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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章 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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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648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4
页码:
558-561
摘要:
本章记述了宁河县审判,包括了机构、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人民陪审等。
关键词:
宁河县
审判
诉讼程序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清代司法审判机构沿袭明制,由县令掌管本县的司法事务,县署内设有典吏,分刑科、吏科和承发科,协助县令执掌缉拿、囚禁、刑监等事务。
民国时期,县长兼理司法事务,设承审员1人,协助县长评判民事、刑事各诉讼等事项。设司法警长1人,法警8人,负责侦缉调查等事项。并设监狱员1人,书记1人,掌监禁、被处徒刑及被处拘役等事项。
1946年8月,宁河县民主政府设司法处,负责处理刑事、民事案件。司法处下设监所。1947年10月,司法处撤销,审判工作由县公安局兼理。
1949年8月,县人民法院在芦台镇成立,初设编制7人。1951年,为配合六区土改,及时解决土地纠纷,在六区设特别法庭,审理土改案件。1953年7月,县法院派出两个巡回审判小组,以东丰台、潘庄为试点设两个审判点,定人定期巡回到站,审处一般民事案件。1958年分别在丰台、宁河、潘庄设3个巡回人民法庭。
“文化大革命”运动中,于1968年1月9日对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了“宁河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1970年3月“军管小组”撤销,设“宁河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下设审理组和民事组,审处刑事、民事案件。1971年改称“宁河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同时设“宁河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
1973年撤销“军事管制委员会”,于1月5日恢复县人民法院,有司法人员14人,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74年恢复宁河、丰台、潘庄3个镇人民法庭,之后又在任凤、芦台、苗庄、董庄等处设立人民法庭。1982年7月,设立了经济审判庭。全院司法人员56人。1989年,人事科改政工科,并设行政庭,全院司法人员增至97人。
第二节 刑事审判
清代,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未有单独的程序法,将程序法和实体法混淆为一。民事案件诉讼中口诉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到衙署击鼓鸣冤;再是拦知县所坐之轿,喊冤告状。全部诉讼由县官单方解决,施行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指名逼供作为法定证据。知县于大堂亲审,被告、原告均跪审,堂下陈列刑具。刑罚沿用五刑:笞、杖、徒、流、死,死刑包括斩刑和绞刑。
民国时期,按国民党六法全书,诉讼程序繁琐,对有钱能请律师者,可任其玩弄法律条文。法官有自由取舍证据以决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权力。经常是实施法外之法,滥施法外之刑。这一时期渐由法院开庭审判。跪审和堂下刑具摆设取消,而重刑具施用仍未废止。刑罚有徒、役、罚、枪毙等。
人民法院成立后,刑事审判中采取公开审判制度,允许群众发言和被害人控诉,并邀请各界人士陪审,其主要任务是镇压反革命分子,打击偷盗等刑事犯罪,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秩序。
1950年11月开始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刑事审判采取携卷下乡,就地审理的办法,吸收人民参加审讯,讨论量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批恶霸地主、土匪、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和伺机破坏捣乱的特务分子。1951年审结刑事案549件,其中反革命案件399件。1952年,法院进行司法改革,克服旧观念和旧的审判作风,改变“坐堂问案”,实行巡回审判制,并严禁刑讯逼供。1955年,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法院全面实行陪审合议、公开审判、辩护等制度,凡属陪审案件,一般当庭口头宣判。当年审结刑事案件233件。
“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被“砸烂”,1968年,法院被“军事管制”,刑事案件由“军管会”下设的审理组负责审理,审判取消了陪审、合议、辩护等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上诉权。
1978年以后,法院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79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发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刑事法规和审判程序。使法院独立审判权得以真正实施。1979年至1980年,县法院对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审判的388件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平反了一大批冤假错案,宣告无罪的135件,免于刑事处分的16件,减轻刑罚的46件。
1983年,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正常的生活秩序,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及《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从1983年开始连续3年打3个战役,展开“严打”斗争。在这3个战役中共审结刑事案件259件,329个罪犯,其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流氓、强奸、抢劫等7类案件94件123个罪犯。经过这次严打斗争,社会治安秩序有了明显好转。1989年审结刑事案件77件,判处罪犯86名。其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流氓、强奸、抢劫、放火等7类案件17件,判处罪犯31名,占判处全部罪犯的36%。
第三节 民事审判
清代,民事诉状事,即先到县衙承审科买状纸,请承审先生(讼师)代写状纸,并呈送酬劳费。状纸送承发科收文,需交纳录费、快递费。告准之后,再交揭牌(拘票或传票)费。
民国时期,由原告呈交诉状,须交纳送达费,抄录费,证人、签定人到庭费等。民事案件均由承审员主办。
宁河解放初期,审理民事案件中,多为解除封建婚约关系和离婚案件。1950年颁发《婚姻法》,尤以妇女争取婚姻自由,解除买卖婚姻,反抗夫权压迫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为多。1950年至1951年,两年审结民事案944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789件。
1952年,为方便人民诉讼,法院建立了代书问事、收状制度,并改进审判作风和工作方法。贯彻“依靠群众,面向农村,注重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原则,采取了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方法。1953年,民事判决书改由乡政府负责转交当事人,并宣读判词。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公布实施后,群众摆脱了“共产风”的束缚,致使房屋、地基、债务等民事纠纷案增加,争诉异常激烈。1961年6月至1963年9月,法院共受理此类案91件。
1968年,民事案件由“军管会”下设民事组审理。1976年至1977年,因遭地震灾害,婚姻和财产继承案件占民事审结案首位。
1979年,县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在审理中执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当年审结民事案188件,占收案的96.5%,就地审判80件,调解结案率55.2%。1983年1月试行《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判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民事审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到1988年共收民事案件521件,审结425件。其中离婚案件252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48.4%。
第四节 经济审判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开放搞活,经济立法日趋完善,经济纠纷案件逐年增长,经济审判从民事审判中分离出来。宁河县人民法院于1982年7月设立经济审判庭,受理法人与法人,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在商品流通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983年1月,宁河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第一次开庭审判经济案件,到年底审结经济纠纷案6件。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法院受理的经济案件显著增长。1985年,审结经济案件增加到75件,诉讼标的总金额58.8万元,解决争议32.6万元。审结中调解率为94.2%。1988年,共收各类经济案件127件,诉讼标的总金额194万元,其中购销合同案59件,占经济案件的46%。
第五节 人民陪审
新中国建立后至1953年以前,法院实行临时陪审,即陪审案件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审判。
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宪法》中规定,人民陪审是人民参与法院审判、行使人民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1955年9月,全县选出人民陪审员124人,经整顿和训练确定113人。陪审员每届任期两年,行使职权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初期人民陪审员边实践边培训,固定轮流地参与审判。凡陪审案件,均实行合议制。1961年,陪审改为法院临时指定陪审员参加审判。“文化大革命”期间,没能执行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的职责除应邀参加审判外,还负责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调解民事纠纷、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1981年至1985年,人民陪审员参加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审理206件。1986年至1989年,人民陪审员参加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审理194件。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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