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判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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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18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审判机构
分类号: D631.1
页数: 2
摘要: 审判机构
关键词: 行政管理 公共政策

内容

一、县司法处民国初期,县知事公署设承审员1人,协助县知事掌理司法事务。民国16年(1927年)承审员改称司法委员。民国26年7月,撤销司法委员,设立安远县司法处,专职审判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民国36年7月,县司法处有主任审判官1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1人、检察员1人、录事4人、执挞2人、警丁7人。民国38年8月19日,人民解放军二七支队进入安远,司法处人员闻风逃散,机构瓦解。
   二、县军法室民国30年(1941年)设立,县长兼任军法官,负责审查匪犯、烟犯等特种案件。军法室设军法承审员1人、主任书记1人、书记1人、录事2人、执挞2人、庭丁若干人。民国36年,军法室撤销。
   三、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
  1932年2月设立,负责审理安远苏区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薛跃奎任部长。裁判部设裁判委员会,由裁判部长、裁判员和书记员组成。1934年2月,县苏维埃政府与寻邬县苏维埃政府合并成立寻安县苏维埃政府,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活动终止。
   四、县人民法院
  1950年4月4日成立,设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各1人。同年7月,增设书记员、会计员和法警各1人。10月,增设副院长1人。12月,设立人民问事处。1952年2月,问事处改称人民接待室。1953年3月,设立秘书室。10月,设立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1955年5月,设立重石人民法庭。1956年3月,设立长布人民法庭。1957年2月,设立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设立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分别专门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同年9月,撤销长布人民法庭。
  1968年2月,因受“文化大革命”冲击,县人民法院被实行军事管制,重石人民法庭被撤销。1969年10月,县革委保卫部设立审判组,取代县人民法院。
  1972年11月,撤销县革委审判组,恢复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1979年3月,设立版石人民法庭;11月设立孔田人民法庭和龙布人民法庭;12月,恢复人民审判委员会。1981年3月,增设经济审判庭,同时改秘书室为办公室。8月,增设法医室。1985年12月,增设葛坳人民森林法庭。是时,县人民法院有审判员15人,助理审判员3人、法医1人、法警4人、书记员10人。
   五、县土地改革人民法庭
  1950年12月成立,简称土改法庭。内设审判委员会,县长兼审判长。下设安远街、镇岗、重石、天心、仁风和龙布6个分庭。负责审理土地改革中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审判违反和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1952年撤销。
   六、普选人民法庭
  1953年6月,设立城关、镇岗、重石、天心、龙布5个普选人民法庭,庭长由驻地区长兼任,负责审理选举工作中的诉讼案件,保护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审判破坏选举和阻碍选举的犯罪分子。1954年3月撤销。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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