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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鲤城区” 相关
共 1829 条 41 / 122
601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 类型: 正文
本节记述了1980年代至1990年代初,福建省鲤城区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提供了宿舍楼、自建住房、退休金等安置和服务,并建立了活动中心和活动器具等。1991年,鼓励老同志参加老人协会和社会活动,参与率达85%。1992年,解决了离休军队干部的补贴...
602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 类型: 正文
本章记述了鲤城区救济扶贫的情况,其中包括了灾害救济、社会救济、“五保户”供养等。
603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 类型: 正文
本节记述了不同时期泉州政府采取措施安置失业工人和难民,包括组织迁移到台湾、罗溪、河市等地垦荒,资助失业工人回乡生产,组织移民开发山区,帮助渔民上岸定居,组织堤外居民迁入堤内居住,以及安置乌潭水库移民和压缩城市人口的移民。
604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 类型: 正文
本节记述了泉州的灾害救济和社会救济的历史记录。灾害救济包括对水灾、旱灾、台风等灾害的救援和救助措施,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参与其中。社会救济包括对失业工人、城市贫民的救济和以工代赈,以及火灾等其他灾害的救济。
605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 类型: 正文
本节记述了泉州市政府从1979年开始开展对贫困乡村和贫困户的灾害救济和社会救济工作,通过发展生产、劳动致富等措施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参与其中,形成了全社会性质的扶持。
606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 类型: 正文
本章记述了鲤城区社会福利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抚育弃婴、收养孤残人员、收治特种病人等。
607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 类型: 正文
本节记述了封建社会时期,鲤城区存在重男轻女和溺弃女婴的恶习。清雍正二年,晋江知县叶祖烈在城内溪亭铺建育婴堂,收养被弃婴儿。1992年,全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区民政局为收养人办理收养手续并颁发《收养证》。
608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 类型: 正文
本节记述了泉州在不同时期收养孤老、孤儿和残疾人的情况。民国时期,开元儿童教养院等机构收养孤儿,妇人养老院和温陵养老院等机构收养孤老。新中国成立后,泉州市残老敬老院等机构收养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孤老、孤儿和残疾人。政府和社会各界也积极参与收...
609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 类型: 正文
本节记述了泉州市收容精神病和麻风病患者的历史和现状。明洪武七年,知县张灏建养济院收养癞疾者。1956年,泉州市民政部门开始收容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精神病患者。1959年,建立泉州市麻风病人康复村。1960年,建立泉州精神病...
610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 类型: 正文
本节记述了泉州福利企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包括福利企业的数量、职工人数、产值、利润等情况,以及民政工业公司的成立和管理情况。福利企业主要是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同时也为社会贫困对象提供帮助。
611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 类型: 正文
本章记述了鲤城区民政事务的情况,其中包括了老区工作、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收容遣送、民族事务、社团管理等。
612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 类型: 正文
本节记述了泉州市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地下斗争的革命群众被政府授予“五老”称号,在政治运动中受不公正对待的“五老”人员和老区群众平反冤假错案的情况。政府和各部门组成慰问团慰问老区干部、群众和“五老”人员,并成立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帮助基点村发...
613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 类型: 正文
本节记述了鲤城区婚姻管理工作的历史发展过程,包括封建时代、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的不同时期,以及“文化大革命”期间和“文化大革命”后的不同情况。婚姻管理工作经历了从父母包办到婚姻自由、从集体婚礼到个体婚礼、从传统习俗到现代管理方式的演变。
614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 类型: 正文
本节记述了宋代至民国期间泉州殡葬习俗的演变,以及解放后人民政府对殡葬管理和改革的重视。强制推行火葬,禁止土葬和殡葬迷信活动,建立火葬场和殡葬管理机构,配备殡葬改革管理员,逐步向制度化行政管理过渡。1991年禁止丧葬滥占土地私建坟墓,推行火葬...
615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 类型: 正文
本节记述了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泉州的收容遣送历史。民国时期,地方人士创设感化院、平民救济院等机构收容社会问题人员,但在经费困难和社会动荡中难以维持。新中国成立后,泉州市成立生产救济院、教养院等机构,收容社会游民、乞丐、妓女、无家可归的孤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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