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777 |
颗粒名称: | 一、检察 |
分类号: | D926.32 |
页数: | 2 |
摘要: | 机构设置民国时期,乐安县并未设立检察机构,只由县长兼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建国初期,由县公安机关兼办检察业务。1955年5月,成立“乐安县人民检察院”;1967年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造反派”砸烂。1979年3月,重建“乐安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重建检察院后,至1985年,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中,经过审查决定起诉的占88.1%起。4%,贪污案占0.7%,盗窃案占41.5%,破坏案占1.1%,投机倒把案占0.7%,流氓案占3.1%,抢劫案占12.8%,纵火案占0.9%,其他案占16.6%。经济检察自1955年建院不久,即开展了“新三反”中贪污分子的经济检察工作。随后又开展反贪污浪费的检察工作。至1985年底,共查处各种经济检察案件84件,挽回经济损失208088元。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检察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