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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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玛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16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页码: 656-657
摘要: 1962年1月1日,玛曲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以后,开始受理批捕业务,3月开办审查起诉工作。当时审査起诉工作遵循“检察员个人阅卷,集体研究,院领导审阅,中共司法党组批准,最后由中共玛曲县委决定”的原则,并报甘南州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批捕人犯,因此自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前,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报捕人犯的批准数占报捕数的88.7%,不批准数占11.3%;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人犯中起诉到法院的占98.2%,不起诉的占1.8%。
关键词: 玛曲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检察

内容

1962年1月1日,玛曲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以后,开始受理批捕业务,3月开办审查起诉工作。当时审査起诉工作遵循“检察员个人阅卷,集体研究,院领导审阅,中共司法党组批准,最后由中共玛曲县委决定”的原则,并报甘南州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批捕人犯,因此自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前,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报捕人犯的批准数占报捕数的88.7%,不批准数占11.3%;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人犯中起诉到法院的占98.2%,不起诉的占1.8%。
  公检法在“文化大革命”中被砸烂后,刑事检察工作处于瘫痪。1978年6月,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按法定程序开展刑事检察工作。1980年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使刑事检察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正规化。当年批捕人犯总数为公安机关移送报捕人犯的100%,移送起诉案件占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95%,写出公诉词19篇。
  1983一1985年,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斗争中,检察院批捕人犯占公安机关移送报捕人犯的86.6%,起诉被告人占公安机关移送的91.4%,免诉的为8.1%,不起诉的占0.5%,写出公诉词25篇。
  1986一1990年,检察院批捕人犯总数为公安机关移送报捕人犯的96.9%,移送起诉案件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100%,与1983〜1985年的“严打”相比,分别下降45.6%和51.4%。
  1979一1990年,检察院对看守所、收审所行使检察权,进行检察351次,狱政教育58次,通过勤于检察,严格管理,使监所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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