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20001249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土地征用 |
分类号: | F301.2 |
页数: | 11 |
页码: | 752-762 |
摘要: | 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大兴水利占用的民田,朝廷采取易地、偿值两策,“以官田计其顷亩拨还田户,如无田可拨,即计田给值”。此办法延续到民国初期。民国19年(1930)颁布《土地法》,25年施行,凡国防、交通、公用、水利、公共卫生、教育事业,政府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慈善事业、国营事业及政府兴办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及其他事业需要,可依法征收私有土地。新中国成立后,域内按照国家先后颁布的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建设用地报批程序,依法征收域内土地并予以补偿安置,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实施耕地保护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
关键词: | 土地征用 抚州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