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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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玛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15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处罚
分类号: D922.14
页数: 3
页码: 641-643
摘要: 拉卜楞寺议仓主要处罚有:罚金、体罚、宗教惩罚等。郭哇、土官主要处罚有:“开口钱”、调解钱或“吃头”、赎罪钱(藏语叫“赤卡阿及唐巴”)、罚款等。
关键词: 处罚 部落司法

内容

一、拉卜楞寺议仓主要处罚
  (一)罚金
  1、不论民、刑事案件和案情大小,只要议仓处理,需交“赤卡”(藏语,意为赎罪钱)。罚款多少,视其案情大小而定。钱归嘉木样大囊欠所得。
  2、“哈妥”(蒙古语,直译为硬性的意思),是一种罚款。款数多少不等,根据“赤卡”多少所定。钱归议仓官员所得。
  3、“卡知吉”(藏语,意为开口钱),也是一种罚款。款额不等,视其案情而定。钱归议仓官员所得。
  4、解脚钱。钱归看守人员所得。
  5、案情重大者,没收其全部财产,归嘉木样大囊欠或用于寺院僧众供经供饭。
  6、赔命价。在习惯上,打死人要用钱赔偿。命价不一,各个时期有别,并根据死者的身份决定。在拉卜楞地区一般打死普通人,一个人赔一个命价;打死土官、头人、僧官者,赔5至9个命价;打死僧人1人,赔2个命价。但也有例外。双方打仗,打死人数可以互相抵消,不足者赔款。一般命价由部落、村庄集体负责等等。
  (二)体罚
  1、打屁股:一般用2米长柳条作刑具,轻则50,重则500至1000不等。
  2、钉木桩和坐牢:议仓官员在牧区审案时,案情轻者,将罪犯背捆于木桩上;重者,挖仅能一人站立的土坑,将罪犯带上手铐脚镣,令其站入土坑,名曰土牢。
  4、烙火印:将铁火筒烧红后,在罪犯脸上烙一个圈。
  5、罚劳役:时间长短不定。最重者,终身给大囊欠或寺院服无偿劳役。
  6、判徒刑:时间长短,无明文规定,由议仓官员议定。
  7、僧人犯法有开除寺院者;俗人犯法有驱出部落者等等。
  (三)宗教惩罚
  1、在正月毛兰姆法会上,将罪犯名字写在“査油”(藏语,系一块黑布)上,送鬼时,高声在僧俗群众中宣读,并诅咒:纵令活着也必一事无成。
  2、当有的罪犯认为自己被冤屈时,申诉冤屈的人用吃咒的办法将“周居哇”摆在僧众面前,面对着“周居哇”起誓,然后用嘴吹“周居哇”。敢为者,即为冤屈;否则,予以重处。有的在护法殿内面对佛灯起誓,敢为者起誓毕将佛灯吹熄,当即被释放,案情遂告了结;否则,从严惩处等等。
  二、郭哇、土官主要处罚
  (一)“开口钱”或“揭锅盖钱”(藏语称为“卡介合恰巴”)
  处理纠纷时一般都要交“开口钱”。曼日玛部落少的交两张皮子,多的交白银12一15两。欧拉一般交白洋9元;西合强交白洋10元,取脚镣6元(两项归土官),麻烦钱30元(归小土官),写字钱1张羊皮(归秘书),最后给土官“犯制钱”1个元宝。在阿万仓部落须交5〜10两白银。而且,开口钱可以根据案件的大小,或3倍、5倍、9倍任由土官决定。
  (二)调解钱或“吃头”
  郭哇在处理纠纷时所吃、用的钱或物,一般看纠纷大小交土官。在曼日玛小纠纷双方各交羊1只,酥油10斤,炒面25斤,大茶3斤或白洋6元;大纠纷交牛1头,酥油50斤,炒面100斤,大茶25斤或白洋25元。阿万仓除交以上数目相近的“吃头”夕卜,还交白银10〜15两。如果调解中再闹事,则另罚交“根加”即马、牛、羊、皮毛、酥油等几种实物。欧拉、卓格尼玛部落交郭哇的吃头,数量与以上大体相同,叫“江则”。
  (三)赎罪钱(藏语叫“赤卡阿及唐巴”)
  欧拉不论大小案件,先向夏河拉卜楞寺院嘉木样交赎罪钱白银50两(一说给拉卜楞寺院最少送“哈头”15个,1个“哈头”15串钱,1串25个铜元)。
  (四)罚款
  1、斗殴:牧民互殴,在曼日玛除赔伤者1头牛犊外,土官罚没银子25两或白洋30元。第二次互殴,罚加3倍。头人与牧民打架,一般只罚牧民不罚头人。在西合强牧民旦考与一头人打架,旦考被加倍罚交元宝,而欺负他的头人却一文不出。
  2、偷盗:一般牧民偷盗,则受重罚。在西合强,土官亲友偷牧民不管,牧民偷土官及其亲友偷1赔9,甚至牧民偷土官亲友家羊1只,一次赔罚家产一半的例子。阿万仓牧民偷土官牲畜被发现后,偷1赔10。一般偷盗偷1赔2。欧拉牧民偷拉卜楞寺院牲畜,除偷1赔9外,另加打300皮鞭。曼日玛、阿万仓部落一般偷盗,除赔原主外,罚交土官上等好马1匹或白银50两;欧拉罚交 “郭哇”白洋25元;卓格尼玛罚交“郭哇”白洋72元或50两元宝1个。该类罚款,藏语叫做“赤木”。一般偷盗者如无牲畜、钱财可罚,则罚劳役。若不承认,吃咒后破案,没收全部财产。如所偷系外部落牲畜或财物,土官按例收赃十分之一,破案后土官从不退赃。
  3、抢劫:出外抢劫所得,一般须分送土官、郭哇1份。如被破案,土官、郭哇所分得的1份,由全部落群众赔偿。所有调解费用和罚款,亦由群众负担。
  4、命价:牧区打死人要赔命价。在曼日玛、西合强、欧拉,一般是将凶手财产分成3份,一份赔命价,一份归土官、郭哇,一份自留。如1943年,曼日玛土官阿秀•更登加布(阿尔盖)处理俄洛、宗木两家纠纷,期间发生人命,按例从中抽取近6000元白洋的罚款。阿万仓部落1个命价为80头牛,土官取30头。卓格尼玛部落规定:一般命价30个元宝(1个相当白银为50两),其中郭哇取13个(一说8个),“格日岗奥”取1个。如财产不足,则用割耳朵等刑法治罪。一般处理后,将凶手驱逐出部落,三年后方能再回原籍。但如果死者为土官头人,所纳命价则有所不同,或1命顶2命,或1命顶3命不等,甚至更多。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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