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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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64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D923.2
页数: 2
页码: 558-561
摘要: 本文详细介绍了清代和民国时期宁河县的司法审判机构的演变。清代沿袭明制,由县令主管司法事务,县署内设有典吏,分刑科、吏科和承发科。民国时期,县长兼任司法事务,设有承审员、司法警长和监狱员等职位。1946年设立司法处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1949年成立县人民法院,各镇设立人民法庭。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军事管制,后恢复县人民法院并逐渐扩建部门。1982年设立经济审判庭,1989年进行人事科改和增设行政庭。
关键词: 宁河县 司法机构 民国时期

内容

清代司法审判机构沿袭明制,由县令掌管本县的司法事务,县署内设有典吏,分刑科、吏科和承发科,协助县令执掌缉拿、囚禁、刑监等事务。
  民国时期,县长兼理司法事务,设承审员1人,协助县长评判民事、刑事各诉讼等事项。设司法警长1人,法警8人,负责侦缉调查等事项。并设监狱员1人,书记1人,掌监禁、被处徒刑及被处拘役等事项。
  1946年8月,宁河县民主政府设司法处,负责处理刑事、民事案件。司法处下设监所。1947年10月,司法处撤销,审判工作由县公安局兼理。
  1949年8月,县人民法院在芦台镇成立,初设编制7人。1951年,为配合六区土改,及时解决土地纠纷,在六区设特别法庭,审理土改案件。1953年7月,县法院派出两个巡回审判小组,以东丰台、潘庄为试点设两个审判点,定人定期巡回到站,审处一般民事案件。1958年分别在丰台、宁河、潘庄设3个巡回人民法庭。
  “文化大革命”运动中,于1968年1月9日对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了“宁河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1970年3月“军管小组”撤销,设“宁河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下设审理组和民事组,审处刑事、民事案件。1971年改称“宁河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同时设“宁河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
  1973年撤销“军事管制委员会”,于1月5日恢复县人民法院,有司法人员14人,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74年恢复宁河、丰台、潘庄3个镇人民法庭,之后又在任凤、芦台、苗庄、董庄等处设立人民法庭。1982年7月,设立了经济审判庭。全院司法人员56人。1989年,人事科改政工科,并设行政庭,全院司法人员增至97人。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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