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报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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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250
颗粒名称: 一、建设用地报批
分类号: F301.2
页数: 2
页码: 753-754
摘要: 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宅基地,使用非耕地须经所在村民小组群众同意,村委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使用耕地须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政府批准。无房或缺房农业户建房,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每户控制在130平方米~180平方米;占用耕地,控制在100平方米~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可适当放宽。建设工程占用农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关键词: 建设用地 用地报批

内容

1953年后,区内执行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需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本着节约用地原则,提出征用土地计划书,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后依法征用。
   1987年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抚州城近郊蔬菜保护区菜地、精养鱼塘和名优特优农产品基地耕地以及风景名胜区土地,由行署(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征用其他县城近郊土地的,报行署(市政府)批准,面积超过3亩的报省政府批准。征用耕地、园地3亩以下,鱼塘、水生地、林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政府审批;征用耕地、园地3亩~5亩,鱼塘、水生地、林地5亩~10亩,其他土地10亩~15亩,由县政府审核,报行署(市政府)批准。国营农场、垦殖场、林场、牧场、渔场等生产单位进行基本建设,需要征用本场耕地、园地、林地和其他土地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宅基地,使用非耕地须经所在村民小组群众同意,村委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使用耕地须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政府批准。无房或缺房农业户建房,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每户控制在130平方米~180平方米;占用耕地,控制在100平方米~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可适当放宽。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园地建房,按年产值2倍~5倍向集体交纳土地补偿费。乡(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占用非耕地建房,每户控制在70平方米~90平方米;占用耕地不得超过70平方米。回乡落户的离休干部,回乡定居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华人等建房需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报省政府批准。
   建设工程占用农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省政府批准的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农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农地的,由省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相邻耕地超过525亩或征用其他土地超过1050亩的,也由国务院批准;其他情况由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2001年—2011年底,全市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主要有福银高速(京福高速)抚州段、廖坊水库坝址、浙赣电气化改造(东乡段)、鹰瑞高速、抚州市500千瓦输变电工程(临川)、向莆铁路抚州段、沪昆铁路杭州至长沙铁路客运专线(东乡段)、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工程(东乡段)、抚吉高速等项目共61831.56亩(其中耕地22156.72亩)。报省政府批准的为132649.94亩。
   2009年后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农民建房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政府授权市政府批准。是年市政府批准农民建房用地5批次、面积131亩(含耕地41亩)。2010年批准15批次、面积1332.42亩(含耕地1040.982亩),其中,属灾后重建的7批次、面积1076.907亩(含耕地983.538亩)。2011年批准23批次、面积2861.824亩(含耕地1498.409亩),其中,属灾后重建的16批次、面积2119.329亩(含耕地1237.5225亩)。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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