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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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243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土地管理
分类号: D63
页数: 19
页码: 748-766
摘要: 域内自有府(郡、州)建置直至清代,没有专门土地管理机构,但府署设有农官兼管土地。三国、晋时为典农校尉,唐为司田参军,宋为通判,元为达鲁花赤,明清为通判兼管。民国时期,由专员公署第四科或第二科兼管。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952年进行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1958年农村土地实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后,土地法规日臻完善,土地管理法制化,区内开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土地分等定级、土地征用等事项。
关键词: 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局

内容

域内自有府(郡、州)建置直至清代,没有专门土地管理机构,但府署设有农官兼管土地。三国、晋时为典农校尉,唐为司田参军,宋为通判,元为达鲁花赤,明清为通判兼管。民国时期,由专员公署第四科或第二科兼管。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952年进行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1958年农村土地实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后,土地法规日臻完善,土地管理法制化,区内开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土地分等定级、土地征用等事项。
   第一节 机构 新中国成立至1984年,区内土地由民政部门管理,1984年改为农业部门管理。1986年12月成立地区土地管理局,为副处级机构,隶属于地区农牧渔业局,土地管理局内设土地管理科。1989年3月,地区土地管理局更名为地区土地利用管理局,仍隶属于地区农牧渔业局,地区土地利用管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4名,干部职工共有12人,内设综合、用地、地籍3科。11月,成立地区地质矿产管理局,正处级,与市经贸委合署办公,行使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矿产资源综合管理、地质环境管理职能。1992年—1995年,地区土地利用管理局先后成立地产公司、勘测规划队、土地估价所,为局下属企、事业机构,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1996年8月,地区土地利用管理局升格为正处级单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干部6名,内设人事秘书科、地籍管理科、建设用地科、法规监察科、纪检组、监察室。
   2001年1月,地区土地管理局更名为市土地管理局,成立市土管局直属分局和市土地交易中心,均为局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成立市土地执法监察支队,与法规监察科合署办公;增设市统一征地办公室,与建设用地管理科合署办公。7月,明确市土地执法监察支队和市统一征地办公室为正科级;成立市土地储备中心,正科级。2002年3月,撤销统一征地办公室。9月,根据《抚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市地质矿产管理局与市土地管理局合并,组建市国土资源局,行使原市土地管理局、原市地矿局的行政管理职能,增加测绘职能,土地价格评估职能交给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市国土资源局为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内设人事秘书科、计划财务科、法规监察科、用地管理科、地籍管理科、地质矿产科、纪检组(监察室)等7个科室,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后勤事业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职数9名(正科不超过7名)。2003年12月,市土地执法监察支队更名为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2004年12月,成立市规划测绘办公室,为市国土资源局下属正科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2005年10月,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改革全市国土资源部门管理体制。调整干部管理体制,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进行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党组管理为主,所在地方党委协助管理;调整行政管理体制,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稳定财政管理体制,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及其所属分局、事业单位经费按机构性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2006年1月,明确市土地勘测规划队为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07年12月,市国土资源局人事秘书科改为办公室,地质矿产科改为矿产开发管理科;增设人事教育科、地质环境管理科;成立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市国土资源信息服务中心,均为局下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010年8月,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土地登记代理人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相关行业协会;市国土资源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调控、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职责。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政策法规科、财务科、地籍管理科、土地利用管理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管理科8个科室,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
   2011年2月,市国土资源局增设行政审批科。年底,局机关行政科室11个,即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科、行政监察室、政策法规科、地籍管理科、建设用地管理科、矿产资源管理科、地质环境管理科、行政审批科、行政监察室。行政编制21名、工勤事业编制3名,实有行政人员28人(含局领导10人、科室负责人11人)、工勤人员5名、借用人员17名(含驾驶员7名);直属事业单位8个,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参照公务员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市规划测绘办、市土地勘测规划队、市国土资源信息服务中心、市地质队,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4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6名,实有人员87名、借用人员6名;下辖派出机构3个,即直属分局、临川分局、金巢分局,均为正科级机构。
   新中国成立至1984年,县(市)有关土地事宜由县(市)政府办公室和县(市)民政局办理。1985年,各县(市)成立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站),隶属于县(市)农牧渔业局。1987年,县(市)设置土地管理局,隶属于县(市)政府。1988年,区内部分乡(镇)设置土地管理员,1992年—2011年,域内各乡(镇)先后成立土地管理所(2002年底统一改称国土资源所),负责农村土地管理事项。
   第二节 地籍管理 一、地籍调查 明朝时,大规模清查土地,丈量画图、写清东南西北四至丈尺及主人姓名,分类编册,称“鱼鳞图册”。弘治十四年(1501),建昌府有官田、地、山、塘750顷21亩9分,民田、地、山、塘13474顷38亩8分;抚州府有官田、地、山、塘6532顷7亩5分,民田、地、山、塘39338顷10亩1分。清同治十一年(1872),建昌府有官民田、地、山、塘17035顷27亩2分。光绪二年(1876),抚州府有官民田、地、山、塘49851顷14亩4分。
   民国时期,农地含水田、旱田、园田、荒地、池塘5种。24年—32年(1935—1943)测量抚州各县农地和市地,东乡、临川、金溪3县为航空测量。因抗日战争爆发,崇仁、宜黄、乐安等县由测量队用导线或三角测出。
   新中国成立后,开展土地改革,1950年—1952年进行土地丈量、划界、定桩。全区(临川、南城、黎川、南丰、崇仁、乐安、宜黄、金溪、资溪9个县)测得耕地面积为4060960亩。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土地管理部门为全面统一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进行土地登记、统计,建立地籍。1986年10月至1994年底,全区各县(市)与大专院校、地质勘探队等专业部门合作,按照国家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对全区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中央、省、地区、县(市)共投入调查资金200余万元,以村为单位进行各种土地利用分类,查清权属、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编制调查报告和土地利用现状图。此后,全区土管部门每年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填表上报。
   1989年4月至1997年年底,全区对县(市)城镇所在地进行地籍调查。根据《江西省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实施细则》规定,城镇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测调),查清每一宗土地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2007年年初,全市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至2008年底,农村土地调查外业全面结束,至2009年底,城镇土地调查外业全面结束。至2011年年底,农村土地调查全面结束,城镇土地调查也接近尾声,市级预检完成,待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二、土地登记发证 明代以前,土地登记附在户籍里。明代开始编制土地登记总簿,称鱼鳞图册,分总图和分册,府、县、都、里、甲分别有区域内田地总图,分图以每一小块土地为单位,绘成简单地形图状、面积、四至,并注明土质、等级、地名和官府统一编号、业主姓名及所在都、里、甲等,一式4份,分别存于户部、布政司、府、县。土地所有权转移须变更登记,土地买卖过户须缴纳地价3%税契费,换发新地契。清代土地登记发证沿用明制。
   民国时期,土地权属登记内容为土地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和抵押权等。土地权属转移亦须进行变更登记。民国20年(1931)始,土地由地政局造册登记,以乡(镇)为单位编造土地清册及地税户册。土地清册记载各丘地之地号、地目、地积、地价及业主姓名、住址,由县政府地政科保管。农地之水田、旱田、园圃、荒地、池塘无论公有私有,均须申请登记,进行审查,由区土地登记处在地图各丘地内填列业主姓名,制图公告,如两个月期限内无异议,发给土地所有权状,附粘丘地图交由业主收执,作为管业凭证。
   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为个体农民所有,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颁发证书。1958年农村土地实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1988年—2000年,全区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共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10万余册、集体土地证48万册。
   2000年—2011年,全市共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101407本、集体土地证152918本。
   三、土地分等定级 明代将官田、地、山、塘分为十几个甚至几十个等级。清代将田、地、山、塘分为若干则,临川县田分5则,地分1则,山分1则,塘分2则。明清均按土地等级征粮纳税。
   民国时期,土地分等定级以耕地为主,土地价格以货币形式反映。第七行政督察区地价为每亩水田:上等54.5元、中等28元、下等13.5元;每亩旱地:上等28.5元、中等13.4元、下等5.8元。
   新中国成立后,查田定产,将耕地按产量高低划分为若干等级。1980年以后,土地分等定级主要是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定级估价。1994年—1997年,先后完成广昌、东乡、乐安、宜黄、崇仁5个县县城规划区域内土地定级估价。1998年起,其他各县(市、区)均进行土地分等定级;制定市、县(区)城区基准地价,并每2年~3年更新。
   第三节 土地征用 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大兴水利占用的民田,朝廷采取易地、偿值两策,“以官田计其顷亩拨还田户,如无田可拨,即计田给值”。此办法延续到民国初期。
   民国19年(1930)颁布《土地法》,25年施行,凡国防、交通、公用、水利、公共卫生、教育事业,政府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慈善事业、国营事业及政府兴办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及其他事业需要,可依法征收私有土地。征收土地根据征地部门和被征地权属情况分别由省政府或行政院核准。生疏土地地价补偿费及迁移费由当地县土地管理机关规定,由征用土地者缴交当地县土地管理机关,再转发给被征地者。据《赣政十年》载,民国25年金溪县征用土地9059.16亩用于交通事业。26年施行《江西省征收土地补充章程》,凡征用已登记的土地,按土地所有地状所载地价补偿,土地未经依法登记者,由主管机关(地政科)派员估定地价,征用单位照价补偿。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按照国家先后颁布的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建设用地报批程序,依法征收域内土地并予以补偿安置,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实施耕地保护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建设用地报批 1953年后,区内执行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需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本着节约用地原则,提出征用土地计划书,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后依法征用。
   1987年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抚州城近郊蔬菜保护区菜地、精养鱼塘和名优特优农产品基地耕地以及风景名胜区土地,由行署(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征用其他县城近郊土地的,报行署(市政府)批准,面积超过3亩的报省政府批准。征用耕地、园地3亩以下,鱼塘、水生地、林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政府审批;征用耕地、园地3亩~5亩,鱼塘、水生地、林地5亩~10亩,其他土地10亩~15亩,由县政府审核,报行署(市政府)批准。国营农场、垦殖场、林场、牧场、渔场等生产单位进行基本建设,需要征用本场耕地、园地、林地和其他土地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宅基地,使用非耕地须经所在村民小组群众同意,村委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使用耕地须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政府批准。无房或缺房农业户建房,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每户控制在130平方米~180平方米;占用耕地,控制在100平方米~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可适当放宽。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园地建房,按年产值2倍~5倍向集体交纳土地补偿费。乡(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占用非耕地建房,每户控制在70平方米~90平方米;占用耕地不得超过70平方米。回乡落户的离休干部,回乡定居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华人等建房需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报省政府批准。
   建设工程占用农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省政府批准的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农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农地的,由省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相邻耕地超过525亩或征用其他土地超过1050亩的,也由国务院批准;其他情况由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2001年—2011年底,全市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主要有福银高速(京福高速)抚州段、廖坊水库坝址、浙赣电气化改造(东乡段)、鹰瑞高速、抚州市500千瓦输变电工程(临川)、向莆铁路抚州段、沪昆铁路杭州至长沙铁路客运专线(东乡段)、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工程(东乡段)、抚吉高速等项目共61831.56亩(其中耕地22156.72亩)。报省政府批准的为132649.94亩。
   2009年后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农民建房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政府授权市政府批准。是年市政府批准农民建房用地5批次、面积131亩(含耕地41亩)。2010年批准15批次、面积1332.42亩(含耕地1040.982亩),其中,属灾后重建的7批次、面积1076.907亩(含耕地983.538亩)。2011年批准23批次、面积2861.824亩(含耕地1498.409亩),其中,属灾后重建的16批次、面积2119.329亩(含耕地1237.5225亩)。
   二、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 土地征收 土地报批前制定土地征收方案,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被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补偿安置 国家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付给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新中国成立后至1986年,一般土地以征用前3年~5年的产量总值为标准,特殊土地酌情处理,如另有公用地可以调剂,也须发给农民调剂土地的迁移补助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及农作物,均根据当地政府、用地单位、农民协会及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或推选出代表)会同勘定,按公平合理价予以补偿。征用公有土地及城市郊区国有土地的,对耕种该土地的农民依其生活情况予以适当补助。1949年—1958年,全区征用土地82450亩,补偿金额共计207391元。
   1987年后,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征收耕地(含菜地),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10倍计算;征收设区市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9倍计算,征收县(市)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7倍计算;征收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6倍计算;征收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5倍计算;征收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3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2倍~4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耕地的,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1333平方米以上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倍~5倍计算;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平均年产值5倍~7倍计算;人均耕地333平方米以上667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7倍~9倍计算;人均耕地200平方米以上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9倍~10倍计算;人均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15倍计算。征收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等,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倍~5倍计算,征收精养鱼塘按6倍~10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2倍~10倍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作价赔偿或另行修建和栽种。征用菜地、精养鱼塘的,由征用单位向当地交纳开发基金,临川县(市)为每亩交纳5000元~8000元,其他县为3000元~5000元。
   以南城县为例,1997年在县城规划区域内征地实际费用:付给农民综合补偿费60元/平方米(每亩约4万元),付给乡(镇)政府管理费15元/平方米(含耕地占用税),付给村委会管理费5元/平方米,付给县土管局管理费14元/平方米,报省批付给地区土管局管理费2.4元/平方米,付给省土管局管理费2.4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20元/平方米,防洪保安资金1.5元/平方米,勘丈费0.20元/平方米,征地总费用每亩约8万元。在乡(镇)征用耕地费用每亩2万元,其中,付给农民耕地补偿费1.8万元/亩,村委会500元/亩,乡(镇)政府1500元/亩(含耕地占用税)。
   2001年8月市政府发布《抚州市统一征地暂行规定》,2010年12月省政府公布更新后的《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先后调整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对原实际补偿标准高于新标准的,仍执行原实际补偿标准,低于新标准的执行新标准。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根据2008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2010年6月,抚州市制定出台《抚州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就业援助暂行办法》《抚州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和《抚州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11年,南丰县、南城县、乐安县、金溪县、临川区政府先后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妥善解决其养老、医疗、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6月修订《抚州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操作办法》。2011年全市落实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22524人。
   三、土地利用 土地供应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第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7月1日起施行。全市执行国土资源部令,7月1日起对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实行招拍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并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底价决策制度。2007年1月1日,对工业用地全部实行招拍挂出让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积极发挥土地利用导向作用,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科学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并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调控。优先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和重大支撑产业用地、民生工程用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做到应保尽保,鼓励高新产业、资金密集型产业用地,限制污染严重和大量消耗资源、能源的落后产业用地。2001年—2011年,全市土地供应面积累计127862.39亩,其中,商业服务业用地19344.57亩,工矿仓储用地33750.28亩,住房用地23932.67亩,其他用地50834.87亩;出让用地面积累计84430.69亩,成交价款207.55亿元。
   闲置土地清理 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增加土地资产收益,创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土地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发展,2006年4月—10月,市委、市政府对自2000年1月1日起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划拨、出让及置换工程的经营性土地进行清理整顿,共清理土地303宗,总面积10954.2亩,依法收回闲置未开发土地56宗,面积4513.9亩。2010年10月11日—22日,全省闲置建设用地交叉检查组(宜春检查组)查出抚州市自2003年起土地供应后闲置土地66宗,面积4176.12亩,其中:闲置1年的有22宗,面积1905.75亩;闲置两年10宗,面积473.2亩;闲置两年以上的34宗,面积1797.17亩。全市进行整改,处置闲置土地58宗,面积3746.86亩,其中:收取闲置费6宗、面积294.55亩,收取闲置费349.269万元;无偿收回15宗、面积897.08亩;有偿收回14宗、面积1028.51亩;督促开工建设和加快开发进度23宗、面积1526.72亩。
   开发区集约利用评价 2008年11月—2009年9月,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加强园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同时推进园区扩区升级,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持园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全市10个省级开发区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巩固开发(园)区治理整顿成效,提高用地效率;完善准入条件,规范开发(园)区的用地管理;加强用地评估与跟踪监管,提高开发(园)区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2009年8月19日—25日,省国土资源厅检查验收组对抚州市开发(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成果、2006年—2008年单宗供地300亩以上项目、批而未供3项工作进行查验,通过验收。
   节约集约用地 2010年7月,全市开展创建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区)活动,年底通过考核评比,东乡县获2010年度全省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称号,获得12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宜黄县获2011年度全省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称号。各地鼓励企业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和未利用地,鼓励企业利用空中和地下空间。金巢经济开发区设立节约集约用地奖,工业企业建设期满并经审核,将其建筑容积率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折算成用地面积,并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给予奖励。宜黄县出台《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鼓励企业兴建标准化多层厂房,对两层以上的楼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0元,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率和容积率。广昌县在工业园区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南丰、东乡县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集约节约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清理规范工业项目用地的实施方案》,形成以制度管地、从源头上控制闲置土地以及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机制。
   四、耕地保护 政策措施 自2001年起,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进一步优化耕地、基本农田布局。对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进行土地规划审查,再予以批准立项,防止项目建设乱占耕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确需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耕地(基本农田)占补方案,严格控制用地指标,报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占用,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抚州市的年度用地计划,科学安排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占多少,垦多少”“先补后占”原则,严格执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制度。至2011年,抚州市连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目标考核 2007年,市政府出台《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耕地保护列为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明确规定县(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均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国土、农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的耕地保护领导小组。每年第一季度,市政府对县(区)政府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自2008年起,市、县(区)、乡(镇)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2010年1月市政府下发《关于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意见》,2011年1月下发《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2011年8月,抚州市2006年—2010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监察厅、审计厅、统计局组成的核查组考核。崇仁县被评为2009年度全省耕地保护先进县、金溪县被评为2010年度全省耕地保护先进县。
   土地整理 2004年—2011年,全市实施土地整理项目18个,完工验收11个、116209.8亩。投资11374.44万元,新增耕地6662.1亩。
   土地开发复垦 2007年开始,各县(区)先后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至2011年,全市实施土地复垦项目276个、54093.39亩,新增耕地49415.47亩(含水田17276.03亩),保障全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保增长保红线 2009年5月,市“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市国土资源局印发《抚州市“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宣传工作方案》,在确保经济增长的同时,保耕地红线。2010年、2011年,均下发《保发展保红线工程行动方案》,将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抚州市被评为全国“保增长保红线行动”2011年行动先进单位。
   农用地分等定级 2004年12月,省国土资源厅启动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南丰县作为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试点县。2006年8月,南丰县试点工作通过国土资源部专家组验收。全市其他县(区)于2006年9月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2007年3月,全市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汇总,全市481.77万亩耕地中,高等地有70.43万亩,中等地411.11万亩,低等地0.23万亩。
   第四节 土地监察 封建社会历朝都颁布土地法规,清代以前由县以上行政长官掌理土地执法。民国时期土地法律法规较前完备,由法院行使土地执法权,但因外国列强入侵,战争频繁,土地执法效果甚微。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先后颁布一系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和土地管理部门为土地执法机构。
   1986年,国务院下发《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区内开展土地清查,着重清查1982年—1986年间强占、买卖、租赁、违章占用土地的行为。清查结果表明,至1986年底,全区国家、集体、个人建设用地为147660.57亩,其中,非耕地138536.9亩,耕地9124.48亩。违法占地面积12090.91亩,其中,耕地1491.95亩,非耕地10598.96亩。违法占地中,买卖土地38.27亩,租赁2.46亩,任意侵占2853.86亩,其他9196.32亩。全区处理违法占地面积11330.19亩,罚款金额458715.98元,收回土地198.36亩,其中退耕面积184.36亩。行政处分3人。处理历史遗留土地纠纷1511起,对宅基地发证,全区共发证551998份,其中,国家建设用地发证3230份,集体用地发证13279份,个人用地发证535489份。1989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必须坚决制止城乡建设中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地、县(市)土地管理局开展非农业征(占)用耕地自查自改工作,1987年—1989年,全区非农业建设征(占)耕地4261.12亩,其中违法占用耕地487.2亩。全区违法占用耕地案件1125件,其中,强行占用518起,面积149.32亩;未批先用397起、面积169.05亩;越权审批112起,面积94.07亩;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和其他形式违法占用耕地98起。对违法占用耕地案件作退耕、补办手续、罚款处理。1994年行署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管理的决定》,全区共查出土地隐形交易3289宗,面积31万平方米。其中,违法转让438宗,12万平方米;违法出租2600宗,16.5万平方米;其他251宗,2.5万平方米。责令补交出让金。1997年,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全区对1991年1月至1997年间非农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全区非农建设用地共23786亩(含耕地6217亩)。查出土地违法案件10283宗,面积3071亩(含耕地664亩),处理7187宗,面积1156.14亩。对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违法用地处5元/平方米罚款,补办用地手续;对越权批地违法用地,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处5元/平方米罚款,重新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对非法交易违法用地、买卖或转让土地,判协议无效,对双方处以转让额20%的罚款,补办用地手续。
   2000年后,全市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查处非法批地、非法用地、未批先用、闲置土地、土地隐形市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非国有土地违法建房、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筑、非法占地建房等土地违法行为,并与公安、检察、审判、监察等部门形成联合执法机制。2009年8月,开通“12336”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2000年—2011年间,全市累计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3052件,涉及土地面积12273.3亩,拆除违法构建物132622平方米,没收违法构建物34745平方米,收回土地640.35亩,罚没款2573.18万元,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党纪政纪处分54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人。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第五节 地质灾害防治 一、地质灾害分布特点 域内东、南、西三面环山,中部丘陵与河谷盆地相间,地貌以丘陵为主,山地、岗地和河谷、平原次之。海拔500米以上的山地占总面积30%,海拔100米~500米的丘陵占50%,海拔低于100米的岗地和河谷平原占20%。由于域内以丘陵山地为主,花岗岩、变质岩广泛出露,大部分地方风化破碎强烈,是全省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之一。全市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2040余处,点多面广,覆盖全市大部分地区,威胁人数2.94万人,威胁房屋2.82万间,威胁财产4.15亿元;以小型为主,发生频繁,危害较大;崩塌、滑坡、泥石流多分布于中低山与丘陵地区,因傍山切坡建房、修路采石、坡地耕作等,容易引发地质灾害;时间多发生在汛期,与降雨量有直接关系,当短时间强降雨达50毫米或日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时,容易诱发山体崩滑。
   二、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2001年后,全市几乎每年都有地质灾害发生,其中2002年和2010年发生较多地质灾害,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01年—2011年间,共发生地质灾害11481处,其中滑坡10863处、崩塌416处、泥石流196处、地面塌陷6处,共造成28人死亡、10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873.1万元。
   三、地质灾害防治 市政府每年印发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阐述地质灾害分布特点、防治重点、汛期气象条件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地质灾害防治行动方案和保障措施,公布速报制度、全市重要隐患点及防治责任人。
  2004年市政府出台《抚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2005年开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指挥部由国土、财政、公安、建设、交通、气象等部门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内,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各县(区)、乡(镇)都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公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
   2007年,市国土资源局正式组建地质环境科,专职工作人员2名。制定统一规范、操作性强的地质灾害监测记录、巡查记录、应急调查记录、值班记录、村级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范本和各项防灾制度。2009年—2011年,全市共争取到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2171万元,用于10个地质灾害治理搬迁项目,其中2011年争取到全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4个、资金580万元,用于搬迁移民点51个、4247人。5月17日,乐安县南村乡炉桐村稠溪滑坡危险点整体搬迁工程正式开工建设。该工程总投资约640万元(其中省项目资金500万元),一次性搬迁安置移民237户、1155人,是全省投资规模最大、一次性搬迁人口最多的地质灾害点移民搬迁项目。炉桐村位于南村乡东南部8公里的群山之中,山高坡陡,表层土质风化松脆,是重大浅层滑坡群,被列为省级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该村曾在1925年、1954年、1972年、1998年发生多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2010年,稠溪滑坡危险点整体搬迁项目获省里批准,并争取到项目资金500万元。该县一方面聘请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专家科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当地村民意愿,本着“搬得出,留得住,富得起”的原则,在靠近县城和公路沿线、交通便利的鳌溪镇鳌溪村征用7.8公顷山地作为移民搬迁安置地。该工程于2011年底竣工。
   第六节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2003年—2011年,全市先后完成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和1:50万地质灾害调查,临川、东乡、金溪、宜黄及广昌等县完成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全市发现矿产50种,矿产地211处,其中探明资源储量41处。被列入《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矿种有26种、矿产地92处。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影响的45种主要矿产中,抚州市有29种,其中保有资源储量居全省首位的矿产有铀、硅藻土、珍珠岩、石墨、硅质石英、饰面辉绿岩6种。争取省地质勘探基金和社会资金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至2011年底,全市取得商业性矿产勘查探矿权证209处,涉及矿种有铀、金、银、铜、铅锌、铁等,探明一批矿产资源储量。
   2007年,全市开采主要固体矿石(不含铀矿)总量累计551.68万吨。其中原煤11.64万吨、钨矿石1.32万吨、铁矿石29.1万吨、铜矿石19.4万吨、铅锌矿石4.2万吨、金矿石1.36万吨、萤石矿石5.02万吨、高岭土(瓷土)1.2万吨、水泥灰岩10万吨、饰面花岗岩1.96万立方米、饰面辉绿岩0.38万立方米、建筑石料283.1万立方米、砖瓦黏土184.74万立方米、优质矿泉水0.72万吨。2011年底,全市有证矿山企业467家。其中,甲类矿产89个,乙类矿产375个;矿山从业人员6762人。
   进入21世纪后,市内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行为。2006年在临川区荣山镇与宜黄县梨溪镇交界处出现非法群采岩金和临川区罗针河段出现非法群采沙金现象,市、县(区)政府组织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安监、环保等部门联合进行专项整治,驱逐非法采金人员,收缴、捣毁采矿设备,行政拘留无证采矿人员。严格采矿权准入制度,凡新设采矿权及探矿权转采矿权必须达到规划最低开采规模,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保证5年以上的开采期,必须有环评报告和安全预评价;严格矿权有效期限制度,凡在规定时间不按时提交延续申请,一律注销其采矿许可证,不予以办理矿权审批;严格矿权审查审批制度,要求矿权申请资料真实齐全、合法合规,矿权设置必须符合矿产规划、矿权无重叠无纠纷,审查审批程序到位;建立矿权审批会审制度,公开公正审批矿权项目;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所有新设采矿权都实行招拍挂有偿公开出让,原采矿权人在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时,也要交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经过确认后作为采矿权价款计征依据;规范新设采矿权出让程序、挂牌资料、挂牌方案和采矿权出让合同。对勘查期满6个月的探矿权进行年检,规范勘查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经常开展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抽查、督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权不予审批、年检,直至关闭。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采矿权年检。国土资源部门未进行采矿权年检的,安监部门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促进矿山安全生产,依法持证开采。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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