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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民政事务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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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158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其他民政事务
分类号:
D632
页数:
7
页码:
739-745
摘要:
本章记述了鲤城区民政事务的情况,其中包括了老区工作、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收容遣送、民族事务、社团管理等。
关键词:
鲤城区
民政工作
民政事务
内容
第一节 老区工作
1953年后,泉州市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先后认定的革命老区共有21个行政村;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地下斗争的革命群众被政府授予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接头员、老苏区于部(简称“五老”)称号。1957年后,部分“五老”人员和老区群众在肃反、反右派、“反地方主义”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中遭受政治审查,感情受挫伤。1982年,泉州市民政局协同市地下党落实政策办公室,为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受不公正对待的“五老”人员和老区群众落实政策,平反冤假错案。河市潘益元的所谓“参加白云纵队匪特”案经认真调查取证,由原审法院复查,确定为冤假错案,受该案牵连的20余人全部平反,恢复名誉,并给予经济补偿。是年春节期间,省、地、市组成慰问团,慰问老区干部、群众和“五老”人员。同年,成立泉州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帮助马甲、河市15个基点村发展农副业,共开发茶、果林515亩,受益625户3386人。1983年,市政府拨款2万元,帮助13个基点村开发茶、果林655亩;市交通局帮助基点村建设公路5公里,为河市公社蛟南、岭客2个大队修建公路4公里;市水电局拨款7820元,帮助马甲基点村购置农田水利设备,帮助河市基点村修建水利设施;对全市老区基点村进行调查核实,上报省政府批准,增补马甲公社坑头等5个村为基点村,河市公社寨顶村不符基点村条件给予取消。
1986年,鲤城区经省政府认定的解放战争时期的革命老根据地行政村21个(共34个基点村),“五老”人员157人。马甲镇有后坂村的宫迹、四甲、坂地;西头村的池店、山脚、下厝、四柱;蔡内村的后梧;新建村的深边、沈坑;彭殊村的暗桥、尾井;洋坑村的圳头、大新厝、土炉;永安村的土炉;杏川村的坑边、白洋、七林、祖厝、下厝;潘内村的坑头、西辽;马甲村的马岭、土炉、下新厝、中厝;义山村的义道。河市镇有岭客村的顶岭头、下岭头、顶客尚、下客尚;蛟南村的顶官坪;龙岭村的龙岭。同年,鲤城区改革老区扶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以发展生产基地、乡村企业和加工业为重点,加强项目管理,由受扶持的基点村提出申请,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所在乡政府审定,送市老区办审批后确定。受扶持基点村与民政局、乡政府签订扶持建设合同,由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并监督资金使用。当年投资有偿无息扶持建设资金5.3万元;另发放“三无”(无劳动力、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五老”人员补助款4000元。
1987年,扶助马甲义山基点村2.6万元,种植柑桔200亩,建设公路2.5公里;拨给后坂基点村1000元,发展茶树40亩;拨给罗溪“五老”和复退军人果林场1.6万元,发展杨梅205亩、龙眼40亩,改造菠萝园250亩。1988年,下拨扶持建设资金4万元,扶持马甲、河市的基点村发展5个项目;发放慰问款3000元,为27位“五老”人员的子女安排就业。至1989年,共下拨扶持建设资金14.3万多元,其中发展种植业900亩6.5万元,公益事业0.9万元,养殖业4.1万元,加工业0.7万元,乡镇企业1万元;受益的有21个行政村699户,年人均收入达450元以上,脱贫率达90%以上,初步拥有马甲义山村柑桔基地、罗溪乡“五老”复退军人综合场,建成年产值4万元的砖瓦厂和年产值2万元的碎石加工场。1990年初,区政府拨款4530元,慰问“五老”人员和老区群众;10月,在河市厝头村举办科技培训班。1991年,发放慰问款4770元慰问“五老”人员,补助20户“五老”特困户1000元,临时救济3户350元;全年扶持老区发展种植业100亩,解决基础设施项目8000元;举办两期科技培训班,培训100人。1992年,给4户临时困难的“五老”人员补助800元,发放节日慰问款4800元;创建马甲潘内和河市蛟南2个老区行政村为“两个文明”示范村;全市下拨扶持建设资金2万元,架设广播线3.5公里,修复水渠200米,维修校舍100平方米,发展龙眼175亩。
第二节 婚姻管理
封建时代,男女青年没有婚姻自主权,多由父母包办;政府没有设置婚姻登记管理机构,遇有婚姻纠纷,每以是否遵循父母主婚,结婚礼仪是否完备作为判定依据。
民国8年(1919年)以后,知识界提倡婚姻自由,文明结婚逐渐流行,男女双方或经亲友撮合,或自由恋爱,一般只须赠物为据,照像留念,或于报端刊登订婚、结婚启事,夫妻关系便得到社会承认。地方政府也提倡集体结婚,城镇渐渐流行举办集体婚礼,乡村陈旧的婚俗也逐渐简化。民国33年,地方政府把取缔早婚纳入行政计划。民国33~35年,妇女会刘瑜璧、洪维珍等积极反对多妻制。
1951年春,全市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依法加强婚姻行政管理,废除一夫多妻、童养媳、养女、婢女等不良习俗,规定婚姻登记办法,全市有童养媳746人、婢女1227人、养女8人依照个人意愿解除封建婚姻关系。1953年2~3月,开展大规模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全市评选出11对模范夫妻和24户模范家庭,为36户闹家庭矛盾的调整好关系,解决160件婚姻纠纷。婚姻登记管理步入正轨,当年到市民政科办理结婚登记的有837对。1955年9月,泉州市人民委员会颁发《婚姻登记办法的通知》;10月,市区婚姻登记工作转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郊区由区政府办理。当年全市有788对青年登记结婚。1956年5月,郊区婚姻登记工作改由各乡人民委员会负责,当年全市登记结婚的有896对。1958年,郊区结婚登记由各人民公社内务科办理,当年有102对登记结婚。1959年,各公社共办理结婚登记1317对,复婚登记6对,处理婚姻纠纷75对,准予离婚35对。1962年,加强晚婚和计划生育宣传,对于不符合结婚年龄的青年动员其暂缓结婚。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中包办买卖婚姻回潮,婚事大操大办,奢侈浪费。“文化大革命”后,婚姻管理工作逐步恢复,各公社婚姻登记由计划生育干部或公社秘书负责。1978年,泉州市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禁止买卖婚姻、实行婚事新办的通知》。1979年1月,市民政局开始办理涉港澳侨婚姻登记。1980年11月,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办法》,12月全市开始贯彻执行。
1981年,清理结婚未登记和早婚、早育等违反婚姻登记办法的事件,建立婚姻登记制度,各公社、街道设婚姻登记员,负责辖区居民的婚姻管理工作。当年,全市办理结婚登记2309对,其中有43名港澳侨同胞与市内公民结婚。1984年,组织婚姻登记员系统学习婚姻登记业务,当年办理结婚登记2750对,办理港澳侨同胞与市内公民结婚登记63对。1985年,对全市早婚早育、结婚不登记的情况进行调查;举办全市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培训班。1986年,办理结婚登记3876对(其中涉港澳侨80对)、离婚63对,因未到婚龄未批准结婚212对。1987年,办理婚姻登记4622对(其中涉港澳侨婚姻登记73对、复婚1对、离婚1对)、离婚7对,开具涉港澳侨夫妻关系证明书24份(其中国内2份,涉港澳侨22份)。1988年,执行《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办台胞结婚登记业务。1990年,婚姻法颁布40周年和新婚姻法颁布10周年,全区开展广泛宣传贯彻活动。区民政局制发《贯彻中央十部委关于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对全区婚姻登记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为3329对夫妇补办登记手续。1991年,婚姻登记工作比较薄弱的虹山乡通过宣传婚姻法,婚姻登记率达100%。当年全区办理结婚登记4501对(其中港澳侨同胞与大陆公民结婚登记62对)、离婚32对,开具婚姻证明23份。1992年7月,区民政局、妇女联合会、公安局等6个部门联合转发《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意见》,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全年共办理结婚登记3923对(其中涉港澳侨68对)、离婚105对(其中涉港澳侨4对),开具港澳侨婚姻证明书18份。
第三节 殡葬管理
宋代,泉州殡葬奢侈靡费,丧事以俭薄为耻,百姓难以支付。宋嘉祐元年(1056年)以后,两次出任泉州知州事的蔡襄,慨叹“弊有大于此耶”,乃加强殡葬习俗改革,“禁而止之”。南宋嘉定十年(1217年)以后,两任泉州知府的真德秀也倡导丧事简办,但基于儒家道德观念而反对火葬。明初统治者强制推行土葬,禁止水火葬,丧事侈办,风水术盛行,长久停柩不葬的陋习蔓延。成化年间(1465~1487年),泉州知府马岱见有数世不葬者,乃谕以礼,旬月间葬者千计。万历年间(1573~1619年),泉州府推官丁明登谕民革除长久停柩9陋习。清代至民国期间丧事侈办、迷信风水的习俗依旧。
解放后,人民政府重视殡葬管理和改革。1958年开始推行火葬,号召民众改革殡葬习俗,1963年建立泉州市火葬场。1974年8月,成立泉州市殡葬管理所;10月,发布《泉州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运用行政措施强制推行殡葬改革。1977年,市区基本推行火葬。1978年,泉州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坚决实行殡葬改革的通知》,作出6条具体规定,废除土葬,推行火葬。1979年,市区火葬率达90%,但次年却下降为83.33%,土葬和殡葬迷信活动回潮。1981年,泉州市人民政府重申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1982年9月,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强制推行殡葬改革;12月,市区火化率99%(9月份以前仅50%)。1984年,市区街道办事处配备殡葬改革管理员,负责该辖区殡葬改革工作的监督实施,定期汇报总结。1986年,殡葬业务和殡葬管理分开,殡葬管理所负责行政管理,殡仪馆负责业务。
1987年4月,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市区殡葬改革逐步向制度化行政管理过渡,殡改重点转移到农村,1989年在近郊乡镇推行火葬。1991年,区民政局、土地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丧葬滥占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就建立公墓等作出5条具体规定;确定东涂、迎津等近郊10个人口较多、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自然村推行火葬。
第四节 收容遣送
民国17年(1928年),泉州工商凋敝,流民、乞丐散处社会妨害治安,地方人士倡议在市区玄妙观创设感化院,收容流丐、吸毒针吗啡者、小偷扒手以及残疾人30人左右,经费向地方筹募,组织院民从事竹篾工艺生产,维持一年多以后因经费无着而解散。民国21年,设立泉州平民救济院,院址在大城隍庙、小山丛竹的不二祠,收容流丐、吸毒针吗啡者、小偷扒手和孤苦无依或残疾的贫民20多人,后增至50人左右,衣食由院方供给,经费由政府按警捐数目向市上店铺征收。后市况愈差,经费日绌,难以维持。民国23年,院长易人,整顿院务,生产自救,设竹篾加工组生产竹器,前后垦荒十五六亩播种粮食,年收成达700余担。民国24年,经费稳定,院民由31人增至百余人;泉州发生水灾,救济院收容灾民参加生产,半年后回家,仅少数留院;华侨捐资在东校场建院舍两列,政府拨款及富商捐资增建一列,民国25年院民全部迁往新址。
民国27年5月,金门、厦门相继沦陷,难民涌入泉州。晋江当局及抗敌后援会会同南安县政府合组难民登记处,以开元寺为临时救济所,收容难民,供应三餐。救济所调动各汽车公司车辆运送难民,组织市内中西医师为患病难民治疗,免费供给物品,3个月收容难民近5万。难民住1~4日,无处投奔而有劳动力者让其垦荒,供给农具、种子及若干生活费用,直到能自给自足;无劳动力者移到田庵难民收容所;老弱病残者,分别送往妇人养老院、温陵养老院及平民救济院。民国32年,平民救济院改组为晋江县救济院,增垦几亩荒地,开设市民诊所、玩具部(设门市部),在长林海埭种植地瓜,但管理不善,均告失败,院民生活极端困难。院长虽屡易其人,也无力改变困窘局面。
1949年10月,晋江县人民政府接管县立救济院,接受院民22人,房屋17间,农田18亩。1951年,泉州市首届人民代表会议议决改造晋江县救济院,成立泉州市生产救济院。同年7月,收容社会游民、乞丐、妓女、无家可归的孤老、孤儿共198人。院内先后设立碾米加工厂、竹篾手工社、木机纺麻厂,同时耕作院田,生活逐步改善。1953年,教养院整顿院务,建立分类教养制度,老年、孤儿以养为主,青壮年以劳动为主,建立健全生产、生活制度,开展文娱活动,院民精神焕发,推动生产发展,全年上缴利润6.1万多元。1955年,收容117人,建立评工记分制度。1956年,成立泉州收容游民办公室,对长期不从事劳动生产、没有职业、危害社会治安、不适用判刑和不适合群众监督改造的各类游民进行调查,收容176人,同时收容市区劣迹儿童19人,其中青壮游民88人送往安溪、三明农场,19位残老游民送往晋江、莆田残老院,孤儿送往市儿童福利院。1957年,教养院院民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停止工作。1958年,泉州市提出“彻底实现无流氓、乞丐、童窃,无危害治安的精神病人的安全城市”的目标,收容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不良分子157人监督劳动改造,劣迹儿童31人送往福建省儿童教养院,精神病患者15人送往精神病治疗机构,残老16人送残老院。1961年,设立泉州市收容遣送站,与福利院联合办公。1962年,收容512人次,送回原籍373人次,外逃128人,留下组织生产劳动11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收容工作中断。1978年,遣送外流人员200多人次。
80年代,内陆地区向沿海开放区涌入大量民工,杂以一些以乞讨为生的流民、乞丐。1981年,收容遣送农村流入城市乞讨、流浪街头生活无着的人员共819人,遣送回原籍288人次,由中转站送外省383人次,安置农场劳动13人次,送有关部门处理105人次。1986年,流乞人员猛增,共收容、遣送、安置651人次,送回被拐骗女青年54人次,痴呆、傻、残疾人员78人次,迷途儿童45人。1987年,实行收容遣送收取生活费、路费、遣送费(以下简称“三费”)的新措施,全年收回9918元。1988年,针对社会流乞人员职业化以及流窜作案、抗拒收容的新情况,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配合,实行多形式管理,全年收容1067人次,其中省内458人,外省609人;同时收容有轻微违法行为及偷渡台湾的人员。1989年,福建省民政厅在鲤城区召开全省收容遣送工作会议;鲤城区收容遣送站改革收容遣送办法,强制执行收容改造,全年收容759人次,收回“三费”2.8万多元,没收收容人员非法所得近1.9万元。
1991年,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清理外来人口,收容遣送1130人次。1992年,收容遣送1771人次。其中省内585人次、外省1186人次;因灾外流1217人次,长期流乞24人次,痴呆、精神病及残废人员52人次,家庭无力管教或受虐外逃人员176人次,中途遇难或走失的流乞人员59人次,违反社会治安由公安部门送来的216人次,被拐骗妇女27人次。
第五节 民族事务管理
泉州的少数民族主要是回族,约300人,还有畲族和满族。解放后,泉州市人民政府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道路。1951年2月,召开全市首届人民代表会议,推选回族代表参加,共商城市建设大计。同年,成立泉州市回族(业余)文工队、泉州回民俱乐部,创办清真民校。1952年,泉州市政府组织力量协助回民搜集有关泉州回族的历史文物和文献资料,研究其历史渊源。1953年,拨款修建清净寺明善堂,全面整修清净寺,批准设立回民宰牛场,允许6户经营牛肉摊,建立回民皮革厂,介绍回民就业,全市回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基本解决,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大大改善。粮食统购统销以后,每逢回民三大节日,政府都从统销物资中拨出面粉、油和其他副食品特别供应。1955年,创办泉州市回民打索生产小组,组织回民生产自救。1956年,回民皮革厂并人泉州国营皮革厂,回民宰牛场并入泉州公私合营宰牛场。1962年,召开少数民族代表座谈会征求对民族工作的意见,并对回民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成立泉州市少数民族文化用品综合生产社,安置精简退职的回民职工,退赔1959年平调的3000元。此后组织贫困回民参加生产自救,政府发放补助款给以扶持。“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风俗习惯遭禁止,特殊待遇被取消。“文化大革命”后,民族事务工作得到恢复,政策得到落实。
1979年,对全市少数民族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拨款1000元建立市区回族文化馆,恢复清真饭店;拨款1500元帮助河市公社楼内大队畲族修建小型发电站;拨款3500元帮助溪林回族生产队建养牛场和仓库。1980年,市财政局、民政局就照顾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的伙食与伙食补贴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多次拨款帮助河市、马甲等地少数民族维修、新修水利工程和乡村公路,发展乡镇企业、种植业及文化事业。1982年,市政府为照顾畲族妇女服装习俗,拨出560米布料给河市、马甲两公社的畲民;开办泉州市回民服务部。次年,市民政局、计生办发出《关于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意见》,对少数民族的生育采取特殊照顾政策。1984年,福建省下达给全市少数民族困难户赊销纯棉布、絮棉控制指标540人,全部分配给马甲、河市两公社;制定《泉州市马甲、河市畲族、回族1985~1990年经济发展规划》。1985年,泉州市政府批复承认粘氏满族成份。1987年,恢复城东杏宅村、东海大坪村、开元街道(东街)郭姓村(居)民回族成份。1988年1月,批准成立鲤城区满族联谊会,在河市乡社头村召开全区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现场会。1989年9月,对1984~1988年民族经费及包干经费进行清理调查,5年中全区接受泉州市民政局民族经费19.9万元,区财政拨款2.8万元,加上回族厂还贷3000元,合计23万元,其中用于扶持生产(有偿)15.7万元,用于公益事业(无偿)7.1万多元。同年,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急需扶持的项目进行考察,审定8项,拨款5.8万元。1990年,扶持少数民族地区8个建设项目,投入8.9万元。1991年,扶持少数民族发展3个经济实体,投资4.5万元;扶持公益事业6个项目,投资4.4万元;为河市厝斗村架设高压线。1992年,投入无偿扶持资金3万多元、有偿扶持资金5000元,帮助马甲坑头、西辽畲族村架高压电线。
第六节 社团管理
民国时期,泉州社会团体管理由国民党晋江县党部负责,有时县政府也参与其事。
解放后,社团管理工作由民政局(科)负责。1951年11月,泉州市民政局、公安局、统战部等组成泉州市社会团体登记工作委员会,对全市社会团体进行审查登记,具体业务由民政局负责,工会、农会、青年团、妇联、工商联、中苏友好协会、文联、宗教等15个团体相继办理登记手续。此后,在相当长时间内无社团组织的建立与申请。
1989年10月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0年鲤城区成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隶属区民政局,对全区社会团体进行调查摸底。1991年3月,针对长期来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不健全、管理混乱、多头审批过多过滥、个别社会团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等问题,对全区105个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至10月6日依法核准登记94个,暂缓登记11个。批准登记的社团中,群众团体41个,行业社团4个,学术团体24个,文化艺术团体4个,体育卫生社团15个,福利社团4个,联谊社团2个。1992年,进一步健全社会团体管理制度,依法查处不经登记而进行活动的社团,整顿社团出版物,完成98个参加登记的社团建档和识标代码工作,组织社团年检,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
第七节 地名管理
解放前,泉州没有地名管理制度,除城市和重要公共建设由地方行政机构命名外,其他地名的产生、消亡,依约定俗成规则演变。解放后,地方的命名和变更增添新的内容,如新华路、民主街等。“文化大革命”期间,任意更改市区街道、路、巷名称,造成地名混乱。
1979年,成立泉州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开展地名普查,对市区的路、街、巷、机关企事业单位,郊区的自然村以及山、河、湖、海、岛、礁、滩等自然实体,水库、水渠、航道、港口、码头等人工建筑,革命纪念地、名胜古迹、游览胜地的名称,进行全面普查。1980年1月,泉州市革命委员会恢复市区38条街道居委会的名称;10月,为市区新形成的8个地区正式命名,更改19条重名的巷和4个重名大队的名称。1982年7月,在地名普查基础上印行《泉州市地名录》,计收录地名2547条,其中市区地名486条,郊区地名1133条,自然实体名称196条,人工建筑名称79条,重要名胜古迹41条,有独立方位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612条。同年,配合市公安局、城建局整顿市区街、巷门牌号码,出版《泉州地名小故事》2集。1983年,按福建省地名委员会部署,参与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词典·福建卷》有关泉州市的词条59条,《福建省地名词典》泉州部分的词条107条。1984年,对泉州市沿海的海湾、岛屿、礁、滩等进行普查,为《中国海域地名志》提供泉州海域地名的志稿。1988年,协同有关业务部门搜集、整理地名资料,建立地名档案,开展地名咨询服务。1989年,为丰泽新村等住宅区、工业区、新建道路命名。1991年,完成地名补查工作。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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