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卷 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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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641
颗粒名称: 第二十二卷 政法
分类号: D912.1
页数: 22
页码: 545-56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河县政法,包括了公安、审判、检察、司法行政等。
关键词: 宁河县 行政法 政法

内容

第一节 国民党及日伪警察机构
  据民国《宁河县志》载:“警察之设,始自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迄今三十年矣,其间之名称屡屡更易。”民国初年置警察所,掌管户籍、治安等事宜,设所长1人。
  民国19年(1930年)宁河县设公安局,下设1个分局,4个分驻所,1个警察队。民国21年(1932年),有局长1人,分局长1人,巡官4人,课员2人,督察员2人,教练员4人,助理员15个,巡长40人,警士266人。分掌户籍、警卫、消防、防疫、卫生、救灾及保护森林渔猎等事项。
  1933年,宁河县公安局改称宁河县警务局,全局编制472人。下设5个分局:第一分局驻宁河镇,辖43个乡。第二分局驻芦台镇,辖4个乡。第三分局驻潘庄镇,辖30个乡。第四分局驻新河镇,辖35个乡。第五分局驻汉沽,辖22个乡。增设驻在所3个,派出所16个,有警官36名,警长、警士282人。
  “七·七”事变后,日军占领宁河,警务局受日伪宁河县公署所辖。1939年,警务局改称宁河县公署警察所,下设特别工作队,水上警察大队,及督察室、警察大队、警务系、特务系、保安系、警法系和6个分所,6个分驻所,27个派出所。负责管理户口、颁发居住证(良民证),催交粮款,路卡盘查行人,并搜集抗日军民的军政情报。
  1945年9月,恢复国民党宁河县政府。11月,警察所改为宁河县政府警察局。设二科:第一科管理总务,第二科管理司法。1947年增设行政科,并在宁河镇、芦台镇、寨上镇、新河镇、北塘镇、汉沽镇、军粮城等处设有分局。1948年12月12日芦台解放,国民党宁河县警察局被解散。
  第二节 人民公安机构
  1943年7月,武宝宁联合办事处设立公安科(又称社会部),内设调查组、审讯组。各区设公安助理员1名。同年,丰玉宁联合县政府亦设公安科,各区设公安助理员。1945年11月,根椐冀热辽区行署命令,武宝宁、丰玉宁两个联合县的公安科均改为公安局。
  1946年1月,联合县撤销,成立宁河县公安局,代号“铁骑队”。内设秘书室、人事股、侦察队、治安股、审讯股、看守所和丰台派出所、潘庄派出所。全县10个区均设公安助理员2至3人。1948年初,公安局内设一股(治安)、二股(情报)、三股(审讯和看守所)、四股(秘书、行政)。1948年底股改科,情报科改为侦察科,各区公安助理员称公安员。1949年8月,宁河县公安局受天津专员公署公安处领导,局内机构科改股,设秘书股、侦缉股、治安股、审讯股,乡驻所改为派出所。1949年底增设丰台派出所。
  1950年1月,宁河县公安局改称宁河县人民政府公安局。1951年夏,增设经文保股。1951年秋,设人事秘书。1951年侦缉股改为侦察股,审讯股改为执行股。1952年8月,设芦台水上派出所,同年侦察股改为一股,治安股改为二股,执行股改为三股,人事秘书改称政治指导员,宁河县公安队改编为公安军河北省第九团,第二连一个排驻宁河县执勤。1953年撤销丰台派出所和芦台水上派出所。1954年5月23日撤销芦台派出所,同年撤销经文保股,将工作并入治安股。
  1955年4月8日,宁河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改称宁河县公安局,8月1日驻宁河执勤的河北省公安九团二连一个排改编为宁河县公安局武装民警队,并建立宁河县人民经济警察队,负责县供销社、银行、粮食仓库的警卫工作。1957年,撤销军粮城派出所,撤销经济民警队。
  1958年底,宁汉合并,原宁河县公安局与汉沽分局合并为天津市公安局汉沽分局,设芦台派出所,丰台、任凤、潘庄、宁河人民公社设政法部。
  1961年宁汉分设,恢复宁河县公安局,设秘书室,一科(政保)、二科(治安)、三科(预审)、刑警队、看守所、武装民警队、芦台派出所。各人民公社设公安武装主任,后设专职公安特派员。1962年武装民警队改编为公安军宁河县队,同年局内科改股。1965年3月,建潘庄农场派出所。1966年,公安宁河县队改为人民解放军宁河县中队,归宁河县人民武装部领导。1967年1月28日,宁河县公安局被“文革”造反派“砸烂”夺权。
  “文革”期间1967年8月,由公、检、法联合成立政法兵团并建立宁河县政法委员会。1968年1月9日,建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宁河县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69年“军管小组”下设办事组、侦破组、审理组、民事组。1970年3月18日,建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宁河县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1971年7月18日,建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宁河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设治保组、政工组。1972年5月建立宁河县革委会人民保卫部。
  1973年7月31日,重建宁河县公安局,设秘书股、政经保股、治安股、刑侦股、预审股、看守所。1974年4月,设交通民警队。1975年设内保股。1976年1月,武装部下辖县中队改为中国人民武警部队。1977年4月,建立丰台、宁河、潘庄派出所。1978年8月股改科,设政工科。1979年4月刑侦科改称刑警队。1979年8月建自行车管理所。1980年11月建防火科。1981年7月建法制科。1982年1月各公社均建立派出所,2月撤销法制科。1984年5月建小李、后棘坨派出所,7月重建法制科。1985年4月建户籍科。1989年5月建检察科。
  第三节 治安管理
  一、清查登记
  1948年12月宁河县全境解放之初,开始对反动党、团、政、军、警、宪、特人员进行登记审查,登记处设在芦台镇公安局分驻所内。
  1949年7月县人民政府发出布告,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消除登记对象的思想顾虑,并号召群众揭发检举。登记按照党、团、政、军、警、宪、特等分类进行,另外还对交出的供职证件、枪支、弹药及其它物品进行登记。登记后,没有严重问题的人员经过教育后,可以回家安心生活,对可疑分子进行审查处理。自1949年7月至1950年8月,登记的反动党、团、政、军、警、宪、特人员共2803名,其中,国民党、三青团骨干分子66名,反动军队连长以上人员80名,旧政府科长以上人员16名。并收缴枪支180余支,子弹1万余发,六〇炮1门,手榴弹若干枚。到1950年底登记处理工作基本结束。
  二、户口管理
  宁河县解放后,户口由各区公安员兼管,建立户口簿册和简单的户口登记制度,各村户口由村义务公安员兼管。1953年建乡后,户口管理由乡文书兼管,各村每月统计一次户口。
  1956年底,全县进行户口核对和登记,对常住人口重新造册,建立了较详细的乡(镇)、村户口簿册,并制定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婚嫁等户口申报制度。1957年,在全县各村建立户口员制度,全县共有户口员378名,乡镇户口工作由乡镇秘书兼管,规定乡秘书与村户口员每月核对一次户口,乡秘书每年向县公安局汇报一次人口变动情况。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户口工作由各公社秘书兼管。各大队由大队会计兼管。依照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宁河县城镇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7项登记制度,农村实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项变动登记制度。
  1982年初,各公社陆续建立公安派出所,户口管理工作全部移交派出所管理。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后,各派出所重新整理建立村街户口底簿,纠正一批错登和漏登户口,对全县公民实行户口本制度,户口管理更加完善。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1985年6月,根椐公安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要求,成立宁河县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乡镇亦建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遂全面展开。到1986年,全县应发证公民21.6万人,已有19万余人办理领取居民身份证手续,至1987年全部办理完毕。
  三、交通管理
  1974年以前,宁河县交通管理工作由交通局和公安局共同负责。1974年4月,县公安局组建交通队,定员6人,自此宁河县交通由交通队负责管理。10月,在津榆公路芦汉路口处建立交通警察值勤岗亭,安装手动式信号灯,这是宁河县第一座固定值勤岗亭。1975年夏,在芦汉、光明路口建立第二座信号值勤岗亭,同时交通队配备两辆游检和处理事故的专用摩托车。1975年,交通民警增至13名,并接管了监理业务。
  1978年1月20日,宁河县人民政府批转宁河县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各种车辆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几项措施》,完善了交通管理法规。1981年,两处执勤岗亭更新,配备定时自动信号机,芦汉、光明路口安装交通护栏。1982年又配备定向无线电报话机基地电台两部。是年4月,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和《天津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暂行办法》。自此,宁河县的交通管理开始执行新的交通法则。
  1985年,交通民警增至37名,配有各种车辆17部。1989年交通民警增至47名,并配有各种车辆20部,交通队已成为一支机动化交通管理专业队伍。随着管理能力、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交通管理的专业化,交通秩序日趋良好,各种车辆和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大为减少。
  附:特大交通事故简录
  1980年9月2日凌晨3时许,辽宁省绥中县前所公社赵家大队司机孙宝库驾驶东方红28拖拉机,沿津榆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标68公里160米处,因过度疲劳,将前方顺行两辆小驴车撞坏后,拖拉机翻入公路北侧沟内。造成死4人,伤2人,直接车物损失3000余元。
  1982年10月14日4时30分,张宝良驾驶嘎斯汽车由单位(柏各庄)返回原籍河北省束鹿县,沿津榆公路由东自西行至陡沽路口西225米处,因打盹,汽车撞在前方路边停驶的宁河县苗庄公社苗枣大队铁牛55拖拉机斗车尾部后起火。汽车司机张宝良及其妻张自铭在驾驶室内被烧焦,跟车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元。
  四、禁毒、禁赌、禁娼
  (一)禁毒:
  宁河县吸毒恶习,在1931年至1946年期间较为盛行。日本侵略军及日侨公开私种鸦片、贩毒、吸毒,并在芦台镇设烟馆4处。境内日本人、朝鲜人在芦台镇、丰台镇、宁河镇还经营“白面馆”。
  1952年7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发出开展禁毒的密令,县人民政府立即协同公安机关作出禁毒行动计划。8月11日逮捕了芦台镇的万廷相、丰台的张太玲两大贩毒犯,随即在有毒品流行的38个村镇,大力宣传吸毒的危害,并对染有吸毒恶习者进行登记、教育,令其交出毒品、毒具,对于屡教不改者则依法予以劳动改造。对于贩毒者,则令其坦白登记交出毒品,对惯犯依法惩处,先后有74名毒贩坦白登记,逮捕了重大贩毒犯和惯犯14名,管制38名,斥责52名,收缴烟土2.6公斤和一批烟具。
  (二)禁赌:
  宁河县在清及民国时期,赌风盛行,集市、农村公开设局。新中国建立初,县人民政府下达禁赌令,加强管理。1958年,又印发政府布告,严禁赌博。当时,全县有300余名赌徒到各乡政府自首,并交出赌具200余付,呈报“永不再赌”的保证书。公安部门查处了一批赌博犯罪分子。后,每逢年节、冬闲时,公安部门集中查禁赌,但赌博仍时有发生。1988年宁河县人民代表大会下发《关于禁赌的决定》后,公安局每年集中统一行动一次至两次,打击赌博犯罪分子,劳教严重赌博犯罪分子。
  (三)禁娼:
  1937年以前,宁河县无妓女院,芦台镇仅有几户暗娼。日军侵入后,日本及朝鲜浪人除带进毒品,还召来妓女数名,开设娼窑,称“富来店”。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明令禁娼,并对旧娼妓教育改造,从良就业。至此宁河县娼妓迹绝。
  五、特种行业管理
  1952年,根据公安部指示,将娱乐场所、印铸刻字、修理及经营无线电3种行业列为特种行业,由县公安局治安部门统一管理。并对各大镇旅店、印刻字店、旧货摊及电器修理行业进行重点整顿,并制定落实了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和旅店登记制度。1956年县公安局配合有关单位,发动职工群众建立行业规章制度,健全行业治保会(或小组)。1962年2月23日,宁河县人民政府批转公安局制定的《旅店业管理暂行办法》。依照这个文件,各旅店建立来客登记、财物保管、卫生标准等项规章制度。随着市场开放,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以芦台、宁河、潘庄、丰台4镇集市为重点,对市场管理进行整顿。打击处理偷盗、欺行霸市、偷税漏税等不法活动。在委托寄卖、废品收购、自行车修配等行业建立审查制度。1979年4月14日,县公安局、工商局联合发出《关于对特种行业进行登记、清理、整顿、换证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六、危险物品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宁河县公安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以及《射击运动员枪支弹药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对枪支弹药严格管理,经登记审查批准签发证件。1974年5月21日,县公安局与商业局、计统局联合颁发了《关于爆炸、化学危险物品使用登记及购买证的联合通知》,7月26日,颁布《关于化学危险物品凭“购买证”供应的联合通知》。1975年5月28日,公安局与卫生局、农林局、商业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药、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联合通知》。1976年11月6日,公安局与县社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联合通知》。1977年10月4日,县公安局与县社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供应管理的通知》。1979年3月30日,公安局、武装部联合下发《关于搞好武器弹药、装备物资普查工作的通知》。1983年,根据天津市公安局部署,收回各级党政干部的自卫枪支。11月10日,公安局、县社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物资回收管理的通知》。12月,公安局、县社、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烟花炮竹安全管理的联合通知》,开始将烟花炮竹纳入爆炸物品管理。同年,为配合“严打”斗争,对社会上的淫秽物品进行了收缴。
  七、治安保卫和治安整顿
  1951年,宁河县各区村开始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有效地加强了治安管理。是年处理偷摸等案犯56名。1952年配合“三反五反”运动,加强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对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枪支进行了统一登记。1954年重点加强基层粮库、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安全保卫工作。1956年,全县各乡村及县直主要单位都建立了治安保卫委员会组织,有保卫干部532名,其中治保主任101名,委员431名,使宁河县的治安管理有了组织保障。1957年10月22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布后,宁河县的治安管理开始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开展工作。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主要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对地、富、反、坏分子施行专政和四防,重大节日保卫,三夏秋收保卫工作。1976年地震发生后,社会治安管理重点是防火、防盗,打击流氓犯罪,查禁赌博和控制“四类分子”。1979年7月,在“文化大革命”中中断使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恢复执行,使治安管理工作有法可依。1981年,在繁华的公共场所和地区设立治安纠察员,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98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开始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县公安局在县委和县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对各类犯罪分子给予了沉重的打击。这次“严打”斗争分三个战役实施,每个战役为一年。这三个战役中共集中抓捕11次,逮捕、劳教、少管了一批犯罪分子,还有一些违法分子受到治安处罚。经过这次“严打”斗争,浮在面上的刑事犯罪分子,特别是流氓团伙分子受到严厉打击;一些隐藏较深的包括内部单位的犯罪分子被挖出,社会治安的死角、死面和薄弱环节被突破;各种刑事案件逐年下降,渐趋平稳。1983年发案近300起,到1984年就下降了50%,到1985年和1986年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基本保持在万分之五左右。1986年4月,集中力量打击盗窃犯,破获案件206起,有288人投案自首。1987年后,配合“扫黄”开展了各项专项斗争。
  第四节 镇压改造反动势力
  一、镇压反革命
  宁河解放前夕,宁河县一些反动党团骨干、特务、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相互勾结,组织武装暴动,抢劫民财,暗杀革命干部。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隐藏在本县的反革命残余分子张贴标语,制造谣言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根据1950年10月10日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和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共宁河县委发出坚决镇压反革命的指示,并成立镇压反革命办公室,公安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全县镇压反革命运动全面展开。
  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后,开展广泛的宣传,发动群众揭发反革命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搜捕。1951年3月3日,县委组织县、区干部、驻军、民兵配合公安机关逮捕213名反革命分子。3月10日至20日,分别在芦台、宁河、丰台、潘庄、军粮城等镇,公开处决田德寅等53名重大反革命罪犯,同时对有立功赎罪表现的做了宽大处理。到1953年,全县共处决反革命分子129名,判处有期无期和死刑缓期执行的274名,管制396名。
  1955年,开展了第二次镇反运动。在军粮城,从来历不名人员中查获9名反革命杀人犯;在芦台破获一个制造反革命谣言集团案,到年底共逮捕反革命犯64名。经过镇压反革命,有效地保护了人民利益,巩固了人民政权。
  二、取缔反动会道门
  民国时期,宁河县有一贯道、九宫道等21种会道门。他们利用封建迷信,造谣惑众,奸污妇女,扰乱社会治安。根据1949年1月4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发取缔反动会道门的布告和天津地委社会部(公安处)的指示,1950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召开区公安员、派出所所长会议,布置取缔反动会道门工作。会后,各区委、公安员广泛宣传、发动群众。道徒纷纷醒悟,砸了家供的佛龛、香碗,找村干部登记并声明退道,至当年2月25日,有6354名道徒声明退道,有214名中小道首声名退徒。2月26日,46名道首被集中到芦台镇进行教育。全县反动会道门全部被取缔,其中取缔130个村88个一贯道的公共坛、家庭坛,取缔92个村的九宫道、大佛教组织,缴获一批红樱枪、大刀等武器及莲花公德证等迷信物品。逮捕5名罪大恶极的道首,另有23名道首被管制。1950年夏,将查获的反动会道门的物品及内幕,绘成漫画在芦台、丰台、潘庄、军粮城公开展览,受教育群众达数十万人。
  附:会道门简介
  ①九宫道:九宫道属反动会道门。1935年传入宁河县,组织了所谓“八卦先天道”,后改组为“普济佛教会”、“未来和平总教会宁河分会”、“弥勒总会宁河分会”。1945年全国总道首李懋武将“弥勒会”改称为“九宫道”,并将全国各地的“九宫道”划分为九大支干,宁河为一大支干。
  1945年,本县“九宫道”为最盛时期,有大小道首106人(都已封佛位),道徒3350人,分布在全县6个区73个村庄。道首张永臣等人,一方面宣扬“死后能升天不受罪,活着能躲灾避难”等邪说,欺骗道徒,诈取钱财;另一方面,伙同多次来本县的日军特务正兼菊太(九宫道顾问),探取有关政治、经济及中国共产党地下党活动情报,进行反共宣传。日寇投降后,宁河“九宫道”,又接受了唐山市国防部(国民党机关)改组,成立了“国防部大刀队”,在国民党的指使下,进行反革命武装活动,与人民为敌。
  ②一贯道。一贯道属反动会道门。1939年由天津北大街“同兴佛堂”传入宁河县,在芦台镇九村刘汉书家里设“谦议坛”,有男女道徒30多人,“点传师”、“三才”(天、地、人)由天津“同兴佛堂”派遣。1940年,刘汉书受命为“点传师”,并培养了一批“三才”,男女道徒增加400多人。点传师等道首常以点道为名,向道徒索取“功德费”、“供果费”等钱财。日本侵华期间,对人民群众施以诱惑,进行迷信和特务活动,麻痹人民群众的抗日思想,破坏抗日斗争。
  ③圣贤道。圣贤道,又称“黑天道”、“秘密还乡道”,是一种利用迷信欺骗群众的反动会道门。1930年传入宁河县,开始在中心沽中西村(现已归属天津市东郊区)活动,后流传到孟家〓、勾桥沽、新立村、桥沽(现已归天津市汉沽区)、南胡庄、东移民、芦台镇等8个村镇,道首14人,道徒57人,最大道首称“总当家”或“道根”,下设明眼、长师、号师、法师、大师、秋师、丁师、贤师等级别,与“道根”关系最密切的是“明眼”,这些道首在道徒面前统称“当家的”。
  圣贤道通常道务有“迎四时”(卯时、午时、酉时、子时),每天此时,都要反复念诵“真言”;上“四季供”(平安供、增福供、拔止供、升供)以及“升供问事”等集会。他们所进行的这些迷信活动,其目的就是为了迷惑道徒,骗取钱财。
  ④天地门。天地门是在清朝初年,由山东省武定府商河县人董如林传出,共分八派:正北传、正南传、正西传、正东传、东南传、东北传、西南传、西北传。民国初年,传入宁河县,宁河县天地门属正北传。宁河“天地门”内分“不磕不碰门”、“碰头门”、“悬头门”,平日供奉“天、地、君、亲、师”。进行的迷信活动有,响法器念真言:如“南斗通北斗、真武摇头走”、“天消地消、百病暗消”等,还常用“讨圣茶”、“求仙水”、“降妖除邪、斩鬼除精”等邪念邪说,惑乱人心,欺骗群众,致使芦台镇五分之二的人家信奉此道,受害甚重。
  ⑤其它会道门。安青帮:宁河县“安青帮”又叫“家里远”,清雍正四年(1927年)创始。芦台镇的“安青帮”分为:“兴五六帮”、“嘉兴卫帮”、“嘉海卫帮”、“行三帮”、“兴五四帮”等帮派。其帮旨为“救困解危,遇难相助”,并定有十八帮规,如:“不奸淫邪道,不欺师灭祖,不提闸放水,不口出不逊……”。
  万国道德会。万国道德会总会在北京,宁河分会是于1933年由王凤仪、隆道和尚创办的,最盛时是在1935年至1936年,后不久自行消止。
  同善惜字社:该社总社设在北京。宁河分社于1926年在芦台成立,社址在芦台镇十二村。该社信仰“无极天尊佛”,宗旨为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人德”。素常初一、十五烧香,每年农历三月十五、五月五、九月十五为社友烧香念经日。盛时有社友40多人。
  第五节 消防
  宁河解放前,芦台镇、丰台镇、潘庄镇、宁河镇和一些较大的村庄,都有传统民间水会组织。消防工具主要有压扛式水机和水桶、抓钩等。发生火灾以敲小铜锣为报警信号。
  新中国建立后,按照“全民办消防”的方针,在工厂、机关和农村广泛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各大节日、麦收、秋收实行季节性防火安全大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对苇田、粮库、油库等危险大的,制定制度,采取措施进行重点防范。1980年,县公安局设立防火科。1984年1月,建立公安局消防中队,有3部消防车,50名消防民警,两个战斗班,昼夜值勤。至此,宁河县有了专业消防队伍。同时,建立了群防管理机构宁河县安全委员会,有委员14人,各乡镇也都建立了安全委员会,有委员92人。1989年,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有专职消防队1个,16人,义务消防队101个,兼职消防干部157名,消防队员共计2251人;各乡镇企业有义务消防队333个,兼职消防干部639名,义务消防队员8803名。由于机构健全,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和业务训练,严格消防监督管理,防止或减少了火灾的发生。
  附:重大火灾简录
  1935年,芦台镇高记食品杂货店不慎由伙房引起火灾,烧毁店铺12间及全部食品。
  1982年2月23日,宁河县董庄乡大尹塑料厂工作间,由于炉壁温度过高引燃存放在炉子周围的纸箱而发生大火,烧毁厂房10间,各种缝纫机及其它设备45台,损失折款12.42万余元。
  1983年12月2日,宁河县俵口乡七里海苇田因吸烟引起火灾,烧毁苇田7000余亩,造成经济损失78万元。
  第二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清代司法审判机构沿袭明制,由县令掌管本县的司法事务,县署内设有典吏,分刑科、吏科和承发科,协助县令执掌缉拿、囚禁、刑监等事务。
  民国时期,县长兼理司法事务,设承审员1人,协助县长评判民事、刑事各诉讼等事项。设司法警长1人,法警8人,负责侦缉调查等事项。并设监狱员1人,书记1人,掌监禁、被处徒刑及被处拘役等事项。
  1946年8月,宁河县民主政府设司法处,负责处理刑事、民事案件。司法处下设监所。1947年10月,司法处撤销,审判工作由县公安局兼理。
  1949年8月,县人民法院在芦台镇成立,初设编制7人。1951年,为配合六区土改,及时解决土地纠纷,在六区设特别法庭,审理土改案件。1953年7月,县法院派出两个巡回审判小组,以东丰台、潘庄为试点设两个审判点,定人定期巡回到站,审处一般民事案件。1958年分别在丰台、宁河、潘庄设3个巡回人民法庭。
  “文化大革命”运动中,于1968年1月9日对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了“宁河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1970年3月“军管小组”撤销,设“宁河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下设审理组和民事组,审处刑事、民事案件。1971年改称“宁河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同时设“宁河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
  1973年撤销“军事管制委员会”,于1月5日恢复县人民法院,有司法人员14人,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74年恢复宁河、丰台、潘庄3个镇人民法庭,之后又在任凤、芦台、苗庄、董庄等处设立人民法庭。1982年7月,设立了经济审判庭。全院司法人员56人。1989年,人事科改政工科,并设行政庭,全院司法人员增至97人。
  第二节 刑事审判
  清代,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未有单独的程序法,将程序法和实体法混淆为一。民事案件诉讼中口诉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到衙署击鼓鸣冤;再是拦知县所坐之轿,喊冤告状。全部诉讼由县官单方解决,施行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指名逼供作为法定证据。知县于大堂亲审,被告、原告均跪审,堂下陈列刑具。刑罚沿用五刑:笞、杖、徒、流、死,死刑包括斩刑和绞刑。
  民国时期,按国民党六法全书,诉讼程序繁琐,对有钱能请律师者,可任其玩弄法律条文。法官有自由取舍证据以决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权力。经常是实施法外之法,滥施法外之刑。这一时期渐由法院开庭审判。跪审和堂下刑具摆设取消,而重刑具施用仍未废止。刑罚有徒、役、罚、枪毙等。
  人民法院成立后,刑事审判中采取公开审判制度,允许群众发言和被害人控诉,并邀请各界人士陪审,其主要任务是镇压反革命分子,打击偷盗等刑事犯罪,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秩序。
  1950年11月开始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刑事审判采取携卷下乡,就地审理的办法,吸收人民参加审讯,讨论量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批恶霸地主、土匪、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和伺机破坏捣乱的特务分子。1951年审结刑事案549件,其中反革命案件399件。1952年,法院进行司法改革,克服旧观念和旧的审判作风,改变“坐堂问案”,实行巡回审判制,并严禁刑讯逼供。1955年,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法院全面实行陪审合议、公开审判、辩护等制度,凡属陪审案件,一般当庭口头宣判。当年审结刑事案件233件。
  “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被“砸烂”,1968年,法院被“军事管制”,刑事案件由“军管会”下设的审理组负责审理,审判取消了陪审、合议、辩护等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上诉权。
  1978年以后,法院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79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发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刑事法规和审判程序。使法院独立审判权得以真正实施。1979年至1980年,县法院对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审判的388件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平反了一大批冤假错案,宣告无罪的135件,免于刑事处分的16件,减轻刑罚的46件。
  1983年,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正常的生活秩序,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及《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从1983年开始连续3年打3个战役,展开“严打”斗争。在这3个战役中共审结刑事案件259件,329个罪犯,其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流氓、强奸、抢劫等7类案件94件123个罪犯。经过这次严打斗争,社会治安秩序有了明显好转。1989年审结刑事案件77件,判处罪犯86名。其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流氓、强奸、抢劫、放火等7类案件17件,判处罪犯31名,占判处全部罪犯的36%。
  第三节 民事审判
  清代,民事诉状事,即先到县衙承审科买状纸,请承审先生(讼师)代写状纸,并呈送酬劳费。状纸送承发科收文,需交纳录费、快递费。告准之后,再交揭牌(拘票或传票)费。
  民国时期,由原告呈交诉状,须交纳送达费,抄录费,证人、签定人到庭费等。民事案件均由承审员主办。
  宁河解放初期,审理民事案件中,多为解除封建婚约关系和离婚案件。1950年颁发《婚姻法》,尤以妇女争取婚姻自由,解除买卖婚姻,反抗夫权压迫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为多。1950年至1951年,两年审结民事案944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789件。
  1952年,为方便人民诉讼,法院建立了代书问事、收状制度,并改进审判作风和工作方法。贯彻“依靠群众,面向农村,注重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原则,采取了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方法。1953年,民事判决书改由乡政府负责转交当事人,并宣读判词。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公布实施后,群众摆脱了“共产风”的束缚,致使房屋、地基、债务等民事纠纷案增加,争诉异常激烈。1961年6月至1963年9月,法院共受理此类案91件。
  1968年,民事案件由“军管会”下设民事组审理。1976年至1977年,因遭地震灾害,婚姻和财产继承案件占民事审结案首位。
  1979年,县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在审理中执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当年审结民事案188件,占收案的96.5%,就地审判80件,调解结案率55.2%。1983年1月试行《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判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民事审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到1988年共收民事案件521件,审结425件。其中离婚案件252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48.4%。
  第四节 经济审判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开放搞活,经济立法日趋完善,经济纠纷案件逐年增长,经济审判从民事审判中分离出来。宁河县人民法院于1982年7月设立经济审判庭,受理法人与法人,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在商品流通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983年1月,宁河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第一次开庭审判经济案件,到年底审结经济纠纷案6件。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法院受理的经济案件显著增长。1985年,审结经济案件增加到75件,诉讼标的总金额58.8万元,解决争议32.6万元。审结中调解率为94.2%。1988年,共收各类经济案件127件,诉讼标的总金额194万元,其中购销合同案59件,占经济案件的46%。
  第五节 人民陪审
  新中国建立后至1953年以前,法院实行临时陪审,即陪审案件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审判。
  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宪法》中规定,人民陪审是人民参与法院审判、行使人民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1955年9月,全县选出人民陪审员124人,经整顿和训练确定113人。陪审员每届任期两年,行使职权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初期人民陪审员边实践边培训,固定轮流地参与审判。凡陪审案件,均实行合议制。1961年,陪审改为法院临时指定陪审员参加审判。“文化大革命”期间,没能执行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的职责除应邀参加审判外,还负责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调解民事纠纷、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1981年至1985年,人民陪审员参加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审理206件。1986年至1989年,人民陪审员参加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审理194件。
  第三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民国时期,由县知事(县长)兼理检察事务。
  1951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条例》和《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原则》规定,建立了宁河县人民检察署,由公安局长兼任检察署长。1955年3月,宁河县人民检察署改称宁河县人民检察院。当时主要进行四项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劳改监督、一般监督)和自行侦查等项检察业务工作,到1956年,检察院定编12人。
  1968年1月,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检察院建制撤销。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机关。1979年1月,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成立。1980年8月,经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成立检察委员会。1986年,宁河县人民检察院内设8个科(室):办公室、政工科、侦查监督科、审判监督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批捕科。县检察院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同时受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直接领导。
  宁河县人民检察院自成立以来,按照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行使检察权,镇压和打击一切敌对分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护公民的民主、人身、财产权利。
  第二节 刑事检察
  自1955年至“文化大革命”前,县人民检察院共审查批捕案犯576名,审查起诉案犯409名,自行侦查逮捕案犯81名,起诉74名,免予起诉7名。1978年至1986年底,共审查批捕县公安机关呈报逮捕案件529件,662人。经审查,决定批捕的444件,556人;决定不批准逮捕的76件,92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9件,14人。批准逮捕占呈报逮捕案件的83.9%。同时还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456件,624人;免予起诉11件,34人;不起诉4件,9人。1989年,受理公安机关提交逮捕人犯8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73人,不批准逮捕12人,移交外地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60件,107人,经审查决定起诉52件,79人犯,免予起诉4件,11人犯。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53年至1959年期间,对贪污、盗窃等经济案件由公安局着重进行调查研究,重点办案。1956年至1966年,经济案件由侦查组办理,“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充实经济检察办案力量,加强经济案件立案侦察。1978年至1989年底,共受理各种经济案件135件。经审查,立案57件,起诉37件,免予起诉9件,撤销案件4件;不立案的56件,转交有关部门做党、政纪处理。
  第四节 法纪检察
  自1978年至1989年底,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27起。经审查立案侦查的10件,起诉到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8件,免予起诉2件。另有15件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转交有关部门进行党、政纪处理。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4年开始实行监所检察职权。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以及派员驻所等方法,对看守所羁押和释放人犯,执行刑事判决和裁定,管理教育和改造,实行监督;受理看守所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件,以及人犯及家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第六节 控诉、申诉检察
  50年代至60年代初,主要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文化大革命”中,工作中断。1978年以后,重新受理控诉和申诉。自1978年至1989年底,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030件,自行查处442件,转交有关部门归口处理的588件。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宁河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1979〕77号文件精神,于1981年6月组建司法局,主管司法行政事务,宣传社会主义法制,领导和整顿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同时设法律顾问处。1982年8月1日设立公证处。
  第二节 法制宣传
  1951年10月,县委组织7000多名宣传员,利用漫画、快板、标语等形式,宣传惩治反革命的条例,有力地配合了镇压反革命活动。
  司法局成立以前,社会主义法制宣传工作多由法院和公安局负责。1981年司法局成立,设立宣传科负责法制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的宣传。1982年共宣讲103场次,受教育者达57299人次,举办各类法制培训班5期,受培训的干部职工约400余人。5月份,司法局与教育局联合举办一期全县29所中学《法律常识》课的任课教师培训班。在乡、镇设立法制宣传亭、宣传橱窗、宣传栏58处,更换127期。下发各类法制宣传材料21种,共约6500余份。法制宣传工作有力地配合了“严打”活动,对社会风气根本好转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1985年,中共中央发出普及法律常识的指示,8月县委建立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全县22个乡镇和大部分局也相继建立普法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到年底已建立普法领导小组49个,办公室44个,并增补法制宣传员607人,全县上下形成了普法宣传网。
  普法宣传开始后,全县共搞普法试点51个,这些试点单位有村庄、学校、乡镇企业、机关、商店和街道。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后,普法工作在全县迅速铺开。到年底全县有500多名干部参加了普法培训班的学习,占全县干部总数的12%。到1986年全县有500个基层单位约4万名干部参加不同形式的普法学习,占普法对象总数的65.9%。涌现146个先进集体和个人。11月份全县3480人通过普法考试获得合格证书。
  第三节 民事调解
  1950年,宁河县在71个乡内建立了调解委员会,由法院司法科领导,有调解员474人。到1958年调解委员会发展到45个,有调解员2311人。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调解和处理民事纠纷,特别是婚姻家庭、权益、争执、轻微伤害等。仅1958年,就调解处理各种纠纷4321件,相当于法院同期案件的10倍以上。
  “文化大革命”运动期间,由于“砸烂”了公、检、法,调解组织基本处于瘫痪状态。1973年开始恢复调解组织。截止1973年10月15日,全县有10个公社恢复调解组织。到1974年,全县建立285个调解组织,有调解员1400人,调解处理各种纠纷1317件。
  1981年6月,司法局成立后,调解组织属司法局业务科领导。同年在全县308个基层单位中,有288个单位建立调解组织,调解处理纠纷6750起,相当于同期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30倍。
  1982年5月,19个公社均配备1名司法助理员,促进了民调工作。同年建立调解委员会313个,有调解员1043人,调解各类纠纷5639起,通过调解,避免非正常死亡16人。
  1989年各乡、镇、局已建立调解领导小组36个,村、街、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374个,并建调解小组100个,共有调解员1153人,实现了三级调解网。同年调解纠纷4232起,调解成功3913起,成功率92.5%。
  第四节 律师
  1981年6月15日法律顾问处成立,其主要职责是:答复法律询问,对刑事、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济代理。当时有工作人员4人,其中律师工作者1人。1989年有律师7人,律师的工作活动随法制的健全而逐步展开。
  1981年8月,宁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肖年刚盗窃、脱逃案件,首次聘请律师工作者王守奎出庭为当事人辩护,帮助法院查清事实,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随着群众对辩护制度逐渐认识,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的逐渐增加,有的案件还由法院指定律师。到1981年底,律师应邀参加刑事辩护的达12人次。1985年为刑事案件辩护达50件,占县法院当年审理刑事案件的50%以上,律师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量刑不当的案件依法辩护。1984年,建议法院纠正3案5人的定性量刑不当的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自1983年1月,宁河县法律顾问处开始受理经济代理案件。经济代理是企业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委托律师代理辩护。其中有非诉讼代理和诉讼代理。有些案件政策性强,过去以行政手段解决,因受地域观点和本位主义的纠缠,致使不少单位和当事人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辩护后,从法律上分清发生纠纷双方的责任,使之圆满解决。
  1983年1月县人民法院经济庭第一次开庭审理经济案件,首次聘请律师为原告的代理人出庭辩护。到年底共代理4起经济案件,并协助委托单位解决了65.2万元的经济纠纷。1985年代理诉讼经济案件15件,调解经济纠纷16件。
  随着经济的开放、搞活和法制的健全,律师工作与经济的联系更加密切。1984年2月15日,县环境保护办公室聘请环境保护律师,这是本县律师首次应聘担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到1989年底,7名律师相继应聘担任34个单位的法律顾问。仅1989年,律师就为聘请单位修改经济合同25份,调解经济纠纷18件,参加经济洽谈27次,解答法律询问1000人次。
  第五节 公证
  第五节 公证
  1982年8月1日成立宁河县公证处。其主要任务是:为公民或法人办理合同(契约)、委托、遗嘱、亲属关系、收养子女、婚姻、债务等各种证明。
  1982年10月26日,公证处受理第一起收养公证案件。1983年4月13日,又受理了第一起经济合同公证案,即赵庄乡小王大队农民向赵庄乡信用社贷款,订立合同。自此仅4个月时间就接待群众来访40人次,其中受理10件。1983年受理各类公证案件539件,办结529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507件,占办结案总数的95.8%;接待群众来访248人次。1985年,办结各类公证748件,办理经济合同公证609件,占办结案总数的81%,经济合同总值1187万元。经过公证,本年履行经济合同履约率是100%。1989年,办结各类公证867件,办理经济合同公证792件,占办结案总数的91.3%,经济合同总值24万元经过公证,履行经济合同履约率是95%。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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