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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在新中国建立初期,针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主要是以解决实际困难为出发点。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并照顾生活,二、三等残废军人安排劳动工作。荣军子女享有优先入托、入学和工作的待遇。面对住房困难,采取自力更生、集体帮助和国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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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介绍了宁河县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历程,包括建立养孤所、妇婴教养所、社会福利厂、社会救济院、精神病疗养所、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公司、乡村敬老院等,旨在帮助无业人员和残疾人解决生活问题,改善社会福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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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介绍了民国初期和新中国建立后在芦台镇和其他地方兴办的多种形式的社会福利事业,包括社会福利厂、社会救济院、精神病疗养所、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公司、乡村敬老院和农村五保等。这些福利机构为无业人员、残疾人、孤寡老人和孤儿等提供了生活和工作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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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介绍了新中国建立后在宁河县实施的社会救济和震灾救济措施。社会救济主要针对城乡鳏寡孤独、老弱病残困难户,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文中列举了各个时期实施的救济款项和物资支援,包括粮食、生活必需品、医疗设备等。震灾救济主要是针对1976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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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历史演变和婚姻登记制度的变化。从1950年起,婚姻登记逐步由县人民政府、乡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乡镇人民政府办理。1983年后实行乡镇建置,1985年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建档,1986年全县实行了婚姻登记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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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宁河县政法,包括了公安、审判、检察、司法行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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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章记述了宁河县公安,包括了国民党及日伪警察机构、人民公安机构、治安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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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介绍了宁河县警务机构的历史演变。从清朝光绪二十八年至民国初年设立警察所,负责户籍、治安等事务。民国19年设立公安局,下设分局、分驻所和警察队。民国21年改称警务局,编制472人,设有分局、驻在所和派出所。在日军占领期间,警务机构受日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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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介绍了宁河县公安局的历史沿革,包括在不同时期内的机构设置和变革,以及主要职责的变化。文章指出,宁河县公安局的机构设置经历了从联合县公安科到宁河县公安局,再到政法委员会、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人民保卫部、公安局等不同阶段。在每个阶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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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节记述了宁河县治安管理,包括了清查登记、户口管理、交通管理、禁毒、特种行业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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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节记述了宁河县镇压改造反动势力,包括了镇压反革命、取缔反动会道门、消防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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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介绍了宁河解放前和新中国建立后的消防情况。在解放前,宁河地区存在传统的民间水会组织,并使用压扛式水机、水桶、抓钩等消防工具,以敲小铜锣作为报警信号。新中国建立后,宁河县按照“全民办消防”的方针,在工厂、机关和农村建立了义务消防组织,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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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章记述了宁河县审判,包括了机构、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人民陪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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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详细介绍了清代和民国时期宁河县的司法审判机构的演变。清代沿袭明制,由县令主管司法事务,县署内设有典吏,分刑科、吏科和承发科。民国时期,县长兼任司法事务,设有承审员、司法警长和监狱员等职位。1946年设立司法处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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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对清代和民国时期宁河县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描述。清代时期,民刑不分,诉讼程序简单,刑罚采用五刑,实行刑讯逼供。民国时期,引入了国民党六法全书,诉讼程序复杂,法官享有决定定罪权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成立后,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尽量保障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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