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20001174 |
颗粒名称: | (二)生育保险待遇 |
分类号: | C913 |
页数: | 1 |
页码: | 691 |
摘要: | 国家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女员工生育,20世纪50年代—70年代,休产假56天,工资照发,单位对女员工或男员工之妻发给生育补助费4元。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基本奖金和调资。企业女工怀孕的检查费、接生费由企业负担,行政、事业单位女工享受公费医疗。女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不在此列,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理。2011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从怀孕至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均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 |
关键词: | 生育保险 待遇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