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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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18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631.1
页数: 4
摘要: 审判
关键词: 行政管理 公共政策

内容

第一节审判机构一、县司法处民国初期,县知事公署设承审员1人,协助县知事掌理司法事务。民国16年(1927年)承审员改称司法委员。民国26年7月,撤销司法委员,设立安远县司法处,专职审判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民国36年7月,县司法处有主任审判官1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1人、检察员1人、录事4人、执挞2人、警丁7人。民国38年8月19日,人民解放军二七支队进入安远,司法处人员闻风逃散,机构瓦解。
   二、县军法室民国30年(1941年)设立,县长兼任军法官,负责审查匪犯、烟犯等特种案件。军法室设军法承审员1人、主任书记1人、书记1人、录事2人、执挞2人、庭丁若干人。民国36年,军法室撤销。
   三、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
  1932年2月设立,负责审理安远苏区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薛跃奎任部长。裁判部设裁判委员会,由裁判部长、裁判员和书记员组成。1934年2月,县苏维埃政府与寻邬县苏维埃政府合并成立寻安县苏维埃政府,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活动终止。
   四、县人民法院
  1950年4月4日成立,设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各1人。同年7月,增设书记员、会计员和法警各1人。10月,增设副院长1人。12月,设立人民问事处。1952年2月,问事处改称人民接待室。1953年3月,设立秘书室。10月,设立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1955年5月,设立重石人民法庭。1956年3月,设立长布人民法庭。1957年2月,设立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设立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分别专门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同年9月,撤销长布人民法庭。
  1968年2月,因受“文化大革命”冲击,县人民法院被实行军事管制,重石人民法庭被撤销。1969年10月,县革委保卫部设立审判组,取代县人民法院。
  1972年11月,撤销县革委审判组,恢复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1979年3月,设立版石人民法庭;11月设立孔田人民法庭和龙布人民法庭;12月,恢复人民审判委员会。1981年3月,增设经济审判庭,同时改秘书室为办公室。8月,增设法医室。1985年12月,增设葛坳人民森林法庭。是时,县人民法院有审判员15人,助理审判员3人、法医1人、法警4人、书记员10人。
   五、县土地改革人民法庭
  1950年12月成立,简称土改法庭。内设审判委员会,县长兼审判长。下设安远街、镇岗、重石、天心、仁风和龙布6个分庭。负责审理土地改革中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审判违反和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1952年撤销。
   六、普选人民法庭
  1953年6月,设立城关、镇岗、重石、天心、龙布5个普选人民法庭,庭长由驻地区长兼任,负责审理选举工作中的诉讼案件,保护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审判破坏选举和阻碍选举的犯罪分子。1954年3月撤销。
   第二节人民审判制度及实施县人民法院在审案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1953年起,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1954年起,逐步实行回避、辩护、合议、上诉和公开审判等制度。
   “文化大革命”中,大搞“群众专政”,有法不依,所判政治案件多为冤、假、错案。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人民法院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开展审判工作。
   一、刑事审判反革命案件审判1950年审结反革命分子欧阳州杀害县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和逼死9名百姓一案。欧阳州在1933年冬任铲共团中队长时,用下流残忍的手段把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杜福招(女)折磨致死,在1933年8月至1949年8月中旬任警察局长期间,勒索百姓钱财,逼死百姓9人。1950年6月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死刑。1951年审结政治土匪头目赖世桂一案。赖世桂,重石人,曾任国民党第四战区挺进队大队长,江西省保安团少校团副、重石乡长、江西省民众自卫军第四师第八团副团长。其在任职期间,杀死无辜百姓和红军指战员59人,烧毁民房20余间。1949年8月下旬,组织反革命武装,自任司令,上山为匪。1951年9月,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死刑。1958年审结张炳皇叛变革命案。张炳皇,虎岗人,1929年参加革命,先后担任工农红军班长、排长、连指导员、乡苏维埃政府主席和龙安区执委会书记。1935年5月,他得知中共安南县执委会书记杜慕南和通讯员吉少英在安远县樟溪山宿营时,便叛变革命,带领国民党军围捕杜慕南和吉少英。杜慕南和吉少英被捕后遇害。1958年4月,县人民法院判处叛徒张炳皇死刑。
  1962年至1979年,审结反革命案件50件。1980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把反革命案件移送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普通刑事案件审判1950年至1956年,审结杀人、抢劫、吸毒、贩毒、强奸、盗窃、贪污等刑事案件1631件。1957年至1965年审结刑事案件788件,1966年至1976年审结161件,1977年至1981年审结176件。
  1982年,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重点开展对经济犯罪分子的审判。至1985年止,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51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万余元。
  1983年8月,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和打击刑事犯罪分子要“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审判工作。至1985年底止,审结刑事案件386件。
   二、民事审判
  1950年起,县人民法院开展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县人民法院坚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解决”的办案方针,依法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卫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至1985年止,共审结民事案件7085件,其中,婚姻案5877件、抚养案183件、赡养案14件、房屋案146件、继承案24件、债务案90件、赔偿案223件、财产案27件、宅基地案16件、山林土地案246件、其他案件239件。
   三、经济审判
  1981年3月起,县人民法院开展经济审判工作。当年审结经济合同纠纷案1件,诉讼标的额0.09万元。1982年至1985年,审结经济合同案32件,诉讼标的额10.86万元。
   第三节复查冤假错案
  1953年,开展案件复查工作,发现并纠正错案87件。
  1956年10月至1957年1月,中共安远县委组织案件复查工作组对1955年以来审结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并纠正错捕案53件、错判案104件。
  1979年6月至1980年底,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精神,对1966年至1979年审结的刑事案件和对1950年至1965年已审结现提出申诉的反革命案件进行复查,发现1966年至1979年审结的刑事案件有35起为冤、假、错案,其中30件31人应改为无罪判决、2件3人应改为不负刑事责任、2件2人应减轻刑罚、1件1人应改变定性。对1950年至1965年已审结现提出申诉的反革命案件有13件为冤、假、错案。对已查实的冤、假、错案全部给予平反纠正。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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