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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抚州市”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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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新中国成立初期,旧的劳资关系被打破,新的劳资关系尚未建立,劳资关系比较混乱,纠纷不断发生。区内劳动部门设立劳资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职工劳动条件(如工资、工时、生活待遇等),职工任用、解雇、奖罚,劳动保险,企业内部规定,集体合同、劳动契约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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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女员工生育,20世纪50年代—70年代,休产假56天,工资照发,单位对女员工或男员工之妻发给生育补助费4元。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基本奖金和调资。企业女工怀孕的检查费、接生费由企业负担,行政、事业单位女工享受公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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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至2001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享受公费医疗,企业单位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医疗。企业单位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企业行政负担,连续停止工作医疗6个月以内的病、伤职工,假期工资按其工龄不同支付: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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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机构改革,根据经济、人口、面积等因素测算,分为4类。东乡县为二类,广昌、资溪县为四类,其他县(市)为三类。二类县设党政机构36个(县委5个,县政府31个),三、四类县设党政机构32个(县委5个,县政府27个)。临川市(临川县、抚州市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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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的通知》和《关于抚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全市从2002年至2003年进行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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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民国时期,官吏多由官员保荐。1960年专区直属单位从工人中录用43名国家干部。“文化大革命”期间,录干工作中止,实行“以工代干”办法。1982年,区内大批“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干部。干部减少原因和去向民国及其以前,官员减少主要原因为告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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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及以前,地方官吏来源渠道以科举为主,辅之以捐纳。民国时期,官吏多由官员保荐。新中国成立初期,干部主要来源为:上级派遣和随解放军南下工作人员;录用旧政府职员;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吸收历史清白、思想进步,在政治运动中表现突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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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配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专业调整或照顾家庭困难等要求进行调动,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后办理。一般由拟调入部门先发出商调函,调出部门如同意干部调出,则根据商调函要求,传递干部档案材料和干部调动登记表,如实地向接受单位介绍该干部情况,经调入地区或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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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责是调查了解全区人才资源和余缺情况,进行人才预测,及时收集和提供人才信息,建立人才库,为人才和用人单位牵线搭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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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工资改革后,域内实行津贴制度,有井下津贴、野外津贴、高温津贴、夜班津贴、技术人员津贴。1958年域内开始发放井下津贴。1959年域内开始发放野外津贴。1977年域内开始发放高温津贴。1980年开始,域内中小学班主任教师享受班主任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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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起区内对每位干部、职工每月发粮食补贴0.8元。1979年对工资级别在行政14级以下的职工发给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元。1988年对地区直属单位和抚州市每位干部、职工每月发生活补贴8元,对各县每位干部、职工发生活补贴6元。1989年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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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内自有府(郡、州)建置直至清代,没有专门土地管理机构,但府署设有农官兼管土地。三国、晋时为典农校尉,唐为司田参军,宋为通判,元为达鲁花赤,明清为通判兼管。民国时期,由专员公署第四科或第二科兼管。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952年进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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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新中国成立至1984年,县(市)有关土地事宜由县(市)政府办公室和县(市)民政局办理。1985年,各县(市)成立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站),隶属于县(市)农牧渔业局。1987年,县(市)设置土地管理局,隶属于县(市)政府。1988年,区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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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大兴水利占用的民田,朝廷采取易地、偿值两策,“以官田计其顷亩拨还田户,如无田可拨,即计田给值”。此办法延续到民国初期。民国19年(1930)颁布《土地法》,25年施行,凡国防、交通、公用、水利、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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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宅基地,使用非耕地须经所在村民小组群众同意,村委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使用耕地须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政府批准。无房或缺房农业户建房,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每户控制在130平方米~180平方米;占用耕地,控制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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