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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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64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公安
分类号: D035.3
页数: 12
页码: 547-558
摘要: 本章记述了宁河县公安,包括了国民党及日伪警察机构、人民公安机构、治安管理等。
关键词: 宁河县 公安 行政工作

内容

第一节 国民党及日伪警察机构
  据民国《宁河县志》载:“警察之设,始自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迄今三十年矣,其间之名称屡屡更易。”民国初年置警察所,掌管户籍、治安等事宜,设所长1人。
  民国19年(1930年)宁河县设公安局,下设1个分局,4个分驻所,1个警察队。民国21年(1932年),有局长1人,分局长1人,巡官4人,课员2人,督察员2人,教练员4人,助理员15个,巡长40人,警士266人。分掌户籍、警卫、消防、防疫、卫生、救灾及保护森林渔猎等事项。
  1933年,宁河县公安局改称宁河县警务局,全局编制472人。下设5个分局:第一分局驻宁河镇,辖43个乡。第二分局驻芦台镇,辖4个乡。第三分局驻潘庄镇,辖30个乡。第四分局驻新河镇,辖35个乡。第五分局驻汉沽,辖22个乡。增设驻在所3个,派出所16个,有警官36名,警长、警士282人。
  “七·七”事变后,日军占领宁河,警务局受日伪宁河县公署所辖。1939年,警务局改称宁河县公署警察所,下设特别工作队,水上警察大队,及督察室、警察大队、警务系、特务系、保安系、警法系和6个分所,6个分驻所,27个派出所。负责管理户口、颁发居住证(良民证),催交粮款,路卡盘查行人,并搜集抗日军民的军政情报。
  1945年9月,恢复国民党宁河县政府。11月,警察所改为宁河县政府警察局。设二科:第一科管理总务,第二科管理司法。1947年增设行政科,并在宁河镇、芦台镇、寨上镇、新河镇、北塘镇、汉沽镇、军粮城等处设有分局。1948年12月12日芦台解放,国民党宁河县警察局被解散。
  第二节 人民公安机构
  1943年7月,武宝宁联合办事处设立公安科(又称社会部),内设调查组、审讯组。各区设公安助理员1名。同年,丰玉宁联合县政府亦设公安科,各区设公安助理员。1945年11月,根椐冀热辽区行署命令,武宝宁、丰玉宁两个联合县的公安科均改为公安局。
  1946年1月,联合县撤销,成立宁河县公安局,代号“铁骑队”。内设秘书室、人事股、侦察队、治安股、审讯股、看守所和丰台派出所、潘庄派出所。全县10个区均设公安助理员2至3人。1948年初,公安局内设一股(治安)、二股(情报)、三股(审讯和看守所)、四股(秘书、行政)。1948年底股改科,情报科改为侦察科,各区公安助理员称公安员。1949年8月,宁河县公安局受天津专员公署公安处领导,局内机构科改股,设秘书股、侦缉股、治安股、审讯股,乡驻所改为派出所。1949年底增设丰台派出所。
  1950年1月,宁河县公安局改称宁河县人民政府公安局。1951年夏,增设经文保股。1951年秋,设人事秘书。1951年侦缉股改为侦察股,审讯股改为执行股。1952年8月,设芦台水上派出所,同年侦察股改为一股,治安股改为二股,执行股改为三股,人事秘书改称政治指导员,宁河县公安队改编为公安军河北省第九团,第二连一个排驻宁河县执勤。1953年撤销丰台派出所和芦台水上派出所。1954年5月23日撤销芦台派出所,同年撤销经文保股,将工作并入治安股。
  1955年4月8日,宁河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改称宁河县公安局,8月1日驻宁河执勤的河北省公安九团二连一个排改编为宁河县公安局武装民警队,并建立宁河县人民经济警察队,负责县供销社、银行、粮食仓库的警卫工作。1957年,撤销军粮城派出所,撤销经济民警队。
  1958年底,宁汉合并,原宁河县公安局与汉沽分局合并为天津市公安局汉沽分局,设芦台派出所,丰台、任凤、潘庄、宁河人民公社设政法部。
  1961年宁汉分设,恢复宁河县公安局,设秘书室,一科(政保)、二科(治安)、三科(预审)、刑警队、看守所、武装民警队、芦台派出所。各人民公社设公安武装主任,后设专职公安特派员。1962年武装民警队改编为公安军宁河县队,同年局内科改股。1965年3月,建潘庄农场派出所。1966年,公安宁河县队改为人民解放军宁河县中队,归宁河县人民武装部领导。1967年1月28日,宁河县公安局被“文革”造反派“砸烂”夺权。
  “文革”期间1967年8月,由公、检、法联合成立政法兵团并建立宁河县政法委员会。1968年1月9日,建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宁河县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69年“军管小组”下设办事组、侦破组、审理组、民事组。1970年3月18日,建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宁河县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1971年7月18日,建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宁河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设治保组、政工组。1972年5月建立宁河县革委会人民保卫部。
  1973年7月31日,重建宁河县公安局,设秘书股、政经保股、治安股、刑侦股、预审股、看守所。1974年4月,设交通民警队。1975年设内保股。1976年1月,武装部下辖县中队改为中国人民武警部队。1977年4月,建立丰台、宁河、潘庄派出所。1978年8月股改科,设政工科。1979年4月刑侦科改称刑警队。1979年8月建自行车管理所。1980年11月建防火科。1981年7月建法制科。1982年1月各公社均建立派出所,2月撤销法制科。1984年5月建小李、后棘坨派出所,7月重建法制科。1985年4月建户籍科。1989年5月建检察科。
  第三节 治安管理
  一、清查登记
  1948年12月宁河县全境解放之初,开始对反动党、团、政、军、警、宪、特人员进行登记审查,登记处设在芦台镇公安局分驻所内。
  1949年7月县人民政府发出布告,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消除登记对象的思想顾虑,并号召群众揭发检举。登记按照党、团、政、军、警、宪、特等分类进行,另外还对交出的供职证件、枪支、弹药及其它物品进行登记。登记后,没有严重问题的人员经过教育后,可以回家安心生活,对可疑分子进行审查处理。自1949年7月至1950年8月,登记的反动党、团、政、军、警、宪、特人员共2803名,其中,国民党、三青团骨干分子66名,反动军队连长以上人员80名,旧政府科长以上人员16名。并收缴枪支180余支,子弹1万余发,六〇炮1门,手榴弹若干枚。到1950年底登记处理工作基本结束。
  二、户口管理
  宁河县解放后,户口由各区公安员兼管,建立户口簿册和简单的户口登记制度,各村户口由村义务公安员兼管。1953年建乡后,户口管理由乡文书兼管,各村每月统计一次户口。
  1956年底,全县进行户口核对和登记,对常住人口重新造册,建立了较详细的乡(镇)、村户口簿册,并制定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婚嫁等户口申报制度。1957年,在全县各村建立户口员制度,全县共有户口员378名,乡镇户口工作由乡镇秘书兼管,规定乡秘书与村户口员每月核对一次户口,乡秘书每年向县公安局汇报一次人口变动情况。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户口工作由各公社秘书兼管。各大队由大队会计兼管。依照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宁河县城镇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7项登记制度,农村实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项变动登记制度。
  1982年初,各公社陆续建立公安派出所,户口管理工作全部移交派出所管理。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后,各派出所重新整理建立村街户口底簿,纠正一批错登和漏登户口,对全县公民实行户口本制度,户口管理更加完善。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1985年6月,根椐公安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要求,成立宁河县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乡镇亦建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遂全面展开。到1986年,全县应发证公民21.6万人,已有19万余人办理领取居民身份证手续,至1987年全部办理完毕。
  三、交通管理
  1974年以前,宁河县交通管理工作由交通局和公安局共同负责。1974年4月,县公安局组建交通队,定员6人,自此宁河县交通由交通队负责管理。10月,在津榆公路芦汉路口处建立交通警察值勤岗亭,安装手动式信号灯,这是宁河县第一座固定值勤岗亭。1975年夏,在芦汉、光明路口建立第二座信号值勤岗亭,同时交通队配备两辆游检和处理事故的专用摩托车。1975年,交通民警增至13名,并接管了监理业务。
  1978年1月20日,宁河县人民政府批转宁河县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各种车辆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几项措施》,完善了交通管理法规。1981年,两处执勤岗亭更新,配备定时自动信号机,芦汉、光明路口安装交通护栏。1982年又配备定向无线电报话机基地电台两部。是年4月,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和《天津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暂行办法》。自此,宁河县的交通管理开始执行新的交通法则。
  1985年,交通民警增至37名,配有各种车辆17部。1989年交通民警增至47名,并配有各种车辆20部,交通队已成为一支机动化交通管理专业队伍。随着管理能力、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交通管理的专业化,交通秩序日趋良好,各种车辆和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大为减少。
  附:特大交通事故简录
  1980年9月2日凌晨3时许,辽宁省绥中县前所公社赵家大队司机孙宝库驾驶东方红28拖拉机,沿津榆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标68公里160米处,因过度疲劳,将前方顺行两辆小驴车撞坏后,拖拉机翻入公路北侧沟内。造成死4人,伤2人,直接车物损失3000余元。
  1982年10月14日4时30分,张宝良驾驶嘎斯汽车由单位(柏各庄)返回原籍河北省束鹿县,沿津榆公路由东自西行至陡沽路口西225米处,因打盹,汽车撞在前方路边停驶的宁河县苗庄公社苗枣大队铁牛55拖拉机斗车尾部后起火。汽车司机张宝良及其妻张自铭在驾驶室内被烧焦,跟车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元。
  四、禁毒、禁赌、禁娼
  (一)禁毒:
  宁河县吸毒恶习,在1931年至1946年期间较为盛行。日本侵略军及日侨公开私种鸦片、贩毒、吸毒,并在芦台镇设烟馆4处。境内日本人、朝鲜人在芦台镇、丰台镇、宁河镇还经营“白面馆”。
  1952年7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发出开展禁毒的密令,县人民政府立即协同公安机关作出禁毒行动计划。8月11日逮捕了芦台镇的万廷相、丰台的张太玲两大贩毒犯,随即在有毒品流行的38个村镇,大力宣传吸毒的危害,并对染有吸毒恶习者进行登记、教育,令其交出毒品、毒具,对于屡教不改者则依法予以劳动改造。对于贩毒者,则令其坦白登记交出毒品,对惯犯依法惩处,先后有74名毒贩坦白登记,逮捕了重大贩毒犯和惯犯14名,管制38名,斥责52名,收缴烟土2.6公斤和一批烟具。
  (二)禁赌:
  宁河县在清及民国时期,赌风盛行,集市、农村公开设局。新中国建立初,县人民政府下达禁赌令,加强管理。1958年,又印发政府布告,严禁赌博。当时,全县有300余名赌徒到各乡政府自首,并交出赌具200余付,呈报“永不再赌”的保证书。公安部门查处了一批赌博犯罪分子。后,每逢年节、冬闲时,公安部门集中查禁赌,但赌博仍时有发生。1988年宁河县人民代表大会下发《关于禁赌的决定》后,公安局每年集中统一行动一次至两次,打击赌博犯罪分子,劳教严重赌博犯罪分子。
  (三)禁娼:
  1937年以前,宁河县无妓女院,芦台镇仅有几户暗娼。日军侵入后,日本及朝鲜浪人除带进毒品,还召来妓女数名,开设娼窑,称“富来店”。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明令禁娼,并对旧娼妓教育改造,从良就业。至此宁河县娼妓迹绝。
  五、特种行业管理
  1952年,根据公安部指示,将娱乐场所、印铸刻字、修理及经营无线电3种行业列为特种行业,由县公安局治安部门统一管理。并对各大镇旅店、印刻字店、旧货摊及电器修理行业进行重点整顿,并制定落实了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和旅店登记制度。1956年县公安局配合有关单位,发动职工群众建立行业规章制度,健全行业治保会(或小组)。1962年2月23日,宁河县人民政府批转公安局制定的《旅店业管理暂行办法》。依照这个文件,各旅店建立来客登记、财物保管、卫生标准等项规章制度。随着市场开放,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以芦台、宁河、潘庄、丰台4镇集市为重点,对市场管理进行整顿。打击处理偷盗、欺行霸市、偷税漏税等不法活动。在委托寄卖、废品收购、自行车修配等行业建立审查制度。1979年4月14日,县公安局、工商局联合发出《关于对特种行业进行登记、清理、整顿、换证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六、危险物品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宁河县公安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以及《射击运动员枪支弹药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对枪支弹药严格管理,经登记审查批准签发证件。1974年5月21日,县公安局与商业局、计统局联合颁发了《关于爆炸、化学危险物品使用登记及购买证的联合通知》,7月26日,颁布《关于化学危险物品凭“购买证”供应的联合通知》。1975年5月28日,公安局与卫生局、农林局、商业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药、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联合通知》。1976年11月6日,公安局与县社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联合通知》。1977年10月4日,县公安局与县社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供应管理的通知》。1979年3月30日,公安局、武装部联合下发《关于搞好武器弹药、装备物资普查工作的通知》。1983年,根据天津市公安局部署,收回各级党政干部的自卫枪支。11月10日,公安局、县社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物资回收管理的通知》。12月,公安局、县社、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烟花炮竹安全管理的联合通知》,开始将烟花炮竹纳入爆炸物品管理。同年,为配合“严打”斗争,对社会上的淫秽物品进行了收缴。
  七、治安保卫和治安整顿
  1951年,宁河县各区村开始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有效地加强了治安管理。是年处理偷摸等案犯56名。1952年配合“三反五反”运动,加强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对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枪支进行了统一登记。1954年重点加强基层粮库、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安全保卫工作。1956年,全县各乡村及县直主要单位都建立了治安保卫委员会组织,有保卫干部532名,其中治保主任101名,委员431名,使宁河县的治安管理有了组织保障。1957年10月22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布后,宁河县的治安管理开始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开展工作。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主要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对地、富、反、坏分子施行专政和四防,重大节日保卫,三夏秋收保卫工作。1976年地震发生后,社会治安管理重点是防火、防盗,打击流氓犯罪,查禁赌博和控制“四类分子”。1979年7月,在“文化大革命”中中断使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恢复执行,使治安管理工作有法可依。1981年,在繁华的公共场所和地区设立治安纠察员,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98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开始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县公安局在县委和县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对各类犯罪分子给予了沉重的打击。这次“严打”斗争分三个战役实施,每个战役为一年。这三个战役中共集中抓捕11次,逮捕、劳教、少管了一批犯罪分子,还有一些违法分子受到治安处罚。经过这次“严打”斗争,浮在面上的刑事犯罪分子,特别是流氓团伙分子受到严厉打击;一些隐藏较深的包括内部单位的犯罪分子被挖出,社会治安的死角、死面和薄弱环节被突破;各种刑事案件逐年下降,渐趋平稳。1983年发案近300起,到1984年就下降了50%,到1985年和1986年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基本保持在万分之五左右。1986年4月,集中力量打击盗窃犯,破获案件206起,有288人投案自首。1987年后,配合“扫黄”开展了各项专项斗争。
  第四节 镇压改造反动势力
  一、镇压反革命
  宁河解放前夕,宁河县一些反动党团骨干、特务、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相互勾结,组织武装暴动,抢劫民财,暗杀革命干部。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隐藏在本县的反革命残余分子张贴标语,制造谣言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根据1950年10月10日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和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共宁河县委发出坚决镇压反革命的指示,并成立镇压反革命办公室,公安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全县镇压反革命运动全面展开。
  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后,开展广泛的宣传,发动群众揭发反革命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搜捕。1951年3月3日,县委组织县、区干部、驻军、民兵配合公安机关逮捕213名反革命分子。3月10日至20日,分别在芦台、宁河、丰台、潘庄、军粮城等镇,公开处决田德寅等53名重大反革命罪犯,同时对有立功赎罪表现的做了宽大处理。到1953年,全县共处决反革命分子129名,判处有期无期和死刑缓期执行的274名,管制396名。
  1955年,开展了第二次镇反运动。在军粮城,从来历不名人员中查获9名反革命杀人犯;在芦台破获一个制造反革命谣言集团案,到年底共逮捕反革命犯64名。经过镇压反革命,有效地保护了人民利益,巩固了人民政权。
  二、取缔反动会道门
  民国时期,宁河县有一贯道、九宫道等21种会道门。他们利用封建迷信,造谣惑众,奸污妇女,扰乱社会治安。根据1949年1月4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发取缔反动会道门的布告和天津地委社会部(公安处)的指示,1950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召开区公安员、派出所所长会议,布置取缔反动会道门工作。会后,各区委、公安员广泛宣传、发动群众。道徒纷纷醒悟,砸了家供的佛龛、香碗,找村干部登记并声明退道,至当年2月25日,有6354名道徒声明退道,有214名中小道首声名退徒。2月26日,46名道首被集中到芦台镇进行教育。全县反动会道门全部被取缔,其中取缔130个村88个一贯道的公共坛、家庭坛,取缔92个村的九宫道、大佛教组织,缴获一批红樱枪、大刀等武器及莲花公德证等迷信物品。逮捕5名罪大恶极的道首,另有23名道首被管制。1950年夏,将查获的反动会道门的物品及内幕,绘成漫画在芦台、丰台、潘庄、军粮城公开展览,受教育群众达数十万人。
  附:会道门简介
  ①九宫道:九宫道属反动会道门。1935年传入宁河县,组织了所谓“八卦先天道”,后改组为“普济佛教会”、“未来和平总教会宁河分会”、“弥勒总会宁河分会”。1945年全国总道首李懋武将“弥勒会”改称为“九宫道”,并将全国各地的“九宫道”划分为九大支干,宁河为一大支干。
  1945年,本县“九宫道”为最盛时期,有大小道首106人(都已封佛位),道徒3350人,分布在全县6个区73个村庄。道首张永臣等人,一方面宣扬“死后能升天不受罪,活着能躲灾避难”等邪说,欺骗道徒,诈取钱财;另一方面,伙同多次来本县的日军特务正兼菊太(九宫道顾问),探取有关政治、经济及中国共产党地下党活动情报,进行反共宣传。日寇投降后,宁河“九宫道”,又接受了唐山市国防部(国民党机关)改组,成立了“国防部大刀队”,在国民党的指使下,进行反革命武装活动,与人民为敌。
  ②一贯道。一贯道属反动会道门。1939年由天津北大街“同兴佛堂”传入宁河县,在芦台镇九村刘汉书家里设“谦议坛”,有男女道徒30多人,“点传师”、“三才”(天、地、人)由天津“同兴佛堂”派遣。1940年,刘汉书受命为“点传师”,并培养了一批“三才”,男女道徒增加400多人。点传师等道首常以点道为名,向道徒索取“功德费”、“供果费”等钱财。日本侵华期间,对人民群众施以诱惑,进行迷信和特务活动,麻痹人民群众的抗日思想,破坏抗日斗争。
  ③圣贤道。圣贤道,又称“黑天道”、“秘密还乡道”,是一种利用迷信欺骗群众的反动会道门。1930年传入宁河县,开始在中心沽中西村(现已归属天津市东郊区)活动,后流传到孟家〓、勾桥沽、新立村、桥沽(现已归天津市汉沽区)、南胡庄、东移民、芦台镇等8个村镇,道首14人,道徒57人,最大道首称“总当家”或“道根”,下设明眼、长师、号师、法师、大师、秋师、丁师、贤师等级别,与“道根”关系最密切的是“明眼”,这些道首在道徒面前统称“当家的”。
  圣贤道通常道务有“迎四时”(卯时、午时、酉时、子时),每天此时,都要反复念诵“真言”;上“四季供”(平安供、增福供、拔止供、升供)以及“升供问事”等集会。他们所进行的这些迷信活动,其目的就是为了迷惑道徒,骗取钱财。
  ④天地门。天地门是在清朝初年,由山东省武定府商河县人董如林传出,共分八派:正北传、正南传、正西传、正东传、东南传、东北传、西南传、西北传。民国初年,传入宁河县,宁河县天地门属正北传。宁河“天地门”内分“不磕不碰门”、“碰头门”、“悬头门”,平日供奉“天、地、君、亲、师”。进行的迷信活动有,响法器念真言:如“南斗通北斗、真武摇头走”、“天消地消、百病暗消”等,还常用“讨圣茶”、“求仙水”、“降妖除邪、斩鬼除精”等邪念邪说,惑乱人心,欺骗群众,致使芦台镇五分之二的人家信奉此道,受害甚重。
  ⑤其它会道门。安青帮:宁河县“安青帮”又叫“家里远”,清雍正四年(1927年)创始。芦台镇的“安青帮”分为:“兴五六帮”、“嘉兴卫帮”、“嘉海卫帮”、“行三帮”、“兴五四帮”等帮派。其帮旨为“救困解危,遇难相助”,并定有十八帮规,如:“不奸淫邪道,不欺师灭祖,不提闸放水,不口出不逊……”。
  万国道德会。万国道德会总会在北京,宁河分会是于1933年由王凤仪、隆道和尚创办的,最盛时是在1935年至1936年,后不久自行消止。
  同善惜字社:该社总社设在北京。宁河分社于1926年在芦台成立,社址在芦台镇十二村。该社信仰“无极天尊佛”,宗旨为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人德”。素常初一、十五烧香,每年农历三月十五、五月五、九月十五为社友烧香念经日。盛时有社友40多人。
  第五节 消防
  宁河解放前,芦台镇、丰台镇、潘庄镇、宁河镇和一些较大的村庄,都有传统民间水会组织。消防工具主要有压扛式水机和水桶、抓钩等。发生火灾以敲小铜锣为报警信号。
  新中国建立后,按照“全民办消防”的方针,在工厂、机关和农村广泛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各大节日、麦收、秋收实行季节性防火安全大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对苇田、粮库、油库等危险大的,制定制度,采取措施进行重点防范。1980年,县公安局设立防火科。1984年1月,建立公安局消防中队,有3部消防车,50名消防民警,两个战斗班,昼夜值勤。至此,宁河县有了专业消防队伍。同时,建立了群防管理机构宁河县安全委员会,有委员14人,各乡镇也都建立了安全委员会,有委员92人。1989年,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有专职消防队1个,16人,义务消防队101个,兼职消防干部157名,消防队员共计2251人;各乡镇企业有义务消防队333个,兼职消防干部639名,义务消防队员8803名。由于机构健全,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和业务训练,严格消防监督管理,防止或减少了火灾的发生。
  附:重大火灾简录
  1935年,芦台镇高记食品杂货店不慎由伙房引起火灾,烧毁店铺12间及全部食品。
  1982年2月23日,宁河县董庄乡大尹塑料厂工作间,由于炉壁温度过高引燃存放在炉子周围的纸箱而发生大火,烧毁厂房10间,各种缝纫机及其它设备45台,损失折款12.42万余元。
  1983年12月2日,宁河县俵口乡七里海苇田因吸烟引起火灾,烧毁苇田7000余亩,造成经济损失78万元。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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