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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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16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婚姻管理
分类号: D632.91
页数: 2
页码: 740-741
摘要: 本节记述了鲤城区婚姻管理工作的历史发展过程,包括封建时代、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的不同时期,以及“文化大革命”期间和“文化大革命”后的不同情况。婚姻管理工作经历了从父母包办到婚姻自由、从集体婚礼到个体婚礼、从传统习俗到现代管理方式的演变。
关键词: 鲤城区 民政事务 婚姻管理

内容

封建时代,男女青年没有婚姻自主权,多由父母包办;政府没有设置婚姻登记管理机构,遇有婚姻纠纷,每以是否遵循父母主婚,结婚礼仪是否完备作为判定依据。
  民国8年(1919年)以后,知识界提倡婚姻自由,文明结婚逐渐流行,男女双方或经亲友撮合,或自由恋爱,一般只须赠物为据,照像留念,或于报端刊登订婚、结婚启事,夫妻关系便得到社会承认。地方政府也提倡集体结婚,城镇渐渐流行举办集体婚礼,乡村陈旧的婚俗也逐渐简化。民国33年,地方政府把取缔早婚纳入行政计划。民国33~35年,妇女会刘瑜璧、洪维珍等积极反对多妻制。
  1951年春,全市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依法加强婚姻行政管理,废除一夫多妻、童养媳、养女、婢女等不良习俗,规定婚姻登记办法,全市有童养媳746人、婢女1227人、养女8人依照个人意愿解除封建婚姻关系。1953年2~3月,开展大规模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全市评选出11对模范夫妻和24户模范家庭,为36户闹家庭矛盾的调整好关系,解决160件婚姻纠纷。婚姻登记管理步入正轨,当年到市民政科办理结婚登记的有837对。1955年9月,泉州市人民委员会颁发《婚姻登记办法的通知》;10月,市区婚姻登记工作转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郊区由区政府办理。当年全市有788对青年登记结婚。1956年5月,郊区婚姻登记工作改由各乡人民委员会负责,当年全市登记结婚的有896对。1958年,郊区结婚登记由各人民公社内务科办理,当年有102对登记结婚。1959年,各公社共办理结婚登记1317对,复婚登记6对,处理婚姻纠纷75对,准予离婚35对。1962年,加强晚婚和计划生育宣传,对于不符合结婚年龄的青年动员其暂缓结婚。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中包办买卖婚姻回潮,婚事大操大办,奢侈浪费。“文化大革命”后,婚姻管理工作逐步恢复,各公社婚姻登记由计划生育干部或公社秘书负责。1978年,泉州市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禁止买卖婚姻、实行婚事新办的通知》。1979年1月,市民政局开始办理涉港澳侨婚姻登记。1980年11月,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办法》,12月全市开始贯彻执行。
  1981年,清理结婚未登记和早婚、早育等违反婚姻登记办法的事件,建立婚姻登记制度,各公社、街道设婚姻登记员,负责辖区居民的婚姻管理工作。当年,全市办理结婚登记2309对,其中有43名港澳侨同胞与市内公民结婚。1984年,组织婚姻登记员系统学习婚姻登记业务,当年办理结婚登记2750对,办理港澳侨同胞与市内公民结婚登记63对。1985年,对全市早婚早育、结婚不登记的情况进行调查;举办全市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培训班。1986年,办理结婚登记3876对(其中涉港澳侨80对)、离婚63对,因未到婚龄未批准结婚212对。1987年,办理婚姻登记4622对(其中涉港澳侨婚姻登记73对、复婚1对、离婚1对)、离婚7对,开具涉港澳侨夫妻关系证明书24份(其中国内2份,涉港澳侨22份)。1988年,执行《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办台胞结婚登记业务。1990年,婚姻法颁布40周年和新婚姻法颁布10周年,全区开展广泛宣传贯彻活动。区民政局制发《贯彻中央十部委关于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对全区婚姻登记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为3329对夫妇补办登记手续。1991年,婚姻登记工作比较薄弱的虹山乡通过宣传婚姻法,婚姻登记率达100%。当年全区办理结婚登记4501对(其中港澳侨同胞与大陆公民结婚登记62对)、离婚32对,开具婚姻证明23份。1992年7月,区民政局、妇女联合会、公安局等6个部门联合转发《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意见》,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全年共办理结婚登记3923对(其中涉港澳侨68对)、离婚105对(其中涉港澳侨4对),开具港澳侨婚姻证明书18份。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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