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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0005 条 78 / 1334
1156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 类型: 正文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在千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殡葬习俗,即死后进行水葬和天葬,高僧活佛进行火葬,对夭亡的幼儿或传染病死者,则进行很少有的土葬。
1157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 类型: 正文
玛曲县地处甘、青、川三省交界地带,外流人员较多,成份复杂。因此,收容自流人口,是当时巩固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项重大举措。但玛曲开展该项工作较迟,是从1962年开始的,当年县民政科组织人员对全县自流人口采取收容救济,有病治病,教育改造,...
1158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 类型: 正文
从1955年6月建政开始,玛曲县的优抚工作才得以全方位的开展,除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时,县直党政机关组织各部门和各界群众对当地驻军以及烈军属进行节日祝贺和慰问外,还征求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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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介绍玛曲县部落司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安公等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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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 类型: 正文
1958年8月以前,河曲地区始终处在“政教合一”制度的统治之下,具体分为两种形式,即欧拉、卓格尼玛流官制与“三乔科”(包括曼日玛、阿万仓、齐哈玛、上下乃日玛、采日玛6部)、麦科、木拉、西合强等世袭土官制,从而形成了半封建半奴隶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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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 类型: 正文
欧拉、卓格尼玛流官制部落,系夏河拉卜楞寺院诸多直属部落之一,其部落“郭哇”(头人)一般由夏河拉卜楞寺院嘉木样活佛的卫士充任,兰年一换,为部落内最高的行政长官,全权负责部落内的行政、司法、治安等,同时部落内设有“格日岗奥”即“头人会议”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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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 类型: 正文
玛曲地区的“三乔科”(曼日玛、阿万仓、齐哈玛、上乃日玛、下乃日玛、采日玛6部)、麦科、木拉、西合强,均以世袭土官制的部落形式存在,宗教上归属拉卜楞寺院。部落内土官父死子继,享受生杀予夺的大权,所有的民事、刑事案件,均由土官凭个人好恶裁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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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 类型: 正文
拉卜楞寺议仓主要处罚有:罚金、体罚、宗教惩罚等。郭哇、土官主要处罚有:“开口钱”、调解钱或“吃头”、赎罪钱(藏语叫“赤卡阿及唐巴”)、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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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 类型: 正文
1957年玛曲县第一个审判机构一县临时人民法庭成立,从此结束了玛曲土官、头人凭个人意志进行审判的历史。1959年1月1日,碌曲、玛曲合并为洮江县时,玛曲县临时人民法庭正式改称玛曲法庭,具体分管玛曲地区的刑事及民事审判工作,行政业务归洮江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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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 类型: 正文
1957年玛曲县第一个审判机构一县临时人民法庭成立,从此结束了玛曲土官、头人凭个人意志进行审判的历史。1959年1月1日,碌曲、玛曲合并为洮江县时,玛曲县临时人民法庭正式改称玛曲法庭,具体分管玛曲地区的刑事及民事审判工作,行政业务归洮江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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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 类型: 正文
1957年玛曲县临时人民法庭成立,开始了玛曲县的刑事审判工作。1958年玛曲发生“反革命武装叛乱”后,县人民法庭根据需要集中开展了刑事审判工作。1959年11月,玛曲县人民法院按照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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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 类型: 正文
玛曲县人民法院对不同时期所判处的刑事案件,按照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政策,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先后对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扩大化的案件,“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多次复査。
1168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 类型: 正文
1981年1月,根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玛曲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历届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检察长、检察员由检察长提名报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检察院遂成为独立执法机关。1990年8月,检察院正式下设三科一室,即刑事检察科、贪污贿赂检...
1169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 类型: 正文
1962年1月1日,玛曲县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检察工作受到冲击,1968年7月20,县人民检察院在“造反派”“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陷于瘫痪,工作被迫停顿。同年8月22日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以后,于9月4日...
1170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 类型: 正文
1962年1月1日,玛曲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以后,开始受理批捕业务,3月开办审查起诉工作。当时审査起诉工作遵循“检察员个人阅卷,集体研究,院领导审阅,中共司法党组批准,最后由中共玛曲县委决定”的原则,并报甘南州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批捕人犯,因此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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