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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优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63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优抚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537-5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解放战争时期,拥军优属工作主要是:抚恤烈士家属、残废军人及家属,组织群众支前,并按冀东区行政公署《关于执行东北抚恤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指示》,对复员、带病还乡、残废军人进行残废等级复查和抚恤普查。1979年恢复复员军人、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工分和定期定量补助。1983年完成对182户烈士家属的换证工作,并全部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关键词:
宁河县
优抚
优抚安置
内容
解放战争时期,拥军优属工作主要是:抚恤烈士家属、残废军人及家属,组织群众支前,并按冀东区行政公署《关于执行东北抚恤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指示》,对复员、带病还乡、残废军人进行残废等级复查和抚恤普查。1979年恢复复员军人、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工分和定期定量补助。1983年完成对182户烈士家属的换证工作,并全部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新中国建立初期,本县农村群众优待优抚对象的主要形式是:包耕、代耕。1955年初,全县有烈军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和复、转、退军人2631户,5076人,有土地18125亩。1955年下半年,互助组、合作社发展很快,烈军属也纷纷入社(组)。仅5个区的不完全统计,在1780户烈军属、二等以上荣誉军人中,入社的有1089户,参加互助组的有205户,占72.7%。
1956年至1980年,群众优待的主要形式是:优待劳动日,辅之以免除义务工,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以及扶持家庭副业等。优待标准为保证受优待者不低于当地一般实际生活水平。1959年,享受优待的烈军属和二等以上的荣誉军人,计437户,1430人,三等残废军人和一般复员军人27人,共计1457人,优待劳动日57538个,人均69个。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1984年对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属实行乡级统筹优待。1984年优待1523户,发放优待金234.7万元。1985年优待1501户,发放优待金237.3万元。1989年优待烈军属1052户,473.4万元,优待复员军人、伤残军人195户,39万元。为烈属支付药费14万元,为伤残军人、复员军人补助药费13万元。
新中国建立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烈士、病故和失踪军人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对生活困难的给予长期抚恤,残废军人享受长年残废抚恤金。1962年,本县发放各种抚恤金108739元。1977年,按民政部文件精神,对定期定量补助进行调整,同时放宽补助面。从1984年底开始,对1956年底以前入伍的610名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86年发放的优抚金为55万元,1989年国家下拨优抚款102万元。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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