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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 类型: 正文
人民检察制度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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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逮捕 1955年6月起,县人民检察院对县公安局逮捕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审查。1961年6月,取消“一员顶三员”的办案制度,恢复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侦查职能。1964年冬,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局提请逮捕强奸少女犯丁某时,发现刑侦人员对案情侦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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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至1957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干部侵犯人权、强奸妇女等违法乱纪案34起,逮捕犯罪分子16人。1962年至1963年,依法查处过失致人死亡和腐化堕落造成严重后果等违法乱纪案42起,逮捕犯罪分子11人。“文化大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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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6月起,县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走私、行赌受贿、重大经济责任事故、挪用救济救灾款物、投机倒把、偷税漏税、假冒商标和伪造倒卖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活动进行侦查。至1957年止,立案侦查经济案13起,逮捕经济犯罪分子7人。1966年至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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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县人民检察院对县劳改农场进行检察,督促公安部门对认罪服法较差的犯人采取相应的管教措施,对久押未决的人犯进行全面清理。1979年至1985年,县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和拘役所进行检察,对其监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进行监督。同时,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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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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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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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在审案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1953年起,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1954年起,逐步实行回避、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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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案件审判 1950年审结反革命分子欧阳州杀害县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和逼死9名百姓一案。欧阳州在1933年冬任铲共团中队长时,用下流残忍的手段把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杜福招(女)折磨致死,在1933年8月至1949年8月中旬任警察局长期间,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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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起,县人民法院开展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县人民法院坚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解决”的办案方针,依法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卫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至1985年止,共审结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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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3月起,县人民法院开展经济审判工作。当年审结经济合同纠纷案1件,诉讼标的额0.09万元。1982年至1985年,审结经济合同案32件,诉讼标的额10.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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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开展案件复查工作,发现并纠正错案87件。1956年10月至1957年1月,中共安远县委组织案件复查工作组对1955年以来审结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并纠正错捕案53件、错判案104件。1979年6月至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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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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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律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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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6月,县人民法院在县大礼堂召开第一次宣判大会;8月,成立巡回审判小组,开展就地审判工作。1953年3月22日至4月22日,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62年1月,县妇联、县人民法院协同江西省妇联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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