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182 |
颗粒名称: | 一、刑事检察 |
分类号: | D631.1 |
页数: | 2 |
摘要: | 审批逮捕 1955年6月起,县人民检察院对县公安局逮捕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审查。1961年6月,取消“一员顶三员”的办案制度,恢复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侦查职能。1964年冬,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局提请逮捕强奸少女犯丁某时,发现刑侦人员对案情侦查不细,取证不实,遂派员偕同刑侦人员重新勘查现场,调查取证,做出丁某行为未构成强奸少女罪和不予逮捕的决定。“文化大革命”期间,审批逮捕工作停止。1979年2月,县人民检察院重新依法行使审批逮捕职权。1979年至1985年,审查起诉刑事犯罪分子人数占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分子总数的92.87%。1956年起,支持公诉改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至1958年7月止,县人民检察院支持公诉151次。 |
关键词: | 行政管理 公共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