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玛曲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290920020230001164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刑事检察 |
分类号: | D926.32 |
页数: | 2 |
页码: | 656-657 |
摘要: | 1962年1月1日,玛曲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以后,开始受理批捕业务,3月开办审查起诉工作。当时审査起诉工作遵循“检察员个人阅卷,集体研究,院领导审阅,中共司法党组批准,最后由中共玛曲县委决定”的原则,并报甘南州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批捕人犯,因此自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前,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报捕人犯的批准数占报捕数的88.7%,不批准数占11.3%;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人犯中起诉到法院的占98.2%,不起诉的占1.8%。 |
关键词: | 玛曲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检察 |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