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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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77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批捕
分类号: D916.3
页数: 5
页码: 464-468
摘要: 1952年本市各县先后建立检察署,1954年改为检察院。
关键词: 检察制度 批捕

内容

1952年本市各县先后建立检察署,1954年改为检察院。
  1955年至1960年,峄县、滕县凡决定批捕的人犯,由县检察院提出意见经县委同意后,报济宁检察分院批准逮捕。
  全市从1955年5月开始开展肃清反革命运动,从5月至年底,峄县检察院8个月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人犯6%人,其中反革命案犯46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39人,不批捕89人,退回补充侦查168人。滕县检察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72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14人,不批捕72人,退回补充侦查136人。
  1956年,峄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182人,经审查上呈批捕45人,不批捕67人,退回补充侦查70人。滕县检察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22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51人,不批捕25人,退回补充侦查53人。
  1958年,政法部门打破常规,采取了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部门“联合办案”,“一员顶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三长定案,分头去办”的方法。在“跃进”计划中对批捕的要求是:“一般案件平均每人每天办15起,争取17起;重大复杂案件每天办2起,争取4起;急案随到随批,超时为积案”o1958年1月到11月,峄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1007人(含上年未审结转来的152人),不批捕195人,退回补充侦查56人,在批捕的案犯中,反革命356人,刑事犯372人。全年共逮捕952人,是上年捕人数的3.6倍。逮捕的人犯因原定事实有出入,审查不细,有62人教育释放。滕县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122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82人,不批捕46人,退回补充侦查99人。1959年,停止了“公、检、法联合办案,三长决定”的办案方法,恢复了检察院办案人审查、集体讨论、党委批准上呈的制度,防止了冤、错案的发生。1960年,根据党中央少捕,少杀、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三少”政策,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峄县呈捕的464起案进行复查,查出不应捕和错捕5人,占捕数1%,可捕不捕的有18人,占5%。是年,滕县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59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89人,不批捕164人,退回补充侦查42人。
  1961年至1962年,枣庄市、滕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单设批捕、起诉机构,只有批捕、起诉组的分工。1962年以后建立了批捕起诉科。1961年,枣庄市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674人(含上年转来1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01人,不批捕286人,退回补充侦查159人。在批准逮捕的案犯中,属历史反革命18人,反革命集团2人,抢劫、偷盗、杀人5人,纵火1人,殴打、虐待致死人命案犯6人,反攻倒算、抗拒改造5人,破坏工农业生产、私杀耕畜、投机贩运404枣庄市志57人,贪污犯99人,强奸犯5人,流窜犯罪23人,反动会道门22人,其他58人。犯罪成员成份为: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等四类分子70人,敌伪军、政、警、宪反动社会基础35人,商人14人,工人、农民、学生182人。经对已捕的269名人犯复查发现,事实不清,可捕可不捕的7人,占2.6%,错捕4人,占1.5%,冤案1人,占0.37%。经审查不捕,建议其它处理的286人,其中管制55人,拘留的5人,劳教4人,作其它处理170人,不予处理的52人。滕县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39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23人,不批捕101人,退回补充侦查74人。1962年,枣庄市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案犯233人(含上年转来3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85人(其中省院决定捕44人),不批捕116人,退回补充侦查37人,自查27人。在批捕的案犯中,偷盗36人,反革命集团9人,反革命犯4人,拦路抢劫凶杀犯7人,强奸犯11人,其他18人。经对上半年已捕的20人复查发现,错捕1人,占5%。对不捕的重点复查36人,其中应捕未捕的1人,占5.6%。当年6月至10月,市院和各区院共同组成16人的案件复查组,对104起案件(其中外转58起,在押未决7起,死亡7人,逃跑1起,捕后释放35起)进行复查,认为原逮捕正确的81起,占77.9%,冤错案23起,占22.1%。在捕后释放的35起中,冤错案19起,占54.3%0滕县检察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15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4人,不批捕34人,退回补充侦查21人。7月至11月,共复查各类案件36起41人。复查认为正确的33起38人,占92.7%;预审事实有变化的3起3人,占7.3%a1963年3月开始,改变了捕与不捕的案件一律由市委政法领导小组决定的内批制度,初步规定生产大队长、支部书记以上的干部、小学教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名人士、劳动模范、人民代表、统战对象以及集团性的案件,市院拿不准的案件,公安对不批准逮捕有意见的案件,一律报党委决定。这一制度的实行,缩短了办案时间,有利于及时打击犯罪。1963年1月至11月,市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291人,上年转来6人,自查退查补回及不捕有意见的64人,计受理361人。经审查决定逮捕178人,不捕110人,退回补充侦查54人,自查119人。在批准逮捕的人犯中,反革命47人,占批捕数的26.4%,其中历史反革命13人,反革命集团7人,反动会道门5人,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6人,地、富分子9人,其他7人;刑事案件131人,占73.6%,其中盗窃犯罪54人,强奸犯18人,凶杀犯7人;“五类,,分子作案31人,占17.4%。经复查发现,冤案2人,错案9人,可捕可不捕的3人,占批捕数的7.8%0滕县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22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30人,不批捕27人,退回补充侦查68人。1月至8月,共复查各类案件100起140人。复查认为正确的%起135人,错捕5起5人。枣庄市人民检察院还从1963年开始实行制作阅卷笔录制度,全年制作阅卷笔录157份。1964年,枣庄市、滕县人民检察院紧密配合社会主义教育和“五反”运动,认真贯彻了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指示,市检察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16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24人,占受理数的76%,不批捕27人,占16%,退回补充侦查12人,公安撤回2人,未结2人。在批捕的案犯中,反革命25人,刑事犯99人。刑事犯中属凶杀2人,流氓强奸33人,盗窃43人,投机倒把10人,其他11人。滕县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19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31卷十四检察志405人,不批捕1人,退回补充侦查63人。当年,力、案质量有所提高。如苑xx案,公安局认定被告偷炸药、雷管,并持刀行凶而报捕。经调查,炸药、雷管系被告在煤矿干工时拾的,且己失效;持刀行凶系苑xx与其弟媳通奸,被告干涉,苑怀恨在心,捏造事实并伙同他人将被告父子毒打。在去公社评理时,被告怕途中再遭毒打,便拿了一把斧头以备自卫,并未行凶。检察机关以事实为根据,避免了一起冤案。
  1965年,枣庄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依靠群众专政,依靠群众办案,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79人(含上年未结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9人,占受理数的75.64%,不批捕19人,占23%,年终未结1人。在批捕的案犯中,属现行反革命6人,历史反革命4人,叛国投敌2人,凶杀犯3人,强奸犯25人,盗窃犯7人,投机倒把犯3人,其他9人。滕县检察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7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7人,不批捕13人,退回补充侦查12人。自1964年至1965年1月,共复查各类案件56起66人。复查认为正确的50起60人,占90.9%;事实不清2起2人,占3%;错案3起3人,冤案1起1人,占6.1%。富农王xx倒算一案,原认定被告倒算处理归公房屋3间,批准逮捕。经复查证实,所谓倒算的3间房系土改时被告的公爹自愿献给村里做办公室。1958年生产队因办公需要,动员被告将原住的6间房让出,搬进前献出的3间屋内居住。1960年此屋倒塌后,被告将房料用掉,以此认定“富农倒算”,造成冤案。
  1966年9月8日,枣庄市公安、检察、法院“三长”联合签署给中共枣庄市委的报告中指出,共逮捕各种刑事案犯61人,其中强奸犯24人。7,8月共逮捕各类现行犯罪分子46人。至此,枣庄市人民检察院中断了批捕工作,由“军管会”代行。滕县检察院是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6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0人,不批捕1人,退回补充侦查1人。
  1978年重建检察院后,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建立批捕机构,履行批捕职能。11月至12月,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4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7人,不批捕15人,退回补充侦查3人,年终未结8人。在批捕的人犯中,反革命1人,放火犯1人,诈骗犯1人,强奸犯8人,迫害下乡知识青年犯1人,破坏军婚犯1人,重大事故犯1人,违法乱纪致死人命犯2人。1979年5月开始,一般刑事案件由各区县检察院批准,市院直接批捕重大案件。至年底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27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06人,不批捕41人,退回补充侦查22人,公安撤回3人。在批捕的人犯中,反革命2人,杀人犯12人,抢劫犯8人;强奸犯42人,放火犯2人,盗窃犯80人,流氓犯6人,伤害犯15人,诈骗犯4人,交通肇事6人,其他29人。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开始实施,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44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60人,不批捕49人,退回补充侦查31人,公安撤回9人。在批捕的案犯中,反革命1人,杀人犯10人,抢劫犯2人,放火犯1人,强奸犯64人,流氓犯6人,盗窃犯192人,伤害犯14人,诈骗犯13人,交通肇事18人,其他39人。针对“两法”刚开始实施,办案人员新调入检察机关的占80%和业务生疏等特点,加强了组织指导。
  对1月至9月份所办案件组织力量进行了2次复查,发现该捕未捕的2人,并及时作了批捕决定。
  1981年,全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反革命、杀人、放火、抢劫、406枣庄市志强奸、爆炸等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62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了508人,不批捕50人,公安撤回18人,退回补充侦查52人。在批捕的案犯中,“六类”犯罪分子192人,占批捕数的37.8%。错捕9人(内有公安撤销案件4人),批捕准确率为98.31%。发现公安漏报5人,均已捕。不批准逮捕而公安要求复议的3人,经复议批捕2人。自查100人。
  平均每案3.5天办结。拘留转捕的163人,3天内办结159人,超时限的4人。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恶性杀人案件18人(判处死刑8人,死缓6人,无期徒刑4人),除1起是48小时内作出批捕决定外,其余均在24小时内作出批捕决定。如李xx杀人一案,市院检察长,刑一科长亲自参与公安的现场勘查,并派一人与公安一起预审,搜集核实证据,提前阅卷,受案后仅用20个小时即作出批捕决定。1982年,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六类”犯罪活动的方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83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56人,批捕率为87.35%,不批捕95人,退回补充侦查70人,公安局撤回12人,拘留转捕224人,占批捕数的34.1%;“六类”罪犯242人,占36.9%;经济犯罪73人,占11.13%。错捕5人,批捕准确率为99.24%0漏捕2人。’公安机关漏报检察追捕9人,要求复核复议的9人,复核复议后决定追捕1人。自查110人。携卷调查复核案件133人,取证材料143份,防止错捕8人。
  1982年8月3日,在滕县荆河西沿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经现场勘查,认定死者为该县城关镇滕东大队社员史xx。公安局侦查后认为凶手系与史长期通奸的张xx。经审讯张供认不讳,公安机关要求批准逮捕。滕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发现疑点较多。张交待作案手段、埋尸方位及死者穿着虽与现场相符,但现场已在群众中公开,不能轻信。张交待在其家作案后移尸掩埋,但未发现任何作案痕迹。张交待其匿藏死者衣物的几处地点均查无所获。经查证实,张与死者通奸多年,为达与死者长期同居之目的,史被害的当晚,二人曾预谋出走,但因意见不一而发生争吵,后即和好并发生了两性关系。根据上述事实,办案人员认为,尽管张已供认但仍不能认定。
  滕县检察院在作出不批捕决定的同时,与公安办案人员共同分析案情,拟定了新的侦查方案。结果表明:杀死史xx的凶手系犯贪污罪的史xx。史x x为灭口将其亲妹妹杀死,而张xx则是因“感情”难舍,甘愿与史xx同死而供认。1983年把打击的重点指向“七类”犯罪分子,即:流氓团伙分子;流窜作案分分子;杀人、放火、爆炸、强奸、投毒、贩毒、抢劫和重大盗窃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和老鸭儿;反动会道门骨干分子;劳改逃跑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及解除劳教人员、通辑在案的犯罪分子;书写反革命传单、匿名信的通敌挂钩反革命分子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江青反革命集团”残余分子。自8月6日至12月底,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1727人,审结166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526人,批捕率为91.76%0不批捕60人,错捕15人,批捕准确率为99.02%。拘留转捕74人,占批捕数的4.84%,追捕28人,占批捕数的1.83%。退回补充侦查53人,公安撤回24人,公安要求复议复核7人,复议后决定批捕4人,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2058人,审结199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763人,其中“七类”犯罪分子1534人,占批捕数的87%,重大案犯684人。
  1984年,开展“严打”第二战役。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1293人,审结11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卷十四检察志4071012人,批捕率为85.69%,不批捕169人,错捕14人,批捕准确率为98.62%。在批捕的案犯中“七类,,案犯533人,重大案犯279人,青少年犯罪451人,占批捕数的44.56%。参与公安勘查现场34起,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报捕86人,发现不具备批捕条件建议补查89人。在审查批捕中发现漏犯追捕22人。
  1985年,是“严打”斗争继续深入开展的第三年,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699人,审结69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54人,占批捕数的79.3%,不批捕95人,占13.66%,退回补充侦查38人,公安机关撤回8人。“七类”罪犯326人,占批捕数的40.8%。在批捕的案犯中,反革命1人,杀人犯20人,放火犯4人,盗枪犯1人,伤害犯29人,强奸犯123人,盗窃犯241人,抢劫犯6人,诈骗犯17人,流氓犯44人,窝、销赃犯17人,破坏电力设备犯14人,交通肇事8人,其他29人。青少年犯罪283人,占批捕数的51.1%。错捕4人,批捕准确率为99.28%。全年追捕漏犯7人。
  随着“严打”斗争的深入开展,市院加强了调查研究。对区、县院所办案件做到了“一季一回头”,反馈性地采取措施,批捕准确率明显提高。市检察院及山亭、峰城、市中检察院批捕准确率均达100%。对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699人全部进行了复核,共复核证据1039件。每案平均3.35天办结,“七类”案件平均3.85天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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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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