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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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玛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15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1
页码: 644
摘要: 1957年玛曲县第一个审判机构一县临时人民法庭成立,从此结束了玛曲土官、头人凭个人意志进行审判的历史。1959年1月1日,碌曲、玛曲合并为洮江县时,玛曲县临时人民法庭正式改称玛曲法庭,具体分管玛曲地区的刑事及民事审判工作,行政业务归洮江县人民法院领导。
关键词: 审判机构 人民法院

内容

1957年玛曲县第一个审判机构一县临时人民法庭成立,从此结束了玛曲土官、头人凭个人意志进行审判的历史。1959年1月1日,碌曲、玛曲合并为洮江县时,玛曲县临时人民法庭正式改称玛曲法庭,具体分管玛曲地区的刑事及民事审判工作,行政业务归洮江县人民法院领导。
  1962年1月1日,撤销洮江县,恢复碌曲、玛曲两县建置后,玛曲县人民法院自此成立,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编制定为7人。6月22日正式启用玛曲县人民法院藏汉两文印章。8月22日在县属各乡场设立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具体业务归县人民法院指导。1963年经中共玛曲县委批准,设立阿万仓乡和曼日玛乡两个基层法庭,但由于人员、办公场所的原因,有名而无实。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法院受到很大的冲击,但仍在困境中坚持日常工作,1968年7月2日在“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造反派”群众冲入县人民法院,扰乱了正常工作。同月法院实行军管,随后,法院工作人员被抽调集训,机构陷入瘫痪。同年8月22日县革命委员会成立,9月4日,县革委会正式设立保卫部,下设审判组,原人民法院的工作归口审判组办理。1973年5月撤销保卫部,恢复人民法院,其下属机构全部恢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迅速恢复、发展,全县经济往来中合同纠纷日益增多,1984年县人民法院正式设立经济审判庭,截至1990年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办公室,负责全县8乡2场3万余人的刑事、民事、经济的审判工作,编制18人,其中审判人员15人,法警3人,占地面积13亩,办公用房20间,433.29平方米,配有北京212型吉普车和囚车各1辆。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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