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征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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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24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土地征用
分类号: F301.2
页数: 11
页码: 752-762
摘要: 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大兴水利占用的民田,朝廷采取易地、偿值两策,“以官田计其顷亩拨还田户,如无田可拨,即计田给值”。此办法延续到民国初期。民国19年(1930)颁布《土地法》,25年施行,凡国防、交通、公用、水利、公共卫生、教育事业,政府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慈善事业、国营事业及政府兴办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及其他事业需要,可依法征收私有土地。新中国成立后,域内按照国家先后颁布的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建设用地报批程序,依法征收域内土地并予以补偿安置,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实施耕地保护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关键词: 土地征用 抚州

内容

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大兴水利占用的民田,朝廷采取易地、偿值两策,“以官田计其顷亩拨还田户,如无田可拨,即计田给值”。此办法延续到民国初期。
   民国19年(1930)颁布《土地法》,25年施行,凡国防、交通、公用、水利、公共卫生、教育事业,政府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慈善事业、国营事业及政府兴办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及其他事业需要,可依法征收私有土地。征收土地根据征地部门和被征地权属情况分别由省政府或行政院核准。生疏土地地价补偿费及迁移费由当地县土地管理机关规定,由征用土地者缴交当地县土地管理机关,再转发给被征地者。据《赣政十年》载,民国25年金溪县征用土地9059.16亩用于交通事业。26年施行《江西省征收土地补充章程》,凡征用已登记的土地,按土地所有地状所载地价补偿,土地未经依法登记者,由主管机关(地政科)派员估定地价,征用单位照价补偿。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按照国家先后颁布的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建设用地报批程序,依法征收域内土地并予以补偿安置,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实施耕地保护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建设用地报批 1953年后,区内执行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需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本着节约用地原则,提出征用土地计划书,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后依法征用。
   1987年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抚州城近郊蔬菜保护区菜地、精养鱼塘和名优特优农产品基地耕地以及风景名胜区土地,由行署(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征用其他县城近郊土地的,报行署(市政府)批准,面积超过3亩的报省政府批准。征用耕地、园地3亩以下,鱼塘、水生地、林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政府审批;征用耕地、园地3亩~5亩,鱼塘、水生地、林地5亩~10亩,其他土地10亩~15亩,由县政府审核,报行署(市政府)批准。国营农场、垦殖场、林场、牧场、渔场等生产单位进行基本建设,需要征用本场耕地、园地、林地和其他土地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宅基地,使用非耕地须经所在村民小组群众同意,村委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使用耕地须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政府批准。无房或缺房农业户建房,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每户控制在130平方米~180平方米;占用耕地,控制在100平方米~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可适当放宽。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园地建房,按年产值2倍~5倍向集体交纳土地补偿费。乡(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占用非耕地建房,每户控制在70平方米~90平方米;占用耕地不得超过70平方米。回乡落户的离休干部,回乡定居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华人等建房需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报省政府批准。
   建设工程占用农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省政府批准的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农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农地的,由省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相邻耕地超过525亩或征用其他土地超过1050亩的,也由国务院批准;其他情况由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2001年—2011年底,全市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主要有福银高速(京福高速)抚州段、廖坊水库坝址、浙赣电气化改造(东乡段)、鹰瑞高速、抚州市500千瓦输变电工程(临川)、向莆铁路抚州段、沪昆铁路杭州至长沙铁路客运专线(东乡段)、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工程(东乡段)、抚吉高速等项目共61831.56亩(其中耕地22156.72亩)。报省政府批准的为132649.94亩。
   2009年后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农民建房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政府授权市政府批准。是年市政府批准农民建房用地5批次、面积131亩(含耕地41亩)。2010年批准15批次、面积1332.42亩(含耕地1040.982亩),其中,属灾后重建的7批次、面积1076.907亩(含耕地983.538亩)。2011年批准23批次、面积2861.824亩(含耕地1498.409亩),其中,属灾后重建的16批次、面积2119.329亩(含耕地1237.5225亩)。
   二、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 土地征收 土地报批前制定土地征收方案,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被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补偿安置 国家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付给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新中国成立后至1986年,一般土地以征用前3年~5年的产量总值为标准,特殊土地酌情处理,如另有公用地可以调剂,也须发给农民调剂土地的迁移补助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及农作物,均根据当地政府、用地单位、农民协会及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或推选出代表)会同勘定,按公平合理价予以补偿。征用公有土地及城市郊区国有土地的,对耕种该土地的农民依其生活情况予以适当补助。1949年—1958年,全区征用土地82450亩,补偿金额共计207391元。
   1987年后,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征收耕地(含菜地),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10倍计算;征收设区市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9倍计算,征收县(市)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7倍计算;征收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6倍计算;征收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5倍计算;征收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3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2倍~4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耕地的,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1333平方米以上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倍~5倍计算;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平均年产值5倍~7倍计算;人均耕地333平方米以上667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7倍~9倍计算;人均耕地200平方米以上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9倍~10倍计算;人均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15倍计算。征收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等,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倍~5倍计算,征收精养鱼塘按6倍~10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2倍~10倍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作价赔偿或另行修建和栽种。征用菜地、精养鱼塘的,由征用单位向当地交纳开发基金,临川县(市)为每亩交纳5000元~8000元,其他县为3000元~5000元。
   以南城县为例,1997年在县城规划区域内征地实际费用:付给农民综合补偿费60元/平方米(每亩约4万元),付给乡(镇)政府管理费15元/平方米(含耕地占用税),付给村委会管理费5元/平方米,付给县土管局管理费14元/平方米,报省批付给地区土管局管理费2.4元/平方米,付给省土管局管理费2.4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20元/平方米,防洪保安资金1.5元/平方米,勘丈费0.20元/平方米,征地总费用每亩约8万元。在乡(镇)征用耕地费用每亩2万元,其中,付给农民耕地补偿费1.8万元/亩,村委会500元/亩,乡(镇)政府1500元/亩(含耕地占用税)。
   2001年8月市政府发布《抚州市统一征地暂行规定》,2010年12月省政府公布更新后的《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先后调整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对原实际补偿标准高于新标准的,仍执行原实际补偿标准,低于新标准的执行新标准。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根据2008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2010年6月,抚州市制定出台《抚州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就业援助暂行办法》《抚州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和《抚州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11年,南丰县、南城县、乐安县、金溪县、临川区政府先后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妥善解决其养老、医疗、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6月修订《抚州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操作办法》。2011年全市落实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22524人。
   三、土地利用 土地供应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第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7月1日起施行。全市执行国土资源部令,7月1日起对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实行招拍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并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底价决策制度。2007年1月1日,对工业用地全部实行招拍挂出让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积极发挥土地利用导向作用,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科学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并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调控。优先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和重大支撑产业用地、民生工程用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做到应保尽保,鼓励高新产业、资金密集型产业用地,限制污染严重和大量消耗资源、能源的落后产业用地。2001年—2011年,全市土地供应面积累计127862.39亩,其中,商业服务业用地19344.57亩,工矿仓储用地33750.28亩,住房用地23932.67亩,其他用地50834.87亩;出让用地面积累计84430.69亩,成交价款207.55亿元。
   闲置土地清理 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增加土地资产收益,创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土地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发展,2006年4月—10月,市委、市政府对自2000年1月1日起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划拨、出让及置换工程的经营性土地进行清理整顿,共清理土地303宗,总面积10954.2亩,依法收回闲置未开发土地56宗,面积4513.9亩。2010年10月11日—22日,全省闲置建设用地交叉检查组(宜春检查组)查出抚州市自2003年起土地供应后闲置土地66宗,面积4176.12亩,其中:闲置1年的有22宗,面积1905.75亩;闲置两年10宗,面积473.2亩;闲置两年以上的34宗,面积1797.17亩。全市进行整改,处置闲置土地58宗,面积3746.86亩,其中:收取闲置费6宗、面积294.55亩,收取闲置费349.269万元;无偿收回15宗、面积897.08亩;有偿收回14宗、面积1028.51亩;督促开工建设和加快开发进度23宗、面积1526.72亩。
   开发区集约利用评价 2008年11月—2009年9月,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加强园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同时推进园区扩区升级,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持园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全市10个省级开发区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巩固开发(园)区治理整顿成效,提高用地效率;完善准入条件,规范开发(园)区的用地管理;加强用地评估与跟踪监管,提高开发(园)区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2009年8月19日—25日,省国土资源厅检查验收组对抚州市开发(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成果、2006年—2008年单宗供地300亩以上项目、批而未供3项工作进行查验,通过验收。
   节约集约用地 2010年7月,全市开展创建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区)活动,年底通过考核评比,东乡县获2010年度全省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称号,获得12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宜黄县获2011年度全省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称号。各地鼓励企业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和未利用地,鼓励企业利用空中和地下空间。金巢经济开发区设立节约集约用地奖,工业企业建设期满并经审核,将其建筑容积率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折算成用地面积,并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给予奖励。宜黄县出台《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鼓励企业兴建标准化多层厂房,对两层以上的楼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0元,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率和容积率。广昌县在工业园区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南丰、东乡县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集约节约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清理规范工业项目用地的实施方案》,形成以制度管地、从源头上控制闲置土地以及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机制。
   四、耕地保护 政策措施 自2001年起,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进一步优化耕地、基本农田布局。对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进行土地规划审查,再予以批准立项,防止项目建设乱占耕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确需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耕地(基本农田)占补方案,严格控制用地指标,报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占用,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抚州市的年度用地计划,科学安排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占多少,垦多少”“先补后占”原则,严格执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制度。至2011年,抚州市连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目标考核 2007年,市政府出台《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耕地保护列为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明确规定县(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均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国土、农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的耕地保护领导小组。每年第一季度,市政府对县(区)政府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自2008年起,市、县(区)、乡(镇)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2010年1月市政府下发《关于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意见》,2011年1月下发《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2011年8月,抚州市2006年—2010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监察厅、审计厅、统计局组成的核查组考核。崇仁县被评为2009年度全省耕地保护先进县、金溪县被评为2010年度全省耕地保护先进县。
   土地整理 2004年—2011年,全市实施土地整理项目18个,完工验收11个、116209.8亩。投资11374.44万元,新增耕地6662.1亩。
   土地开发复垦 2007年开始,各县(区)先后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至2011年,全市实施土地复垦项目276个、54093.39亩,新增耕地49415.47亩(含水田17276.03亩),保障全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保增长保红线 2009年5月,市“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市国土资源局印发《抚州市“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宣传工作方案》,在确保经济增长的同时,保耕地红线。2010年、2011年,均下发《保发展保红线工程行动方案》,将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抚州市被评为全国“保增长保红线行动”2011年行动先进单位。
   农用地分等定级 2004年12月,省国土资源厅启动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南丰县作为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试点县。2006年8月,南丰县试点工作通过国土资源部专家组验收。全市其他县(区)于2006年9月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2007年3月,全市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汇总,全市481.77万亩耕地中,高等地有70.43万亩,中等地411.11万亩,低等地0.23万亩。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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