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案件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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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玛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16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案件复查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5
页码: 651-655
摘要: 玛曲县人民法院对不同时期所判处的刑事案件,按照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政策,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先后对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扩大化的案件,“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多次复査。
关键词: 案件复查 审判工作

内容

玛曲县人民法院对不同时期所判处的刑事案件,按照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政策,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先后对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扩大化的案件,“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多次复査。
  一、平叛、反封建斗争案件的复查
  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中,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没有坚决贯彻“军事清剿、政治争取和发动群众相结合”的方针;没有区别正常的宗教活动、民族习俗同宗教特权和剥削制度的界限,发生了较为严重的错捕、错判、错斗、错没收、错戴帽子、错管制的现象。从60年代初,县人民法院在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的配合下,根据省、州、县的统一部署,对于平叛和反封建斗争中的案件,前后进行了五次复査。
  第一次复查:1961年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复査清理小组“关于复査清理案件的工作计划”和甘南州公、检、法联合转发的“关于复査清理案件的安排意见”,中共玛曲县委成立复査清理办公室,主要对1962年前逮捕判刑(含管制)的案件进行复查清理;其次是对刑满、提前释放、错戴帽子的案犯予以复査落实政策。
  第二次复查:1962年7月1日碌曲、玛曲两县分县时,县人民法院对押在碌曲县看守所的43名人犯进行了复査。
  第三次复查:1963年由县公、检、法三家组成复査办公室对全县从1958年〜1962年捕办的各种反革命等刑事案件进行复查清理。此次共复查案件65件65人,维持原判48件,48人,量刑畸重改判2件2人,经教育提前释放15件15人;其次对1958年来逮捕的13名民主中上层人士也进行了复査。除青海省法律机关逮捕1名外,尚余的12人中,已有3人死亡。经复查均属一般问题免予刑事处分释放3人,宣告无罪释放3人,刑满释放3人,后因统战工作需要摘除帽子的2人;同时在复查清理中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全县各乡一次宣布摘除帽子1226人。
  第四次复查:遵照中共中央(1978)23号和78号文件精神,在中共玛曲县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县公安局和县人民法院为主抽调专干7人组成政法专案组对平叛、反封建斗争中处劳动改造的14人予以宽大处理给予公民权。对涉及川西反革命武装新叛的案件中应予平反的进行了平反,应改判的作了改判。
  第五次复查:根据中共中央(1981)51号文件精神,1981年中共甘南州委作出了《关于复查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中扩大化遗留问题的安排意见》,县人民法院又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复查,共复查231件,除维持17件17人外,其余的均予平反处理,占复查案件总数的92.64%。此次复查,对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案件从政治上进行了一次彻底清理,国家拨付专款4.59万元,用于平反落实政策上的经济补助。
  二、“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案的复查
  1978年,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指示,抽调7名工作人员组成专案组,开始对“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案进行复査。复査的主要对象是:在“十年浩劫”中对林彪、“四人帮”所推行的“极左路线”不满,批评“文化大革命”中的错误做法,为刘少奇、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鸣不平,反对或议论林彪、“四人帮”并在刑讯逼供情况下,被迫承认有反革命罪行的,以及因说错了话和打架斗殴,被当做“阶级报复”而被错捕错判的各类刑事案件。
  第一次复査:1978年县人民法院共复査各类刑事案件88件(含重复查数),维持原判决的33件,占复查案件数的37.50%,宣告无罪的23件,占26.14%, 依法改判的32件,占36.36%。
  第二次复査:1981年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肃反政策及民族政策,县人民法院又对历年来审判过的176件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对错捕、错判、错管的均予以平反。
  第三次复査:1987年县人民法院又将近30年来历史遗留的各类刑事案件52件66人,进行了全面复査。经复査平反3件3人,宣告无罪释放13件14人,改判5件11人,维持原判31件38人。同时冤假错案平反后,县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县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进行了大量的善后工作。对原系国家职工的做了妥善安置,并解决其工资待遇、落迁户口等问题;对无工作的适当补发冤狱费解决实际困难。至此县人民法院复査与落实政策工作基本结束。
  案例1:“三•五”纵火烧船案
  1968年3月5日凌晨,玛曲渔场发生纵火烧毁进口捷克机帆船1艘、中型生产船2艘,损失价值约2万余元的重大案件。案发后,由于县上“九二五”总司与“井冈山”间的派性斗争正处于白热化阶段,在未仔细勘查现场的情况下,只着重记录了当时未被烧掉的8艘中型生产船上所丢失的2件救生衣、1个救生圈、五加仑油桶等线索。由于当时县命革委员会尚未成立,案件难度又大等实际,遂向甘南州有关部门汇报了案情,甘南州保卫部接报后派两名侦察员深入发案现场侦查均未破获。同年6月份“军宣队”进驻渔场,7月2日,县公、检、法被“井冈山”“造反派”组织冲击,三机关主要领导被揪斗,依法秉公办案的基础被打破。8月22日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全县即开展“清队”工作。12月26日县上派“工宣队”进驻渔场,并由渔场革命委委会、军管会和工代会三方组成专案组利用“清队”的机会,寻找侦破“三•五”案件的突破口。当时州、县有关领导在极“左”思想和派性的干扰下,专案组认为“渔场是坏人掌权、好人受气”、“渔场革委会要夺权”等等。专案组捕风捉影,用“逼、供、信”等手段,首先将渔场职工苏鸿达拘禁,经过严刑拷打苏被迫承认烧船的同案犯有阮亚寿、刘继生等人,几日后苏死亡,死因不详。这样在刑讯逼供下造成了玛曲县最大的一起冤案。当时渔场共有91人(其中干部19人,工人72人),被牵扯到“三•五”案件的就有51人,占渔场职工总数的56%;牵扯到县机关的8人,共计59人被冠以总后台、二后台、总指挥、放哨看狗、参与策划和知情不报等罪名。玛曲渔场革命委员会7名成员中,除1名军代表外,其余6人均被牵扯,并无辜拘留关押9个多月。该案迫害致死2人,致残5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1970年8月12日,县保卫部在审讯曼日玛地区俘获的12名股匪中,发现“三•五"纵火案的线索,办案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在“重调査研究、重证据”的思想指导下,派人携带案卷分赴四川省若尔盖县等地内査外调,终于从匪穴中查获纵火烧船时丢失的五加仑油桶、救生衣和救生圈等罪证,案件终于破获,使冤案得以昭雪。
  案例2:李乐群“反革命造谣案”
  李乐群,又名李没明,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高中文化程度,1951年参加工作。解放前,曾在国民党军政部38临时医院、138后方医院等处任财助员,三等、二等司药佐、办事员和录事等职务。1941年加入中国国民党。解放后,历任夏河县医院副院长,玛曲县医院大夫,捕前系县防疫站医生。
  1976年“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中,”李乐群在兰州看病期间,因对林彪、“四人帮”迫害老一辈革命家不满,对朋友诉说:“我国的宪法改了又改,老一代的革命家不多了,内部争官夺权,斗争激烈,老头子百年之后要有一次大屠杀的”;“广州开来的列车上有大字报,不是对邓小平的,而是指毛主席的”;“对林彪、刘少奇是批判,对邓小平是大辩论,辩论有反面的,双方为之辩论,名词改了,还不是大批判吗?把老的不要了,一言堂”等等。因而4月24日先被兰州市公安局第一处传讯审查,同月29日被押回玛曲。8月180,被玛曲县公安局正式逮捕,11月25日玛曲县人民法院以“李散布反动言论制造反革命政治谣言,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言论及人身自由。
  1978年2月27日,中共玛曲县委组织部根据中共玛曲县委常委会决定将该案转由法院复查,根据中国共产党“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9月20日经中共玛曲县委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撒销玛法(76)刑字第09号刑事判决书,李乐群无罪释放,补发工资”。9月23日县人民法院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宣布平反,为李恢复了名誉。
  案例3:罗宏诉草老抚养案
  原告:罗宏,男,藏族,现年25岁,甘肃省玛曲县欧拉乡人,小学教员。被告:草老,女,藏族,现年26岁,甘肃省夏河县桑科乡人,牧民。
  第三人:求旦,藏族,现年42岁,甘肃省玛曲县欧拉乡人,干部。
  罗宏与草老于1974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有一男。1978年3月,罗宏去甘南州民族学校就学,草老因与婆家关系不和,留下小孩由其舅父加洋领回。随后草老与求旦恋爱,在去公社领取结婚证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便长期非法同居,罗宏毕业工作后于1980年3月17日以索要孩子抚养费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人民法院在坚持思想教育的前提下,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意见,依据玛曲县牧民群众中基本未能普及贯彻《婚姻法》的实际,准予罗宏与草老解除婚姻关系,对草老与求旦的事实婚姻与重婚问题不予追究责任,并承认其婚姻,同时责成草老付给罗宏所抚养的男孩藏知化抚养费700元。判决后双方无上诉,表示服判。
  案例4:马德明诉尼玛乡政府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玛曲县尼玛乡牧工商联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德明,男,回族,临潭县人。
  被告:玛曲县尼玛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东道,男,藏族,玛曲县尼玛乡人。
  1987年5月13日,尼玛乡乡长东道带领20名尼玛乡“人民代表”强行接管尼玛乡牧工商联合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德明以承包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接管。东道乡长即下令强行接管,并在公司办公室内召开“群众代表”会议,宣布接管人员名单。公司法定代表人、办事员和大部分工人被接管者撵走,接管人员随后无端破坏企业设施,将公司所属的饭馆四间房子拆除,在原准备修建车间的地基上修起宿舍和擅自提高旅社住宿价格一半等。尼玛乡政府非法干预企业自主权的行为给该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原告法定代表人就此向县人民法院提岀诉讼。
  县人民法院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査工作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双方明确了为发展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不断提高经济效益,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对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是完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该承包合同有些条款虽然不完善,但仍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尼玛乡政府单方面决定更换承包人是错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原被告双方为顾全整体利益,尽快解决纠纷,恢复和发展生产,要求有条件地和解。此后双方达成将该公司分为牧工商一公司与二公司的和解协议,企业生产恢复。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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