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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 类型: 正文
1952年本市各县先后建立检察署,1954年改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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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检察院自1979年5月1日起,对区、县检察院批捕的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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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检察院设批捕、起诉两科,批捕科专门负责公安侦查终结报捕的审查批捕工作,并对公安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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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实施后,滕县检察院于1955年8月,峄县检察院于1955年12月,分别开始履行审查起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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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实施后,滕县检察院于1955年8月,峄县检察院于1955年12月,分别开始履行审查起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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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后,各县检察院开始开展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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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峄县检察院审查判决书(副本)117件,参加法院预审庭活动发现判决不当的3起,向法院提出后,均作了改判。1957年,受理不服判决申诉案件21起,驳回12起,审查起诉书(ffjJ本)9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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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峄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错误裁定的9起案件提出抗议。后法院改判2人,送济宁检察分院办理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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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法纪检察案件主要来自人民告状和政府的监委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当时法纪检察和经济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同属自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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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纪检察案件主要来自人民告状和政府的监委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当时法纪检察和经济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同属自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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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峄县检察院从工矿事故入手,开始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伤亡事故进行了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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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至1959年,峄县检察院共受理贪污案件94起。批准逮捕34人,其中机关干部2人,厂矿职工6人,商业职工1人,基层单位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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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劳改检察,是检察机关建立后最早开展的业务工作之一。1954年峄县监所在押人犯226人。当年12月峄县检察院会同县公安、法院对县监所进行了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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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劳改检察,是检察机关建立后最早开展的业务工作之一。1954年峄县监所在押人犯226人。当年12月峄县检察院会同县公安、法院对县监所进行了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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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3月,原济宁专区第五劳改队归枣庄市所辖,当年关押各类犯人2277人。在劳改犯人中,普遍存有消极情绪,个别犯人甚至放火、搞破坏。全年逃跑犯人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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