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780 |
颗粒名称: | 第十二章 民政 |
分类号: | D675.6 |
页数: | 12 |
摘要: | 明、清时期,乐安县的民政工作只限于积谷仓储,虽曾有过养济院、育婴堂等社会救济设置,但受其益者甚少。民国15年,乐安县政府开始设有专职人员管理的民政机构,其工作范围虽扩大至户籍、选举、卫生、仓储、粮食、禁烟及抚恤等方面,但实受其惠者亦不多。以1985年为例,全年共优待了12.03万个劳动日。此外,每逢春节,当地党政领导率领慰问队,携带礼物,敲锣打鼓向烈军属挨户慰问。对于至今尚健在的1000多名苏区老干部也给予优抚和安置。70名苏区干部在县里老干部训练班学习,84名苏区老干部恢复了党籍,绝大多数安排了工作。苏区老干部被选为县人民代表的有24名,乡人民代表的有69人。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