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部落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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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玛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15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部落司法
分类号: D926.1
页数: 5
页码: 639-643
摘要: 1958年8月以前,河曲地区始终处在“政教合一”制度的统治之下,具体分为两种形式,即欧拉、卓格尼玛流官制与“三乔科”(包括曼日玛、阿万仓、齐哈玛、上下乃日玛、采日玛6部)、麦科、木拉、西合强等世袭土官制,从而形成了半封建半奴隶的司法制度。
关键词: 玛曲县 部落司法

内容

1958年8月以前,河曲地区始终处在“政教合一”制度的统治之下,具体分为两种形式,即欧拉、卓格尼玛流官制与“三乔科”(包括曼日玛、阿万仓、齐哈玛、上下乃日玛、采日玛6部)、麦科、木拉、西合强等世袭土官制,从而形成了半封建半奴隶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流官制部落的司法
  欧拉、卓格尼玛流官制部落,系夏河拉卜楞寺院诸多直属部落之一,其部落“郭哇”(头人)一般由夏河拉卜楞寺院嘉木样活佛的卫士充任,三年一换,为部落内最高的行政长官,全权负责部落内的行政、司法、治安等,同时部落内设有“格日岗奥”即“头人会议”组织,对部落实施统治。一般刑事、民事事务由“郭哇”解决,重大事件提交“格日岗奥”讨论解决,如“格日岗奥”解决不下的,交由拉卜楞寺院议仓解决。
  例如:1957年5月欧拉部落苏乎锐旗下和苏乎娘旗下因复仇发生械斗,死9人的重大纠纷一案解决情况,由此可见流官制部落司法制度之一斑。
  一、发生纠纷的原因
  1937年苏乎锐旗下群众浪吉桃高甫,打死苏乎娘旗下卡秀帐圈乔日的父亲,事发后虽经夏河拉卜楞寺院用旧理旧规调解过两次,但没有彻底地解决问题。1957年5月24日乔日串连卡秀帐圈师老、阿布等10余人,前去为父报仇,在欧拉査夏地方打死浪吉桃高甫、杂栋2人,当日下午夏河拉卜楞寺院派驻苏乎锐的头人东维,愤怒提兵30余人前去复仇,双方发生激战,被卡秀帐圈打死东维头人等6人,卡秀帐圈亦被打死1人。为此,双方旗下纷纷集兵,准备再次械斗,被欧拉工作组及时制止,俄项县长接报后及时赶往欧拉进行调解,虽往返三次,前后达40余天,调解未果。双方旗下一致发电要求夏河拉卜楞寺院议仓大襄佐金巴前来欧拉调解。甘南州人民委员会接报后通知襄佐金巴,并与之交换意见,由襄佐金巴赶赴欧拉处理。
  二、调解经过
  拉卜楞寺院大襄佐金巴来玛曲前,先派夏河拉卜楞寺院大法官次智木等3人于6月27日到达欧拉苏乎娘卡秀帐圈,下令逮捕了乔日、韩错等参与械斗的10余人,两人用一个铁马绊拷锁,同时派群众挖3个深约5尺的地洞,押了起来,由群众轮守,以待金巴。金巴到达后,宣布:(一)根据夏河拉卜楞寺院旧规,犯人每人打1000皮鞭,因卡秀帐圈乔日等挑起事端,加罚500皮鞭,按每日200鞭施行,直到打完为止;(二)罚苏乎娘部落拿出压事钱80个元宝,苏乎锐不同意,罚苏乎锐旗款1000大洋;(三)没收乔日等10人枪马,交给被打死一方。(四)相互罚拿命价,按每人52个元宝(每个元宝作价72个银元),共计522个元宝。死者东维因其为头人,以两个命价赔赏;(五)对逮捕的犯人每人判处徒刑一年,前往夏河地方执行,所有判刑家属,均不得在欧拉居住,要前往指定的桑科、科才一带居牧;(六)此次调解是经甘南州人民委员会黄正清州长同意的,如果谁不遵守,就念经咒死谁。
  调解结束后,金巴从中克扣,每个命价只给30个元宝,东维头人的两个命价,只给1个命价即52个元宝。苏乎锐群众寻问,金巴说:“他是夏河拉卜楞寺院派来的头人,为什么不遵寺规,带人前去打仗?因此,少赔一个命价”。
  第二节土官制部落司法
  玛曲地区的“三乔科”(曼日玛、阿万仓、齐哈玛、上乃日玛、下乃日玛、采日玛6部)、麦科、木拉、西合强,均以世袭土官制的部落形式存在,宗教上归属拉卜楞寺院。部落内土官父死子继,享受生杀予夺的大权,所有的民事、刑事案件,均由土官凭个人好恶裁决,部落内设有公堂、监狱以及各种刑具,如皮鞭、脚镣等。最典型的是上乃玛土官索老,在其住所掘有地穴,供扣押牧民用,有三根大木头撑立的架子,专供吊挂牧民;还有的部落中沿用挖眼、剁手,将牧民捆绑在大雪中,脱掉衣服,用皮鞭拷打,让狗撕咬,甚至冻死的野蛮刑法等。
  土官部落内的民、刑事调解,一般收取开口钱和闭口钱,仅结婚一项,结婚前须征得土官的同意,先缴纳数十元的开口钱,无钱须服劳役补偿。结婚后,另须给土官酬谢费1头牛,2只羊,中途离婚,还须给土官最好的马1匹或牛1头。如果部落中打死了人,凶手家产分三分,给土官一份,死人一份,凶手一份,土官从其赔偿中取其三分之一。各种偷抢盗窃纠纷,照例先拿开口钱,再进行调解。调解费用,双方承担,调解结束后,须给土官再给1头牛或数只羊做为闭口钱。
  第三节处罚
  一、拉卜楞寺议仓主要处罚
  (一)罚金
  1、不论民、刑事案件和案情大小,只要议仓处理,需交“赤卡”(藏语,意为赎罪钱)。罚款多少,视其案情大小而定。钱归嘉木样大囊欠所得。
  2、“哈妥”(蒙古语,直译为硬性的意思),是一种罚款。款数多少不等,根据“赤卡”多少所定。钱归议仓官员所得。
  3、“卡知吉”(藏语,意为开口钱),也是一种罚款。款额不等,视其案情而定。钱归议仓官员所得。
  4、解脚钱。钱归看守人员所得。
  5、案情重大者,没收其全部财产,归嘉木样大囊欠或用于寺院僧众供经供饭。
  6、赔命价。在习惯上,打死人要用钱赔偿。命价不一,各个时期有别,并根据死者的身份决定。在拉卜楞地区一般打死普通人,一个人赔一个命价;打死土官、头人、僧官者,赔5至9个命价;打死僧人1人,赔2个命价。但也有例外。双方打仗,打死人数可以互相抵消,不足者赔款。一般命价由部落、村庄集体负责等等。
  (二)体罚
  1、打屁股:一般用2米长柳条作刑具,轻则50,重则500至1000不等。
  2、钉木桩和坐牢:议仓官员在牧区审案时,案情轻者,将罪犯背捆于木桩上;重者,挖仅能一人站立的土坑,将罪犯带上手铐脚镣,令其站入土坑,名曰土牢。
  4、烙火印:将铁火筒烧红后,在罪犯脸上烙一个圈。
  5、罚劳役:时间长短不定。最重者,终身给大囊欠或寺院服无偿劳役。
  6、判徒刑:时间长短,无明文规定,由议仓官员议定。
  7、僧人犯法有开除寺院者;俗人犯法有驱出部落者等等。
  (三)宗教惩罚
  1、在正月毛兰姆法会上,将罪犯名字写在“査油”(藏语,系一块黑布)上,送鬼时,高声在僧俗群众中宣读,并诅咒:纵令活着也必一事无成。
  2、当有的罪犯认为自己被冤屈时,申诉冤屈的人用吃咒的办法将“周居哇”摆在僧众面前,面对着“周居哇”起誓,然后用嘴吹“周居哇”。敢为者,即为冤屈;否则,予以重处。有的在护法殿内面对佛灯起誓,敢为者起誓毕将佛灯吹熄,当即被释放,案情遂告了结;否则,从严惩处等等。
  二、郭哇、土官主要处罚
  (一)“开口钱”或“揭锅盖钱”(藏语称为“卡介合恰巴”)
  处理纠纷时一般都要交“开口钱”。曼日玛部落少的交两张皮子,多的交白银12一15两。欧拉一般交白洋9元;西合强交白洋10元,取脚镣6元(两项归土官),麻烦钱30元(归小土官),写字钱1张羊皮(归秘书),最后给土官“犯制钱”1个元宝。在阿万仓部落须交5〜10两白银。而且,开口钱可以根据案件的大小,或3倍、5倍、9倍任由土官决定。
  (二)调解钱或“吃头”
  郭哇在处理纠纷时所吃、用的钱或物,一般看纠纷大小交土官。在曼日玛小纠纷双方各交羊1只,酥油10斤,炒面25斤,大茶3斤或白洋6元;大纠纷交牛1头,酥油50斤,炒面100斤,大茶25斤或白洋25元。阿万仓除交以上数目相近的“吃头”夕卜,还交白银10〜15两。如果调解中再闹事,则另罚交“根加”即马、牛、羊、皮毛、酥油等几种实物。欧拉、卓格尼玛部落交郭哇的吃头,数量与以上大体相同,叫“江则”。
  (三)赎罪钱(藏语叫“赤卡阿及唐巴”)
  欧拉不论大小案件,先向夏河拉卜楞寺院嘉木样交赎罪钱白银50两(一说给拉卜楞寺院最少送“哈头”15个,1个“哈头”15串钱,1串25个铜元)。
  (四)罚款
  1、斗殴:牧民互殴,在曼日玛除赔伤者1头牛犊外,土官罚没银子25两或白洋30元。第二次互殴,罚加3倍。头人与牧民打架,一般只罚牧民不罚头人。在西合强牧民旦考与一头人打架,旦考被加倍罚交元宝,而欺负他的头人却一文不出。
  2、偷盗:一般牧民偷盗,则受重罚。在西合强,土官亲友偷牧民不管,牧民偷土官及其亲友偷1赔9,甚至牧民偷土官亲友家羊1只,一次赔罚家产一半的例子。阿万仓牧民偷土官牲畜被发现后,偷1赔10。一般偷盗偷1赔2。欧拉牧民偷拉卜楞寺院牲畜,除偷1赔9外,另加打300皮鞭。曼日玛、阿万仓部落一般偷盗,除赔原主外,罚交土官上等好马1匹或白银50两;欧拉罚交 “郭哇”白洋25元;卓格尼玛罚交“郭哇”白洋72元或50两元宝1个。该类罚款,藏语叫做“赤木”。一般偷盗者如无牲畜、钱财可罚,则罚劳役。若不承认,吃咒后破案,没收全部财产。如所偷系外部落牲畜或财物,土官按例收赃十分之一,破案后土官从不退赃。
  3、抢劫:出外抢劫所得,一般须分送土官、郭哇1份。如被破案,土官、郭哇所分得的1份,由全部落群众赔偿。所有调解费用和罚款,亦由群众负担。
  4、命价:牧区打死人要赔命价。在曼日玛、西合强、欧拉,一般是将凶手财产分成3份,一份赔命价,一份归土官、郭哇,一份自留。如1943年,曼日玛土官阿秀•更登加布(阿尔盖)处理俄洛、宗木两家纠纷,期间发生人命,按例从中抽取近6000元白洋的罚款。阿万仓部落1个命价为80头牛,土官取30头。卓格尼玛部落规定:一般命价30个元宝(1个相当白银为50两),其中郭哇取13个(一说8个),“格日岗奥”取1个。如财产不足,则用割耳朵等刑法治罪。一般处理后,将凶手驱逐出部落,三年后方能再回原籍。但如果死者为土官头人,所纳命价则有所不同,或1命顶2命,或1命顶3命不等,甚至更多。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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