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20001178 |
颗粒名称: | 三、疾病医疗保险待遇 |
分类号: | C913 |
页数: | 2 |
页码: | 692-693 |
摘要: | 20世纪50年代至2001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享受公费医疗,企业单位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医疗。企业单位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企业行政负担,连续停止工作医疗6个月以内的病、伤职工,假期工资按其工龄不同支付:连续工龄1年~5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6年~10年的发75%,11年~15年的发80%,16年~20年的发85%,21年~25年的发90%,26年~30年的发95%,31年以上的发100%。连续停止工作医疗6个月以上的病、伤职工不发工资,按其工龄按月发给救济费:1年~5年工龄的病、伤职工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5%,6年~10年为60%,11年~15年为65%,16年~20年为70%,21年~25年为75%,26年以上为80%。 |
关键词: | 疾病医疗 保险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