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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地方史志” 相关
共 2567 条 138 / 172
2056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县自清末至民国初年,烟(鸦片烟)赌之风遍及城乡。当时政府虽有戒烟禁赌之令,只是一纸空文。北伐胜利后,烟禁较严,曾一度稍见成效,然而对地方权势之流却无法禁止。至民国29年据不准确统计,尚有烟民175人。每年春节三天群众多以聚赌为娱乐,官府不...
2057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为了维持社会治安、预防犯罪,县公安机关对工商服务行业容易被犯罪分子用以藏身的场所,列为特种行业管理。
2058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在建国初期,县公安部门即已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枝,统一管理。对需要佩带枪枝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持枪证》的制度,并限定各种枪枝的使用范围、地区,以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在文化大革命中,枪枝管理遭到破坏,县武装部武器库储备的小口径步枪、冲锋枪、手...
2059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县公安机关对地、富、反、坏分子实行群众监督改造制度,方法是:1、由基层单位成立监督小组,实行公开监督。根据评审结果,对四类分子分为四个类型:一类是改造好的;二类是一般的;三类是有轻微违法的;四类是有违法破坏行为的。通过基层评审,召开群众大会...
2060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民国20年,本县实行保甲制度,将编组保甲与登记户口同时进行;其编制为每10户为1甲,10甲为1保,6至12保为1联保,以6个联保为1个区。全县已成立5个区,30个联保,194保,1504甲。民国30年,乐安县政府成立户籍室,内设户政主任,各...
2061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民国初期,县监狱设在县公署之西侧,民国17年12月因战争被毁。以后县政府将县城十字街“城皇庙”改为监狱。民国21年县长张芗甫重修加固,其内部无窗户,无放风活动场所,空气闭塞,秽气难闻。囚粮每天只吃两顿饭,每人日供应量为16两秤大米10两,及...
2062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民国期间,本县没有消防组织,一旦失火,多蔓延成灾。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防御日机轰炸引起火灾,成立了“乐安县防护团”,也购置了少量消防工具,但是县政府只委派一个坐领干薪的团长,未配备和训练消防人员,只挂一个空衔招牌。建国初期,因未建立消防组织...
2063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建国初期,由县公安机关兼办检察业务。1979年3月,重建“乐安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重建检察院后,至1985年,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中,经过审查决定起诉的占88.1%起。4%,贪污案占0.7%,盗窃案占41.5%,破坏案占1.1%,投...
2064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机构设置民国时期,乐安县并未设立检察机构,只由县长兼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建国初期,由县公安机关兼办检察业务。1955年5月,成立“乐安县人民检察院”;1967年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造反派”砸烂。1979年3月,重建“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65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民国初期,无专设司法机构,县公署设承审员负责办理民、刑审判工作。民国26年成立“乐安县司法处”,设审判官、书记官、录事、检验吏,执达员等。民国33年,扩大编制,增设主任审判官和主任书记官。建国后,1950年3月,乐安县人民政府内设司法科,同...
2066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1981年2月,本县成立了“乐安县司法局”,局内设有“调解管理股”“法制宣教股”、“人秘股”及“法律顾问处”、“公证处”。民事调解1954年,全县各乡(镇)街道及大队都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它协助司法机关调解了不少民事纠纷。据初步统计,全县...
2067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明、清时期,乐安县的民政工作只限于积谷仓储,虽曾有过养济院、育婴堂等社会救济设置,但受其益者甚少。民国15年,乐安县政府开始设有专职人员管理的民政机构,其工作范围虽扩大至户籍、选举、卫生、仓储、粮食、禁烟及抚恤等方面,但实受其惠者亦不多。以...
2068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建国后对军属的优抚工作,日趋完善。根据“困难大的多优待,困难小的少优待,不困难的也适当优待”的原则,全县军属普遍享受了优抚。一般是每户军属每年所得补助费为250—500元。以1985年为例,全年共优待了12.03万个劳动日。此外,每逢春节,...
2069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红军家属享受代耕和送米、送柴等优待。建国后对军属的优抚工作,日趋完善。根据“困难大的多优待,困难小的少优待,不困难的也适当优待”的原则,全县军属普遍享受了优抚。一般是每户军属每年所得补助费为250—500元。以19...
2070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从1954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复、退、转业军人回乡参加地方建设,在1957年以前是根据上级指示与本人要求结合地方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到各个工作岗位。截至1985年止,全县接收了复员军人642名,退伍军人3415名,除回到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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