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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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78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审查起诉
分类号: D916.3
页数: 6
页码: 469-474
摘要: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实施后,滕县检察院于1955年8月,峄县检察院于1955年12月,分别开始履行审查起诉职能。
关键词: 检察制度 审查起诉

内容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实施后,滕县检察院于1955年8月,峄县检察院于1955年12月,分别开始履行审查起诉职能。
  1955年,峄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12人,经审查决定起诉7人,退回补充侦查4人,继续审查2人。起诉后,退查1人,其余6人均作了有罪判决。
  滕县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34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230人,退回补充侦查115人。1956年至1957年,峄县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408人,经审查决定起诉252人,退回补充侦查106人,不起诉33人,免诉2人(当时对不诉和免诉概念不明)。不应起诉而起诉的38人,其中判无罪的19人,撤诉6人,退回补充侦查30人。滕县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718人,经审查决定起诉547人,不诉46人,免诉5人,退回补查125人。王xx杀人一案原认定,被告于1947年卷十四检察志4094月犯有杀害民兵2人、带人拿走民兵步枪26支、打罚妇女干部等罪行。起诉法院后,法院以证据不足而退查。滕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不辞辛苦,先后调查了24个村庄,走访几十户几十名群众,收集了大量证据,最后终于查清了王xx的犯罪事实。重新起诉法院后,法院依法判处王xx有期徒刑8年。
  1958年,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部门实行“联合办案”、“一员顶三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三长定案,分头去办”,以及就地破案,就地逮捕、就地宣判、马上送劳改队的方法。1月至11月,峄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738人,上年未审结转本年13人,共751人。经审查决定起诉710人,不诉9人,退回补充侦查32人。
  起诉法院的案犯,法院作有罪判决的744人,退回补充侦查4人,撤诉1人。滕县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1123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032人,不诉14人,退回补充侦查77人。
  1959年,党中央提出“三少”的方针。1月至n月,峄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387人,审结406人(包括自办案件和退查后又起诉的)。‘经审查决定起诉371人,占审结数的93.4%,不起诉11人,占2.8%,自侦免诉1人,占0.25%。未审结5人,退查27人。起诉法院的371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8月份以后,对被告人做到了百分之百的提审,对重点有疑异的案件深入群众进行核查。姜xx反革命案,通过调查排除了姜抓捕3名革命同志、参与杀害4名村干部和抢粮2万斤的犯罪事实,经县委同意予以释放,避免了错案。对上半年起诉的205名案犯全部进行了复查,认为判决正确和基本正确的192人,占93.66%,判刑畸轻畸重的8人,占3.9%,不应判而判的3人,占1.46%,事实不清2人,经审查漏犯2人,占1.95%。滕县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491人,漏查决定起诉477人,退回补充侦查14人。
  1962年,市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11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00人,其中偷盗犯46人,强奸犯12人,反革命犯7人,凶杀犯3人,抢劫犯3人,轮奸犯2人,投机贩运犯7人。不起诉5人,退回补充侦查15人。起诉法院的案件,法院作有罪判决的99人,有罪判决率为91.76%;无罪判决1人,占0.92%;教育释放8人,占7.4%。滕县检察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120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13人,退回补充侦查7人。
  1965年,市检察院受理并审结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94人(含上年未结12人),经审查决定起诉82人,免诉6人,退回补充侦查5人,公安撤回1人。在决定起诉的案犯中,历史反革命5人,现行反革命11人,凶杀3人,盗窃16人,流氓强奸24人,打击报复6人,投机倒把7人,其它10人。法院作有罪判决的109人,占审理数的87.2%,免予刑事处分14人,占11.2%,无罪释放2人,占1.6%。滕县检察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79人,经审查决定起诉52人,不诉6人,退回补充侦查13人,撤诉8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检察职能不能正常履行。
  1978年重建检察院后,枣庄市、区县检察院建立起诉科,专门负责公安机关预审终结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1979年,全市各级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99起235人,审结167起196人,起诉法院154起179人,免诉12起16人,不诉1起1人。公安撤回7起7人,退查16起21人,年终未结9起11人,法院作有罪判决76起84人,免予刑事处分9起 ‘12人,无罪判决3起3人,退查12起13人,撤诉4起4人。有50起63人未判决。1980410枣庄市志年,全市各级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368起490人,审结292起397人。起诉法院1276起975人,免诉16起18人,不诉4人,退查51起66人。
  公安撤回7起7人,年终未结18起21人。
  法院作有罪判决238起319人,免予刑事处分2起11人,判决无罪1起1人,未审结4起8人。撤诉3起4人,法院退补28起32人。同年决定区、县院凡免诉、不诉的案件一律报市院批准后执行。全年审查区、县院备案的起诉、免诉、不诉书627份。
  1981年,全市各级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件394起550人,审结329起453人。经审查决定起诉307起414人,免予起诉21起37人,不予起诉1起2人。退查41起50人,公安机关撤诉4起6人,年终未结20起41人。法院作有罪判决283起389人,免予刑事处分2起10人,无罪判决2起2人。
  1982年至1984年,全市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认真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开展了“严打”斗争。1982年,全市各级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490起747人,审结427起656人。经审查决定起诉396起592人,免予起诉2854人,不予起诉3起10人。退查37起52人,公安撤诉6起8人,年终未结20起31人。起诉的案件属“六类”案件149起232人,占起诉案件的37.6%。属经济案件63起86人,占起诉案件的15.9%。复核、补充侦查所办案件材料660份,平均办案时间为18.6天,最快3天,无超法定时限的案件,做到了准确、及时、合法。起诉法院审结345起512人,作有罪判决311起197人,免予刑事处分4起15人,退查9起16人。全年审查备案法律文书406份。对免诉、不诉和起诉后法院判免予刑事处分的55人,调卷作了全面复查,发现免诉不当的3人,其中应起诉的1人,应不诉的2人,市检察院决定予以纠正。法院判处13人犯免予刑事处分,均适当。1983年,全市各级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1128起1844人,审结1048起1684人。决定起诉1021起1611人,免诉21起53人,不诉6起20人。年终积存60起64人。8月“严打”斗争开始后,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852起1372人。法院作有罪判决800起1257人。
  其中一审判处死刑69人,死缓10人,无期徒刑64人,判处免予刑事处分2起7人,判处无罪3人。“严打”斗争以后的起诉准确率为100%。办案中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依法办事。如公安局移送起诉李xx等15人反革命、流氓、强奸案,提审发现有4个被告推翻原供,证人推翻原证。经深入调查发现,4个被告原供系刑讯逼供所得,证言也是按供词提供。据此,对4名被告依法不予起诉。“严打”开始后,受理团伙案件多,办案中注意分清主次,区别对待。如在办理彭xx、李xx组织、利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一案时,注意把利用会道门的复辟活动同封建迷信、宗教信仰区别开来,把首犯、骨干同道众区别开来,对6名一般道徒,依法作出不诉的决定,起到了办一案教育一片,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效果。1984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992起1373人,审结895起1228人,决定起诉829起1119人,免予起诉59起91人,不予起诉7起18人。公安机关撤诉7起7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8起93人,年终积存32起45人。法院作有罪判决710起1028人,无罪判决9起4人。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对投案自首和有立功表现的80名人犯起诉法院后建议从轻或从宽处理,对卷十四检察志41121名作了免诉处理。1984年自行补充侦查核实材料2640余份,帮助区县检察院解决25起疑难案件,属定性不准的6起,起诉与免诉不准的13起,上呈市院起诉的6起。在工作中发现,有的从批捕到起诉由办案人一包到底,这样做虽然解决了“快”的问题,但失去相互制约的作用,出现了错诉6人。不诉和判无罪的均系上半年所办案件。如翟xx强奸案,检察院认定,被告于1982年11月的一天上午8时许和1983年春节后的一天上午8时许,借故到女青年工人张xx宿舍,先后两次将其奸污。滕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5年,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滕县法院以强奸罪证据不足,宣判无罪。滕县检察院拟抗诉,市院决定不抗诉。
  1985年,全市受理公安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478起643人,审结417起561人。决定起诉388起515人,免予起诉32起51人,不予起诉3起3人。公安机关撤诉6起6人,取保候审1起1人。法院审理348起460人,有罪判决382起501人,无罪判决1人。全市共复核材料754份,补查材料1015份。市院对32起疑难案件及时进行了处理。起诉准确率达95.7%0自1981年至1985年,市检察院对72名死刑犯执行死刑进行了临场监督。
  第二节出庭支持公诉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后,各县检察院开始开展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1956年,峄县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4次,占起诉数的2.5%。参加法院预审庭19次。1957年,出庭支持公诉72次84人,出庭率为95.46%。就地支持公判13次20人。1958年,对744起起诉案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诉。1961年,市法院共开庭217次,、审理343人,其中就地开庭158次,审理219人,市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214次,占开庭数的98.6%,支持公诉3392人,就地出庭支持公诉157次217人,并发表公诉词。
  1962年,市法院开庭审理32次97人,其中就地开庭13次24人。市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31次95人。1963年1月至11月,出庭支持公诉41次,占法院开庭数的97.6%。配合法院组织公判会8次,听众最多者达7000余人。1964年至1965年,市法院开庭56次,审理案犯157人,检察院均出庭支持公诉。
  1978年重建检察院后,全市检察院由起诉科负责出庭支持公诉。1979年,全市检察院共出庭支持公诉68起74人,发表公诉词38篇。1980年,出庭支持公诉230起307人,发表公诉词176篇,出庭率为%.64%0市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均出庭支持公诉,并发表公诉词。
  1981年开始,开展二审出庭支持公诉。
  是年,全市法院开庭审理案件292起404人(其中二审1起1人),全市检察院均出庭支持公诉,并发表公诉词270篇,71000余名听众受到法制教育。1982年,全市法院开庭审理362起534人,其中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21起42人,二审开庭9起13人,全市检察院均出庭支持公诉。
  1983年,全市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院均派人出庭支持公诉,并发表公诉词或公诉发言821篇,受教育群众达70000余人次。公诉刘xx等5人盗窃团伙案时,主犯刘xx拒不认罪,公诉人当庭揭发,严肃批驳,使被告理屈词穷。当5个被告不供认在作案中所起的作用时,又进一步对其揭发,使被告人低头认罪。1984年,全市法院共开庭审理741起1066人,检察院均出庭支持公诉,并发表公诉词或公诉发言734篇。受教412枣庄市志育群众达18万人次。市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张xx故意杀人一案,在法庭上除揭露罪犯杀死6岁儿童的罪行外,还针对农村因民事纠纷酿成凶杀案件多的事实,进行法制宣传。
  1985年,全市法院共开庭审理392起514人,检察院均出庭支持公诉,并发表公诉词。受教育群众达106000余人。公诉张x交通肇事一案,法院在开庭前及律师在开庭中,都提出驾驶员张xx让无证人员张x开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认为,张xx让张义开车,负有一定责任,但他在客观上没有犯罪行为,让张x开车是张犯罪的条件,不是犯罪原因,他们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法院只对张x以犯有交通肇事罪作有罪判决。
  第三节审判监督1956年,峄县检察院审查判决书(副本)117件,参加法院预审庭活动发现判决不当的3起,向法院提出后,均作了改判。1957年,受理不服判决申诉案件21起,驳回12起,审查起诉书(ffjJ本)91件。1958年、1959年两年,采取“一员顶三员”、“三长定案、分头去办”等工作方法,监督职能未履行。
  1962年,枣庄市检察院审查纠正法院应判未判的3人。1963年至1965年,审查法院判决书(副本)255件320人,认为判决不当提出纠正意见6件,法院纠正4件,维持原判和未决定各1件。
  1978年重建检察院后,对公安预审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实行监督。1980年,全市发现公安人员侦查违法8起,均进行了口头或书面纠正。樊xx奸淫幼女、拐卖人口案,峰城区检察院审查发现拐卖人口罪供证矛盾。经调查核实,系峰城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伪造拐卖人口证据。检察院提出纠正违法后,公安机关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峰城区法院一庭庭长在开庭审理褚xx奸淫幼女案时,因与办案人意见分歧,趁休庭合议时擅令法警将被告送回看守所,造成庭审中断。检察院依法下达了纠正违法通知书。1981年,通过案件审理,全市发现公安机关预审遗漏罪犯11人,遗漏罪行22条,逮捕7人,未捕4人,起诉法院,全部作了有罪判决。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5起8人违反审判程序的做法,均当庭或休庭后提出纠正意见。如滕县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不经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即开始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依法提出异议,审判长予以纠正,从而使庭审合法。
  1982年,通过审查起诉,全市发现公安机关预审遗漏犯罪分子16人,漏罪38条,纠正公安机关侦查违法20起。如薛城区检察院受理张xx、张xx盗窃案后,发现被告供述“盗窃两个电瓶”被办案人员用笔划去,并捺上手印以示“合法”。经查证属实,及时提出了纠正。滕县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动用赃款1800余元,修理赃物汽车1辆,用于搞基建数日,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作了纠正。还纠正法院违反庭审程序行为2起。峰城区检察院公诉的侯xx、张xx盗窃案,宣判后被告上诉,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区法院没有再开庭就下达了重审判决书。对此,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区法院又重新开庭进行了审理。
  1983年,通过审查起诉,发现并追诉公安机关在预审中遗漏犯罪分子22人,犯罪事实60余条。市中区法院审理孙xx盗窃、流氓一案,原认定被告奸污妇女4名。经审查起诉,又挖出被告强奸妇女8人(未遂3人),奸污妇女7人,狠裹妇女1人的重大犯罪事实。市检察院起诉市中级法院后被判处死刑。1984年,全市通过审查起诉,追诉公安机关预审漏犯19人,挖出余罪82条,改变公安机关案件定性不当78条。对7起构不成卷十四检察志413犯罪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作撤诉处理。还纠正公安机关侦查和法院庭审违法17次。
  滕县公安局移送郭xx一案,滕县检察院审查决定不予起诉后,及时纠正公安机关超期羁押行为。峰城区法院开庭审理陈xx盗窃案时,审判长未让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被告人没有行使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即宣布判决。
  出庭公诉人当庭提出纠正意见,审判长当庭补了两项程序。
  1985年,通过审查起诉,追诉公安机关预审漏犯12人,漏罪19条。改变公安机关原定性39起,口头提出纠正公安机关14次轻微违法和法院4次轻微违法。
  第四节抗诉1956年,峄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错误裁定的9起案件提出抗议。后法院改判2人,送济宁检察分院办理2起。
  1957年,峄县检察院按程序抗诉3起,县法院改判1起,不接受抗诉2起。1958年后,抗议已无条件。
  1964年,枣庄市检察院对市中级法院判刑畸轻的2人,及时提出建议,市中级法院均作了纠正。
  1980年,全市检察院依法抗诉6起,其中原判量刑畸轻2起,畸重1起,有罪判无罪1起,认定事实有出入1起,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市中级法院全部作了改判。1981年,全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7起,全市法院审结5起,改判4起,维持原判1起。市中区检察院公诉高xx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乘公共汽车,因拥挤与他人发生口角,用三角刮刀将他人肝脏刺破,造成内出血1000毫升。一审法院认定轻伤,判高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检察院向法院口头提出抗诉后,法院改判被告有期徒刑5年。滕县检察院对县法院征求意见的8起案件提出建议,量刑时均被采纳。
  1982年,全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案件9起13人,市中级法院均开庭审理,市检察院均出庭支持公诉。1983年,共提出抗诉案件5起,市中级法院改判2起,维持原判2起。
  1984年,依法抗诉4起4人(含上年度抗诉未结2起2人),法院改判1起1人,维持原判3起3人。1985年,依法提出抗诉3起3人,法院改判2起2人,发回重审1起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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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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