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优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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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玛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152
颗粒名称: 第七节 优抚安置
分类号: D632
页数: 5
页码: 632-636
摘要: 从1955年6月建政开始,玛曲县的优抚工作才得以全方位的开展,除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时,县直党政机关组织各部门和各界群众对当地驻军以及烈军属进行节日祝贺和慰问外,还征求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关键词: 民政工作 优抚安置

内容

从1955年6月建政开始,玛曲县的优抚工作才得以全方位的开展,除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时,县直党政机关组织各部门和各界群众对当地驻军以及烈军属进行节日祝贺和慰问外,还征求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对烈军属的优待抚恤工作,主要根据“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进行。
  一、烈军属优抚
  1955年中共玛曲工委、县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央颁发的优抚条例,第一次在“八一”建军节组织人员,对流落在玛曲的两位老红军战士进行慰问,并发给慰问金30元。
  1959年在“平叛、反封建斗争”胜利的基础上,中共玛曲县委、县人民委员会对全县在“反革命叛乱”中牺牲的脱产干部26人,不脱产干部4人,脱产民兵2人,按照民族风俗习惯进行安葬,并对烈属中的困难户,也适当地进行了优待和照顾,累计全年共发放抚恤金0.79万元。
  1961年,中共洮江县委、县人民委员会组织群众慰问当地驻军,并发动学生、社会各界向当地驻军写慰问信863件。同时阿万仓乡群众慰问了当地驻军, 驻军赠送给全乡群众洋芋籽种500多公斤。
  1962年,全县共有烈属9户33人,军属4户13人,专业军人124人,其中患有慢性病者63人,残废军人8人,流落红军2人。有1户2人烈属开始享受国家定量定期补助,其他烈属、军属、流落红军的优抚工作,以社队照顾为主。但全年发放抚恤金达3万元。
  1963年,享受政府定期补助的烈军属1户2人,共补助330元,全年抚恤残废军人3人,系在职三等乙级残废人员。每人每年24元,共发放残废金72元, 烈士灵柩远迁换棺用去424元,维修烈士陵园0.11万元,全年共计发放抚恤金0.23万元。
  1964年,对全县烈军属、复转军人进行了一次详细调査,计有烈属10户、34人,其中分布在各乡的有8户31人,国营河曲马场2户3人;贫苦牧民军属6户17人,流落红军2人,复转军人125人,在职三等乙级残废军人3人。同时在“八一”建军节,广泛地开展了以挂“光荣牌”为主的拥军优属活动,并根据甘肃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甘肃省民政厅“关于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优待补助工作暂行办法草案”,认真贯彻“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除予以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军属外,在乡烈属、流落红军战士均由社、队给予照顾和优待。有些烈属衣、食、住宿全部由社队承担,国家同时发放一定数量的救济款、物对他们从生产、生活诸方面进行优抚活动。
  1965年,全县有烈属10户34人,军属15户70人,流落红军战士2人,全年发放抚恤金0.68元。
  1974年,全县有烈属6户25人,军属17户83人,流落红军1户。是年,中共玛曲县委、县革命委员会为了解决和照顾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给流落红军高青年一次发给救济款300元,同时,社队还按照优抚政策,对人多劳少的烈军属、残废、复退军人实行优待劳动日等工作,对他们除社队照顾外,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助。当年累计发放抚恤金0.7万元。
  1976年共有烈属7户,军属33户,复员退伍军人188名,流落老红军战士1人。遵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方针,在节日期间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和革命传统教育。全年用于拥军优属和解决优抚对象、残废军人及病故人员的抚恤金0.9元。
  1978年全县共有烈属9户27人,军属43户176人,复退军人106人,其中在职人员92人,在乡参加牧业生产劳动的14人,流落红军1人,因公、因战残废职工2人。遵照“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原则。全年发放抚恤金1.2万元。其中用于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150元,烈属生活补助250元,一次性抚恤600元,用于残废职工补助160元,其它抚恤支出1.1万元。
  1980年根据中发(78)66号文件及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实行落实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全县有烈属9户27人,落实定量定期补助6户9人,复员军人51人,定量定期补助8人,退伍军人93人,定补2人,流落红军1人,全年共定量定期补助3060元。在对牧村的优抚对象,根据家庭情况分别核定优待劳动日。同时在节日期间,对当地驻军、现役军人家属及复退军人进行慰问,召开座谈会议,给军属家庭挂军属牌子等活动,极大地推动了拥军爱民活动。
  1981年根据国家农委、民政部《关于给解放军战士划分承包土地问题》的通知,全县在包畜到户时,对现役战士、烈军属同其他社员一样,划分给承包牲畜,烈军属缺少劳力的由亲属或该牧村牧民代牧,由牧委会签订合同和监督,给予了优惠照顾。
  1982年全县有烈士9名,军属56户,复员军人在职42人,在乡参加牧业生产11人,退伍军人在职92人,在乡参加牧业生产24人,享受定量定期补助的17户,全年补助费0.3万元。革命残废人员6人,该年度上报审批3人,全年发放残废金202元,并对9名烈士编写了烈士英名录,被编入甘肃省民政厅出版的《烈士英名录》一书中。
  1986年,全县共有烈属9户28人,军属49户245人,复员军人53人,退伍军人123人,对享受定量定期补助的7户烈属、9户退伍军人的定量定期补助费改为定期抚恤金,并调整增补抚恤金标准,未增补前每年发放定期补助费0.3万元,调整增补后每年发放抚恤金0.47万元。优待生活困难群众39名,从救济款中每户救济300元。在节日期间,县级领导逐门登户慰问参战军人家属,征求意见,在实际生活上给予关怀和帮助。特别是对在老山前线战斗中英勇牺牲的宋永良、马胜武烈士的家属,中共玛曲县委、县人民政府从生活和工作上均给予妥善解决,同时,在县城召开追悼大会,进行各种悼念活动,并向全县作岀向烈士学习的通知,在全县范围内掀起学习烈士的高潮。
  1987年,根据甘南州民优字(010)号,甘南州财预字(028)号文件精神,县民政局对定期享受抚恤金的8名复员军人,再度提高抚恤金标准。全年发放其它抚恤金1.1万元。
  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
  玛曲县建立以后,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安置工作,始终坚持按照“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对复员、退伍、转业军人进行妥善安置,极大的调动了他们地积极性,无后顾之忧地投入到全县的各项建设之中。
  1956〜1957年,共接收安置复员转业军人82人。
  1958-1962年,共接收安置复员转业军人40人。
  1964年接收安置复员转业军人3人。
  1973-1974年,两年共接收复退军人7人,在企事业单位安置4人,在牧村参加生产劳动安置3人,其中有2人担任大队领导职务。
  1976年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5名,被吸收为国家干部的2人,招收为国家工人的3人。
  1978年共接收安置复退军人4人,根据“从哪里来到那里去”的政策,全部安置在牧村参加生产劳动。
  1979年接收复退军人10名,继续贯彻执行“从哪里来到那里去”的原则,在县直机关单位安置国家干部、工人3人,其余7人都安置在牧村参加生产劳动。年终由社队在生活上进行劳动日补助。
  1981年,设立玛曲县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21名复员退伍军人进行了妥善安置,在县城工作的16人,动员回牧村参加劳动的5人。
  1982年接收退伍军人14名,转到外县安置7人,回牧村安置1人,县上安置6人。
  1985年接收安置城镇户口退伍军人11名,分别分配到行政单位4人,公安系统5人,企事业单位2人。
  1986年贯彻“退伍军人在部队的表现和服役期限区别对待”的精神,接收5名退伍军人,分别安置在不同的单位。
  1987年,复员退伍军人2名,分别发给每人安置费200元,安排在牧村参加牧业生产劳动。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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