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卷 司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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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玛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153
颗粒名称: 第十八卷 司法志
分类号: K294.2
页数: 26
页码: 637-662
摘要: 本文介绍玛曲县部落司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安公等司法工作。
关键词: 玛曲县 司法志

内容

第一章部落司法
  1958年8月以前,河曲地区始终处在“政教合一”制度的统治之下,具体分为两种形式,即欧拉、卓格尼玛流官制与“三乔科”(包括曼日玛、阿万仓、齐哈玛、上下乃日玛、采日玛6部)、麦科、木拉、西合强等世袭土官制,从而形成了半封建半奴隶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流官制部落的司法
  欧拉、卓格尼玛流官制部落,系夏河拉卜楞寺院诸多直属部落之一,其部落“郭哇”(头人)一般由夏河拉卜楞寺院嘉木样活佛的卫士充任,三年一换,为部落内最高的行政长官,全权负责部落内的行政、司法、治安等,同时部落内设有“格日岗奥”即“头人会议”组织,对部落实施统治。一般刑事、民事事务由“郭哇”解决,重大事件提交“格日岗奥”讨论解决,如“格日岗奥”解决不下的,交由拉卜楞寺院议仓解决。
  例如:1957年5月欧拉部落苏乎锐旗下和苏乎娘旗下因复仇发生械斗,死9人的重大纠纷一案解决情况,由此可见流官制部落司法制度之一斑。
  一、发生纠纷的原因
  1937年苏乎锐旗下群众浪吉桃高甫,打死苏乎娘旗下卡秀帐圈乔日的父亲,事发后虽经夏河拉卜楞寺院用旧理旧规调解过两次,但没有彻底地解决问题。1957年5月24日乔日串连卡秀帐圈师老、阿布等10余人,前去为父报仇,在欧拉査夏地方打死浪吉桃高甫、杂栋2人,当日下午夏河拉卜楞寺院派驻苏乎锐的头人东维,愤怒提兵30余人前去复仇,双方发生激战,被卡秀帐圈打死东维头人等6人,卡秀帐圈亦被打死1人。为此,双方旗下纷纷集兵,准备再次械斗,被欧拉工作组及时制止,俄项县长接报后及时赶往欧拉进行调解,虽往返三次,前后达40余天,调解未果。双方旗下一致发电要求夏河拉卜楞寺院议仓大襄佐金巴前来欧拉调解。甘南州人民委员会接报后通知襄佐金巴,并与之交换意见,由襄佐金巴赶赴欧拉处理。
  二、调解经过
  拉卜楞寺院大襄佐金巴来玛曲前,先派夏河拉卜楞寺院大法官次智木等3人于6月27日到达欧拉苏乎娘卡秀帐圈,下令逮捕了乔日、韩错等参与械斗的10余人,两人用一个铁马绊拷锁,同时派群众挖3个深约5尺的地洞,押了起来,由群众轮守,以待金巴。金巴到达后,宣布:(一)根据夏河拉卜楞寺院旧规,犯人每人打1000皮鞭,因卡秀帐圈乔日等挑起事端,加罚500皮鞭,按每日200鞭施行,直到打完为止;(二)罚苏乎娘部落拿出压事钱80个元宝,苏乎锐不同意,罚苏乎锐旗款1000大洋;(三)没收乔日等10人枪马,交给被打死一方。(四)相互罚拿命价,按每人52个元宝(每个元宝作价72个银元),共计522个元宝。死者东维因其为头人,以两个命价赔赏;(五)对逮捕的犯人每人判处徒刑一年,前往夏河地方执行,所有判刑家属,均不得在欧拉居住,要前往指定的桑科、科才一带居牧;(六)此次调解是经甘南州人民委员会黄正清州长同意的,如果谁不遵守,就念经咒死谁。
  调解结束后,金巴从中克扣,每个命价只给30个元宝,东维头人的两个命价,只给1个命价即52个元宝。苏乎锐群众寻问,金巴说:“他是夏河拉卜楞寺院派来的头人,为什么不遵寺规,带人前去打仗?因此,少赔一个命价”。
  第二节土官制部落司法
  玛曲地区的“三乔科”(曼日玛、阿万仓、齐哈玛、上乃日玛、下乃日玛、采日玛6部)、麦科、木拉、西合强,均以世袭土官制的部落形式存在,宗教上归属拉卜楞寺院。部落内土官父死子继,享受生杀予夺的大权,所有的民事、刑事案件,均由土官凭个人好恶裁决,部落内设有公堂、监狱以及各种刑具,如皮鞭、脚镣等。最典型的是上乃玛土官索老,在其住所掘有地穴,供扣押牧民用,有三根大木头撑立的架子,专供吊挂牧民;还有的部落中沿用挖眼、剁手,将牧民捆绑在大雪中,脱掉衣服,用皮鞭拷打,让狗撕咬,甚至冻死的野蛮刑法等。
  土官部落内的民、刑事调解,一般收取开口钱和闭口钱,仅结婚一项,结婚前须征得土官的同意,先缴纳数十元的开口钱,无钱须服劳役补偿。结婚后,另须给土官酬谢费1头牛,2只羊,中途离婚,还须给土官最好的马1匹或牛1头。如果部落中打死了人,凶手家产分三分,给土官一份,死人一份,凶手一份,土官从其赔偿中取其三分之一。各种偷抢盗窃纠纷,照例先拿开口钱,再进行调解。调解费用,双方承担,调解结束后,须给土官再给1头牛或数只羊做为闭口钱。
  第三节处罚
  一、拉卜楞寺议仓主要处罚
  (一)罚金
  1、不论民、刑事案件和案情大小,只要议仓处理,需交“赤卡”(藏语,意为赎罪钱)。罚款多少,视其案情大小而定。钱归嘉木样大囊欠所得。
  2、“哈妥”(蒙古语,直译为硬性的意思),是一种罚款。款数多少不等,根据“赤卡”多少所定。钱归议仓官员所得。
  3、“卡知吉”(藏语,意为开口钱),也是一种罚款。款额不等,视其案情而定。钱归议仓官员所得。
  4、解脚钱。钱归看守人员所得。
  5、案情重大者,没收其全部财产,归嘉木样大囊欠或用于寺院僧众供经供饭。
  6、赔命价。在习惯上,打死人要用钱赔偿。命价不一,各个时期有别,并根据死者的身份决定。在拉卜楞地区一般打死普通人,一个人赔一个命价;打死土官、头人、僧官者,赔5至9个命价;打死僧人1人,赔2个命价。但也有例外。双方打仗,打死人数可以互相抵消,不足者赔款。一般命价由部落、村庄集体负责等等。
  (二)体罚
  1、打屁股:一般用2米长柳条作刑具,轻则50,重则500至1000不等。
  2、钉木桩和坐牢:议仓官员在牧区审案时,案情轻者,将罪犯背捆于木桩上;重者,挖仅能一人站立的土坑,将罪犯带上手铐脚镣,令其站入土坑,名曰土牢。
  4、烙火印:将铁火筒烧红后,在罪犯脸上烙一个圈。
  5、罚劳役:时间长短不定。最重者,终身给大囊欠或寺院服无偿劳役。
  6、判徒刑:时间长短,无明文规定,由议仓官员议定。
  7、僧人犯法有开除寺院者;俗人犯法有驱出部落者等等。
  (三)宗教惩罚
  1、在正月毛兰姆法会上,将罪犯名字写在“査油”(藏语,系一块黑布)上,送鬼时,高声在僧俗群众中宣读,并诅咒:纵令活着也必一事无成。
  2、当有的罪犯认为自己被冤屈时,申诉冤屈的人用吃咒的办法将“周居哇”摆在僧众面前,面对着“周居哇”起誓,然后用嘴吹“周居哇”。敢为者,即为冤屈;否则,予以重处。有的在护法殿内面对佛灯起誓,敢为者起誓毕将佛灯吹熄,当即被释放,案情遂告了结;否则,从严惩处等等。
  二、郭哇、土官主要处罚
  (一)“开口钱”或“揭锅盖钱”(藏语称为“卡介合恰巴”)
  处理纠纷时一般都要交“开口钱”。曼日玛部落少的交两张皮子,多的交白银12一15两。欧拉一般交白洋9元;西合强交白洋10元,取脚镣6元(两项归土官),麻烦钱30元(归小土官),写字钱1张羊皮(归秘书),最后给土官“犯制钱”1个元宝。在阿万仓部落须交5〜10两白银。而且,开口钱可以根据案件的大小,或3倍、5倍、9倍任由土官决定。
  (二)调解钱或“吃头”
  郭哇在处理纠纷时所吃、用的钱或物,一般看纠纷大小交土官。在曼日玛小纠纷双方各交羊1只,酥油10斤,炒面25斤,大茶3斤或白洋6元;大纠纷交牛1头,酥油50斤,炒面100斤,大茶25斤或白洋25元。阿万仓除交以上数目相近的“吃头”夕卜,还交白银10〜15两。如果调解中再闹事,则另罚交“根加”即马、牛、羊、皮毛、酥油等几种实物。欧拉、卓格尼玛部落交郭哇的吃头,数量与以上大体相同,叫“江则”。
  (三)赎罪钱(藏语叫“赤卡阿及唐巴”)
  欧拉不论大小案件,先向夏河拉卜楞寺院嘉木样交赎罪钱白银50两(一说给拉卜楞寺院最少送“哈头”15个,1个“哈头”15串钱,1串25个铜元)。
  (四)罚款
  1、斗殴:牧民互殴,在曼日玛除赔伤者1头牛犊外,土官罚没银子25两或白洋30元。第二次互殴,罚加3倍。头人与牧民打架,一般只罚牧民不罚头人。在西合强牧民旦考与一头人打架,旦考被加倍罚交元宝,而欺负他的头人却一文不出。
  2、偷盗:一般牧民偷盗,则受重罚。在西合强,土官亲友偷牧民不管,牧民偷土官及其亲友偷1赔9,甚至牧民偷土官亲友家羊1只,一次赔罚家产一半的例子。阿万仓牧民偷土官牲畜被发现后,偷1赔10。一般偷盗偷1赔2。欧拉牧民偷拉卜楞寺院牲畜,除偷1赔9外,另加打300皮鞭。曼日玛、阿万仓部落一般偷盗,除赔原主外,罚交土官上等好马1匹或白银50两;欧拉罚交 “郭哇”白洋25元;卓格尼玛罚交“郭哇”白洋72元或50两元宝1个。该类罚款,藏语叫做“赤木”。一般偷盗者如无牲畜、钱财可罚,则罚劳役。若不承认,吃咒后破案,没收全部财产。如所偷系外部落牲畜或财物,土官按例收赃十分之一,破案后土官从不退赃。
  3、抢劫:出外抢劫所得,一般须分送土官、郭哇1份。如被破案,土官、郭哇所分得的1份,由全部落群众赔偿。所有调解费用和罚款,亦由群众负担。
  4、命价:牧区打死人要赔命价。在曼日玛、西合强、欧拉,一般是将凶手财产分成3份,一份赔命价,一份归土官、郭哇,一份自留。如1943年,曼日玛土官阿秀•更登加布(阿尔盖)处理俄洛、宗木两家纠纷,期间发生人命,按例从中抽取近6000元白洋的罚款。阿万仓部落1个命价为80头牛,土官取30头。卓格尼玛部落规定:一般命价30个元宝(1个相当白银为50两),其中郭哇取13个(一说8个),“格日岗奥”取1个。如财产不足,则用割耳朵等刑法治罪。一般处理后,将凶手驱逐出部落,三年后方能再回原籍。但如果死者为土官头人,所纳命价则有所不同,或1命顶2命,或1命顶3命不等,甚至更多。
  第二章人民法院
  第一节机构
  1957年玛曲县第一个审判机构一县临时人民法庭成立,从此结束了玛曲土官、头人凭个人意志进行审判的历史。1959年1月1日,碌曲、玛曲合并为洮江县时,玛曲县临时人民法庭正式改称玛曲法庭,具体分管玛曲地区的刑事及民事审判工作,行政业务归洮江县人民法院领导。
  1962年1月1日,撤销洮江县,恢复碌曲、玛曲两县建置后,玛曲县人民法院自此成立,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编制定为7人。6月22日正式启用玛曲县人民法院藏汉两文印章。8月22日在县属各乡场设立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具体业务归县人民法院指导。1963年经中共玛曲县委批准,设立阿万仓乡和曼日玛乡两个基层法庭,但由于人员、办公场所的原因,有名而无实。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法院受到很大的冲击,但仍在困境中坚持日常工作,1968年7月2日在“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造反派”群众冲入县人民法院,扰乱了正常工作。同月法院实行军管,随后,法院工作人员被抽调集训,机构陷入瘫痪。同年8月22日县革命委员会成立,9月4日,县革委会正式设立保卫部,下设审判组,原人民法院的工作归口审判组办理。1973年5月撤销保卫部,恢复人民法院,其下属机构全部恢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迅速恢复、发展,全县经济往来中合同纠纷日益增多,1984年县人民法院正式设立经济审判庭,截至1990年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办公室,负责全县8乡2场3万余人的刑事、民事、经济的审判工作,编制18人,其中审判人员15人,法警3人,占地面积13亩,办公用房20间,433.29平方米,配有北京212型吉普车和囚车各1辆。
  第二节审判
  一、刑事审判
  1957年玛曲县临时人民法庭成立,开始了玛曲县的刑事审判工作。1958年玛曲发生“反革命武装叛乱”后,县人民法庭根据需要集中开展了刑事审判工作。1959年11月,玛曲县人民法院按照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指示,对平叛中所捕的各类人员进行清理宣判工作,对于少数叛乱骨干分子,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分别处以刑罚,对于大多数参加叛乱活动但罪恶比较轻微,管押教育中表现较好的从宽处理,予以释放。但由于工作中受“左”的指导思想的干扰,出现了明显的扩大化错误。同年,随着甘肃大部分地区发生严重的经济困难,社会治安也出现较多问题。1960年冬季,由于群众生活愈加困难,县境岀现了宰杀牲畜,乱拿乱摸等问题。加之台湾国民党企图窜犯大陆,派遣特务分子潜入藏区破坏扰乱,形势一度复杂。玛曲县人民法院按照全州政治工作会议确定的“社会治安从严”的方针,除对上述问题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制止外,为了“抓典型”,对其中一部分人冠以“反革命宰杀牲畜罪”而判刑,混淆了罪与非罪界限。同时玛曲法庭在中共沈江县委的统一布置下,集中全力,严厉打击聚众抢劫、以破坏生产为目的大量宰杀牲畜进行“复辟”和组织叛乱的首要分子,以及进行凶杀、纵火等刑事犯罪分子。
  1963年3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厉行增产节约和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官僚主义运动的指示》和1965年1月又公布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二十三条)的精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以“三反”和保卫“四清”运动为中心进行,对“牧、富、反、坏分子”的一般违法破坏活动实行按照“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进行,虽然采取少捕,依靠和发动群众监督改造的方法进行,但在打击中对一些“四不清”下台干部打击报复贫苦牧民的案件均被冠以“反革命分子”,按反革命案件对待,混淆了敌我矛盾。同年5月,县人民法院为配合全县牧民大会的召开,支持群众的“革命运动”,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在县城召开1191人参加的典型案例宣判大会,宣判各类刑事案件6案19人,收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据统计,从1957〜1966年4月,县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95件,给予刑事处分的595人。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刑事审判工作虽然受到一定冲击,但仍然坚持工作。1968年7月2日,县人民法院受造反派群众冲击而瘫痪。9月4日,刑事审判工作归口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进行。不久,全县进行了“清理阶级队伍”运动,即从干部和工人队伍中清理“地、富、反、坏、右”分子、特务、叛徒、走资派、臭老九、漏网右派、国民党残渣余孽等并给予专政。在这次长时间的“清査”和“清队”中,一大批干部和群众受到迫害,后果特别严重。闻名全州、全省的“三•五”纵火烧毁渔船案,牵连人数达51人,约占玛曲渔场职工总数的56%。此案在办理中有的被打死,有的被打残,有的被判刑。玛曲渔场革命委员会7名成员中,6名均被打成“反革命”。革命委员会主任刘继生、委员刘树密、阮亚寿3人被不幸拘留9个多月。在运动中,县保卫部审判组围绕运动开展刑事审判工作,根据“公安六条”,办理所谓的“恶攻”案件,将对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表示不满和对刘少奇、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表示同情的人,作为专政的对象,集中打击。
  1970年2月,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打击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在全县开展了“一打三反”(打击现行反革命,反贪污、反盗窃、反投机倒把)运动,期间判处了一批反革命和杀人、纵火等案件,但也制造了一些冤假错案。在办案中,审判人员按照“专政是群众的专政”和“要下去审”的指示,组织人民群众直接和间接参与办理案件,普遍采用审讯人同群众、证人和有关人员三见面的方法开展群众审判工作。1971年下半年,全县开展“批清”运动,即清理“五一六"运动,使县上18名职工遭到株连。
  1972年底,按照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的“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及“要重证据、重调査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指示,县保卫部审判组的刑事审判工作有所转变,对“文革”前和落实政策中已经处理,又无新罪的案犯,改拘留为交其单位领回批斗或办学习班的办法,适当处理了一些案件。
  1973年5月,玛曲县人民法院恢复后,遵照毛泽东主席“废除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的指示,县人民法院对“文革”以来的刑事审判工作进行检查,纠正了一些错误作法,在办案中,强调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要“稳、准、狠”地打击敌人等指导原则,强调“要动员群众参加审判活动,要将重大案件材料印发给群众讨论并征求意见,要发动群众批评斗争制服罪犯后就地宣判,变公开审判为公众审判”,扭曲了国家刑事公开审判的原意。在“批林批孔整风”运动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重点是打击反革命、抢劫、盗窃和迫害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罪犯。1975年后,县人民法院围绕“普及大寨县”这一中心工作,将刑事打击的锋芒指向“一小撮有破坏活动的牧、富、反、坏分子和新生的阶级异己分子”,发动群众进行批判和实行有效的监督改造。民兵组织成立了武装小分队、“棒棒队”等组织,对错误揪出的部分干部群众实行强迫劳动改造。与此同时,县人民法院根据形势速审速惩了一些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但在审理中仍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制造了一定的冤假错案。据统计,1966年5月〜1976年9月县人民法院和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审判组共办理一审案件175件,判决人犯223人。其中1966年5月〜1973年4月共办理一审案件148件,判决有罪被告人188人,经后来复查审结的案件中冤假错案比例高达25%;1973年5月〜1976年9月,共审结刑事案件27件,判决罪犯35人。但这些案件中仍有一批冤假错案。
  1976年10月,随着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和“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县人民法院在省、州、县的安排布置下,开始纠正“文化大革命”中遭破坏的刑事审判的原则和程序,积极复査纠正冤假错案,但在“两个凡是”的干扰下,“文化大革命”中的错误仍未得到根本纠正。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决定全面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口号,确定了建立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任务。1980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开始有法可依,进入了严肃执法,依法办案的新的发展阶段。
  1982年以来,玛曲县社会上流氓滋生,抢劫、强奸、侮辱妇女等犯罪活动猖獗,气焰嚣张,人民群众缺少安全感,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建设及各项事业的进行,引起社会各界群众的义愤和强烈不满,并且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进一步上升,社会状况急剧恶化。
  1983年,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斗争,迅速扭转社会治安的不正常状况,县人民法院在省、州、县各有关部门的安排布置下,实行中国共产党内办公制度,统一认识,协同动作,加快办案速度,就地公开宣判,全力投入“严打”斗争。在连续几年的“严打”斗争中,县人民法院按照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格执行刑事审判原则,按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予以审理。工作中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革命精神,突岀一个“准”字,慎重地处理每一个案件,坚持依法办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敢于抗硬,依法从重从快地惩处一批刑事犯罪分子。截至1987年底“严打”斗争基本结束时,共审结刑事案件44件,其中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42件,占严打案件的95%;在严打的同时,县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打击经济犯罪,共审结诈骗、贪污案件2件,保卫了全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1988年县人民法院密切注意各种犯罪活动的新动向,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继续贯彻“严打”方针,工作中注意“防松、防轻、防慢”,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的社会治安和“两个文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1989年,县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部署,在全面打击重大盗窃、经济犯罪和扫除“六害”的专项斗争中,维护和稳定了社会秩序,保障了全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顺利发展。据统计,1976年10月〜1990年12月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84件,判决罪犯123人。截至1990年底,县人民法院累计审结一审刑事案件854件,给予刑事处罚的有941人。
  二、民事审判
  1955年6月玛曲建政后,民事案件由县人民委员会兼理。1957年玛曲县临时人民法庭成立后,民事审判工作正式开展。但在同年“反右派”运动中,由于受“左”倾路线的干扰,认为办案程序“束缚手脚”,民事诉讼程序被取消,导致法院一度出现有法不依的倾向。1958年由于甘南藏区发生反革命武装叛乱,县人民临时法庭根据形势的需要,全部精力投入到刑事审判工作中,到1960年才受理民事案1件,翌年受理12件。
  1962年根据上级的指示,开始纠正平叛、反封建斗争以来的失误和“左”的错误,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第六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左”倾错误的教训,正式设立民事审判庭,恢复民事审判的各项程序,民事案件收理逐渐增加,同年达到42件。1963年在全省第一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后,县人民法院认真总结两年来民事审判存在的问题,贯彻执行“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原则,恢复“公开、陪审、辩护、公开宣判”等民事诉讼程序,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当时由于在审判工作中采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审理民事案件,以及“在民事案件中也有阶级斗争的突出表现”等错误思想指导下,使全县的民事审判工作一度出现偏离,当年受理55件,较1961年增加4倍多。究其原因是三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后期,由于生活困难和夫妻两地分居,以买卖包办婚姻等为由大量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所致。县人民法院在处理因生活困难离婚的案件时,首先与有关行政等部门联系,协助安排其生活,然后采取调解的办法力争双方当事人和好,经长期调解无法合好的依法判决离婚。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则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出发,给予适当解决。据统计1957一1966年4月,县人民法院共审理民事案件146件,其中婚姻案件占80.8%;其它抚养、抚育、赡养案件占19.2%。占同期人民法院审结案件总数的19.7%。1966年5月〜1976年9月的10年中,由于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肆意践踏国家法律,否定多年来人民司法工作制度及其优良传统。1968年7月县人民法院被群众组织冲击解散,干部被抽调集训,民事审判工作一度陷于瘫痪。不久,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成立,民事案件由保卫部的审判组受理,一切事务由保卫部决定,办案人只是履行法律手续。“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案件的审理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思想指导下,不少民事诉讼当事人无端交单位批判或办学习班。同样的一件民事案件,由于当事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关系的不同,处理结果也不一样。同样的行为也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文化大革命”后期全县还推行了“民兵、治保、调解三位一体”的民事办案经验,直接由民兵参与处理民事案件,由于严重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民兵小分队的“棒棒”下,一些当事人被虐待,出现了不少粗暴地干涉公民离婚,子女抚养的事例。据统计1966年5月〜1976年9月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55件,占同期县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23.9%。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玛曲的民事审判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1978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七次司法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对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破坏人民法院的罪行进行了彻底的揭露与批判,提出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尽快恢复、健全审判机构,开展各项审判业务,恢复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为此,县人民法院认真总结“文化大革命”10年中的经验教训,积极开展各项民事审判业务,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式”的审判传统。同年在全国第二次民事审判和全省第二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的指导下,进一步纠正了“阶级斗争为纲”,侵犯和忽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错误,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和《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试行规定》,使玛曲县民事审判工作迈向了规范化步伐。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部)颁布,它为结婚、离婚、一夫一妻、抚养、赡养、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等制定了一系列原则,为民事审判提供了法律准绳。这一阶段,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结合玛曲实际,对藏族牧民群众的婚姻家庭纠纷,本着“不告不理”的民事审判原则,不主动处理,不轻易干涉。对于告诉审理的案件,采取“思想教育为主、调解为辅”的原则,直到双方达成协议为止。对于告诉双方据民族习俗而达成财产分割等协议、就实质问题离婚告诉法院请求解决的,县人民法院坚持以国家法律为主,适当考虑民族习俗的办法加以规范。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告诉法院的坚决支持,按国家有关法律裁判子女抚养问题,制裁违法行为,贯彻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在全国第三届和全省第三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的指导下,县人民法院为贯彻民事诉讼法,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甘肃省高院举办的培训班,同时充实民事审判人员,改善办公条件,使全县民事审判工作的基础大大加强。
  1984年,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全省第四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从“改革精神出发,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以“开创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的精神,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树立改革意识,规范婚姻秩序。注重保护和支持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道德观,反对早婚、私婚、结离婚不登记、非法同居和对非婚生子女不抚养的错误,坚持依法调解、裁判,坚持依案讲解婚姻法,普及婚姻法。在审理县城婚姻家庭案件时,县法院注意抵制西方资产阶级腐朽生活作风和价值观念的侵蚀,批判和抵制“性解放”等资产阶级婚姻观,反对草率结婚、离婚,对插足他人家庭,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进行严肃的批评和法制道德教育。对于一方由于生理缺陷另一方提岀离婚的案件,耐心调解,尽量给予治疗时间,努力减少婚姻家庭的解体,同时还审理了大量的非诉讼案件,方便当事人,缓解了社会矛盾。
  80年代,中、后期,随着牧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借贷纠纷逐渐增多,究其原因是当事人求富心切,盲目借贷,加之由于信息闭塞,不善经营所致。借贷纠纷多为经营性负债,纠纷当事人以城镇无业居民、商贩、牧民群众居多,县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在未颁布民法通则前的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处理,以后的按民法通则处理。据统计1976年10月〜1990年12月,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03件,占同期县人民法院全部审结案件的50.75%。截至是年底,县人民法院累计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04件。
  三、经济审判
  1982年7月1日《经济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相继设立经济审判庭,但由于玛曲县地处偏远,商品经济十分落后低下等原因,迟迟没有设立经济审判庭。1985年经中共玛曲县委批准,县人民法院正式设立经济审判庭。当时配备审判员1名,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法警各1名,其中少数民族干部2名,占庭总人数的50%。
  经济审判庭成立后,审判人员在“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肃执法”的原则指导下,积极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变等案上门为主动上门,提供法律服务。在人员少、装备差的情况下,骑着马匹,不顾天寒地冻,深入基层乡村、调解各类经济纠纷案件,制裁各种违法行为。80年代后期,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国家经济立法相对滞后产生矛盾等原因,有些人乘机钻改革开放的空子,使经济环境及经济秩序一度处于混乱。1988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指出:“把改革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必须在坚持改革开放总方向的前提下,认真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为此,在省州人民法院的安排部署下,县人民法院组织力量积极投入治理整顿工作,将银行信贷、企业预购定金和企业间的“三角债”清理列为重点。在审理该类经济纠纷案件时,以说服教育为主,辅之必要的法律强制措施。同时针对该类纠纷案件中的担保人有些系国家干部职工的特点,狠抓经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敦促他们履行担保之责,总共收回各类资金87.44万元,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
  1989年全县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仅一年中受理经济合同45件,是1985一1988年累计数的1.6倍,针对此种情况,县人民法院克服人员、经费的困难,最大限度地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办理。截至1990年底,共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13件,诉讼标的额183.42万元,其中结案率为83%,执行率60.2%。审结的经济案件的种类有:(一)借款合同纠纷73件,诉讼标的88.67万元;分别占案件总数和诉讼总标的64.60%和48.34%;(二)购销合同33件,诉讼标的33.27万元,分别占案件总数及诉讼总标的29.20%和18.14%;(三)其他合同纠纷7件,诉讼标的61.48万元,分别占案件总数及诉讼总标的6.20%和33.52%。
  第三节案件复查
  玛曲县人民法院对不同时期所判处的刑事案件,按照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政策,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先后对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扩大化的案件,“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多次复査。
  一、平叛、反封建斗争案件的复查
  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中,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没有坚决贯彻“军事清剿、政治争取和发动群众相结合”的方针;没有区别正常的宗教活动、民族习俗同宗教特权和剥削制度的界限,发生了较为严重的错捕、错判、错斗、错没收、错戴帽子、错管制的现象。从60年代初,县人民法院在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的配合下,根据省、州、县的统一部署,对于平叛和反封建斗争中的案件,前后进行了五次复査。
  第一次复查:1961年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复査清理小组“关于复査清理案件的工作计划”和甘南州公、检、法联合转发的“关于复査清理案件的安排意见”,中共玛曲县委成立复査清理办公室,主要对1962年前逮捕判刑(含管制)的案件进行复查清理;其次是对刑满、提前释放、错戴帽子的案犯予以复査落实政策。
  第二次复查:1962年7月1日碌曲、玛曲两县分县时,县人民法院对押在碌曲县看守所的43名人犯进行了复査。
  第三次复查:1963年由县公、检、法三家组成复査办公室对全县从1958年〜1962年捕办的各种反革命等刑事案件进行复查清理。此次共复查案件65件65人,维持原判48件,48人,量刑畸重改判2件2人,经教育提前释放15件15人;其次对1958年来逮捕的13名民主中上层人士也进行了复査。除青海省法律机关逮捕1名外,尚余的12人中,已有3人死亡。经复查均属一般问题免予刑事处分释放3人,宣告无罪释放3人,刑满释放3人,后因统战工作需要摘除帽子的2人;同时在复查清理中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全县各乡一次宣布摘除帽子1226人。
  第四次复查:遵照中共中央(1978)23号和78号文件精神,在中共玛曲县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县公安局和县人民法院为主抽调专干7人组成政法专案组对平叛、反封建斗争中处劳动改造的14人予以宽大处理给予公民权。对涉及川西反革命武装新叛的案件中应予平反的进行了平反,应改判的作了改判。
  第五次复查:根据中共中央(1981)51号文件精神,1981年中共甘南州委作出了《关于复查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中扩大化遗留问题的安排意见》,县人民法院又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复查,共复查231件,除维持17件17人外,其余的均予平反处理,占复查案件总数的92.64%。此次复查,对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案件从政治上进行了一次彻底清理,国家拨付专款4.59万元,用于平反落实政策上的经济补助。
  二、“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案的复查
  1978年,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指示,抽调7名工作人员组成专案组,开始对“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案进行复査。复査的主要对象是:在“十年浩劫”中对林彪、“四人帮”所推行的“极左路线”不满,批评“文化大革命”中的错误做法,为刘少奇、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鸣不平,反对或议论林彪、“四人帮”并在刑讯逼供情况下,被迫承认有反革命罪行的,以及因说错了话和打架斗殴,被当做“阶级报复”而被错捕错判的各类刑事案件。
  第一次复査:1978年县人民法院共复査各类刑事案件88件(含重复查数),维持原判决的33件,占复查案件数的37.50%,宣告无罪的23件,占26.14%, 依法改判的32件,占36.36%。
  第二次复査:1981年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肃反政策及民族政策,县人民法院又对历年来审判过的176件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对错捕、错判、错管的均予以平反。
  第三次复査:1987年县人民法院又将近30年来历史遗留的各类刑事案件52件66人,进行了全面复査。经复査平反3件3人,宣告无罪释放13件14人,改判5件11人,维持原判31件38人。同时冤假错案平反后,县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县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进行了大量的善后工作。对原系国家职工的做了妥善安置,并解决其工资待遇、落迁户口等问题;对无工作的适当补发冤狱费解决实际困难。至此县人民法院复査与落实政策工作基本结束。
  案例1:“三•五”纵火烧船案
  1968年3月5日凌晨,玛曲渔场发生纵火烧毁进口捷克机帆船1艘、中型生产船2艘,损失价值约2万余元的重大案件。案发后,由于县上“九二五”总司与“井冈山”间的派性斗争正处于白热化阶段,在未仔细勘查现场的情况下,只着重记录了当时未被烧掉的8艘中型生产船上所丢失的2件救生衣、1个救生圈、五加仑油桶等线索。由于当时县命革委员会尚未成立,案件难度又大等实际,遂向甘南州有关部门汇报了案情,甘南州保卫部接报后派两名侦察员深入发案现场侦查均未破获。同年6月份“军宣队”进驻渔场,7月2日,县公、检、法被“井冈山”“造反派”组织冲击,三机关主要领导被揪斗,依法秉公办案的基础被打破。8月22日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全县即开展“清队”工作。12月26日县上派“工宣队”进驻渔场,并由渔场革命委委会、军管会和工代会三方组成专案组利用“清队”的机会,寻找侦破“三•五”案件的突破口。当时州、县有关领导在极“左”思想和派性的干扰下,专案组认为“渔场是坏人掌权、好人受气”、“渔场革委会要夺权”等等。专案组捕风捉影,用“逼、供、信”等手段,首先将渔场职工苏鸿达拘禁,经过严刑拷打苏被迫承认烧船的同案犯有阮亚寿、刘继生等人,几日后苏死亡,死因不详。这样在刑讯逼供下造成了玛曲县最大的一起冤案。当时渔场共有91人(其中干部19人,工人72人),被牵扯到“三•五”案件的就有51人,占渔场职工总数的56%;牵扯到县机关的8人,共计59人被冠以总后台、二后台、总指挥、放哨看狗、参与策划和知情不报等罪名。玛曲渔场革命委员会7名成员中,除1名军代表外,其余6人均被牵扯,并无辜拘留关押9个多月。该案迫害致死2人,致残5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1970年8月12日,县保卫部在审讯曼日玛地区俘获的12名股匪中,发现“三•五"纵火案的线索,办案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在“重调査研究、重证据”的思想指导下,派人携带案卷分赴四川省若尔盖县等地内査外调,终于从匪穴中查获纵火烧船时丢失的五加仑油桶、救生衣和救生圈等罪证,案件终于破获,使冤案得以昭雪。
  案例2:李乐群“反革命造谣案”
  李乐群,又名李没明,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高中文化程度,1951年参加工作。解放前,曾在国民党军政部38临时医院、138后方医院等处任财助员,三等、二等司药佐、办事员和录事等职务。1941年加入中国国民党。解放后,历任夏河县医院副院长,玛曲县医院大夫,捕前系县防疫站医生。
  1976年“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中,”李乐群在兰州看病期间,因对林彪、“四人帮”迫害老一辈革命家不满,对朋友诉说:“我国的宪法改了又改,老一代的革命家不多了,内部争官夺权,斗争激烈,老头子百年之后要有一次大屠杀的”;“广州开来的列车上有大字报,不是对邓小平的,而是指毛主席的”;“对林彪、刘少奇是批判,对邓小平是大辩论,辩论有反面的,双方为之辩论,名词改了,还不是大批判吗?把老的不要了,一言堂”等等。因而4月24日先被兰州市公安局第一处传讯审查,同月29日被押回玛曲。8月180,被玛曲县公安局正式逮捕,11月25日玛曲县人民法院以“李散布反动言论制造反革命政治谣言,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言论及人身自由。
  1978年2月27日,中共玛曲县委组织部根据中共玛曲县委常委会决定将该案转由法院复查,根据中国共产党“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9月20日经中共玛曲县委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撒销玛法(76)刑字第09号刑事判决书,李乐群无罪释放,补发工资”。9月23日县人民法院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宣布平反,为李恢复了名誉。
  案例3:罗宏诉草老抚养案
  原告:罗宏,男,藏族,现年25岁,甘肃省玛曲县欧拉乡人,小学教员。被告:草老,女,藏族,现年26岁,甘肃省夏河县桑科乡人,牧民。
  第三人:求旦,藏族,现年42岁,甘肃省玛曲县欧拉乡人,干部。
  罗宏与草老于1974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有一男。1978年3月,罗宏去甘南州民族学校就学,草老因与婆家关系不和,留下小孩由其舅父加洋领回。随后草老与求旦恋爱,在去公社领取结婚证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便长期非法同居,罗宏毕业工作后于1980年3月17日以索要孩子抚养费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人民法院在坚持思想教育的前提下,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意见,依据玛曲县牧民群众中基本未能普及贯彻《婚姻法》的实际,准予罗宏与草老解除婚姻关系,对草老与求旦的事实婚姻与重婚问题不予追究责任,并承认其婚姻,同时责成草老付给罗宏所抚养的男孩藏知化抚养费700元。判决后双方无上诉,表示服判。
  案例4:马德明诉尼玛乡政府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玛曲县尼玛乡牧工商联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德明,男,回族,临潭县人。
  被告:玛曲县尼玛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东道,男,藏族,玛曲县尼玛乡人。
  1987年5月13日,尼玛乡乡长东道带领20名尼玛乡“人民代表”强行接管尼玛乡牧工商联合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德明以承包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接管。东道乡长即下令强行接管,并在公司办公室内召开“群众代表”会议,宣布接管人员名单。公司法定代表人、办事员和大部分工人被接管者撵走,接管人员随后无端破坏企业设施,将公司所属的饭馆四间房子拆除,在原准备修建车间的地基上修起宿舍和擅自提高旅社住宿价格一半等。尼玛乡政府非法干预企业自主权的行为给该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原告法定代表人就此向县人民法院提岀诉讼。
  县人民法院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査工作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双方明确了为发展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不断提高经济效益,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对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是完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该承包合同有些条款虽然不完善,但仍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尼玛乡政府单方面决定更换承包人是错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原被告双方为顾全整体利益,尽快解决纠纷,恢复和发展生产,要求有条件地和解。此后双方达成将该公司分为牧工商一公司与二公司的和解协议,企业生产恢复。
  第三章人民检察院
  第一节机构
  1962年1月1日,玛曲县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检察工作受到冲击,1968年7月20,县人民检察院在“造反派”“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陷于瘫痪,工作被迫停顿。同年8月22日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以后,于9月4日业务归属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
  1978年6月15日,恢复县人民检察院。
  1981年1月,根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历届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检察长、检察员由检察长提名报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检察院遂成为独立执法机关。
  1990年8月,检察院正式下设三科一室,即刑事检察科、贪污贿赂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及办公室。自此,侦诉分开,内部互相制约,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依法进行审査批捕和起诉、经济督查、监所检察等工作,人员不断壮大。
  第二节刑事检察
  1962年1月1日,玛曲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以后,开始受理批捕业务,3月开办审查起诉工作。当时审査起诉工作遵循“检察员个人阅卷,集体研究,院领导审阅,中共司法党组批准,最后由中共玛曲县委决定”的原则,并报甘南州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批捕人犯,因此自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前,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报捕人犯的批准数占报捕数的88.7%,不批准数占11.3%;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人犯中起诉到法院的占98.2%,不起诉的占1.8%。
  公检法在“文化大革命”中被砸烂后,刑事检察工作处于瘫痪。1978年6月,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按法定程序开展刑事检察工作。1980年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使刑事检察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正规化。当年批捕人犯总数为公安机关移送报捕人犯的100%,移送起诉案件占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95%,写出公诉词19篇。
  1983一1985年,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斗争中,检察院批捕人犯占公安机关移送报捕人犯的86.6%,起诉被告人占公安机关移送的91.4%,免诉的为8.1%,不起诉的占0.5%,写出公诉词25篇。
  1986一1990年,检察院批捕人犯总数为公安机关移送报捕人犯的96.9%,移送起诉案件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100%,与1983〜1985年的“严打”相比,分别下降45.6%和51.4%。
  1979一1990年,检察院对看守所、收审所行使检察权,进行检察351次,狱政教育58次,通过勤于检察,严格管理,使监所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第三节贪污贿赂检察
  从1979年开始,玛曲县人民检察院开始办理经济检察案件。1990年,县人民检察院正式设立贪污贿赂检察科后,认真贯彻省、州检察长工作会议和第一次反贪污贿赂侦査工作会议精神,在中共玛曲县委的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办理有关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挪用公款、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案件,并召开专门会议5次,理顺案件的来源渠道,深入有关部门及乡调査摸底,掌握案件线索。先后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1件18人,其中不构成犯罪转有关部门作党纪政纪处分的2件2人,作免予起诉处理的1件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9.5万元。
  第四节法纪检察
  玛曲县人民检察院于1978年重建后,开始着手对法纪检察案件的办理。1990年正式设立法纪检察科,着重办理刑讯逼供、诬告陷害、非法拘禁、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16种违法乱纪案件。到是年底,检察院共受理法纪案件8件11人。其中6件属于一般违法案件,转有关部门处理;起诉3件3人,经县人民法院审理作了有罪判决。第四章司法行政
  第一节机构
  一、玛曲县司法局
  1981年4月,玛曲县人民政府组建司法科。主要任务是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担负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公证、律师等工作,培训基层司法干部、司法助理员和各级调解委员会委员等。
  1983年司法科正式改称司法局;1987年在全县8乡各配备1名专兼职司法助理员,进行普及法律和法制宣传工作,到1990年底,全县设立法制宣传小组19个,成员167人。
  二、玛曲县普法领导小组
  1985年8月,玛曲县普法领导小组成立,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全面开始“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
  三、分支机构
  (一)玛曲县公证处:1983年2月设立,主要负责全县的公证工作。
  (二)玛曲县律师服务所:1983年2月设立,主要为全县提供律事服务业务。
  (三)尼玛乡法律服务所:1987年正式设立,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尼玛乡的法律宣传,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及相应的法律服务等业务。
  第二节法制宣传
  1981年4月开始,县司法科结合牧区实际,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开展了国家各种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1985年,依照中共中央《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县上成立由13人组成的普法领导小组,制定了普法五年规划,为第一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奠定了基础。是年,共有普法对象19718人,其中县级干部17人,科级干部213人,干部职工1116人,青少年2810人。期间,共购置普法录音带30盘,教材2833本(册),编写讲稿11篇,培训普法骨干391名。重点普及“十法一例”,即《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继承法》、《草原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治安管理条例》,组织县、乡干部、职工进行考试,并根据成绩,为单位和个人颁发了“合格证”。同时,按照牧区特点,翻译印发了大量藏文普法材料,进行法律宣传教育。通过该次普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明显增强,依法办事的习惯正在逐步形成,促进了全县社会、经济的发展。经考核验收合格率达86.7%,普及率为99%。
  第三节人民调解
  自1981年重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来,到1990年底,全县共组建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45个,调解员233人,其中牧村调委会36个162人,居民调委会8个76人,企业调委会1个5人,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248件,其中家庭婚姻121件,债务5件,邻里10件,赔偿10件,继承3件,草山9件,经济4件,打架斗殴32件,偷盗4件,其它50件。调解成功率为100%。介绍公证35件,解答法律咨询110件,法制宣传68场(次),受教育人数达16000人(次)。
  1987年底,司法局在尼玛乡政府设立第一个乡级法律服务所,为广大牧民群众提供各项法律咨询服务,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尼玛地区的法制宣传和调解等工作。
  第四节公证律师
  1983年2月县公证处成立后,在工作条件差、人员少、素质低、起步晚的情况下,于次年开始办理信贷、劳务合同、集资、基本建设以及各类民事法律公证业务,到1990年底,共办理各类公证1509件。其中委托代理1件,收养子女4件,经济合同1411件,建设工程承包30件,货物运输2件,农产品购销62件,劳务合同11件,贷款138件,房屋买卖、租赁91件,其它民事401件。
  律师服务方面,自1983年2月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不仅为全县公民在刑事、民事法律方面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同时对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在经济活动中给予一定的法律帮助,截至1990年底,共受理案件23起。其中民事代理2起,刑事辩护8起,诉讼代理1起,非诉讼代理6起,经济5起,婚姻1起,代写法律文书104件,解答法律咨询78起。
  公证、律师业务的开展,维护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宣传了国家法律,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第五章安公
  第一节机构
  一、玛曲县公安局
  1955年6月30日始设,下设秘书股、政保股、治安股、预审(看守)股。1959年1月1日,碌曲、玛曲合并为洮江县时,业务归口洮江县公安局,同时设立玛曲派出所,由洮江县公安局委派特派员具体负责领导。1962年1月1日撤销洮江县,恢复碌曲、玛曲建置时恢复,局内下设秘书股、政保股、预审看守股、劳改股。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机关受到冲击。1968年7月2日在“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公安局被“造反派”成立的“民兵指挥部”所控制。8月22日,县革命委员会成立。9月4日,县革命委员会设立保卫部,具体管理公检法等业务工作,保卫部下设侦破组、办事组、审判组(预审看守),公安局业务归口侦破组负责。1973年9月县革命委员会撤销保卫部,恢复县公安局,下设秘书股、政保股、治安股、预审(看守)股。1984年在以上股室的基础上,设立刑警队,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截至1990年,全县公安干警由初期的5人,增加到56人,基层派出所由原来的1个,增加到4个,同时侦察设备、交通工具、通讯网络、武器警械装备明显改善。
  二、各乡派出所
  (一)尼玛乡派出所1982年3月16日设立,编制为7人,具体负责县城及尼玛乡的社会治安工作。
  (二)阿万仓乡派出所1982年3月16日设立,住址在阿万仓乡政府所在地,编制3人,具体负责阿万仓乡、木西合乡的社会治安工作。
  (三)欧拉乡派出所1984年3月设立,住址在欧拉乡政府所在地,编制3人,具体负责欧拉、欧拉秀玛两个乡的社会治安工作。
  (四)“三玛派出所”(即指曼日玛、采日玛、齐哈玛)又名曼日玛派出所,1972年设立,住址在曼日玛乡政府所在地,具体负责曼日玛、采日玛、齐哈玛3个乡的社会治安工作,编制3~5名。
  第二节社会治安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甘、青、川三省交界地区,由于地理位置特殊等原因,社会治安十分复杂。建政以前,玛曲的社会治安由各部落头人、土官负责维持,虽然各项刑罚十分残酷,但偷盗、抢掠、仇杀等现象还是相当严重。1955年6月16日玛曲建政后,县人民委员会于同月设立了县公安局,从此县境的社会治安工作开始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刚开始时,主要从建立户籍,协助地方镇压国民党散匪等工作入手。
  1956年毗邻的川西若尔盖地区爆发“反革命武装叛乱”,玛曲地区一度出现混乱,但随着川西平叛的胜利和广大公安人员及各部落工作组的努力,揭穿了国民党特务的谣言,使社会治安趋向稳定。1958年6月,玛曲地区爆发反革命武装叛乱,虽然不久就被平息,并且建立了乡级人民政权,但由于玛曲县地处甘、青、川三省交界地区,不时有残匪流窜境内,社会治安一直到1962年后,才逐渐好转。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机关受到冲击,但社会治安工作在群众运动的大形势下相对平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牧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城乡出现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严重危害着社会的稳定,为此,县公安局根据全国的统一部署,有力地进行了“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斗争,使一大批作恶多端的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处,社会治安明显好转。据统计,在1983年〜1987年进行的“严打”斗争中,全县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12起,其中重特大案78起,破获犯罪团伙13个,成员45人,依法逮捕犯罪分子193人,缴获各种赃款及赃物折价56.78万元,为玛曲县的社会稳定,各项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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