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干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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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20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干部管理
分类号: D630.3
页数: 9
页码: 717-725
摘要: 民国时期,官吏多由官员保荐。1960年专区直属单位从工人中录用43名国家干部。“文化大革命”期间,录干工作中止,实行“以工代干”办法。1982年,区内大批“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干部。干部减少原因和去向民国及其以前,官员减少主要原因为告老还乡、罢免、革职和死亡。县政府行政人员由县长遴选合格人员,呈请省政府委任。新中国成立至1983年,考核干部多由本单位检查各人年度工作完成情况。1984年始,实施机关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和年终总评,考核结果与奖励挂钩,奖励面控制为机关人员总数25%。抚州地区在称职和不称职间增设基本称职。
关键词: 干部管理 行政机关

内容

一、干部来源和去向 干部来源清代及以前,地方官吏来源渠道以科举为主,辅之以捐纳。民国时期,官吏多由官员保荐。
   新中国成立初期,干部主要来源为:上级派遣和随解放军南下工作人员;录用旧政府职员;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吸收历史清白、思想进步,在政治运动中表现突出,能识字,有培养前途的工人;录用失学青年、失业知识分子、农村积极分子和高、初中毕业生。1956年后,干部主要来源为: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社会优秀人才。1960年专区直属单位从工人中录用43名国家干部。1964年吸收一批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积极分子、复员军人、高中和初中毕业生为临时人员,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组织上对其进行考察合格后转为国家干部,充实到基层工作;区内银行部门直接吸收录用30名知识青年为干部。“文化大革命”期间,录干工作中止,实行“以工代干”办法。
   1982年,区内大批“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干部。1990年后,代课教师、民办教师大部分转为公办教师,政法、税务部门分别在“以工代警”“以工代干”人员中录用人民警察和公务员。1998年—2000年,全区聘用11人为乡(镇)人民武装专职干部,230人为乡(镇)农技、畜牧、农经、农机、水产站专职干部,录用282名民办教师为公办教师,接收安置201名军队转业干部,选调137名优秀高校应届毕业生到乡(镇)担任干部。
   2003年开始,市、县(区)、乡(镇)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实行“凡进必考”,每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1次~2次,至2011年,全市共招考录用公务员3553名。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抚州市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全市进行公务员登记。2008年,全市完成公务员审批、登记,对部分群团机关、事业单位等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干部的称谓、涵义、分类发生变化。
   干部减少原因和去向民国及其以前,官员减少主要原因为告老还乡、罢免、革职和死亡。
   新中国成立后,干部减少主要原因和去向为:离休、退休、退职、精简、调出、自然减员、成建制划转、清除等。1950年—2000年,全区累计减少干部52704名,其中离休1276名,退休21111名,退职150名,清退28名,精简下放16873名。2000年,全区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国家安全部门全部人员成建制划归省垂直管理。
   2000年全市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实行公务员“能进能出”,干部减少原因和去向为:离休、退休、辞职、精简、调出、自然减员、成建制划转、开除等。2000年—2011年,全市先后有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等全部人员成建制划归省垂直管理。
   二、干部任免 民国初期,《江西暂行地方管制(草案)》规定,府、县知事由政事部选定,呈请都督委任;府、县各课课长及佐治人员由府、县知事从本地“公道正义”、拥护政府的绅士中选拔任用,各地部分清朝旧吏由知事慎重考选。民国22年(1933),宣布实施《公务员任用法》,甄别审查合格者任公务员。甄别审查分资格和成绩两类,审查成绩分甲、乙、丙、丁4等,乙等以上为合格,丙等降级,丁等不合格。合格者发给证书按原职任用,丙等者降职降级任用,丁等者免职。35年,国民政府规定专员、县长须由省政府2名以上委员联名保荐,经审查合格由行政院任命。县政府行政人员由县长遴选合格人员,呈请省政府委任。
   新中国成立后,行署正、副专员和县(市)长由省人民政府任命。1954年区内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后,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政府正、副领导,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1949年11月颁布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各级干部任免暂行办法(草案)》规定,科长、区长以上行政干部,县以上中学校长、教育馆长、图书馆长暂由省人民政府主席任免。1952年5月颁布《江西省人民政府任免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草案)》规定,专署所属局、处、科、所、队正副职行政领导和秘书、股长;工矿、企业、公司副科长、副股长以上行政干部和正副工程师;县立中学校长、专区医院正副院长、县(市)人民政府秘书和正副科长、正副局长和经理、合作社主任、银行行长均报省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1956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授权专署专员批准任免专署办公室副主任以下行政干部和县(市)人民委员会局长级干部。1957年,科级干部由专署或县人民委员会自行任免。1987年5月颁行《江西省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授权行署、县(市)政府任免其各部门工作人员,人事部门具体承办任免手续。1992年地区人事局下发《关于地直机关事业单位提任科级干部应事先报审职数的通知》,规定地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任科级干部应事先报地区人事局审核职数,经同意后方可任命,地直机关原则上4人以下的科(室)设科长1名,5人~10人的科(室)设1正、1副,11人以上的科(室)正、副职不超过3名。
   1996年8月,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行署印发《抚州地区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抚州地区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办法》,规定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1/3,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1/2。行署任免正处、副处级,行署工作部门任免正科、副科级均须报地区人事局审核职数;县(市)政府任免正科、副科级均须报县(市)人事局审核职数。2008年2月中组部、人事部下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规定(试行)》,规范公务员任职、免职、职务晋升、降职。同年6月,市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管理的意见》,市党群部门和市直单位正科、副科级任免须报市人事局审核职数,市委组织部备案。
   三、考核奖惩 清朝对各级官员每3年考核1次,根据考察结果奖惩,奖赏方式有升官、晋级、加俸、入旗、赏赐、封赠上代、荫及子孙、赐匾、赐字、建专祠等。官吏失职、贪污、枉法等要受惩罚,贪污白银10两以上即处死刑,但执行不严谨,尤其晚清,官场腐败。
   民国时期,颁布《公务员考绩法施行条例》,有年考、总考两种,年考分平时考绩与年终考绩,总考每两年举行1次。考绩内容有工作、操行、学知3个方面。工作包括请假、质量、进度、准确、负责、条理、自动、合作、领导、推进、数量、守时;操行包括奉公、守法、廉洁、勤俭、信守;学知包括学力、才能、言词、进修、识见。考绩结果分甲、乙、丙、丁、戊、已、庚7等。甲等升用,乙等晋级或加薪,丙等记功或嘉奖,丁等不奖不罚,戊等训诫或记过,已等减薪或降级,庚等停职或免职。
   新中国成立至1983年,考核干部多由本单位检查各人年度工作完成情况。1984年始,实施机关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和年终总评,考核结果与奖励挂钩,奖励面控制为机关人员总数25%。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公务员考核作法令性规定。1994年,人事部制定《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考核分日常和年度考核两种,考核内容分德、能、勤、绩,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3等。抚州地区在称职和不称职间增设基本称职。公务员必须参加考核并确定等级,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者可晋升职务工资档次,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者增加1级工资,连续5年为优秀者再增加1级工资。1997年地区人事局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国家公务员考核内容按德、能、勤、绩量化,得分59分以下为不称职,70分以上为称职,60分~69分为基本称职,优秀人数为各单位参加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10%,从高分到低分确定。1995年—1997年全区连续3年评为优秀5021人。2000年12月,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规定,考核为优秀的人员公示1周,对优秀、称职人员给予奖励或晋升工资、职务。基本称职人员视同称职晋升工资和级别,但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称职人员降职、降工资,连续两年不称职的辞退。2007年1月,中组部、人事部下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优秀人数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奖励以评选劳动模范为主。1957年10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分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惩戒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1959年9月,专区监察处撤销,其职能划入人事处;专署制定《关于对直属单位今后干部奖惩工作的意见》规定,国家行政工作人员6种奖励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并用,8种惩戒只能单独使用。对专署所任正、副处长,正、副局长,公司正、副经理,厂矿正、副厂矿长,银行正、副行长,养路段正、副段长,大学、专科学校、中学校长和副校长,医院正、副院长和相当于上述职务人员的奖励处分,由专署审批或由专署审核后上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执行;对专署所任处、局、行、公司、院校的中层负责干部如正、副科(股)长及相当职务人员的奖惩,由单位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专署批准执行;其他一般行政干部,凡升级以上奖励和降级以上处分,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专署批准执行。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和记大过以下处分,由本单位研究执行报专署备案。1987年12月,人事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监察职能划归监察部门。2007年4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种类划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2008年1月,中组部、人事部下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对公务员个人、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2009年,东乡县瑶圩乡党委书记胡林高被评为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四、干部培训 新中国成立后,一方面组织干部参加劳动或到工厂、农村基层工作,接受锻炼。1958年,专署规定,每位干部5年内须下基层锻炼1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下派锻炼的干部每年劳动时间不得少于60天。另一方面提高干部政治理论、思想文化和技术水平,进党校轮训,并动员干部参加业余文化学校和文化补习班。培训标准为“又红又专”,即有工人阶级立场观点,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有干劲、不谋私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关心国家大事,关心群众利益,懂得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工作艰苦深入,能联系群众等。干部每年至少受训1期(15天~30天)。1959年10月,专署组织25名干部参观九江地区干部工作展览会,学习经验。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全区干部培训制度化,开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培训。1995年,全区有10719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地区人事局下发《抚州地区1996—2000年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抚州地区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意见》《抚州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依法管理、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培训网络。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培训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公共课科目有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公务员行为规范、计算机应用技术、宏观经济管理、创造性思维与创造性开发。专业课科目根据相关业务工作需要设置。选修课科目有领导科学、政府机构设置与职能、公文写作、外语等。1997年成立地区人事局公务员培训中心,负责全区公务员初任培训、科级职务任职培训、地直单位国家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培训方式有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电视教学、学术活动、出国考察、函授、面授等。培训教育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晋升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县(市)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由县(市)人事劳动局组织实施。1997年,全区参加新任职培训221人,知识更新(计算机)培训352人,其他培训100人,继续教育培训1.5万余人。1998年,全区培训卫生、工程、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6000余人,举办公务员培训班10期,地直单位221名科级干部学会操作计算机。1999年培训7000余人。2000年10月,地区人事局公务员培训中心更名为市人事局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心。2001年公务员培训课程有知识经济与技术创新、行政领导学、公共政策分析、政府组织行为、新世纪科技发展知识、公共管理原理、国际化竞争——加入WTO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知识产权与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创新能力培养与运用、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培训、领导科学、政府机构设置与职能、公文写作、计算机运用能力、外语等。
   2001年—2010年,全市先后举办计算机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公务员初任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行政许可法培训、公共管理硕士(MPA)培训、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每年培训万余人。2010年4月,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后,市人事局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心更名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培训中心。县(区)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培训中心组织实施,或委托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2010年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232人;举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培训班52期,累计培训学员19794人;公务员证书累计发放、登记、验证16328人。2011年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234人;在全市公务员队伍中举办职业道德师资培训班,培训师资100余人,共有15546人参加全省统考;举办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42期,累计培训6945人。2011年底,全市人事人才培训师资人数为63人。
   五、干部调配 调配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专业调整或照顾家庭困难等要求进行调动,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后办理。一般由拟调入部门先发出商调函,调出部门如同意干部调出,则根据商调函要求,传递干部档案材料和干部调动登记表,如实地向接受单位介绍该干部情况,经调入地区或部门审查同意,确定工作岗位后,再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干部正式调动时,需转干部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和组织关系等。调往异地工作的,凭人事部门行政介绍信,由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口、粮油关系迁移手续。
   1958年,干部调动频繁,全区共调整调配干部1769名,其中,地级干部3名、处级干部16名、科级134名、一般干部741名、技术人员15名。1959年,调配1082名。1960年—1966年,干部相对稳定,调动较少,仅单位领导班子调整时和干部提拔作一些调动。“文化大革命”期间,领导干部绝大多数“靠边站”,被夺权、等候安排,一般干部调动极少。1977年—1989年,对“文化大革命”期间“靠边站”的领导干部安排工作,同时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对一些干部作照顾性调动。1990年,地区通过考试考核公开选调地直机关一般干部31人,全区调动干部1684名,为1958年以后调动干部最多的年份。1992年地区人事局印发《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规定》,对聘用制干部调动原则、条件、审批权限作具体规定。1997年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联合发出《关于全区各级机关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实行考试录用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起,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不能直接分配进机关工作,要在基层工作3年以上,才能报考公务员。2003年,市政府下发《抚州市市直政府系列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选调(调配)工作暂行规定》。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市直政府系列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选聘和实行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2006年开始实施公务员法,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实行“逢进必考”。2007年4月,市人事局印发《抚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全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及特殊岗位外,逢进必考。2008年2月,中组部、人事部出台《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企事业单位只有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才能调入公务员队伍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
   六、干部计划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至1986年,干部计划包含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工资计划内。1987年地区开始在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计划中单列增加干部计划,对党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干部增长实行计划管理,干部自然减员的补充、国家统一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因特殊需要从其他方面少量录用或聘用干部均纳入增加干部计划。1990年,地区下发《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规定增人增资计划指标控制数。1996年地区对全民单位开始实行增人计划卡管理,严格执行干部计划法规,控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数增长。2003年开始,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和聘用工作人员。
   七、干部聘用制度 1984年始,江西省乡(镇)机关和各级事业单位相继实行干部聘用制,补充一大批聘用制干部。1992年,省人事厅下发《关于一九九二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乡镇机关聘用干部的通知》,规定年龄在35岁以下(少数基层领导和优秀业务骨干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才可聘用。1996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下发《关于加强乡镇机关和各级事业单位聘用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聘用的干部子女,必须控制在编制定员和省下达的年度增干计划之内,没有省下达的聘干计划,各地不得自行开展,而且严格履行聘用干部报批程序和手续;县(市、区)以下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审查、县(市、区)人事局审批,地区(市)属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地区(市)人事局审批。2002年,全市乡(镇)机关和各级事业单位共有5813名聘用干部。2003年,省人事厅下发《关于停止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工作的通知》,2004年起全市不再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手续。2007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下发《关于规范聘用制干部管理的意见》,贯彻执行省人事厅对聘用制干部“新的不批,老的不续,待遇保留,逐步消化”的精神,对全市聘用制干部管理作出规定。
   八、评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和技能工作岗位上的在职人员中选拔,推荐长期辛勤工作在一线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入选前须公示。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原则上应是已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由国务院审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由省政府审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由市政府审批。入选者分别由各级人事部门发给证书,发给政府特殊津贴,分别由各级财政安排。
   1990年,国家开始评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每两年评选1次,1995年以前入选者,政府特殊津贴按月发放,每人每月100元,2009年1月1日起增加为每月600元;1995年以后入选者,政府特殊津贴一次性发放,每人2万元。1992年,全省开始评选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每两年评选1次,1990年—1994年评选的每人每月50元,2010年1月1日起提高为每月300元,1994年后获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津贴发放方式为一次性发放,每人1万元。
   抚州将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纳入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拔尖人才)选拔范围:职业技能在省内本行业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省技术能手”称号;多次在省、市级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成绩;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业,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较大的经济规模和经济效益,带富一方;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在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为国家纳税方面有显著贡献;从事的专业和发明创造,其成果得到市以上有关单位和部门承认,并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在同行中堪称典范;在工艺、美术、文学创作等方面有较高造诣,创造较大的经济效益,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得到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可或奖励。
   域内自1988年开始评选地区管理的拔尖人才,除在住房、工作用车、医疗保健享受高级知识分子(处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外,每月还享受专业技术津贴费30元,实行任期4年滚动式动态管理。1996年,地区人事局设立专家管理科,负责对全区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考核等有关事务。2002年,市政府批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2004年后每3年评选1次,每人一次性发放市政府特殊津贴4000元。至2011年底,全市获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67人、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42人、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市拔尖人才)109人。
   1988年—2011年全区(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详见本志卷二十三第一章第一节。
   九、人才管理 1984年8月,成立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地区劳动人事局内设科级事业单位,1990年2月隶属于地区人事局。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责是调查了解全区人才资源和余缺情况,进行人才预测,及时收集和提供人才信息,建立人才库,为人才和用人单位牵线搭桥。1996年行署下发《关于进一步调动人才积极性,搞活人才流动若干规定》,对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各类人才,可以破格晋升、晋级、提拔或聘干,解决其家属、子女农转非,优先安排其子女就业。1998年地区人事局制定《关于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人才人事服务的若干规定》,凡以调动或辞职形式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人员,其人事及档案关系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管理,保留原有档案身份,以后若再回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聘用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执行国家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有关政策,贡献突出者可破格晋升职务,并可参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选。1999年,地区人事局会同乡镇企业管理局从地直单位选拔5名优秀人才到乡镇企业工作,对其实行原有工资和在企业应得劳动报酬“双薪制”。2000年地区人事局发文选拔全国农村优秀人才,金溪县选拔农村优秀人才工作被人事部记一等功。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发文首次明确引进高素质人才为硕士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并明确引进程序和方法;市人事局下发《抚州市引进人才重建个人工作档案办法(试行)》,对到抚州市创业的特殊人才、急需人才,可凭相关资料在抚州市建立人事档案,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畅通人才引进渠道。2005年,经省人事厅批准,抚州设立省级人才市场——江西赣东人才市场,与市人才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另设立市人力资源开发咨询中心,负责人事代理、人才测评、人才招聘、人才流动、职业指导及流动人才中中共党员的党务工作、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各类社会化考试培训等,建有抚州人才网站。人事代理指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是实现人员使用与人事关系管理分离的一项人事改革新举措。人事代理的方式有委托人事代理,可由单位委托,也可由个人委托;可多项委托,将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等委托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也可单项委托,将人事档案委托人才服务中心管理。2007年10月,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更名为市人才服务中心,并升格为副处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差额事业编制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内设综合管理部和市场业务部。至2011年底,市人才服务中心在库保管的人事档案为7685份。
   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管理 1949年—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评由劳动部门管理。1994年后改由人事部门管理,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评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十一、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管理 清代,官吏退休年龄为60岁,年老生病情况由本人自陈。多数往往贪图禄位,需朝廷勒令才退休。政府视自愿退休或勒令退休及功勋、政绩情况分别给予全俸、半俸、半俸之半、无俸等待遇,退休人员多数还乡安家。民国时期,公务员任职15年以上、年满60岁或任职25年以上成绩昭著者可申请退休。公务员年龄65岁以上或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难以胜任职务的,命令退休。公务员退休可发给退休金。公务员任职5年以上申请退休给予6个月月俸退休金,每增加1年增发1个月退休金。任职15年~20年申请退休,退休金为退休时月俸合成年俸额的45%;任职20年~25年申请退休的,年退休金为原俸额的50%;任职25年~30年申请退休,退休金为55%;任职30年以上申请退休,年退休金为60%。
   新中国成立后,全区先后实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制度。干部、职工退休、退职后,就地安置的,由单位人事或工会管理;易地安置的,一般由迁入地的组织、人事或民政部门管理。1984年起,地区、县(市)分别成立老干部管理机构,加强对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和管理。
   离休 1982年以前,离职休养有职务、级别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界限规定。1982年4月,离休条件放宽到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离休。干部离休后,政治待遇与同级在职干部基本相同;生活待遇从优,工资照发。对1945年9月3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分别增发1个~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生活福利与在职干部相同,另外享受困难补助和特需经费,公费医疗从优照顾。2011年底,全市有离休干部1110人。
   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年,可以退休。退休人员政治待遇基本保持不变,按工龄、职务、职称等情况每月享受退休费,生活福利同在职人员,公费医疗从优照顾。2011年底,全市有退休干部26472人。
   退职 根据国家政策或身体情况办理退职的人员,享受一次性退职金。1978年起,退职费由一次性发给改为按月发给,按本人原基本工资40%计发。至2011年底,全市累计退职干部78人。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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