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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抚育弃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15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抚育弃婴
分类号:
D632.1
页数:
1
页码:
735
摘要:
本节记述了封建社会时期,鲤城区存在重男轻女和溺弃女婴的恶习。清雍正二年,晋江知县叶祖烈在城内溪亭铺建育婴堂,收养被弃婴儿。1992年,全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区民政局为收养人办理收养手续并颁发《收养证》。
关键词:
鲤城区
民政工作
弃婴
抚育
内容
封建社会重男轻女,城乡都有溺弃女婴的恶习。清雍正二年(1724年),晋江知县叶祖烈奉文于城内溪亭铺建育婴堂,收养被弃婴儿,计有房屋1座8间,后停办。咸丰年间(1851~1861年),御史陈庆镛告老还乡,见家乡溺毙、抛弃女婴的恶习盛行,乃倡设养生祠,得回乡道台庄俊元协助,向殷商富户募捐经费3000元,探花黄贻楫捐助4000元,其从兄黄贻楦捐6000元,计1.3万元,改养生祠为育婴堂,设在城内镇抚巷,延聘贡生谢某为该堂总办,人员5名。育婴堂创立后,发出告示,禁止溺弃女婴,有生女不愿养者,应抱到育婴堂登记养育,可领钱400文;有人愿意领去哺养,由该堂月给铜钱1000文,三年后由领养人自给。辛亥革命后,泉州地方混乱,各界士绅组织泉州保安会,将育婴堂基金1万多元移充经费,育婴堂无法维持,婴儿分别让人领养,总办及职员、工役星散。
1949年10月到1991年,市区民众发现社会弃婴即报告民政局处理,大多由自愿抚养者收养,民政局出具证明;一些残疾弃婴无人收养,由社会福利院抚养,到90年代初尚抚养10人左右。农村弃婴,由乡镇、村委会自行处理,无人收养的弃婴由农村敬老院抚养。1992年4月1日起,全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区民政局按规定为收养人办理收养手续,并发给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证》。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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