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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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双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332002023000126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法庭
分类号: D916.2
页数: 4
页码: 324-327
摘要: 民国《双林镇志》记:“前清筹备司法固有繁盛”,但未有机构成立。在黄思曾《光复时民团述略》一文中:“唯有一事足记者,即民国局复设立执法处,时民团局成立,附设民政处,后改为执法处。以蔡君敬青、费君振青任其事,裁决本镇人民轻微讼案”,“一月奉省令,改为乡镇执法员,由郑文楷接任。
关键词: 法庭 审判机关

内容

民国《双林镇志》记:“前清筹备司法固有繁盛”,但未有机构成立。在黄思曾《光复时民团述略》一文中:“唯有一事足记者,即民国局复设立执法处,时民团局成立,附设民政处,后改为执法处。以蔡君敬青、费君振青任其事,裁决本镇人民轻微讼案”,“一月奉省令,改为乡镇执法员,由郑文楷接任。一月余,又奉省令裁撤,思与郑君均惋惜不置。盖此数月,短期之执法屡经易人。听断能否公平,自应付诸舆论。惟手续简易,人民便利,实可为初级审厅之基础。如昙花一现,未几即归泡影。而民团成立,频年扰攘司法,摧残独立,且不知何日欲望乡镇之有审判机关,殆渺乎其不得也。”民国初,双林镇区境内无法庭,乡约所、行业公所、公馆担负起向民众传达所谓当时的“法”和“约”。遇到纠纷等问题,再邀请双林镇相对有名望的人士一起来解决。
   民国以后,基本沿用原来办法。县、郡级已有初级法庭机构,双林属乡镇,仍未设。对于纠纷和案件有两种解决方式。主要是靠镇公所和德高望重长辈式有名人士帮助来调解、调停。而碰到重大事件,即向上级行政申诉,如民国11年(1922年)著名的双林木排事件(详丛录编),由双林镇自治办公处代表蔡原青等人直接向浙江省省长及浙江省警务处呈文申诉,申诉双林某木行在塘桥港内停留木排,致使饮水不洁事件,长期得不到解决。
   解放后,依照浙江省区、镇、乡政府《关于调解民刑案件暂行办法》,由镇人民政府一名干事、派出所派员以及工、青、妇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双林镇调解委员会,开展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并于1952年下半年在工会、手工业劳动协会、居民会设立调解委员会,村建立调解小组。后逐步随组织变化而变更。
  1954年,吴兴县法院设立两个巡回法庭,其中第一巡回法庭辖吴兴县东片的双林、练市、南浔、织里、菱湖、善琏6个区,并在双林设立审判站,由朱从亮一人巡回于6个区。当时,此巡回法庭没有固定地点,每个月在区公所、镇政府或公安派出所临时办公,审判调解各类案事。其工作重点是打击破坏粮食政策的奸商,保卫农业合作化,城镇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处理地、富、反、坏的复辟活动,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1956年2月24日,双林人民法庭正式成立,辖双林、练市两个区,由高忠民携两区300多件积案推进到双林正式办公。法庭设在九思弄(4号)陈宅西厅,设有法台、法桌、法椅,审判人员2名。同年10月,双林法庭所辖两区对经过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学习指导,共计91人。从此,双林法庭审案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此时双林法庭的工作方针是调解为主,审判为辅,提倡马锡五(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审判作风: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就地办案、反对坐堂问案。所以,双林镇在1956年10月对双林、练市10个乡、镇组织建立调解委员会,有调解委员共118人。并在各乡镇建立每月一次集中调解日制度,由乡、镇调解委员会集中调节,法庭干部前往指导,协助或就地审判,把纠纷和案子解决在基层。
  1956—1957年间,开展反右派斗争,双林法庭建设有所萎缩,庭址从九思弄迁至陆府前的镇政府内,但已无审判庭。从此时开始,大多时间里先后由高忠民、徐再春、凌剑芳、张作隆等人一人独撑双林法庭事务工作。具体工作是:携卷下乡,双腿跑村落,多数案子须就地调解结案,当场发给调解书,只有极少数案件传讯到庭,审判结案。同时,进行大量宣传工作(主要是婚姻法),以及设立闹市法制宣传栏,必要时进行街头、公共场所宣判案例,主要是通过对轻微刑事案件的随地公开审判起到宣传法制和教育民众的作用。
   双林法庭人员少、调解结案数多、审判案结案少、法制宣传好、调解组织抓得好,被评为先进法庭、五好法庭。
  1959年,双林法庭从镇政府迁至陆府前。
  1960年,又搬迁至陆府前的双林公安派出所内办公。
  1963年,双林法庭重回九思弄陈宅东厅内(现为2—1,2—2号),从此日趋正规。
  1968年开始,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双林法庭数年停止办公。
  1973年3月1日起,双林法庭正式恢复,称吴兴县双林人民法庭,辖双林镇及镇西、苕南、重兆、塘南、莫蓉5个公社,主要任务是审理辖区内轻微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指导调解委员会工作。胡兆辉任法庭庭长。原练市区从这年开始另设法庭。
   当时“文化大革命”尚未结束,恢复法庭是为进一步强化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适应对敌斗争的需要,保卫批修整风,抓革命、促生产,故法庭按照当时政策在辖区配合法院开展公判大会,打击刑事犯罪,同时以“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办理民事案件,并抓紧恢复人民调解组织,让大批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年办理民事案件仅14件。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揭批“江青反革命集团”清算活动开始。1977年10月,由虞涌任法庭副庭长。1978年4月,由虞文元接任双林法庭负责人,任副庭长。
  1981年10月,原吴兴县人民法院撤销,成立湖州市(县级)人民法院,双林法庭称湖州市双林人民法庭;至1983年,因机构改革,原湖州市法院分设城区、郊区法院,双林法庭由郊区法院管辖。
  1981年年底,国家经济合同法通过,并于1982年7月施行。1983年2月,时任吴兴县法院民庭庭长王木根到双林法庭组织学习经济合同法。至1984年10月,法庭在全市率先试办经济纠纷案件,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1985年,法庭经济案件大量上升,成为当年全省办理简易经济案件最多的人民法庭。法庭办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既涉及当时双林电瓷厂、市饲料公司、南浔饲料厂、双林粮管所、双林粮油厂等国营单位,也有一大批联户或个体户等其他经济组织。办案方针仍以调解为主,至1987年,全部经济纠纷案件无一判决,均以调解或撤诉结案。与此同时,法庭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并坚持开展“调解日”等活动,1983—1986年四年仅办理民事案件36件,为办理经济案件创造有利条件。
  80年代中后期,法庭连续多年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时任法庭庭长吴兴江也于1987年被评为浙江省劳动模范。
  1989年1月,因区划变更,原城区、郊区法院撤销,成立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双林法庭称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双林人民法庭。
   同时,法庭工作人员结构也发生变化,刚开始是清一色军转干部,1984年有高中生加入,至1989年,法庭始有第一个法律专业科班出身大学生,人员结构趋于合理。
  1990年,法庭迁址爱国路13支弄,结束之前无审判庭状况,开始走向正规化。同年2月,因基层基础经济案件审判工作突出,被最高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
  1992年,法庭获评省级文明单位,并成为全省首批省级五好法庭。
  1994年市级区划调整时,双林法庭原管辖的重兆乡划归和孚法庭管辖。
  2003年2月,因行政区划调整,原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撤销,分为吴兴、南浔法院。双林法庭成为南浔区法院的派出法庭。
  2007年,因工作实际需要,庭址迁至复兴路南段。新法庭占地66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2100平方米,主体建筑是三层结构。楼内设有3个审判庭,有调解室、当事人接待室,并设有会议室、档案室、阅览室、党员活动室、荣誉陈列室、调解干部培训室等,设置法官通道、当事人通道和残疾人通道,配备远程签章系统和数字法庭,实现装备现代化。
   此后,法庭更加注重基层基础工作的开展。2007年,率先在法庭内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在辖区内邀请11名人民调解员作为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主动协助司法所制定辖区调委会的规范化考核细则,对辖区调委会进行评查。另,新建两个专业市场调委会。截至2010年年底,辖区内共有77个调解组织、民调干部266名,村(居)调委会覆盖率达到100%。
  2010年,石淙镇划归双林法庭管辖。自此,法庭辖双林、旧馆、石淙三镇。
  2003—2010年,双林法庭共受理各类案件4039件。其中,经济类案件1239件,民事类案件2800件。
   双林法庭历任负责人表3-60

知识出处

双林镇志

《双林镇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发行中心

编史修志,是文明的特质、是社会的责任。它挖掘、整理、保护着人类世代相传的、最宝贵的公共遗产,意义十分重大。是让双林的历史产生新的活力,文脉得以传承,对双林的经济社会发展大有裨益。双林,旧名东林村、东商林、曾名桑林,明永乐三年(1405)改名双林镇。境内花城遗址出土新石器晚期至商周时代的黑衣陶豆把、壶、匜、罐、觚、玉环等,可见双林的历史至少可追溯到4000年前。从那时起双林的祖先就在这片土地上生息繁衍,进行着艰苦卓绝的伟大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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