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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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玛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16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审判
分类号: D925.118
页数: 7
页码: 645-651
摘要: 1957年玛曲县临时人民法庭成立,开始了玛曲县的刑事审判工作。1958年玛曲发生“反革命武装叛乱”后,县人民法庭根据需要集中开展了刑事审判工作。1959年11月,玛曲县人民法院按照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指示,对平叛中所捕的各类人员进行清理宣判工作,对于少数叛乱骨干分子,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分别处以刑罚,对于大多数参加叛乱活动但罪恶比较轻微,管押教育中表现较好的从宽处理,予以释放。
关键词: 刑事审判 民事审判

内容

一、刑事审判
  1957年玛曲县临时人民法庭成立,开始了玛曲县的刑事审判工作。1958年玛曲发生“反革命武装叛乱”后,县人民法庭根据需要集中开展了刑事审判工作。1959年11月,玛曲县人民法院按照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指示,对平叛中所捕的各类人员进行清理宣判工作,对于少数叛乱骨干分子,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分别处以刑罚,对于大多数参加叛乱活动但罪恶比较轻微,管押教育中表现较好的从宽处理,予以释放。但由于工作中受“左”的指导思想的干扰,出现了明显的扩大化错误。同年,随着甘肃大部分地区发生严重的经济困难,社会治安也出现较多问题。1960年冬季,由于群众生活愈加困难,县境岀现了宰杀牲畜,乱拿乱摸等问题。加之台湾国民党企图窜犯大陆,派遣特务分子潜入藏区破坏扰乱,形势一度复杂。玛曲县人民法院按照全州政治工作会议确定的“社会治安从严”的方针,除对上述问题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制止外,为了“抓典型”,对其中一部分人冠以“反革命宰杀牲畜罪”而判刑,混淆了罪与非罪界限。同时玛曲法庭在中共沈江县委的统一布置下,集中全力,严厉打击聚众抢劫、以破坏生产为目的大量宰杀牲畜进行“复辟”和组织叛乱的首要分子,以及进行凶杀、纵火等刑事犯罪分子。
  1963年3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厉行增产节约和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官僚主义运动的指示》和1965年1月又公布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二十三条)的精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以“三反”和保卫“四清”运动为中心进行,对“牧、富、反、坏分子”的一般违法破坏活动实行按照“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进行,虽然采取少捕,依靠和发动群众监督改造的方法进行,但在打击中对一些“四不清”下台干部打击报复贫苦牧民的案件均被冠以“反革命分子”,按反革命案件对待,混淆了敌我矛盾。同年5月,县人民法院为配合全县牧民大会的召开,支持群众的“革命运动”,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在县城召开1191人参加的典型案例宣判大会,宣判各类刑事案件6案19人,收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据统计,从1957〜1966年4月,县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95件,给予刑事处分的595人。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刑事审判工作虽然受到一定冲击,但仍然坚持工作。1968年7月2日,县人民法院受造反派群众冲击而瘫痪。9月4日,刑事审判工作归口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进行。不久,全县进行了“清理阶级队伍”运动,即从干部和工人队伍中清理“地、富、反、坏、右”分子、特务、叛徒、走资派、臭老九、漏网右派、国民党残渣余孽等并给予专政。在这次长时间的“清査”和“清队”中,一大批干部和群众受到迫害,后果特别严重。闻名全州、全省的“三•五”纵火烧毁渔船案,牵连人数达51人,约占玛曲渔场职工总数的56%。此案在办理中有的被打死,有的被打残,有的被判刑。玛曲渔场革命委员会7名成员中,6名均被打成“反革命”。革命委员会主任刘继生、委员刘树密、阮亚寿3人被不幸拘留9个多月。在运动中,县保卫部审判组围绕运动开展刑事审判工作,根据“公安六条”,办理所谓的“恶攻”案件,将对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表示不满和对刘少奇、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表示同情的人,作为专政的对象,集中打击。
  1970年2月,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打击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在全县开展了“一打三反”(打击现行反革命,反贪污、反盗窃、反投机倒把)运动,期间判处了一批反革命和杀人、纵火等案件,但也制造了一些冤假错案。在办案中,审判人员按照“专政是群众的专政”和“要下去审”的指示,组织人民群众直接和间接参与办理案件,普遍采用审讯人同群众、证人和有关人员三见面的方法开展群众审判工作。1971年下半年,全县开展“批清”运动,即清理“五一六"运动,使县上18名职工遭到株连。
  1972年底,按照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的“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及“要重证据、重调査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指示,县保卫部审判组的刑事审判工作有所转变,对“文革”前和落实政策中已经处理,又无新罪的案犯,改拘留为交其单位领回批斗或办学习班的办法,适当处理了一些案件。
  1973年5月,玛曲县人民法院恢复后,遵照毛泽东主席“废除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的指示,县人民法院对“文革”以来的刑事审判工作进行检查,纠正了一些错误作法,在办案中,强调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要“稳、准、狠”地打击敌人等指导原则,强调“要动员群众参加审判活动,要将重大案件材料印发给群众讨论并征求意见,要发动群众批评斗争制服罪犯后就地宣判,变公开审判为公众审判”,扭曲了国家刑事公开审判的原意。在“批林批孔整风”运动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重点是打击反革命、抢劫、盗窃和迫害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罪犯。1975年后,县人民法院围绕“普及大寨县”这一中心工作,将刑事打击的锋芒指向“一小撮有破坏活动的牧、富、反、坏分子和新生的阶级异己分子”,发动群众进行批判和实行有效的监督改造。民兵组织成立了武装小分队、“棒棒队”等组织,对错误揪出的部分干部群众实行强迫劳动改造。与此同时,县人民法院根据形势速审速惩了一些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但在审理中仍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制造了一定的冤假错案。据统计,1966年5月〜1976年9月县人民法院和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审判组共办理一审案件175件,判决人犯223人。其中1966年5月〜1973年4月共办理一审案件148件,判决有罪被告人188人,经后来复查审结的案件中冤假错案比例高达25%;1973年5月〜1976年9月,共审结刑事案件27件,判决罪犯35人。但这些案件中仍有一批冤假错案。
  1976年10月,随着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和“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县人民法院在省、州、县的安排布置下,开始纠正“文化大革命”中遭破坏的刑事审判的原则和程序,积极复査纠正冤假错案,但在“两个凡是”的干扰下,“文化大革命”中的错误仍未得到根本纠正。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决定全面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口号,确定了建立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任务。1980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开始有法可依,进入了严肃执法,依法办案的新的发展阶段。
  1982年以来,玛曲县社会上流氓滋生,抢劫、强奸、侮辱妇女等犯罪活动猖獗,气焰嚣张,人民群众缺少安全感,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建设及各项事业的进行,引起社会各界群众的义愤和强烈不满,并且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进一步上升,社会状况急剧恶化。
  1983年,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斗争,迅速扭转社会治安的不正常状况,县人民法院在省、州、县各有关部门的安排布置下,实行中国共产党内办公制度,统一认识,协同动作,加快办案速度,就地公开宣判,全力投入“严打”斗争。在连续几年的“严打”斗争中,县人民法院按照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格执行刑事审判原则,按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予以审理。工作中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革命精神,突岀一个“准”字,慎重地处理每一个案件,坚持依法办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敢于抗硬,依法从重从快地惩处一批刑事犯罪分子。截至1987年底“严打”斗争基本结束时,共审结刑事案件44件,其中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42件,占严打案件的95%;在严打的同时,县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打击经济犯罪,共审结诈骗、贪污案件2件,保卫了全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1988年县人民法院密切注意各种犯罪活动的新动向,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继续贯彻“严打”方针,工作中注意“防松、防轻、防慢”,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的社会治安和“两个文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1989年,县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部署,在全面打击重大盗窃、经济犯罪和扫除“六害”的专项斗争中,维护和稳定了社会秩序,保障了全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顺利发展。据统计,1976年10月〜1990年12月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84件,判决罪犯123人。截至1990年底,县人民法院累计审结一审刑事案件854件,给予刑事处罚的有941人。
  二、民事审判
  1955年6月玛曲建政后,民事案件由县人民委员会兼理。1957年玛曲县临时人民法庭成立后,民事审判工作正式开展。但在同年“反右派”运动中,由于受“左”倾路线的干扰,认为办案程序“束缚手脚”,民事诉讼程序被取消,导致法院一度出现有法不依的倾向。1958年由于甘南藏区发生反革命武装叛乱,县人民临时法庭根据形势的需要,全部精力投入到刑事审判工作中,到1960年才受理民事案1件,翌年受理12件。
  1962年根据上级的指示,开始纠正平叛、反封建斗争以来的失误和“左”的错误,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第六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左”倾错误的教训,正式设立民事审判庭,恢复民事审判的各项程序,民事案件收理逐渐增加,同年达到42件。1963年在全省第一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后,县人民法院认真总结两年来民事审判存在的问题,贯彻执行“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原则,恢复“公开、陪审、辩护、公开宣判”等民事诉讼程序,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当时由于在审判工作中采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审理民事案件,以及“在民事案件中也有阶级斗争的突出表现”等错误思想指导下,使全县的民事审判工作一度出现偏离,当年受理55件,较1961年增加4倍多。究其原因是三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后期,由于生活困难和夫妻两地分居,以买卖包办婚姻等为由大量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所致。县人民法院在处理因生活困难离婚的案件时,首先与有关行政等部门联系,协助安排其生活,然后采取调解的办法力争双方当事人和好,经长期调解无法合好的依法判决离婚。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则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出发,给予适当解决。据统计1957一1966年4月,县人民法院共审理民事案件146件,其中婚姻案件占80.8%;其它抚养、抚育、赡养案件占19.2%。占同期人民法院审结案件总数的19.7%。1966年5月〜1976年9月的10年中,由于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肆意践踏国家法律,否定多年来人民司法工作制度及其优良传统。1968年7月县人民法院被群众组织冲击解散,干部被抽调集训,民事审判工作一度陷于瘫痪。不久,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成立,民事案件由保卫部的审判组受理,一切事务由保卫部决定,办案人只是履行法律手续。“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案件的审理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思想指导下,不少民事诉讼当事人无端交单位批判或办学习班。同样的一件民事案件,由于当事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关系的不同,处理结果也不一样。同样的行为也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文化大革命”后期全县还推行了“民兵、治保、调解三位一体”的民事办案经验,直接由民兵参与处理民事案件,由于严重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民兵小分队的“棒棒”下,一些当事人被虐待,出现了不少粗暴地干涉公民离婚,子女抚养的事例。据统计1966年5月〜1976年9月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55件,占同期县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23.9%。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玛曲的民事审判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1978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七次司法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对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破坏人民法院的罪行进行了彻底的揭露与批判,提出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尽快恢复、健全审判机构,开展各项审判业务,恢复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为此,县人民法院认真总结“文化大革命”10年中的经验教训,积极开展各项民事审判业务,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式”的审判传统。同年在全国第二次民事审判和全省第二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的指导下,进一步纠正了“阶级斗争为纲”,侵犯和忽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错误,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和《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试行规定》,使玛曲县民事审判工作迈向了规范化步伐。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部)颁布,它为结婚、离婚、一夫一妻、抚养、赡养、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等制定了一系列原则,为民事审判提供了法律准绳。这一阶段,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结合玛曲实际,对藏族牧民群众的婚姻家庭纠纷,本着“不告不理”的民事审判原则,不主动处理,不轻易干涉。对于告诉审理的案件,采取“思想教育为主、调解为辅”的原则,直到双方达成协议为止。对于告诉双方据民族习俗而达成财产分割等协议、就实质问题离婚告诉法院请求解决的,县人民法院坚持以国家法律为主,适当考虑民族习俗的办法加以规范。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告诉法院的坚决支持,按国家有关法律裁判子女抚养问题,制裁违法行为,贯彻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在全国第三届和全省第三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的指导下,县人民法院为贯彻民事诉讼法,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甘肃省高院举办的培训班,同时充实民事审判人员,改善办公条件,使全县民事审判工作的基础大大加强。
  1984年,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全省第四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从“改革精神出发,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以“开创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的精神,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树立改革意识,规范婚姻秩序。注重保护和支持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道德观,反对早婚、私婚、结离婚不登记、非法同居和对非婚生子女不抚养的错误,坚持依法调解、裁判,坚持依案讲解婚姻法,普及婚姻法。在审理县城婚姻家庭案件时,县法院注意抵制西方资产阶级腐朽生活作风和价值观念的侵蚀,批判和抵制“性解放”等资产阶级婚姻观,反对草率结婚、离婚,对插足他人家庭,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进行严肃的批评和法制道德教育。对于一方由于生理缺陷另一方提岀离婚的案件,耐心调解,尽量给予治疗时间,努力减少婚姻家庭的解体,同时还审理了大量的非诉讼案件,方便当事人,缓解了社会矛盾。
  80年代,中、后期,随着牧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借贷纠纷逐渐增多,究其原因是当事人求富心切,盲目借贷,加之由于信息闭塞,不善经营所致。借贷纠纷多为经营性负债,纠纷当事人以城镇无业居民、商贩、牧民群众居多,县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在未颁布民法通则前的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处理,以后的按民法通则处理。据统计1976年10月〜1990年12月,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03件,占同期县人民法院全部审结案件的50.75%。截至是年底,县人民法院累计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04件。
  三、经济审判
  1982年7月1日《经济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相继设立经济审判庭,但由于玛曲县地处偏远,商品经济十分落后低下等原因,迟迟没有设立经济审判庭。1985年经中共玛曲县委批准,县人民法院正式设立经济审判庭。当时配备审判员1名,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法警各1名,其中少数民族干部2名,占庭总人数的50%。
  经济审判庭成立后,审判人员在“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肃执法”的原则指导下,积极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变等案上门为主动上门,提供法律服务。在人员少、装备差的情况下,骑着马匹,不顾天寒地冻,深入基层乡村、调解各类经济纠纷案件,制裁各种违法行为。80年代后期,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国家经济立法相对滞后产生矛盾等原因,有些人乘机钻改革开放的空子,使经济环境及经济秩序一度处于混乱。1988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指出:“把改革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必须在坚持改革开放总方向的前提下,认真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为此,在省州人民法院的安排部署下,县人民法院组织力量积极投入治理整顿工作,将银行信贷、企业预购定金和企业间的“三角债”清理列为重点。在审理该类经济纠纷案件时,以说服教育为主,辅之必要的法律强制措施。同时针对该类纠纷案件中的担保人有些系国家干部职工的特点,狠抓经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敦促他们履行担保之责,总共收回各类资金87.44万元,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
  1989年全县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仅一年中受理经济合同45件,是1985一1988年累计数的1.6倍,针对此种情况,县人民法院克服人员、经费的困难,最大限度地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办理。截至1990年底,共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13件,诉讼标的额183.42万元,其中结案率为83%,执行率60.2%。审结的经济案件的种类有:(一)借款合同纠纷73件,诉讼标的88.67万元;分别占案件总数和诉讼总标的64.60%和48.34%;(二)购销合同33件,诉讼标的33.27万元,分别占案件总数及诉讼总标的29.20%和18.14%;(三)其他合同纠纷7件,诉讼标的61.48万元,分别占案件总数及诉讼总标的6.20%和33.52%。
  第三节案件复查
  玛曲县人民法院对不同时期所判处的刑事案件,按照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政策,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先后对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扩大化的案件,“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多次复査。
  一、平叛、反封建斗争案件的复查
  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中,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没有坚决贯彻“军事清剿、政治争取和发动群众相结合”的方针;没有区别正常的宗教活动、民族习俗同宗教特权和剥削制度的界限,发生了较为严重的错捕、错判、错斗、错没收、错戴帽子、错管制的现象。从60年代初,县人民法院在县公安局、县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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