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安 法庭 法律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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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双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3320020230001259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公安 法庭 法律 服务
分类号: D631
页数: 21
页码: 309-329
摘要: 清中期,双林有“水警”,实为检查、管理各种水上船舶事务,万元桥北堍汪姓屋,与防营哨所同驻。民国6年(1917),夏原屋改新。 清宣统元年(1909)以前,称团防。后由县警察所驻双林警察分佐,地址在镇中澄心庵中房旧屋。
关键词: 公安工作 地方管理

内容

第一节警察所水警清中期,双林有“水警”,实为检查、管理各种水上船舶事务,万元桥北堍汪姓屋,与防营哨所同驻。民国6年(1917),夏原屋改新。
   清宣统元年(1909)以前,称团防。后由县警察所驻双林警察分佐,地址在镇中澄心庵中房旧屋。
   民国11年(1922),浙江内河水上警察第十三队三分队驻双林。队长周鼎新,巡长胡某某,侦探沈双福,警佐季浩共19人。1923年,改称浙江内河水警三区十三队第
  一分队,队长仍是周鼎新。双林水警所时有下属缉私营,属第五分队,队长赵子钧,有护兵徐达开。属第三分队,队长顾仲礼,护兵潘得胜。属第四分队,队长陈子兰,护兵洪森。
   民国9年(1920),始有警察所(俗称镇守署),所长胡仁斋,副所长周禹亿,巡长丁荣清、吴某某、王堂、毛颖,稽查杨某某,警佐季造青,共有30人。地点设在澄心庵。
   民国12年(1923),警佐为钦某某、毛某某。
   民国19—24年(1930—1935),吴兴县政府在双林曾设双林公安分局。除负责社会治安等工作外,还查验工商相关事项(原高兴记米行招牌上有:“广告查验·验讫·吴兴县政府·双林公安分局1931年—1932年”字样)。
   民国26—34年(1937—1945),双林警察所成员:所长马仲英,所员黄觉,巡官石永才、贺回元,一、二、三等警长6名,一、二、三等警士16名,雇员、事务6名。
   民国35年(1946),设双林警察所,据民国35(1946)年双林《乡声报》登载的《双林警察所沿革纪略》“虽然胜利(指抗日战争)之声已传遍全国,所有伪军都已改头换面,转敌为友,可双林仍在黑暗、颓废、腐败的环境中,于是双林警察所在挽回颓风、改善社会道德之呼声下成立了。因本县在未胜利前而无臻全的警政机构,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县政府遂将本县一部分的自卫队改变警察所队,双林的警察所就由特务第三大队第八中队的全部官兵改变而成。双林第一任所长马仲英正想从艰难紊乱中渐渐理清,可是仅仅一个半月就更调陈世达接充。陈亦仅一个多月时间,因县警察局改组而调离。第三任所长钱江,到职后不到二个月因警察经费无着落而撤销。直至当年6月份本镇商会、镇公所、保卫委员会等决定仍以地方经费来维持,经衔恳请始奉王县长手令及县警局总字第九五三号训令,准予成立直属双林分驻所(即派出所),派保卫队长马仲英兼巡官,暂设长警十余名”。这是双林警察机构的初影。
   民国35年(1946),由陈世达接任所长,所员黄觉,巡官黄铁山(兼警察队长)、王瑞卿、李吉、石永才、贺回元等35名人员。分设善琏分驻所,共辖管10个乡镇。
   图3-1民国35年(1946)双林警察所分布图民国36年(1947),双林成立清乡督导委员会,由时任双林警察所长郭永年担任。
  此时双林警察所,与民众自卫队,内河水上警察局驻双林游巡队共同负责双林区境的治安工作。
   民国37年(1948)10月,由闵绍贞接任警察所所长。一直至双林解放。
   第二节公安派出所
  1949年5月始,由吴兴县公安局、中共双林区委双重领导,杨时行和张才清两个公安员接管原民国时期警察所,履行警察职责。
  1950年6月12日,吴兴县公安局委派丏立江任所长,成立双林镇解放后第一个双林派出所所长。派出所地址在短巷。
  1982年9月,成立湖双派出所,驻地双林镇,管辖双林区莫蓉、重兆、镇西,塘南、苕南5个乡;原双林派出所管辖双林镇。
  1984年5月,撤销湖双派出所,并入双林派出所,重新成立双林派出所,管辖双林“五乡一镇”。
  1989年1月,撤销双林派出所,更名为双林公安分局,隶属于湖州市城郊公安分局领导,管辖区域仍为“五乡一镇”。
  1993年12月,由于行政区划的调整(新成立南浔和菱湖两个区工委),撤销双林公安分局建制,恢复双林派出所,隶属于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公安分局领导,管辖区域调整为双林镇和原苕南乡;同时,莫蓉和镇西两乡镇以乡建所。
  2000年3月23日,设立双林警察署,撤销莫蓉和镇西派出所,并入双林警察署,隶属于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分局领导,辖管原苕南、镇西、莫蓉以及双林镇。
  2001年8月,双林警察署更名为双林派出所,辖管原苕南、镇西、莫蓉以及双林镇。其间,双林交警中队由双林派出所、南浔交警大队双重领导;2010年年底,双林交警中队由南浔区分局交警大队直管。
   双林派出所历任所长、指(教)导员名录表3—54续表3—54消防明至清时,安徽泾县、宁国、休宁,江苏镇江,浙江宁波、绍兴等地外来商人逐趋日兴,泾县会馆、金陵会馆、宁绍会馆等公益善举增多,人数达二三百人,在双林安家落户。油坊中工人称“博士”,皂坊中雇工斗悍勇猛无顾忌,组成移民中的中坚力量。凡镇区火灾,他们奋勇向前,组成义务救火“水龙会”,是双林最初消防组织。每年借农历五月十三关帝“魔刀雨”日进行大规模演习,形成双林颇有影响的岁时节日活动,同时也展示其行业实力。
   民国初期,双林镇上有较多人士走向外埠发展。经过多年已有事业和经济上的实力,从而思念家乡,各方面纷纷捐助家乡公益事业,办报刊、图书馆和“救火会”,包括分别以募捐团和湖社中双林人士的名义委托高事恒办理双林图书馆,以及双林“救火会”。此时,“救火会”已改称“火政会”,下设16个队,分别以本镇之桥命名,并以捐助领班人为名誉队长。虽然他们大多数不在镇上,仍受到镇人尊重。
   民国初期双林镇救火会队名表3-55随着捐助资金到位,更新原来部分救火器材,购置比较新式器具。除水桶、扁担外,重新置创大容量木桶,储水藤篮、藤帽、燃油照明火炬、铜质苗子、郎勾、铜锣以及“洋龙”。“洋龙”有三种:一种是用铜质筒状水枪放在储水桶内,来回拉动吸水喷水。一种是“轿子洋龙”,一种是“田鸡洋龙”,这两种“洋龙”都是靠人工抬,二人和四人上下揿动,才能把水喷得远和高,以达到救火目的。每个救火队约有30人左右,分工明确。救火工作均为义务,待一场救火结束后,浴室开放,让救火人员洗澡换衣,并由镇上各界出资请客用膳。每年定在农历五月二十日(从民国初开始),在东岳庙前进行水龙比赛,看哪对水龙射得高而远。镇上民众倾镇观看,热闹非凡。俗称“洋龙会”,实质是训练和演习,该制度一直延续至抗战胜利后。
   抗战胜利后,全镇东西南北中保持有8个救火会,具体名称如下表:
  1945年双林镇8个救火会名称地点表3-56续表3-56解放前夕,社逐步改变,只存下东、南、西、北、中5个社,且设备陈旧、老化,管理散乱。其时,也不称某某社,只是叫某某栅洋龙,全凭社会上热心人士义务救火。
   解放后,义务消防其组织和器具基本上还是沿用解放前构架。经1953年双林东横街大火灾教训和工商业发展,防火救火工作引起一定重视。调整解放前救火会布局,配置消防器材和置放点,但也只是一些简单设施。最后一处设置点为虹桥弄东兜头,直到1984年才处理完毕。
  20世纪70年代初,正式组建双林镇人民消防队。由胡荣南任政治指导员,褚永泉、褚法林任副指导员,柴新发任队长,朱泉英、吴克义任副队长,其消防任务扩大到双林四乡。当时,配有消防救火艇1艘、水带7条及消防战斗服等,同时,涌现一批出色勇敢义务消防员:吴振华、张海林、施新勇、葛石兔、丁卫江、朱银宝、阿毛师傅等。
  80年代至90年代,镇区各企业均配有消防各型号灭火器,以及少量其他消防器具,重要企业如双林丝厂、粮油厂、锁厂、塑料厂、木器厂、酒厂、绫绢厂、双建公司、供销社、压敏胶带厂等单位企业配置3—5匹马力汽油机手抬消防泵。
   侨居台湾双林人张金龙,看到双林镇消防设施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特捐资10万元,帮助镇上购置一辆北京产吉普型消防车和一台10匹马力手抬泵、分水器、水枪、水带、战斗服等。2001年,重新组建消防队,共7人,隶属双林派出所管理。
  1999年9月6日,分局以湖浔公〔1999〕第53号文件,印发“关于对莫蓉毛纺行业开展消防专项检查的通知”。对毛纺行业有无消防安全制度、电器线路安装是否规范,物资堆放是否符合要求、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和运行正常、重点岗位人员是否经消防培训、值班巡逻制度是否落实等开展检查。通过检查,对不重视消防工作,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消防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以确保国庆期间火灾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05年3月21日,市委常委、公安局长叶寒冰,市公安局副局长喻运鑫、李泽福
  一行到分局调研并检查指导工作。局长叶寒冰等领导分别听取双林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练市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社会化、南浔派出所治安议事会等工作汇报,并实地视察双林派出所消防队、练市综治协会和南浔夏家桥社区。最后,局长叶寒冰还召开座谈会,与市局下基层到分局工作的民警亲切座谈。同年7月20日,市局副局长喻运鑫在市局治安支队、消防支队有关负责人的陪同下到南浔调研指导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分局副局长吴永星及治安大队、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陪同调研。会后喻运鑫一行还前往南浔、双林派出所实地察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006年,增加东风小霸皇大型消防车、13匹马力日本本田手抬泵,同时更新战斗服和报警器,水带增加至15条,水枪除更新和原泵车配置外,另增加2把,新增防毒面具2具,人员增加7人,日夜接警,随时出动。
   在发展自来水管道时,注意布点消防栓,全镇共有35只。在自来水厂接到火警时,管道增压泵随情况而随时相应,以适应消防车在救火时所需。
  2008年4月28日,以“人人参与消防,共筑平安奥运”为主题的南浔区2008年奥运会倒计时100天主题消防宣传日启动仪式在双林中学隆重举行。分局政委王晓明、消防大队领导、双林派出所所领导等参加了此次启动仪式。
  2010年6月,在双林镇镇西新风兜村征地22亩,政府投资520万元,组建南浔区消防大队双林消防中队,配备专职人员19名和先进的消防器材,有效地缓解了双林义务消防队火灾救援的重任。
   治安管理清以前,双林尚未有专职机构管理治安。为防盗贼犯镇,由社会行业机构和善堂捐款修筑四栅栏、桥栅、桥门,夜间关闭。
   民国时,由自治公所和水警及警所共同治理镇境内各项治安。
   抗日战争期间,治安工作无人、无组织治理,相对混乱,军、匪、盗、贼横行。
   双林解放后,成立居民治保小组,协助政府和派出所共同治理治安工作。主要是针对土匪及反革命、农村地富、反动分子,以及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出现各种危及治安的一些活动。“文化大革命”后至今,治安管理进入正轨常态化管理。主要针对禁赌、禁黄、卖淫嫖娼、扫黄打非、民爆物品管理;民间枪支管理;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查禁邪教“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并建立各种警务制度,开展联防、保安、巡逻等工作。
   禁赌、禁黄
  2000—2010年,双林全境内,在娱乐场所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丑恶现象进行多次专项行动,查处涉及黄赌毒案件800多起。
  1991年,全区境内张贴大量《禁赌布告》。其中,1995年按省公安厅部署,查处电子游戏机场所赌博行为,收缴赌博机。1999—2001年,全境再次“整顿和规范歌舞娱乐场所秩序专项行动”。2005年上半年,全境打击赌博犯罪专项行动中,查获赌资万元以上10多起,涉赌刑事案件2起,摧毁赌博团伙20多个,查处涉赌案件30起。2010年,查处赌博案件17起,卖淫、嫖娼案件5起。
   禁卖淫嫖娼扫黄打非
  1995年下半年,开展“打流、禁毒、扫黄”行动。1997—1998年,以打击卖淫嫖娼、制贩传布淫秽物品和流氓活动为重点进行“扫丑”集中行动。2001—2010年“扫黄打非”专项行动中,共查处“涉黄”案件34起,涉案人员30多人。收缴淫秽VCD、录像制品500多张(盒),其中淫秽VCD音像制品200多张(件)、书刊300册,组织留容妇女卖淫8起,淫秽表演案件1件。2009—2010年,查处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案21起。
  1999年4月17日下午,派出所接举报,在双林虹桥新村抓获安徽籍犯罪嫌疑人方某(男),从其包内查获淫秽光盘VCD50余盘,盗版VCD170余盘,并根据其交代,在双林镇其他2个音像出租店查获淫秽VCD50余盘,在南浔其租房内查获淫秽VCD31盘,方某被刑拘。
  1999年4月30日,一个介绍容留妇女卖淫地下窝点被摧毁。4月2日,双林刑侦中队在检查双林镇朝阳旅馆时,发现一对男女有卖淫嫖娼嫌疑,经查、询问,卖淫女吕某(19岁,新疆人,晓琴酒家服务员)供认,自当年3月到“晓琴酒家”打工以来,经店主沈某(男,43岁,双林人)介绍,多次卖淫,又据沈某交代,自1998年11月以来,以开酒家为名,介绍多人多次卖淫娼,每次收取20—50元介绍费,卖淫女收取100—200元服务费。另传唤该店另一名服务员徐某(女,22岁,安徽人)证实,沈某介绍卖淫的妇女有吕某、徐某、王某、小刘、小吴等多人。沈某通过租借私房、送“货”上门、电话联系、帮助登记旅馆等方式先后介绍55名嫖娼人员嫖娼,非法所得近千元。沈某被逮捕,吕某、徐某被妇教。
   枪支民爆物品管理
  1991年,全境内清理民用枪支予以登记、归类、建档、补发持枪证。
  1996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全境收缴各类民用枪支128支。
  1999年1月27日,查获了邢窑村民沈某(男,52岁)非法储存、销售劣质烟花爆竹,共查封烟花25箱、爆竹873箱、划炮16箱、鞭炮50箱,总价值3万元。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于2月8日将这批劣质烟花爆竹在双林当众销毁,沈炳荣被处治安拘留7天。
  2004年,按上级部署的缉枪专项行动,收缴非法枪支和子弹,并对持枪人依法处理。
  2005年,全年再次收缴非法枪支弹药。
   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
  2010年,全境范围内有旅馆业13家,寄卖业11家,印刷刻字业7家,机动车修理业50多家,网吧8家。旅馆业中,旅客登记信息纳入计算机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印章业,从2005年开始实行印章刻制信息化管理;机动车修理业,从2005年开始,实行机动车承修登记制度;2010年,对黑网吧进行了排查。
   查禁邪教“法轮功”、反邪教解放初,有“一贯道”,既是反动道门,又是邪教,已彻底消除。
  1999年7—9月,根据境内实际情况,查禁“法轮功”邪教组织和活动,对其涉嫌人员进行教育,谈话后,退出活动和组织。
   附:实善道会门(“一贯道”)实善道会总坛是双林地区在1950年由唐某某(又名镜荣)为首组织的反动道会门,有总坛和基层坛。属道会门之一的“一贯道”。1951—1964年,经历被法院命令取缔到复辟活动。特别是1961年以来,复辟活动更严重。主要是秘密进行串联活动,吃素信道,恢复坛堂,发展道徒,散布“五伦八德”“三期末劫”,妖言惑众,制造谣言,多次召开秘密会议,进行“讲道”“听道”活动。
   双林实善道首唐某某在195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52年,徐某某(莫蓉花盘兜良民桥)、潘某某(镇西曹桥头金西港)、叶某某、张某某等“坛主”均被处1—3年不等刑期和管制处理。1954年,蒋某某(莫蓉七星石桥村)、丁某某(镇西千亩山)、张某某等人被法院管制1—3年不等。1961年唐某某刑满释放后,串联吕某某坚持继续办道,并成为双林“实善总坛”点传师,吕某某在1957年“接办”实善总坛负责人(相当于总坛主)。多次“邀请”唐某某讲道,串联基层坛道首,恢复坛堂,被捕后拒不交代,不老实,被判有期徒刑8年。1964年,双林有基层坛:莫某某为堰德分坛主,被判刑3年。谈某某为谈家港坛坛主,被判有期徒刑3年。姚某某为汲引分坛坛主,被判有期徒刑2年。蒋某某为蒋氏分坛点传师,本应从严惩处,因被捕后有所悔改,被从轻判处管制3年。丁某某为梳斗公坛坛主,张某某为一贯道坛主、丁某某为慧兴分坛点传师,分别被处管制3年。吴某某、潘某某、陈某某、吕某某、谈某某等坛主和办事员,被捕后有所悔悟表现,免予刑事处分。所查所有反动道产予以没收。以上情况均由公安机关查证事实,证据确凿,各被告已供认在案。根据现行从严,再犯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精神,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摘自〔63〕吴法刑字第145、184号]治安基础建设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治安工作除管理外,还需建立新的基础建设,包括社区、农村、平安创建、群防、联防、夜巡、保安、协警、报警、电子监控等。
   至2012年年底,全镇境内建立社区警务室1个,配有民警1人,协警1人。农村警务室以行政村为单位,已建3个,配民警7人。全境协警65人。同时,配合政府努力创建“平安村”建设。建立治安联防、保安队伍,现有治保会33个,治安联防组织
  34个。协助政府和单位建立保安人员有厂协警、学校协警以及金融行业协警等。2005年,建立双林镇专业夜巡队(即专业保安队),巡逻队伍不断壮大,人员增加至60人。
  在双林境内建立区级治安卡点5个,形成防控网。1999年开始,安装CK防盗报警系统,单位、个人共100多家,重要点在大型工厂和政府、金融系统、道路街面推行安装电子监控系统。
   除上述治安工作外,还肩负刑事专项斗争。如2001—2002年严打整治,协助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督办的多起案件。1994年半年中,“反窃车”(主要指自行车、摩托车)专项斗争中破窃车案多起,发还车主50多辆。在“反盗抢”专项斗争中,配合相关地区破案10余起。配合全省2003年“霹雳1号行动”,2004年“打两抢、反窃车、控街面”冬季行动,2005年“集中打击街面百日会战”与“两抢一盗”专项斗争,相继配合出警、设卡,对出租房、中低档旅馆、废品收购点、美容美发店、建筑工地等进行重点清查,取得很好成绩。在1992年配合“追逃犯、破大案”和2004年公安部“命案侦破专项行动”“攻命案、打盗抢、追逃犯、禁赌博”会战中有出色表现。
   立案、破案
  2001—2002年,全国统一组织“严打”,在南浔区公安分局统一行动下,获得“全国严打整治斗争先进集体”称号,全境内立案近10起,发案升幅比严打前下降21.5%。
  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件案件:
  1.1990年,湖州市苕南、塘南、双林、晟舍、马腰等乡镇入室夜盗案件时有发生。
  据目击者称,入室盗贼头很大,被盗者吓得毛骨悚然,不敢吭声,一度闹得村民人心惶惶。天一黑,家家门窗紧闭,足不出户。湖州市城郊公安局刑侦队、月河派出所、双林派出所联合侦查,发现马腰镇许某某有重大嫌疑。是年10月20日,民警在许某某家门口伺机抓捕,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出门准备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时被抓获,赃款赃物被全部查获。经审查,1989年11月—1990年10月间,许某某在晚上采取掇门、撬门、爬窗等手段先后在苕南、双林、塘南、织里、晟舍、轧村、马腰、东迁等乡镇入室盗窃112起(其中16起未遂),窃得人民币34748.8元、国库券3157元、公债券
  600元、各类奖券230元、金戒指和金耳环等金器110.78克、银饰品1100克等赃款赃物,总价值5.1万余元。许某某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1997年10月11日晚7时许,贵州籍罪犯王某(男,22岁)、李某(男,18岁)叫乘沈根荣摩托车,行至西阳4号桥时,用西瓜刀威逼沈根荣,抢走现金340元,于凌晨2时被抓获。
  1997年12月26日晚,黄龙绢纺厂仓库被窃120支绢丝2包,重80公斤,价值
  1.92万元,经侦查,于1998年1月7日,在善琏抓获犯罪嫌疑人黎某某(男,26岁,贵州思南人),在莫蓉抓获销赃嫌疑人汪某某(男,36岁,莫蓉人)。经审查,黎某某交代伙同其同乡安某某(男,30岁左右)盗窃绢丝的犯罪事实,并销赃给汪某某。根据汪某某的交代,在善琏一个体老板处追回全部赃物。
  3.1998年3月31日晚,双林镇西阳村民李某某(男,22岁),欲与马腰水产村费某某(女,19岁)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卡颈致费某某死亡,把尸体埋于李某某家猪圈内,并抢得金项链、金戒指等物,李某某被拘捕后,经审讯供认不讳。
  1998年4月3日,双林摧毁一盗窃团伙,破案8起、案值达3万元。3月29日,莫蓉乡亘头村民朱晓新家被盗豪迈150摩托车1辆,接报后立即开展侦查,根据线索,于3日下午抓获4名贵州籍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男,19岁)、成某某(男,19岁)、熊某某(男,25岁)、李某某(男,20岁)。经审查,4人交代了自1998年3月下旬以来,在莫蓉、双林、镇西、善琏、重兆等地作案8起,窃得摩托车、电视机、皮夹克、自行车等赃物。
  1998年5月20日,双林刑侦中队破获一特大流窜盗窃团伙。抓获5名河南籍盗窃嫌疑人,据交代,自1996年以来,5人以乡镇政府、工厂、商店、居民住宅为目标,采用削门框、撬锁、插片等手段入室盗窃作案共40余起,窃得现金、金银首饰、香烟等物,总案值达7万余元。
  1998年11月7日晚,贵州籍罪犯某某(男,20岁)、吴某某(男,19岁)、吴某某(男,19岁),在莫蓉俞家埭村公路上持刀抢劫桐乡市出租车司机张某现金560元及“云丝登”香烟1包;8日晚,又结伙在镇西勤裕村公路上持刀抢劫南浔出租车司机周某现金640元,并将周右耳及肩膀划伤后逃窜。
  4.1999年1月29日凌晨3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湖北利川人)、廖某某(女,湖北利川人)用插片侵入双林镇建德路某小区谢某家,窃走女式单肩背包1只,内有现金6.2万元及房产证1份。于2月5日被抓获。
  1999年9月18日晚,双林刑侦中队在双林镇南村板桥一出租房内为城区分局龙泉派出所抓获特大盗窃案负案在逃人员蒲某某(男,四川大英县人)。蒲某某于8月28日晚,伙同另2名犯罪嫌疑人(已落网)盗窃龙泉辖区某商店茅台、五粮液等高档酒
  一批,价值4万余元。
  5.2002年1月11日,南浔镇东迁创丰梳棉厂职工宿舍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该厂职工宋某某(女,23岁,安徽省蒙城县人)被害。市区两级公安机关通过紧张的侦查工作,于1月12日凌晨,在双林镇荣家兜梳棉厂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据张某某交代,其因无钱花,于1月11日下午到南浔镇东迁方丈港村盗窃作案,当张某某在创丰梳棉厂女工宋某某宿舍内盗窃作案时,被下班回房的宋某某发现,张某某就地取材,拿起菜刀,将宋某某杀死并伪装现场,后仓皇逃离。
  2002年11月23—24日,双林华尔泰服装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特大盗窃案,被盗订扣机、撬边机、锁眼机、套节机机头10只及绢丝布料3000余米等物品,总价值7.5万余元。案发后,分局立即组织双林刑侦中队全力进行侦破。在市局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于11月27日在安徽省广德县将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石某某、舒某某抓获。经审查,两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了于11月24日凌晨,伙同阮某某、郭某某、阮某某、汪某某等人在双林华尔泰服装有限公司盗窃的犯罪事实。
  6.2006年1月17日,南浔区公安分局破获一起抢劫杀人分尸案件,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双林镇人)因长期参赌,债台高筑,伙同其弟弟沈某某(南浔镇人)于1月15日将以赌场放高利贷为生、携带6万余元现金的陈某某(女,原籍长兴,住南浔镇)骗至双林镇沈某某家,在实施捆绑抢劫中,陈某某发手机短信向其朋友通报被绑信息,沈某某就将其杀死并分尸。
   禁毒
  2005—2010年,查处注射毒品、吸毒等此类违法犯罪34起。毒品有海洛因、麻古、摇头丸、氯胺酮、罂粟等。
  2009年5月14日,南浔分局禁毒大队会同双林派出所深入双林综合高级中学开展禁毒宣传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提高在校学生对毒品特别是新型毒品危害的认识,活动以现场授课、播放视频资料、展览禁毒展板、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展开。活动共展出禁毒展板24张、分发禁毒宣传资料100余份,受教育学生达
  300余人,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打击经济犯罪与金融机关单位联合专项治理信用卡恶意透支、制贩假币犯罪、涉税等重大经济案件多起。
  1999年3月16日晚,双林所在治安清查时,在犯罪嫌疑人方某某(男,35岁,河南罗山人)的住址查获假币70张(其中壹佰元面额36张,拾元面额34张),经查明,方某某于1999年2月20日在双林镇以1000元从2名外地人手中购得5000元假币。随后陆续在双林、马腰等地通过购物用掉1060元假币,方某某已被刑拘。
  1999年5月20日,湖州锐狮链传动集团公司报称,其公司营销员沈某某挪用公款
  14万元。经侦查,发现沈某某在负责驻河南省营销期间,3次挪用公司货款计5.35万元。经审讯,沈某某对上述挪用公款事实供认不讳,交代了从其他3个销售点挪用公款10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沈某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9年9月13日晚,分局经侦大队接群众举报,将制假犯罪嫌疑人钱某某(男,
  35岁,双林镇西高桥村人)传唤到案,经审,钱某某交代自1998年年底以来,在家中用从路桥摩配市场购得的摩托车(踏板车)配件组装成整车,后冒用南方125和玉河
  125的商标销售,从中非法牟利。经查,钱某某以4000—6000元不等的价格共销售摩托车26辆,总价值12.5万元,钱某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5—2010年双林派出所行政、治安案件立查情况汇总表表3-57续表3-57
  2005—2010年双林派出所接处警情况表表3-58
  2005—2010年双林派出所刑事破案情况表表3-59续表3-59荣誉、工作概况
  1.1999年度“全市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市政法委)
  2.2000年度荣立“集体三等功”(市公安局)
  3.2000年度被评为“市级优秀刑侦中队”(市公安局)
  4.2001年被评为“湖州市同‘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先进集体”(市委组织部)
  5.2002年被评为“全市优秀公安基层单位”(市公安局)
  6.2002年被评为“二级公安派出所”(省公安厅)
  7.2003年被评为“先进职工小家”(市总工会)
  8.2003年,系列湖羊被盗案侦破组荣立“集体三等功”(市公安局)
  9.2003年度荣立“集体三等功”(市公安局)
  10.2003年被评为全省基层基础“百日大会战先进集体”(省公安厅)
  11.2003年获全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省共青团、公安厅)
  12.2003年被评为“全省标杆派出所”(省公安厅);“四警合一”新举措被全省作为先进典型
  13.2003年被确定为“全省多警联动试点单位”(省公安厅;2003年12月19日,市局在双林派出所召开了加强派出所建设暨多警联动现场会)
  14.2003年被评为全市“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市政法委)
  15.2003年被评为“全省优秀公安基层单位”(省公安厅)
  16.2003年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中共湖州市委)
  17.2003年被命名为“全国一级公安派出所”(公安部.)
  18.2004年被评为“全省优秀公安派出所”(省委、省政府)
  19.2004年被评为“全省政法系统执法(司法)为民先进集体”称号(省委政法委)
  20.2004年度被评为“全市优秀公安基层单位”(市公安局)
  21.2004年度被评为“全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市委市政府)
  22.2004年度被评为全市“打防控信息主干应用系统建设先进集体”(市公安局)
  23.2004年度获全省“三级责任区刑侦队”称号(省公安厅)
  24.2004年被评为全省“窗口单位整治与建设示范单位”(省公安厅)
  25.2003—2004年度“全国优秀公安基层单位”(公安部)
  26.2004年度全市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市人民政府)
  27.2005年,被评为全省窗口单位整治与建设示范单位。(省公安厅)
  28.2006年6月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市委)
  29.2009—2010年度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第三节法庭民国《双林镇志》记:“前清筹备司法固有繁盛”,但未有机构成立。在黄思曾《光复时民团述略》一文中:“唯有一事足记者,即民国局复设立执法处,时民团局成立,附设民政处,后改为执法处。以蔡君敬青、费君振青任其事,裁决本镇人民轻微讼案”,“一月奉省令,改为乡镇执法员,由郑文楷接任。一月余,又奉省令裁撤,思与郑君均惋惜不置。盖此数月,短期之执法屡经易人。听断能否公平,自应付诸舆论。惟手续简易,人民便利,实可为初级审厅之基础。如昙花一现,未几即归泡影。而民团成立,频年扰攘司法,摧残独立,且不知何日欲望乡镇之有审判机关,殆渺乎其不得也。”民国初,双林镇区境内无法庭,乡约所、行业公所、公馆担负起向民众传达所谓当时的“法”和“约”。遇到纠纷等问题,再邀请双林镇相对有名望的人士一起来解决。
   民国以后,基本沿用原来办法。县、郡级已有初级法庭机构,双林属乡镇,仍未设。对于纠纷和案件有两种解决方式。主要是靠镇公所和德高望重长辈式有名人士帮助来调解、调停。而碰到重大事件,即向上级行政申诉,如民国11年(1922年)著名的双林木排事件(详丛录编),由双林镇自治办公处代表蔡原青等人直接向浙江省省长及浙江省警务处呈文申诉,申诉双林某木行在塘桥港内停留木排,致使饮水不洁事件,长期得不到解决。
   解放后,依照浙江省区、镇、乡政府《关于调解民刑案件暂行办法》,由镇人民政府一名干事、派出所派员以及工、青、妇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双林镇调解委员会,开展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并于1952年下半年在工会、手工业劳动协会、居民会设立调解委员会,村建立调解小组。后逐步随组织变化而变更。
  1954年,吴兴县法院设立两个巡回法庭,其中第一巡回法庭辖吴兴县东片的双林、练市、南浔、织里、菱湖、善琏6个区,并在双林设立审判站,由朱从亮一人巡回于6个区。当时,此巡回法庭没有固定地点,每个月在区公所、镇政府或公安派出所临时办公,审判调解各类案事。其工作重点是打击破坏粮食政策的奸商,保卫农业合作化,城镇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处理地、富、反、坏的复辟活动,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1956年2月24日,双林人民法庭正式成立,辖双林、练市两个区,由高忠民携两区300多件积案推进到双林正式办公。法庭设在九思弄(4号)陈宅西厅,设有法台、法桌、法椅,审判人员2名。同年10月,双林法庭所辖两区对经过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学习指导,共计91人。从此,双林法庭审案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此时双林法庭的工作方针是调解为主,审判为辅,提倡马锡五(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审判作风: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就地办案、反对坐堂问案。所以,双林镇在1956年10月对双林、练市10个乡、镇组织建立调解委员会,有调解委员共118人。并在各乡镇建立每月一次集中调解日制度,由乡、镇调解委员会集中调节,法庭干部前往指导,协助或就地审判,把纠纷和案子解决在基层。
  1956—1957年间,开展反右派斗争,双林法庭建设有所萎缩,庭址从九思弄迁至陆府前的镇政府内,但已无审判庭。从此时开始,大多时间里先后由高忠民、徐再春、凌剑芳、张作隆等人一人独撑双林法庭事务工作。具体工作是:携卷下乡,双腿跑村落,多数案子须就地调解结案,当场发给调解书,只有极少数案件传讯到庭,审判结案。同时,进行大量宣传工作(主要是婚姻法),以及设立闹市法制宣传栏,必要时进行街头、公共场所宣判案例,主要是通过对轻微刑事案件的随地公开审判起到宣传法制和教育民众的作用。
   双林法庭人员少、调解结案数多、审判案结案少、法制宣传好、调解组织抓得好,被评为先进法庭、五好法庭。
  1959年,双林法庭从镇政府迁至陆府前。
  1960年,又搬迁至陆府前的双林公安派出所内办公。
  1963年,双林法庭重回九思弄陈宅东厅内(现为2—1,2—2号),从此日趋正规。
  1968年开始,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双林法庭数年停止办公。
  1973年3月1日起,双林法庭正式恢复,称吴兴县双林人民法庭,辖双林镇及镇西、苕南、重兆、塘南、莫蓉5个公社,主要任务是审理辖区内轻微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指导调解委员会工作。胡兆辉任法庭庭长。原练市区从这年开始另设法庭。
   当时“文化大革命”尚未结束,恢复法庭是为进一步强化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适应对敌斗争的需要,保卫批修整风,抓革命、促生产,故法庭按照当时政策在辖区配合法院开展公判大会,打击刑事犯罪,同时以“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办理民事案件,并抓紧恢复人民调解组织,让大批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年办理民事案件仅14件。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揭批“江青反革命集团”清算活动开始。1977年10月,由虞涌任法庭副庭长。1978年4月,由虞文元接任双林法庭负责人,任副庭长。
  1981年10月,原吴兴县人民法院撤销,成立湖州市(县级)人民法院,双林法庭称湖州市双林人民法庭;至1983年,因机构改革,原湖州市法院分设城区、郊区法院,双林法庭由郊区法院管辖。
  1981年年底,国家经济合同法通过,并于1982年7月施行。1983年2月,时任吴兴县法院民庭庭长王木根到双林法庭组织学习经济合同法。至1984年10月,法庭在全市率先试办经济纠纷案件,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1985年,法庭经济案件大量上升,成为当年全省办理简易经济案件最多的人民法庭。法庭办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既涉及当时双林电瓷厂、市饲料公司、南浔饲料厂、双林粮管所、双林粮油厂等国营单位,也有一大批联户或个体户等其他经济组织。办案方针仍以调解为主,至1987年,全部经济纠纷案件无一判决,均以调解或撤诉结案。与此同时,法庭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并坚持开展“调解日”等活动,1983—1986年四年仅办理民事案件36件,为办理经济案件创造有利条件。
  80年代中后期,法庭连续多年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时任法庭庭长吴兴江也于1987年被评为浙江省劳动模范。
  1989年1月,因区划变更,原城区、郊区法院撤销,成立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双林法庭称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双林人民法庭。
   同时,法庭工作人员结构也发生变化,刚开始是清一色军转干部,1984年有高中生加入,至1989年,法庭始有第一个法律专业科班出身大学生,人员结构趋于合理。
  1990年,法庭迁址爱国路13支弄,结束之前无审判庭状况,开始走向正规化。同年2月,因基层基础经济案件审判工作突出,被最高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
  1992年,法庭获评省级文明单位,并成为全省首批省级五好法庭。
  1994年市级区划调整时,双林法庭原管辖的重兆乡划归和孚法庭管辖。
  2003年2月,因行政区划调整,原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撤销,分为吴兴、南浔法院。双林法庭成为南浔区法院的派出法庭。
  2007年,因工作实际需要,庭址迁至复兴路南段。新法庭占地66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2100平方米,主体建筑是三层结构。楼内设有3个审判庭,有调解室、当事人接待室,并设有会议室、档案室、阅览室、党员活动室、荣誉陈列室、调解干部培训室等,设置法官通道、当事人通道和残疾人通道,配备远程签章系统和数字法庭,实现装备现代化。
   此后,法庭更加注重基层基础工作的开展。2007年,率先在法庭内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在辖区内邀请11名人民调解员作为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主动协助司法所制定辖区调委会的规范化考核细则,对辖区调委会进行评查。另,新建两个专业市场调委会。截至2010年年底,辖区内共有77个调解组织、民调干部266名,村(居)调委会覆盖率达到100%。
  2010年,石淙镇划归双林法庭管辖。自此,法庭辖双林、旧馆、石淙三镇。
  2003—2010年,双林法庭共受理各类案件4039件。其中,经济类案件1239件,民事类案件2800件。
   双林法庭历任负责人表3-60第四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
  20世纪50年代,由镇、乡级政府组成各级调解会,对各类需民间和法院调解的案件进行先行调解,名称从调解委员会到调解小组等,随不同情况而更改。
   “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服务停止。
  1971—1973年期间,调解服务逐步恢复。双林五大乡和一镇分别建立调解组织。
  1973年,整顿调整原双林镇调解委员会人员,并恢复其组织,由吴成云担任主任,胡兆祥、俞阿潮二人任副主任,蔡承业、傅桂林、任德胜、吴阿六、金阿毛、沈惠森、陈如宝、罗佩英8人为委员。
  1984年,各乡建立司法办公室,编制为1人,工作人员2—3人。
  1985年,成立双林区委所属的双林镇司法办公室,由陈克强、许法宝等人组成,属派出机构。
   随湖州市和南浔区、双林镇各行政区划不断变更,其司法所名称大同小异发生变更,均属上级派出机构。其间,除主要对民事调解外,还完成对双林区境内“一五”“二
  五”“三五”普法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创建率达95%以上;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方面有专人负责,建立道德思想教育基地、青少年健康成长指导中心,举办法制教育讲座,协办公证(见证)案件。
  1998年前后,苕南、镇西、莫蓉先后并入双林镇,由南浔区司法局直设双林镇司法所。机构设在双林镇政府内,时有工作人员5人,协助政府各部门调解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代理诉讼,调解经济、民事纠纷等工作。
  2009年,成为南浔区司法局直派机构。
   除政府内直派司法所外,“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双林又开始出现私人法律服务,如20世纪50年代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高忠民等,共有5家,但大都不够完善且从业级别低,主要为需要服务对象代写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等。现今,湖州市双林法律服务所是一家比较正规的服务所,成立于1997年,有在册法律工作者8人,分别担任各类企业和组织、事业单位、村等单位法律顾问64家。服务区域为双林镇(苕南、镇西、莫蓉)、善琏镇、旧馆镇、石淙镇等。服务项目有八大项:①应聘担任法律顾问;②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③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④主持调解纠纷;⑤解答法律咨询;⑥代写法律事务文书;⑦办理见证及协助办理公证事项;⑧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相关业务。
   另外,还有众多双林籍人士如马晓燕、高忠民、袁丽华、张光亮、杨建军、杨英华、沈鸿伟、严晓黎、邵夏红、洪秀英、沈升、施诚铠等取得法律、司法、律师工作资格,并分别在中央到地方基层各级司法、法庭和律师事务所工作。律师事务所有正同、萤火虫、广诚、金鼎等。

知识出处

双林镇志

《双林镇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发行中心

编史修志,是文明的特质、是社会的责任。它挖掘、整理、保护着人类世代相传的、最宝贵的公共遗产,意义十分重大。是让双林的历史产生新的活力,文脉得以传承,对双林的经济社会发展大有裨益。双林,旧名东林村、东商林、曾名桑林,明永乐三年(1405)改名双林镇。境内花城遗址出土新石器晚期至商周时代的黑衣陶豆把、壶、匜、罐、觚、玉环等,可见双林的历史至少可追溯到4000年前。从那时起双林的祖先就在这片土地上生息繁衍,进行着艰苦卓绝的伟大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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