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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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77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司法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4
摘要: 建国初期,由县公安机关兼办检察业务。1979年3月,重建“乐安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重建检察院后,至1985年,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中,经过审查决定起诉的占88.1%起。4%,贪污案占0.7%,盗窃案占41.5%,破坏案占1.1%,投机倒把案占0.7%,流氓案占3.1%,抢劫案占12.8%,纵火案占0.9%,其他案占16.6%。至1985年底,共查处各种经济检察案件84件,挽回经济损失208088元。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检察机构

内容

一、检察机构设置民国时期,乐安县并未设立检察机构,只由县长兼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
  建国初期,由县公安机关兼办检察业务。1955年5月,成立“乐安县人民检察院”;1967年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造反派”砸烂。1979年3月,重建“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检察县检察院自1955年起至1967年止,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中,经审查决定起诉的占91.3%;其中:反革命案占34.9%,强奸案占3%,致死人命案占5.5%,贪污案占1.1%,盗窃案占18.6%,破坏案占2.7%,投机倒把案占1.9%,抢劫案占0.8%,纵火案占3.1%,流氓案占0.4%,其他案占28%。
  在自办案件中,已批捕经审查决定起诉的, 占98.1%;其中:反革命案占22.1%,强奸案占3%,致死人命案占9.5%,盗窃案占6%,纵火案占1.9%,流氓案占0.9%,贪污案占15.3%,破坏案占4.8%,其他占36.5%。
  1979年重建检察院后,至1985年,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中,经过审查决定起诉的占88.1%起。其中:反革命案占0.2%,强奸案占21%,致死人命案占1。4%,贪污案占0.7%,盗窃案占41.5%,破坏案占1.1%,投机倒把案占0.7%,流氓案占3.1%,抢劫案占12.8%,纵火案占0.9%,其他案占16.6%。
  法纪检察县人民检察院在“大跃进”期间的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认真查处了社队干部违法乱纪,非法打骂体罚群众与致死人命等案件。自1979年至1985年共查处法纪检察案件10件,给违犯法纪干部以应有的惩处。
  经济检察自1955年建院不久,即开展了“新三反”中贪污分子的经济检察工作。随后又开展反贪污浪费的检察工作。1979年县检察院成立“经济检察科”。至1985年底,共查处各种经济检察案件84件,挽回经济损失208088元。
  二、法院机构设置民国初期,无专设司法机构,县公署设承审员负责办理民、刑审判工作。民国26年(1937年)成立“乐安县司法处”,设审判官、书记官、录事、检验吏,执达员等。民国33年(1944年),扩大编制,增设主任审判官和主任书记官。
  建国后,1950年3月,乐安县人民政府内设司法科,同年6月撒科改院,正式成立“乐安县人民法院”,并在湖坪、龚坊两处设立人民法庭。为了配合土地改革运动,同时成立“土改人民法庭,并成立三个分庭(一分庭辖一、六区,二分庭辖二、三区,三分庭辖四、五区),专门处理土改中的案件。1967年县人民法院被“造反派”砸烂,机构处于瘫痪。1972年9月恢复“乐安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1981年4月增设经济审判庭。
  刑事审判1955年至1967年,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公开审判,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占6%,无期徒刑的占7%,有期徒刑的占60%,有期缓刑、拘役、管制或免刑的占27%。
  1979年至1985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的占4%,无期徒刑占6%,有期徒刑占70%,有期缓刑、拘役、管制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占20%。
  “文革”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在本县也出现了一批冤、假、错案。但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党中央指示精神,于1978年由公、检、法三家组成“复查小组”,已复查1966年至1976年所判案件共337件,给予平反纠正128件。县人民法院复查纠正的案件计:1977年平反永久性的17件,长期性的8件,短期性的2件;1978年平反长期性的3件,短期性的2件;1979年平反长期性的3件。
  民事审判 1950年6月正式成立“乐安县人民法院”时,党中央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因此,民事婚姻案件比较突出。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县人民法院受理婚姻案件215件;根据“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原则,已判离婚的32件,调解离婚的132件,调解和好的20件,撤诉的7件,口头解决的24件。
  县人民法院历年审理的民事案件,始终是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则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及时判决,处理了大量民事案件。历年来,由于派出巡回法庭和各乡(镇)都设有“司法助理员”,因而及时就地处理了不少民事纠纷。
  经济审判本县法院于1981年4月成立“经济审判庭”,设庭长1人,干部1人;1985年扩大至6人。
  三、司法行政机构设置1981年2月,本县成立了“乐安县司法局”,局内设有“调解管理股”“法制宣教股”、“人秘股”及“法律顾问处”、“公证处”。
  民事调解1954年,全县各乡(镇)街道及大队都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它协助司法机关调解了不少民事纠纷。据初步统计,全县每年平均调解民事纠纷1500余件,1961年高达4146件。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城乡经济进一步活跃,经济纠纷与非经济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多的情况下,调解工作更显重要,基层调解组织因此也已逐步健全与充实。现在全县21个乡镇(场)都已配备司法助理员(专职18人,兼职3人),并成立了调解领导小组;206个村民委员会已成立调解委员会;1765个村小组均配备了一名调解员。721矿设置了调解科;261队成立了调解办公室。全县共有人民调解员2972名,并对他们进行了培训,其中有2000名已由司法局发给《人民调解员证》。
  公证本县自1982年成立“公证处”以来,开展了人身、财产的公证业务。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开展了经济合同公证。1983年办理公证案件28件;1984年办理公证案件170件。1985年初,为了提高群众对公证的认识,有利开展公证业务,县司法局及县公证处聘请各乡(镇)司法助理员和有关单位会计、推销员、采购员担任公证联络员,起到了宣传、通报信息、介绍案件的作用。公证案件已达619件,为1984年的5.4倍;其中经济合同公证596件。
  法律顾问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后,人民群众纷纷向法律顾问处询问有关法律问题。据统计,除1982年尚未开展业务外,三年来都有大批群众及企、事业单位聘请了法律顾问或进行咨询。
  1983年,办理民事代理案件8件,非诉讼案件11件,为群众代写法律文书21件,解答法律咨询98件,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39人次。
  1984年,办理民事代理12件,非诉讼案件5件,刑事辩护1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30件。解答法律咨询544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507人次,处理群众来信59件,为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3处,帮助避免经济损失80240元。
  1985年,办理民事代理16件,非诉讼代理6件;办结民事诉讼代理20件,非诉讼6件。接受企、事业8个单位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群众代书各种法律事务文书66件,接待群众来访571人次,处理群众来信75件。
  法制教育1982年至1983年,县司法机关利用法制宣传橱窗、黑板报、墙报、宣传图画、幻灯、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84年,法制教育正逐步趋于经常化、制度化。
  1985年,全县33所中学全部开设了法制课,全县802所小学全部开设了思想品德课。同年5月,县委培训了负责政法工作的人员207人;各乡(镇)已开办法制宣传员训练班24次,计1700名。初步形成了一支有一定素质的法制宣传骨干力量。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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