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侦查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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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77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侦查监督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
页码: 468-469
摘要: 1978年检察院设批捕、起诉两科,批捕科专门负责公安侦查终结报捕的审查批捕工作,并对公安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关键词: 检察制度 侦查监督

内容

1978年检察院设批捕、起诉两科,批捕科专门负责公安侦查终结报捕的审查批捕工作,并对公安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1980年,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严重违法乱纪2件。1月份审查王xx盗窃一案时被告称,在派出所受审时公安人员实行刑讯,造成右手麻木,不能端碗吃饭,不能拿东西。市中区检察院检察长口头向市中区公安分局提出纠正,公安分局进行了处理。6月,市中区检察院审查盗窃犯宋xx一案时,发现被告宋xx在往讯问笔录上捺手印时右手摇晃,需用左手扶托。经调查,派出所民警及市公安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期间实行刑讯。市中区检察院于8月19日向区公安分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月28日,区公安分局向检察院作了纠正违法书面答复,确认该所民警3人及市公安局2名来所帮助工作的侦查人员,在被告拒不供认的情况下有捆绑、殴打行为,违犯了《刑法》第131条的规定,侵犯了人身权利。按《刑法》第32条规定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所会上检讨。市公安局决定让帮助派出所工作的2人在大会上检讨。市检察院建议,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通报全市公安系统。
  1981年,口头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30次。如薛城区检察院发现区公安分局在侦查阶段以“打流组”的名义长期押人,全年押人30名。检察院多次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杜绝了这类问题的发生。
  1983年,特别自8月份开展“严打”斗争以后,发现和纠正了一些刑讯逼供和体罚人犯的违法行为。如薛城区检察院在审查张xx盗窃案时,发现区公安分局的办案人员有较严重的打骂、体罚、逼供行为,严肃地向区公安分局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分局责成有关人员作了书面检查。
  1985年,检察院对侦查监督克服了怕当“严打”斗争的拦路虎、拌脚石,怕与公安机关搞坏了关系和侦查违法问题难查难定的“两怕一难”思想,积极开展了侦查监督工作。.全年口头或书面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23起。市院在办理王xx等人强奸、流氓一案时,发现公安人员在侦讯中有对被告捆绑、打骂、体罚、使用电警棍等刑讯逼供行为,造成翻供、部分翻供。市院查清事实后,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市公安局对参与此案的人进行了两天整顿,并将检查报告送达市检察院。薛城区检察院在办理赵xx盗窃案时,发现赃物处理清单和领物条是伪造的,失主并未领到失物,并发现公安机关索取赃物保管费。市检察院决定,由区检察院口头向区公安分局提出纠正意见。区公安分局全部作了纠正。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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