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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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780
颗粒名称: 第十二章 民政
分类号: D675.6
页数: 12
摘要: 明、清时期,乐安县的民政工作只限于积谷仓储,虽曾有过养济院、育婴堂等社会救济设置,但受其益者甚少。民国15年,乐安县政府开始设有专职人员管理的民政机构,其工作范围虽扩大至户籍、选举、卫生、仓储、粮食、禁烟及抚恤等方面,但实受其惠者亦不多。以1985年为例,全年共优待了12.03万个劳动日。此外,每逢春节,当地党政领导率领慰问队,携带礼物,敲锣打鼓向烈军属挨户慰问。对于至今尚健在的1000多名苏区老干部也给予优抚和安置。70名苏区干部在县里老干部训练班学习,84名苏区老干部恢复了党籍,绝大多数安排了工作。苏区老干部被选为县人民代表的有24名,乡人民代表的有69人。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民政局

内容

明、清时期,乐安县的民政工作只限于积谷仓储,虽曾有过养济院、育婴堂等社会救济设置,但受其益者甚少。民国15年(1926年),乐安县政府开始设有专职人员管理的民政机构,其工作范围虽扩大至户籍、选举、卫生、仓储、粮食、禁烟及抚恤等方面,但实受其惠者亦不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设立了民政科(局),在办理选举、优抚、安置、赈济、人口调查、建设老区、安置移民和贯彻婚姻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虽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工作一度中断,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委加强了民政工作的领导,使全县的民政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第一节拥军优属一、优待军属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红军家属享受代耕和送米、送柴等优待。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按照“凡征送壮丁验收入伍者,其家属可享受每年领取优抚谷600市斤,免缴各种名目摊派等”的优待。建国后对军属的优抚工作,日趋完善。根据“困难大的多优待,困难小的少优待,不困难的也适当优待”的原则,全县军属普遍享受了优抚。1959年以前实行代耕制;公社化后,改为补助劳动日,每户军属每年可享受50—450个劳动日的补助优待;1981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按当地一个全劳动力全年收入为标准,困难大的军属全补;困难小的补三分之二;最低不能少于二分之一。一般是每户军属每年所得补助费为250—500元。以1985年为例,全年共优待了12.03万个劳动日。此外,每逢春节,当地党政领导率领慰问队,携带礼物,敲锣打鼓向烈军属挨户慰问。
  在上级有关部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关怀重视下,对烈属也进行了大量的优抚工作。在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本县有许多优秀儿女,为了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献出了宝贵的生命。1964年,在城北的仕山顶上建立了一座宏伟壮观的烈士纪念塔,上刻有毛泽东同志的亲笔题词:“革命烈士,永垂不朽”镶嵌有中共乐安县委、县人民政府所书的碑文,以缅怀先烈。同时,修订了“烈士英名录”,以流芳千古。对于烈士的遗属,当地政府也给予优抚。自1959年开始,按国务院《优抚革命烈士遗属暂行办法》与《优待烈属补助办法》的规定,对生活较为困难的每人每年给予50—100元的困难补助;对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孤老、遗孤(16岁以下),每人每月给予10—15元的定期补助。截至1985年止,共拨款23375元。
  对于至今尚健在的1000多名苏区老干部也给予优抚和安置。1951年,中央南方革命根据地访问团来县时,对他们进行了亲切的慰问,并将带来的中央党政领导的慰问信和毛泽东亲自题写的“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的题词和照片分发给苏区干部和烈士家属。同时还邀请了烈属邱会九、欧阳九秀等三人到北京参加国庆观礼。1952年,选拔了7名苏区干部到省委党校和“八一”革命苏区干部学习班学习。70名苏区干部在县里老干部训练班学习,84名苏区老干部恢复了党籍,绝大多数安排了工作。1960年,安排苏区老干部担任县级干部的有1人;区级干部的有11人;—般干部的有15人。在乡(社)任不脱产干部的有73人。苏区老干部被选为县人民代表的有24名,乡人民代表的有69人。1956年,中共江西省委又组织了革命老根据地慰问团,分赴招携、金竹、善和等地进行了慰问。
  表3—27 乐安县革命烈士统计表二、安置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从1954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复、退、转业军人回乡参加地方建设,在1957年以前是根据上级指示与本人要求结合地方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到各个工作岗位。1958年以后,遵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义务兵暂行条例》中的“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入伍前吃农业粮者,仍回到农业生产战线;吃商品粮的可安置到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截至1985年止,全县接收了复员军人642名,退伍军人3415名,除回到农业生产战线者外,安置于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1203人;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60人;复工、复职者315人;外转10人。此外,为了调动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从1957年起,每年都召开了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积极分子代表大会,表彰先进人物及其事迹。
  表3—28 乐安县历年安置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统计表 (续上表) 三、困难和医疗补助自1950年以来,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年老体弱的复员军人和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按中央颁发的《关于优抚对象定期定量实施办法》的规定,评为甲、乙、丙三等,每等又分三级,进行定期定量补助。据统计,1981年全县烈军属及其他享受优抚的对象有470户,计472人,发给优抚金5.89万元;1983年为493户,计495人,年支6.150万元;1985年为522户,计526人,年支8.8万元。对于享受了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遇有生病及临时性的重大困难者,还给予医疗费及补助。据统计,1950年和1965年享受免费住院治疗疾病者37人,1978年和1983年有50人享受免费治疗;1985年有27人享受了免费治疗。对于有临时困难者,也发给一定数额的困难补助金。1981年拨给临时困难补助金6.03万元;享受补助的困难户479户,622人次;1985年享受困难补助的有525户,719人,共发给困难补助金1.25万元。
  四、建立光荣敬老院县民政部门针对部分烈士遗属和苏区老干部,由于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的特点,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曾先后拨款在增田、罗陂、万崇、参陂、谷岗等地建立了“光荣敬老院”。根据入院安度晚年的56名烈属和苏区老干部的反映,他们在光荣敬老院生活舒适,心情愉快。近几年来政府共拨基建款11万元,建起了窗明几净的平房五栋;每人每月伙食和生活补助费10—22元(不包括副食品补贴),每所“光荣敬老院”均配有管理人员,侍候和处理老人们的日常生活。逢年过节,当地党政军领导同志还登门慰问。
  表3—29 乐安县光荣敬老院人员的供应情况注:万崇、参陂、谷岗敬老院曾吸收部分社会老人入院,现改为社会敬老院。
  第二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乐安县有80%以上地区建立了苏维埃政权,是全省老区之一。在21个乡(镇)中,1985年经省、地核定有招携、金竹、坪溪、谷岗、湖坪、罗陂、万崇、牛田、潭港、航桥十个乡为特困乡,共有20360户,其中特困户8512户。早从1950年开始,国家便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扶植老区经济建设。
  一、生活救济老区人民的生活困难,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早自1952年开始,国家便拨给老区救济款达17.81万元,棉被250床。1980年至1985年,又陆续拨给老区救济资金293.66万元,棉被307床,布匹14292尺,棉衣裤500件,单衣裤15955件,鞋袜帽共2220件,粮票608斤。先后救济了老区贫困烈属及群众14500户,17100人(其中烈属1500人);并对老区灾年实行了二次农业税减免,计稻谷354.92万斤,有1972户获得减免优待。
  二、生产扶持从1952年开始,政府便对老区生产进行了扶助,截至1985年止,水利拨款16.9万元,兴建了水库2座,陂8座,灌溉面积达7.1万亩;1980年以来,种植油桐树拨款2.95万元,垦复油茶山拨款52.42万元,垦复油茶山1.088万亩;拨款为贫困户购置农具2905件,耕牛795头。
  三、基建投资自1952年至1985年对老区基本建设投资达113.05万元,其中文教基建费26.45万元,卫生基建费16万元,工业(包括交通桥梁)拨款70.6万元,还拨出了一批建房费。
  第三节社会救济一、备荒本县在宋代建立“三仓制”(即常平仓、义仓、社仓),用以备荒、平价调剂民食和赈济急需。此制沿袭至清代,后因岁久弊生,多为豪强侵吞。至民国23年(1934年)后,各仓俱废。此后,政府以派收、用地方公款收购、募捐三种方式逐年收储,分别建立县、乡、保三种储仓,收储积谷备荒救灾。
  表3—30 民国28—31年乐安县派收积谷数量统计表单位:石建国后,党中央提出“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备战备荒,为人民”的号召,人民公社以生产队(村小组)为单位储备粮食,从每年本队的粮食总产量中,除缴纳国家公粮、征购粮和种子、饲料外,在留给生产队集体所有的粮食中,扣留一定数量的储备粮,以备灾荒之用。
  表3—31 乐安县几个年份集体粮食分配情况表单位:万斤二、救灾建国以来,乐安县曾遭受多次重大的自然灾害,使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各级人民政府及时深入灾区作实地调查和研究,摸清灾情后,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以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的方针,发放救济粮、救济款和急需的救济物资,以保证灾区人民群众迅速恢复生产和改善生活。
  表3—32 建国后乐安县救灾情况统计表 (续上表) 第四节社会福利清代本县曾有养济院、育婴堂等社会福利设置,但乡民受惠甚少。清同治时,本县每年救济孤贫35名左右,支粮布费银126两(闰年加10两5钱);民国时期仍沿旧制,每年定额收容孤贫35名左右,共支口粮费为1277.5元。
  民国28年(1939年),日军入侵本省,赣东北大批难胞逃至本县,县政府调用县、乡粮仓的积谷,筹措救济款,资用收容救济。当年收容难胞865人。至民国29年(1940年)难胞增至1085人,动用积谷1678.06石。
  民国33年(1944年)省救济委员会将160名孤儿和34名幼童收容在本县流坑村,开办了儿童教养所,给予抚养教育。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方告结束。
  建国以来,对于农村生活无依靠的鳏寡孤独和残废人,除由生产队(村民小组)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外,每年冬季县民政局根据这些“五保户”的困难程度,发给棉被、棉衣和一定数量的救济款。
  表3—33 乐安县几个年份救济“五保户”情况表一、福利厂对于城镇居民中缺乏正常就业条件、而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废人、困难户,县民政部门拨资金创办福利厂,安排他们劳动就业,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者,从而减轻社会负担。1980年福利厂接纳安排了343人,其辅助救济款由集体支援3860元,国家拨款8727元。1981年又接纳安排47人,集体支援资金3948元,国家拨款4322元。
  二、敬老院县民政部门除对烈、军属及苏区老干部中的鳏、寡、孤、独者,分别接纳到五所光荣敬老院安度幸福晚年外,对于社会上的其他无依靠的老人,也分别由当地设立的敬老院接纳入院安度晚年。敬老院除了由国家拨款资助外,每人每月平均发给伙食费、零用费、副食品补贴等,使他们的生活过得舒适,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党和政府对孤老的关怀。
  三、安置弃婴建国后,党和国家对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非常重视,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知识,弃婴溺婴现象不常见,因此,县民政部门从未设立过安置弃婴机构。仅于1978年收养了一名弃婴,被安置在戴坊树下村一户农家抚养(由国家拨给抚养费120元),1979年和1980年又收养了3名弃婴,分别安在石陂、咸口、鳌溪农户家抚养,均分别发给了150—180元抚养费。此后,弃婴现象未再出现。
  四、定期定额救济县民政部门对于街道乡村里的孤寡老人也给予救济,每人每月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定期定额救济评定等级领取生活补贴5—10元。1961—1965年,因精简而退职的423名职工中,有16人生活确有困难,也按原工资40%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建立皮肤医院 1972年国家拨款4.5万元,在潭港乡白竹村的偏僻地带建造皮肤医院一所。专门收容治疗麻风病患者。截至1985年止,先后收治麻风病患者43人,,其中有4名因年迈体衰并患有其他慢性病死于院中,已有23人治愈出院,尚有18人在院继续治疗。
  第五节选举一、基层选举本县的基层选举,始于民国36年(1947年),在鳌溪、招携、小陂三个乡,进行乡(镇)长选举,是采取间接选举方式,由所属保选出代表2名,组成乡(镇)民代表会,由代表选出乡(镇)长(非代表的合格选民可参加竞选)。由于各乡(镇)绅士、巨族为继续争夺乡(镇)控制权,各自组织派系,派出代理人参加竞选活动。鳌溪镇改选镇长时,豪绅詹某指使亲信与扶风社支持的陈某争相竞选,因陈控制了原三、四、七都全部和县城部分保民代表的选票。于是詹某又勾结县长陈思国和民政科长胡某等人,不久,便以政府命令派詹耀辉充任鳌溪镇长;招携、小陂乡的选举情况也是如此。此后,选乡(镇)长工作无形终止。
  建国后,《选举法》未颁布前,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是在全县工、农、兵、群众团体、机关单位和社会进步人士中,通过协商,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推选产生的。
  195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颁布后,本县成立了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规划和方案。7月,在鳌溪镇和增田乡搞试点,8月后,全县基层选举全面铺开。此后,于1956年和1958年又举行了两次基层选举;1968年普选中断(处于文化大革命期间);1980年5月,根据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和省、地选举工作会议精神,开展了全县基层选举工作。县、社(镇)分别成立了选举委员会22个,选举领导小组322个、选民小组2477个;全县划分选区322个,选出社(镇)人民代表2914名,各社(镇)分别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了社(镇)领导班子,至1984年换届选举,改选出了乡(镇)人民代表2399人。
  二、县级选举本县的县级选举在民国32年(1943年)开始,成立了县参议会。民国35年(1946年)先后进行了“省参议员”、“国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等名目的县级选举。
  建国后,以1949年11月至1952年11月,先后召开了乐安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了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其中第四届会议行使了选举正、副县长的权力;从1954年6月开始,按《选举法》规定,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了选举正、副县长和人民委员会委员的权力;文化大革命期间,选举工作中断。1968年3月召开了第七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后,直至1980年12月恢复了人民代表大会设置,继续开展县级选举工作,先后召开了八届、九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表3—34 乐安县历届选民情况统计表第六节移民安置乐安县地广人稀,荒山荒地甚多。明末清初,河南等地无地农民移居来县开荒生产者不少。抗日战争期间,广东大部地区被日军占领,大批难胞涌入江西,为了安置广东难胞,省设第六中心垦殖场于永丰龙岗,后迁至本县东门外,建立虎形垦殖场和竹山垦殖场两处。安置广东移民286人,给予生活和生产基金,从事垦荒生产。因此,县东门外和竹山等地将750亩荒田荒地开辟为良田。抗日战争胜利后,这批移民大部分回归家园,仅有极少数留下进行生产。
  建国后,由于国家基本建设工程需要,有些地方需要移民,本县是地广人稀偏僻山区,因此移民工作极为繁重。1955年12月,本县接受了省分配来的500多名上海社会闲散劳动力。第一批到县的59户64人,安置在戴坊炎坪村垦荒。为了使他们安心生产,县政府给他们建造了房舍,购置了农具和家具。以后陆续移入本县的垦荒者,均分别安置在鹏洲、龚坊、湖坪、公溪、牛田、万崇、罗陂等乡村插队落户。垦荒人员的生活和生产费用,一概报省拨款解决,至1957年共拨经费15.01万元,由于工农业生产发展,这批垦荒移民中,除有少数提干,一部分转入工矿企业,大部分倒流回沪,仅少数留居从事农业生产。
  1969年,湖南韶山修建大型水利工程,需迁出大批农户,上级分配到乐安县的移民有540户,计2581人(分别从1969年3月至1970年1月来到乐安县),他们分别被安置到10个公社29个大队,63个生产队,就地插队生产或单独建队。为使他们有地可耕,当地政府与群众采取协商办法,全县划出水田3750亩,早地1200亩,从而使他们安心积极从事农业生产劳动。这批移民几年来在农业生产上做出了可喜的成绩,生活也日益得到改善。
  第七节婚姻登记 1950年5月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全县各地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婚姻法》。特别是边沿山区,封建婚姻习俗在人们的思想中影响较深,早婚、换婚、近亲结婚等不良风气时有发现。因此,在广泛深入宣传婚姻法时,对结婚的法定年龄、办理结婚登记等,反复运用通俗易懂、现身说法的形式,对群众进行宣传。通过婚姻法的贯彻,男女双方按规定达到结婚年龄的,均能自觉地向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离婚、复婚的也同样办理离、复婚手续。
  表3—35 乐安县几个年份结婚、离婚及复婚统计表单位:对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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