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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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777
颗粒名称: 一、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摘要: 机构设置民国时期,乐安县并未设立检察机构,只由县长兼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建国初期,由县公安机关兼办检察业务。1955年5月,成立“乐安县人民检察院”;1967年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造反派”砸烂。1979年3月,重建“乐安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重建检察院后,至1985年,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中,经过审查决定起诉的占88.1%起。4%,贪污案占0.7%,盗窃案占41.5%,破坏案占1.1%,投机倒把案占0.7%,流氓案占3.1%,抢劫案占12.8%,纵火案占0.9%,其他案占16.6%。经济检察自1955年建院不久,即开展了“新三反”中贪污分子的经济检察工作。随后又开展反贪污浪费的检察工作。至1985年底,共查处各种经济检察案件84件,挽回经济损失208088元。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检察机构

内容

机构设置民国时期,乐安县并未设立检察机构,只由县长兼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
  建国初期,由县公安机关兼办检察业务。1955年5月,成立“乐安县人民检察院”;1967年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造反派”砸烂。1979年3月,重建“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检察县检察院自1955年起至1967年止,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中,经审查决定起诉的占91.3%;其中:反革命案占34.9%,强奸案占3%,致死人命案占5.5%,贪污案占1.1%,盗窃案占18.6%,破坏案占2.7%,投机倒把案占1.9%,抢劫案占0.8%,纵火案占3.1%,流氓案占0.4%,其他案占28%。
  在自办案件中,已批捕经审查决定起诉的, 占98.1%;其中:反革命案占22.1%,强奸案占3%,致死人命案占9.5%,盗窃案占6%,纵火案占1.9%,流氓案占0.9%,贪污案占15.3%,破坏案占4.8%,其他占36.5%。
  1979年重建检察院后,至1985年,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中,经过审查决定起诉的占88.1%起。其中:反革命案占0.2%,强奸案占21%,致死人命案占1。4%,贪污案占0.7%,盗窃案占41.5%,破坏案占1.1%,投机倒把案占0.7%,流氓案占3.1%,抢劫案占12.8%,纵火案占0.9%,其他案占16.6%。
  法纪检察县人民检察院在“大跃进”期间的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认真查处了社队干部违法乱纪,非法打骂体罚群众与致死人命等案件。自1979年至1985年共查处法纪检察案件10件,给违犯法纪干部以应有的惩处。
  经济检察自1955年建院不久,即开展了“新三反”中贪污分子的经济检察工作。随后又开展反贪污浪费的检察工作。1979年县检察院成立“经济检察科”。至1985年底,共查处各种经济检察案件84件,挽回经济损失208088元。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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