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20001243 |
颗粒名称: | 第六章 土地管理 |
分类号: | D63 |
页数: | 19 |
页码: | 748-766 |
摘要: | 域内自有府(郡、州)建置直至清代,没有专门土地管理机构,但府署设有农官兼管土地。三国、晋时为典农校尉,唐为司田参军,宋为通判,元为达鲁花赤,明清为通判兼管。民国时期,由专员公署第四科或第二科兼管。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952年进行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1958年农村土地实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后,土地法规日臻完善,土地管理法制化,区内开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土地分等定级、土地征用等事项。 |
关键词: | 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局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