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宁河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21920020230001649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机构 |
分类号: | D923.2 |
页数: | 2 |
页码: | 558-561 |
摘要: | 本文详细介绍了清代和民国时期宁河县的司法审判机构的演变。清代沿袭明制,由县令主管司法事务,县署内设有典吏,分刑科、吏科和承发科。民国时期,县长兼任司法事务,设有承审员、司法警长和监狱员等职位。1946年设立司法处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1949年成立县人民法院,各镇设立人民法庭。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军事管制,后恢复县人民法院并逐渐扩建部门。1982年设立经济审判庭,1989年进行人事科改和增设行政庭。 |
关键词: | 宁河县 司法机构 民国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