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备案审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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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77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备案审查
分类号: D916.3
页数: 1
页码: 468-468
摘要: 枣庄市检察院自1979年5月1日起,对区、县检察院批捕的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关键词: 检察制度 备案审查

内容

枣庄市检察院自1979年5月1日起,对区、县检察院批捕的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1980年,备案审查404件,发现该捕未捕的2人。流窜盗窃犯朱xx,伙同耿xx在薛城偷鸡时被巡逻的民兵抓获。朱、耿在被押送公安派出所途中,乘机抓住一民兵的枪不放,另一民兵帮助夺向。区检察院认为偷鸡数量不大,夺枪情节轻微,决定不捕。市检察院审查发现后,认为夺枪本身情节严重,责成区检察院重新研究,后决定批捕。
  1981年,备案审查554件,纠正错捕2人,应捕未捕1人,错捕的2人,均是因坚持原则不够所致。如错捕吕xx一案。被告长期上访,有时言词偏激,有错误。市院审查发现批捕不当,提出纠正,县院未能执行,结果酉良成错案。
  1982年,备案审查749件,批捕准确率达99.24%,比上年上升了0.37%01983年,备案审查1985件。当年8月开始“严打”斗争后,由于批捕量大,时间要求紧,简化了备案手续,只填写备案审查表和送审检察卷。全年错捕23人。
  1984年,备案审查1154人,纠正错案3起6人。张xx盗窃案,原认定被告作案16起,盗窃现金1558元,粮票1530斤,物资一宗,油票59斤。但不满16周岁,区院决定不捕。市院审查认为,被告满14周岁以后作案15起,持续作案时间长达两年之久,盗窃现金数额较大,已构成惯窃罪,决定批准逮捕。
  1985年,备案审查679件,防止漏捕2人。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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