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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林镇志
双林绫绢织造技艺
南浔乡村古镇寻访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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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沃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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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双林镇” 相关
共 6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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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生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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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林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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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林镇
社会福利中心前身是“庆恩”安老院。1984年,由香港大业织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沈炳麟(双林籍)捐资13万元建造,位于和睦兜东侧。总占地面积803平方米,包括居室、储藏室、办公室、活动室共11间,二层楼房,食堂为平屋共3间,围墙120米,于...
107
第四章 公安 法庭 法律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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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林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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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中期,双林有“水警”,实为检查、管理各种水上船舶事务,万元桥北堍汪姓屋,与防营哨所同驻。民国6年(1917),夏原屋改新。 清宣统元年(1909)以前,称团防。后由县警察所驻双林警察分佐,地址在镇中澄心庵中房旧屋。
108
第一节 警察所 水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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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林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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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中期,双林有“水警”,实为检查、管理各种水上船舶事务,万元桥北堍汪姓屋,与防营哨所同驻。民国6年(1917),夏原屋改新。 清宣统元年(1909)以前,称团防。后由县警察所驻双林警察分佐,地址在镇中澄心庵中房旧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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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安 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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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5月始,由吴兴县公安局、中共双林区委双重领导,杨时行和张才清两个公安员接管原民国时期警察所,履行警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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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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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林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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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双林镇
志》记:“前清筹备司法固有繁盛”,但未有机构成立。在黄思曾《光复时民团述略》一文中:“唯有一事足记者,即民国局复设立执法处,时民团局成立,附设民政处,后改为执法处。以蔡君敬青、费君振青任其事,裁决本镇人民轻微讼案”,“一月奉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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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司法所和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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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由镇、乡级政府组成各级调解会,对各类需民间和法院调解的案件进行先行调解,名称从调解委员会到调解小组等,随不同情况而更改。
112
第四编 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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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世忠任江南东西路抚使,有部分部队驻扎镇西雉头村及双林大通桥(西高桥)外。民国《
双林镇
志·桥梁》:大通桥是“营兵屯戍之所”,清双林文人沈泊村《双溪渔唱》有“腊腊旌竿飐影高,戍兵结束佩弓刀”之句。
113
第一章 历代驻军 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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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世忠任江南东西路抚使,有部分部队驻扎镇西雉头村及双林大通桥(西高桥)外。民国《
双林镇
志·桥梁》:大通桥是“营兵屯戍之所”,清双林文人沈泊村《双溪渔唱》有“腊腊旌竿飐影高,戍兵结束佩弓刀”之句。
114
第一节 历代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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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世忠任江南东西路抚使,有部分部队驻扎镇西雉头村及双林大通桥(西高桥)外。民国《
双林镇
志·桥梁》:大通桥是“营兵屯戍之所”,清双林文人沈泊村《双溪渔唱》有“腊腊旌竿飐影高,戍兵结束佩弓刀”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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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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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十一年(1861)五月,正值新丝上市,曾国藩湘军部属李某以剿匪为名掠菱湖,太平军为保护农民利益和官兵作战,李某向双林败退,太平军追至镇西长生桥而返。
116
第二章 地方武装与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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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林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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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宣统三年(1911)九月,成立地方自治公所,属光复民团局。由李次久担任总民团团长,魏江笙副团长。这是一个武装团体。并委任王汝言为保卫团团长。分守四栅,驻地乌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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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地方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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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宣统三年(1911)九月,成立地方自治公所,属光复民团局。由李次久担任总民团团长,魏江笙副团长。这是一个武装团体。并委任王汝言为保卫团团长。分守四栅,驻地乌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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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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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以前,湖城有协营驻守的绿营兵实行经兵制补充兵员。兵丁出缺由该出缺之兵丁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壮丁来补充,不足则由家族中符合条件壮丁补充,再不足由所属村坊中之壮丁补充。经兵制为世袭职业兵制。
119
第三节 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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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7月30日,国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役法》并实施。由原来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服役期限:陆军、公安军3年;空、海军、公安舰艇部队4年;海洋舰艇5年。这是区境内第一年实行义务兵役,征兵工作一直至次年2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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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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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组织、武装、训练等工作均属相应人武部管理和实施。1949年,被收编自卫队员150余人,编入“章贡纵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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