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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宁河县现代产业园区”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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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章节介绍了宁河县民政机构的历史变迁和职责变化,以及拥军优属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其中,民政机构在民国时期设科负责民政事务,日伪县公署和民国县政府中均设民政科,掌管民政事务。1948年以后,民政科改为民政局,设办公室、社救科、优抚科、安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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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介绍了清代和民国时期县级民政事务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包括官府设养济院和义仓来救济灾民,民国时期设立民政股和民政科来负责民政事务,以及后来的民政局和各科的设置和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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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新中国建立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烈士、病故和失踪军人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对生活困难的给予长期抚恤,残废军人享受长年残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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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主要介绍了宁河县在支援平津战役和抗美援朝战争中的具体情况,包括组织动员民工架桥、组建担架团和后方担架队、为解放军准备各种生活用品、捐款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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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解放战争时期,拥军优属工作主要是:抚恤烈士家属、残废军人及家属,组织群众支前,并按冀东区行政公署《关于执行东北抚恤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指示》,对复员、带病还乡、残废军人进行残废等级复查和抚恤普查。1979年恢复复员军人、烈士家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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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在新中国建立初期,针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主要是以解决实际困难为出发点。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并照顾生活,二、三等残废军人安排劳动工作。荣军子女享有优先入托、入学和工作的待遇。面对住房困难,采取自力更生、集体帮助和国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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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介绍了宁河县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历程,包括建立养孤所、妇婴教养所、社会福利厂、社会救济院、精神病疗养所、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公司、乡村敬老院等,旨在帮助无业人员和残疾人解决生活问题,改善社会福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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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介绍了民国初期和新中国建立后在芦台镇和其他地方兴办的多种形式的社会福利事业,包括社会福利厂、社会救济院、精神病疗养所、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公司、乡村敬老院和农村五保等。这些福利机构为无业人员、残疾人、孤寡老人和孤儿等提供了生活和工作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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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介绍了新中国建立后在宁河县实施的社会救济和震灾救济措施。社会救济主要针对城乡鳏寡孤独、老弱病残困难户,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文中列举了各个时期实施的救济款项和物资支援,包括粮食、生活必需品、医疗设备等。震灾救济主要是针对1976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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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历史演变和婚姻登记制度的变化。从1950年起,婚姻登记逐步由县人民政府、乡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乡镇人民政府办理。1983年后实行乡镇建置,1985年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建档,1986年全县实行了婚姻登记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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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宁河县政法,包括了公安、审判、检察、司法行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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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章记述了宁河县公安,包括了国民党及日伪警察机构、人民公安机构、治安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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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介绍了宁河县警务机构的历史演变。从清朝光绪二十八年至民国初年设立警察所,负责户籍、治安等事务。民国19年设立公安局,下设分局、分驻所和警察队。民国21年改称警务局,编制472人,设有分局、驻在所和派出所。在日军占领期间,警务机构受日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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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介绍了宁河县公安局的历史沿革,包括在不同时期内的机构设置和变革,以及主要职责的变化。文章指出,宁河县公安局的机构设置经历了从联合县公安科到宁河县公安局,再到政法委员会、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人民保卫部、公安局等不同阶段。在每个阶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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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节记述了宁河县治安管理,包括了清查登记、户口管理、交通管理、禁毒、特种行业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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