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民党及日伪警察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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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64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国民党及日伪警察机构
分类号: D771.1
页数: 4
页码: 547-558
摘要: 本文介绍了宁河县警务机构的历史演变。从清朝光绪二十八年至民国初年设立警察所,负责户籍、治安等事务。民国19年设立公安局,下设分局、分驻所和警察队。民国21年改称警务局,编制472人,设有分局、驻在所和派出所。在日军占领期间,警务机构受日伪政权管理。1945年恢复国民党政府后,警察所改为警察局,设有科室和分局,并在多个镇设立分局。1948年芦台解放后,国民党宁河县警察局解散。
关键词: 宁河县 警务机构 公安局

内容

据民国《宁河县志》载:“警察之设,始自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迄今三十年矣,其间之名称屡屡更易。”民国初年置警察所,掌管户籍、治安等事宜,设所长1人。
  民国19年(1930年)宁河县设公安局,下设1个分局,4个分驻所,1个警察队。民国21年(1932年),有局长1人,分局长1人,巡官4人,课员2人,督察员2人,教练员4人,助理员15个,巡长40人,警士266人。分掌户籍、警卫、消防、防疫、卫生、救灾及保护森林渔猎等事项。
  1933年,宁河县公安局改称宁河县警务局,全局编制472人。下设5个分局:第一分局驻宁河镇,辖43个乡。第二分局驻芦台镇,辖4个乡。第三分局驻潘庄镇,辖30个乡。第四分局驻新河镇,辖35个乡。第五分局驻汉沽,辖22个乡。增设驻在所3个,派出所16个,有警官36名,警长、警士282人。
  “七·七”事变后,日军占领宁河,警务局受日伪宁河县公署所辖。1939年,警务局改称宁河县公署警察所,下设特别工作队,水上警察大队,及督察室、警察大队、警务系、特务系、保安系、警法系和6个分所,6个分驻所,27个派出所。负责管理户口、颁发居住证(良民证),催交粮款,路卡盘查行人,并搜集抗日军民的军政情报。
  1945年9月,恢复国民党宁河县政府。11月,警察所改为宁河县政府警察局。设二科:第一科管理总务,第二科管理司法。1947年增设行政科,并在宁河镇、芦台镇、寨上镇、新河镇、北塘镇、汉沽镇、军粮城等处设有分局。1948年12月12日芦台解放,国民党宁河县警察局被解散。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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