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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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78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审判监督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
页码: 473-474
摘要: 1956年,峄县检察院审查判决书(副本)117件,参加法院预审庭活动发现判决不当的3起,向法院提出后,均作了改判。1957年,受理不服判决申诉案件21起,驳回12起,审查起诉书(ffjJ本)91件。
关键词: 检察制度 审判监督

内容

1956年,峄县检察院审查判决书(副本)117件,参加法院预审庭活动发现判决不当的3起,向法院提出后,均作了改判。1957年,受理不服判决申诉案件21起,驳回12起,审查起诉书(ffjJ本)91件。1958年、1959年两年,采取“一员顶三员”、“三长定案、分头去办”等工作方法,监督职能未履行。
  1962年,枣庄市检察院审查纠正法院应判未判的3人。1963年至1965年,审查法院判决书(副本)255件320人,认为判决不当提出纠正意见6件,法院纠正4件,维持原判和未决定各1件。
  1978年重建检察院后,对公安预审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实行监督。1980年,全市发现公安人员侦查违法8起,均进行了口头或书面纠正。樊xx奸淫幼女、拐卖人口案,峰城区检察院审查发现拐卖人口罪供证矛盾。经调查核实,系峰城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伪造拐卖人口证据。检察院提出纠正违法后,公安机关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峰城区法院一庭庭长在开庭审理褚xx奸淫幼女案时,因与办案人意见分歧,趁休庭合议时擅令法警将被告送回看守所,造成庭审中断。检察院依法下达了纠正违法通知书。1981年,通过案件审理,全市发现公安机关预审遗漏罪犯11人,遗漏罪行22条,逮捕7人,未捕4人,起诉法院,全部作了有罪判决。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5起8人违反审判程序的做法,均当庭或休庭后提出纠正意见。如滕县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不经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即开始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依法提出异议,审判长予以纠正,从而使庭审合法。
  1982年,通过审查起诉,全市发现公安机关预审遗漏犯罪分子16人,漏罪38条,纠正公安机关侦查违法20起。如薛城区检察院受理张xx、张xx盗窃案后,发现被告供述“盗窃两个电瓶”被办案人员用笔划去,并捺上手印以示“合法”。经查证属实,及时提出了纠正。滕县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动用赃款1800余元,修理赃物汽车1辆,用于搞基建数日,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作了纠正。还纠正法院违反庭审程序行为2起。峰城区检察院公诉的侯xx、张xx盗窃案,宣判后被告上诉,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区法院没有再开庭就下达了重审判决书。对此,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区法院又重新开庭进行了审理。
  1983年,通过审查起诉,发现并追诉公安机关在预审中遗漏犯罪分子22人,犯罪事实60余条。市中区法院审理孙xx盗窃、流氓一案,原认定被告奸污妇女4名。经审查起诉,又挖出被告强奸妇女8人(未遂3人),奸污妇女7人,狠裹妇女1人的重大犯罪事实。市检察院起诉市中级法院后被判处死刑。1984年,全市通过审查起诉,追诉公安机关预审漏犯19人,挖出余罪82条,改变公安机关案件定性不当78条。对7起构不成卷十四检察志413犯罪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作撤诉处理。还纠正公安机关侦查和法院庭审违法17次。
  滕县公安局移送郭xx一案,滕县检察院审查决定不予起诉后,及时纠正公安机关超期羁押行为。峰城区法院开庭审理陈xx盗窃案时,审判长未让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被告人没有行使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即宣布判决。
  出庭公诉人当庭提出纠正意见,审判长当庭补了两项程序。
  1985年,通过审查起诉,追诉公安机关预审漏犯12人,漏罪19条。改变公安机关原定性39起,口头提出纠正公安机关14次轻微违法和法院4次轻微违法。
  第四节抗诉1956年,峄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错误裁定的9起案件提出抗议。后法院改判2人,送济宁检察分院办理2起。
  1957年,峄县检察院按程序抗诉3起,县法院改判1起,不接受抗诉2起。1958年后,抗议已无条件。
  1964年,枣庄市检察院对市中级法院判刑畸轻的2人,及时提出建议,市中级法院均作了纠正。
  1980年,全市检察院依法抗诉6起,其中原判量刑畸轻2起,畸重1起,有罪判无罪1起,认定事实有出入1起,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市中级法院全部作了改判。1981年,全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7起,全市法院审结5起,改判4起,维持原判1起。市中区检察院公诉高xx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乘公共汽车,因拥挤与他人发生口角,用三角刮刀将他人肝脏刺破,造成内出血1000毫升。一审法院认定轻伤,判高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检察院向法院口头提出抗诉后,法院改判被告有期徒刑5年。滕县检察院对县法院征求意见的8起案件提出建议,量刑时均被采纳。
  1982年,全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案件9起13人,市中级法院均开庭审理,市检察院均出庭支持公诉。1983年,共提出抗诉案件5起,市中级法院改判2起,维持原判2起。
  1984年,依法抗诉4起4人(含上年度抗诉未结2起2人),法院改判1起1人,维持原判3起3人。1985年,依法提出抗诉3起3人,法院改判2起2人,发回重审1起1人。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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