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官制部落司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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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玛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15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土官制部落司法
分类号: D926.1
页数: 1
页码: 641
摘要: 玛曲地区的“三乔科”(曼日玛、阿万仓、齐哈玛、上乃日玛、下乃日玛、采日玛6部)、麦科、木拉、西合强,均以世袭土官制的部落形式存在,宗教上归属拉卜楞寺院。部落内土官父死子继,享受生杀予夺的大权,所有的民事、刑事案件,均由土官凭个人好恶裁决,部落内设有公堂、监狱以及各种刑具,如皮鞭、脚镣等。
关键词: 土官制部落 部落司法

内容

玛曲地区的“三乔科”(曼日玛、阿万仓、齐哈玛、上乃日玛、下乃日玛、采日玛6部)、麦科、木拉、西合强,均以世袭土官制的部落形式存在,宗教上归属拉卜楞寺院。部落内土官父死子继,享受生杀予夺的大权,所有的民事、刑事案件,均由土官凭个人好恶裁决,部落内设有公堂、监狱以及各种刑具,如皮鞭、脚镣等。最典型的是上乃玛土官索老,在其住所掘有地穴,供扣押牧民用,有三根大木头撑立的架子,专供吊挂牧民;还有的部落中沿用挖眼、剁手,将牧民捆绑在大雪中,脱掉衣服,用皮鞭拷打,让狗撕咬,甚至冻死的野蛮刑法等。
  土官部落内的民、刑事调解,一般收取开口钱和闭口钱,仅结婚一项,结婚前须征得土官的同意,先缴纳数十元的开口钱,无钱须服劳役补偿。结婚后,另须给土官酬谢费1头牛,2只羊,中途离婚,还须给土官最好的马1匹或牛1头。如果部落中打死了人,凶手家产分三分,给土官一份,死人一份,凶手一份,土官从其赔偿中取其三分之一。各种偷抢盗窃纠纷,照例先拿开口钱,再进行调解。调解费用,双方承担,调解结束后,须给土官再给1头牛或数只羊做为闭口钱。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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