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枝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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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771
颗粒名称: 枪枝管理
分类号: D927.564
页数: 1
摘要: 在建国初期,县公安部门即已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枝,统一管理。对需要佩带枪枝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持枪证》的制度,并限定各种枪枝的使用范围、地区,以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在文化大革命中,枪枝管理遭到破坏,县武装部武器库储备的小口径步枪、冲锋枪、手枪、手榴弹和各种子弹有部分被造反组织“大联筹”和反潮流战士抢走,流散于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1980年又进行了一次详细检查,对公、检、法三家及配备枪枝的企、事业单位持枪人员发给《公用持枪证》,非武装及未经批准人员一律不准持枪。凡是单管或双管猎枪和鸟铳及使用火药子弹等都必须进行申请登记,由单位转公安机关批准,发给《猎枪证》。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枪枝管理

内容

在建国初期,县公安部门即已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枝,统一管理。对需要佩带枪枝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持枪证》的制度,并限定各种枪枝的使用范围、地区,以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
  在文化大革命中,枪枝管理遭到破坏,县武装部武器库储备的小口径步枪、冲锋枪、手枪、手榴弹和各种子弹有部分被造反组织“大联筹”和反潮流战士抢走,流散于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1973年,根据国务院100号文件精神,县支左部队、县人武部、县大联筹三家组成收缴武器弹药领导小组,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出面召开两次县直各局、各公社(镇)有关人员座谈会,进行清理收缴。
  1980年又进行了一次详细检查,对公、检、法三家及配备枪枝的企、事业单位持枪人员发给《公用持枪证》,非武装及未经批准人员一律不准持枪。
  凡是单管或双管猎枪和鸟铳及使用火药子弹等都必须进行申请登记,由单位转公安机关批准,发给《猎枪证》。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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