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生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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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双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332002023000125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民生事务
分类号: D625.55
页数: 16
页码: 293-308
摘要: 双林镇社会福利中心前身是“庆恩”安老院。1984年,由香港大业织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沈炳麟(双林籍)捐资13万元建造,位于和睦兜东侧。总占地面积803平方米,包括居室、储藏室、办公室、活动室共11间,二层楼房,食堂为平屋共3间,围墙120米,于1985年3月竣工,并投入使用。
关键词: 人民政府 民生事务

内容

一社会福利保障双林镇社会福利中心前身是“庆恩”安老院。1984年,由香港大业织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沈炳麟(双林籍)捐资13万元建造,位于和睦兜东侧。总占地面积803平方米,包括居室、储藏室、办公室、活动室共11间,二层楼房,食堂为平屋共3间,围墙120米,于1985年3月竣工,并投入使用。
   后因安老院功能设施老化,居室太少等原因,不能满足集中供养要求,于2004年在邢窑村利用原苕南中小学校舍,修建邢窑敬老院分院。但该校舍属危房,上级要求双林镇另新建敬老院。
  2007年,在各级民政部门支持和帮助下,双林镇社会福利中心工程动工(原“庆恩”安老院改称),属政府民政机构。地点设在原苕南乡政府办公用房,改建而成。2008年9月竣工,总占地面积80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3700多平方米,设有供养楼、综合楼、文体活动楼、重度残疾人通道、凉亭、绿化带等,设施功能齐全。供养楼有二层,12套供养房,96张床位,总改造投资达611万元。
  2008年9月24日,原“庆恩”安老院和邢窑分院住院老人搬入新福利中心。
  2010年,社会福利中心收有“五保”老人、重度残疾人、自费老人70多人。自费老人每月收取生活费600元(14人);五保老人42人,其中生活费由国家民政部门负担;残疾人和流浪人员共有15人,属五保性质收留入院,费用也由国家民政负担。新社会福利中心现有管理人员3人,炊事员2人,护理员2人。
   从1985年“庆恩”安老院到新社会福利中心,先后共接受孤寡老人130多位。2008—2010年,接受95位老人。
   机构负责人先后由沈锦权、张云发、沈云娜、张金富等人担任。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向国家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交纳费用,待退休后,由保障机构发放相关保障金。
  1984年,国家开始试行劳动制度改革,把原来在岗固定职工改变为劳动合同制人员,退休时实行养老社会保险制。但各单位实行不力。
  1989年前,企业职工退休后由所在原单位发放退休金。
  1989年开始,社会原各企业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原老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有终生(长期)、10年、5年、3年甚至1年劳动合同,由职工所在单位向社保机构交纳应缴保险金,其单位和个人应缴比例由单位领导所定(即向上报总平均数和总额),实际到个人账户由所在单位领导计算,造成各单位个人积留所缴保险金额不相同。
  导致相同工龄、不同单位甚至同单位职工退休时,所得到的退休金相差甚大。是年,国家开始对乡镇招聘干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试办镇办街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同年,对要求病退人员进行严格医务鉴定,符合病退条件可办理病退手续,其病退费按工作时间打折按月发放。
  2000年前后,各企业单位进行改制、转制,破产产生大量下岗职工,2002年原双林镇上破产企业产生560多人失业。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予认同,“买断工龄”,自谋生活出路,自己续交原先的养老保险金。大都下岗职工生活艰难。近年,国家对“40、
  50”下岗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所属个人缴费比例逐年有一定优惠政策。
   下岗人员续交保险金至退休,可按国家政策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保险金由三部分组成(工龄+基础+个人缴费计算得出)。
  2000年后,社会养老保险逐年扩大范围至农村工业企业和个体劳动者。
  2000年开始,对城镇无业、居民自缴保险金,政府实行补贴办法,60周岁后可领取养老金,数额随交金额和年数计算。
  2010年开始,农村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60元,80周岁以上补助90元,自2011年3月起对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作相应调整,由原来的每月
  60元调整到90元,由原来的每月90元调整到120元,由政府财政发放。
  2010年12月,对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办法调整为由社保、地税、银行三方面征缴数据信息进行实时联网,每月通过“一户通”自动扣缴。其标准与下岗人员一样每年公布调整数据。
  2000年后,国务院对原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办法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多次调整。
   另外,对于离岗退职村干部,从1980年开始,有适当安置。支部书记根据公社、乡具体条件自行安排,可补贴其原工分的60%—80%。1994年,市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对原市区农村老党员给予生活困难补助。2001年9月,双林镇统一建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养老保险金制度,规定新任支书和正职人员,其投保标准为全省平均工资最低保障线,缴费比例为镇政府负担30%、村负担40%、个人30%。
  2011年10月,开始对城镇60周岁以上居民和现行镇区划内农村失地农民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至2011年年底,共有2600多人参保。
   福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5年,干部享受从行政事业费中按月提取的政策。实行工资制后,1956—1980年改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
   企业职工1953年后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使用。一直至1957年不变,其中商业系统职工享受标准最低。
  1969年起,企业中奖励金、卫生费、福利费三项共为工资总额的11%,并称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合并使用。
  1963年,吴兴县对各镇人民公社机关人员给予各种补贴:公杂费每人每月区委2.1元、镇委2.1元、公社1.7元;夜餐费须在11时后每人每夜0.2元;下乡所需电池每人每月2节;水电费每人每月1.7千瓦小时,人民警察公安每人每月1千瓦小时;自行车修理费每辆每月2.5元;大队以下会议伙食费每人0.3元;公社、镇级会议伙食费每人0.4元;出差省内外每人每天补0.4元;舍宿灯油费(按15支光计算,15瓦0.15元、
  25瓦0.25元、40瓦0.4元);收音机0.4元;房屋及家具租金每平方米0.03—0.07元。
  1980年7月起,按每个工作人员一定金额发放:国家机关每人每月1.5元,1985年后增至2.8元。夏天高温日冷饮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如参加“双抢”劳动,按实际参加天数每天加发0.05元,药品开支每人0.2元左右。
  1987年,双林镇建立福利基金委员会,对丧失劳力而又无依靠鳏寡孤独者,给予定期定额救济;对生病不能自付医药费者,给予临时性救济。
  1993年11月起,予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5%误餐补贴。
  1994年2月起,提高对原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发
  15元。同年4月,增补从1993年8月起每月增发2.5元住房补贴。同年6月,提高粮食销售价后对部分城镇居民实行定向补贴,其优抚和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6元;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每月5元;符合生活困难、低收入困难职工每人每月6元。
  2000年,开征福利企业社会福利事业费,其标准为:1999年度,按企业减免税部分5%收取;2000年起,按10%收取。征收范围为全镇福利企业。该资金用于残疾人、敬老院(福利院)、困难户扶贫救济。
  2001年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午餐费,由原来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
  2000—2001年,村干部报酬标准相同。2002年开始,有所提高。每年镇财政下拨每村一定补助费,包括给书记、村长的养老保险。
  2001年9月起,党政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发放无线通信补助费:副县级、乡镇党政正级每人每月150元;正科级100元;副科级50元;科员以下30元。后被取消。
   农民享受国家各种补贴及收益
  2010年,全镇享受政府补贴、补偿共408.4万元,其中种粮直接补贴316.7万元,其他补贴89.1万元,种粮直接补贴面积达62000亩。乡村集体所得1809.15万元;农民经营所得73434万元;农民从集体再分配得到收入513万元;双林农民人均所得为
  13566元。
   假期改革开放前,一般泛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所享受的休假制度。
  20世纪80年代后,农村乡镇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单位职工,也逐步实行休假制度,但不完善,只限于部分假期。
  2010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营企事业单位职工普遍执行以下休假制度。乡镇、民营企业单位自定天数。
   双休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1993年后“国营”改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周一至周五上班,每日工作8小时制,周六、周日休息。乡镇企业、民营企业职工一般只享受周日休息。
   国定假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五一”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年休假:事业单位职工工作满5年及以上,每年可另休5天;
  10年以上休10天;20年以上休20天。
   探亲假1958年试行,凡国家机关、国营事业单位正式员工与父母、配偶不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者,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
   病假指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员工,凭医疗单位证明可享受病假。其间,工资按该员工工作年限和病假时间来定。1981年起,对病假工资做出新规定:病假在2个月内发原工资;超2个月,工作不满10年发90%;满10年发100%;病假超6个月,工作不满10年发70%,满10年发80%。其他性质单位由该系统单位自定。
   婚丧假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凡符合晚婚加至12天。直系亲属或公婆、岳父母死亡,享受丧假3天。
   产假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产假。1985年,由56天延长至90天,难产或双生,外加14天。假期工资照发。上述国家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寒暑假各类学校教职员工每年寒假3周左右;暑假从7月5日起至8月25日,共计约50天。
   医疗(见医疗卫生篇)残疾人
  2010年年底,全镇共有残疾人员1317人,其中一级残疾143人,二级残疾217人,
  三级残疾481人,四级残疾476人。有738位残疾人已在岗就业。对这些残疾人员尽可能地进行帮扶、救济。其中,实施托养10人,居家安养24人,实施基本保障工程
  189人,共发放救助金50多万元。
   实施帮扶康复治疗有:白内障6人,轮椅2人,假肢1人,助视器4人,助听器4人。为24名精神病患者定期送医送药。对残疾人困难家庭免费赠送彩电、电风扇及食物8014件。
   “五保”户、“三无”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5年起将丧失劳力、无子女赡养老人及孤儿定为“五保”户,实行保吃、保穿、保燃料、保教(指孤儿)、保葬。20世纪60年代,对“五保”户分散供养,农村还给予治病,每人每月发给1.5—3元不等的零用钱,并规定五保户条件:生活无依靠、老弱孤寡、丧失劳力(除地、富、反、坏、右)。新“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教(孤儿)、保葬。
  1983年,对农村“五保”户进行普查,并统一印发,“五保供给证”。
  1988年,对农村“五保”户每人全年补贴近200元。年底,由镇政府发放过年副食品肉、鱼、米、油等。
  2003年,根据加强市区对“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逐步集中供养精神,双林镇扩建双林镇社会福利中心。
  2008年,双林镇社会福利中心收养镇境内“五保”老人42人,残疾和流浪人员共
  15人。其生活费由民政部门负担。1985—2010年,共收供养孤寡老人130多位。
  2010年,全境供养对象56人,其中“五保”户50人,“三无”对象6人,已集中供养56人,占100%。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供养率均达100%。
   老年活动室与敬老院
  1958年“大跃进”时,在各公社曾出现过敬老院,主要收养“五保”户和残疾人。
  20世纪80年代,在农村将原公社大礼堂、大队办公地、公共蚕室等集体建筑改建为敬老院,主要为集中供养“五保”户。后来,双林“庆恩”安老院建立,有部分“五保”老人进入。
   至2010年,现各行政村均已建立村级敬老院和老年活动场所,大都二者结合在一起,有电视、图书报刊、棋牌室、茶室、书画室、健身场地,有些还有演唱场地,有些村建立起老年舞蹈队、秧歌队、棋队、戏曲、歌曲演唱队、农村水上快船队、乐队等。
  2008—2011年,双林镇达到市级标准、星光老年之家、市三星级、示范型三星级的分别为2008年9个、2009年11个、2010年13个、2011年11个。
   老镇区老年活动中心(包括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利用原双林镇工会部分设施组建,位于双林镇工人路,占地360平方米,二层,有书画室、图书室、茶室、报刊、电视、演唱室等。由老年人钱品荣主持日常工作,并领导双林镇第一支老年舞龙队。
  退休教师在庆同小学开辟活动室,有书报、棋、牌类等。
  2007年开始,双林镇为60岁周以上老人办理老年优待证,凭老年优待证为老年人出行、就医、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优惠和方便。
  2011年,为10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险费,并进行慰问。
  2010年,钱品荣、徐虎耿等人带头捐款7万元,在万元桥南东堍重建“非园”。占地约350平方米,经过2年努力,一座可供观光的路人和老人休闲“迷你”小花园坐落在万元桥畔。
   晚晴苑占地30平方米,1996年开始筹划,并于当年开放,是由老人钱品荣自费在家庭院中开辟的一处可供老年人进行书画、花木、茶道切磋的好地方。新闻媒体曾对此作过多次宣传报道。
   双林镇老年活动室创建时间荣誉表表3-47续表3-47二居民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近60年改变,人民群众生活从基本需求,逐步走向小康,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2012年年底双林镇各村自然村轿车拥有量统计表表3-48续表3-48爱国路社区居民情况表表3-49续表3-49板桥社区居民情况表表3-50和睦社区居民情况表表3-51续表3-51虹桥社区居民情况表表3-52
  2000—2010年双林镇居民基本情况表(部分项目)表3-53三慈善机构留婴公所在灵寿庵西,墨浪河上。先是里人沈悦天募建于养三圩曹庵旁,后废。清雍正、嘉庆甲戌(1814年),沈春海及沈青怀等复募重建于西港口,张氏祠堂旁屋改建门户,中堂设“碧霞神像”。后室管堂人家,属里人蔡楚先捐款所建。郡城育婴堂、府县以匾额“泽及群婴”额奖赠,悬公所之堂上。归安令以联语题曰:“到来便听呱呱泣,何以无慙幼幼心。”另由练市巡查莫春田题楹联:“父母岂无恩没奈何忍心舍去,仁人皆好善且将就倡义收来。”知府赵学徹题公所门额曰:“留婴堂”。堂事皆呈于官其经理法。
   清嘉庆至道光年间,由郑祖琛创建崇善堂,恤嫠会等慈善机构。
   云近堂在化成桥北(今双林油厂厂房北)。清道光二十一年(1841),里人潘荇浦捐地,蔡康伯、丁西霞等人捐资创建,时称“敬老会”。主要给发钱米,以及同人礼斗抉乱,有堂、楼、轩。堂西有池,曾开凿广阔加深,四周建有短垣水阁其上,迴廊窈窕,花木幽深,极足供静憩。
   公益清洁所清宣统三年(1911),始有肥料行,虽合资捐帖为公司,除营业外,以清道、浚河、路灯为承认之义务,改名清洁所。民国6年(1917),经乡莠串讼,遂由自治公所招人承办,另立章程,期以永远维持公益,即定名为“公益清洁所”。
   留婴堂(时又称双林镇救济院)民国初重办,至1937年下半年停办。设在清时留婴公所内。院长由开明绅士郑同赓担任,保姆4人,聘高友仁、刘冰心二人为义务医生,为婴幼儿治病。
   红十字会义务救护队医院
  1937年11月设立,地点在小虹桥外汪家祠堂内,先由长超李泉生部队参与,朱麒麟担任会长和负责人。主要任务是为挽救被日寇炸伤和受枪伤人员而设立。1938年1月正式成立,称双林红十字会医院,为受伤病人全部免费治疗。所有参加人员全部为义务。后因日寇连续扫荡,医院迁移至镇西、莫蓉等地流动。人员有红十字会会长朱麒麟,红十字会医院院长邬宗藩(后当上伪镇长,为日寇服务,1944年畏罪自杀),医师有陶昌年、张加坤、高友仁、刘冰心、李乃贤(后沦为汉奸,1941年被枪杀),看护叶锦芳、李志贤、蔡敬贤、蔡鼎贤、杨金奎,总务主任庄文华。
   禁烟委员会双林临时戒烟所
  1930年左右,由开明绅士郑同庚和李仿周二人主办,设在章家弄原自治公所内。
  存在时间较短,只有近半年左右。凡到所戒烟者均为免费,但伙食自理。戒烟期为1个月,所有聘用人员均为义务。
   南浔区慈善总会双林镇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上有不少因病、因灾、因残困难群众,他们完全依靠自己力量,很难摆脱困境,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救助。但解放初期,政府和社会也尚无经济实力,政府只能从年底上级拨付专门救济款中给予帮助,数量微乎其微。
   改革开放后,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明显提高,但困难群众还有不少,除政府救助同时,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更需要建立慈善机构,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其民间对社会福利、社会救济补充功能。
  2003年、2006年、2008年,双林镇发起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所捐款项分别上缴民政机构和红十字会,用于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
  2009年9月,南浔区慈善总会双林镇慈善分会成立。李学明担任会长,专职副会长金惠方,副会长共有20名,分别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企业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当年,发起“社会一日捐”活动,共征得善款91.7855万元,其中工业67.25万元,各行政村17.08万元,机关事业单位7.08万元,社区0.3755万元。
  2010年,共征得善款70.22万元,其中企业65.2万元,镇机关1.23万元,企业服务中心与农业服务中心、环卫所共0.4万元,各中小学共3.39万元。
   四殡葬和陵园清康熙前,民国《双林镇志》引沈调元《募建普同塔序》:“吾里向无此,而世俗火葬者多,或悬之桥梁,或沉诸水底,伤心惨目,莫此为甚。”土葬、水葬、火葬三者并存。
   水葬一般以境内水上船民、渔民为选择,他们常年生活在水上,岸无寸土家居,故选其水葬。
   火葬一般以僧人死后所选择,也有座缸而葬之。民国《双林镇志》中对火葬有这样描述:“乡民有火葬恶习,家属死日,即用土墼厝棺桑地,或一二年,或十数年,视棺木朽烂,逢清明或冬至前一日,举火焚之,检骨贮於罈。”“亦有揭生骨不用火焚者,屍骨不甚腐,则用刀剪截夹断,惨忍之事,经官严禁不能挽回。”“此不尽,由无力营葬,亦非过信风水,大抵植桑惜地,故乡间之地,浮厝骨墩弥望皆是也。” 土葬一般以仕官、商贾、有钱大户所采用。建圹茔、立墓碑,甚至建祠屋,侵占大量桑地、旱地。民国《双林镇志》有记:“至于葬则无定期,有生圹先营者,期年即安葬,葬必听命于风水及方向。贫家无力择地,则租地浮厝,或寄于庵、寺、义冢。” 葬仪富家于茔地设篷厂、厨茶、鼓乐等,唯备葬日亲友往拜及送礼,谓之送葬。
  主人备筵宴客及乡人,或唱戏,谓之坟安戏。贫不能办者,潜自经营,忽尔就窆,谓之偷葬。
   清,蚕丝业、绫绢业大兴,双林迅速成为郡县东南富甲一方之大镇,土葬及礼仪大盛,严重侵占农村土地,造成乡民有阻葬之行为。民国《双林镇志》:“不能营葬浮厝,辄视其家之贫富,需索埠费,一不遂意,则纠众拦阻,不许登岸,甚至桥门水埠多方堵塞砖灰等物。以崇善堂名义请官禁事。”“后经官署行文,府饬分司通融办理,屡发屡惩,各乡人普知阻葬之干禁例,此风始得净绝”。从此,营葬家属与茔地所属主攀亲、交友,称坟亲。火葬也随之消失。土葬一直延续至20世纪80年代。
   今已普遍实行现代火葬,经火化后,骨灰盒经深埋,地表立记或葬于公墓等形式。
   六和庵在双林镇北六和桥南西侧。一名万寿庵,在公殡所后建有石塔,以收贮遗骨,由镇上崇善堂经营其事。清咸丰兵燹,不久施姓出资重修。同治九年(1870),屋宇又坏塌,有俞雪村捐洋银百圆,另募百余千钱,重建新殿五楹,廊屋东西各两,男女殡别东西,由崇善堂列册,新殡者必具报出入,有案可稽。
   解放后至2010年,先经双林派出所户籍处注销户口后,持死亡证明方可火化。
   普同塔在六和庵,属庵内骨塔。《双林镇志》有记:“俗多火葬,遗骸率遭抛弃,好义者募建骨塔,召僧聚瘗。里人沈诚斋独建一塔,以别男、女。”《渔唱》:“嶙峋砖塔亦慈航,收拾遗骸付法王。阴雨迷蒙腾鬼火,髑髅顶礼佛毫光。” 义冢有两处:一在今莫蓉花城,清乾隆以前由里人蔡轶群所建。后废。另一是清乾隆
  二十八年(1763)由里人沈秀生舍地而建,位于水镜寺东南角。民国《双林镇志》:“里人公置养一圩地二亩,又荡成地六分,又田二亩,归水镜寺僧承管,除纳赋外,为照料及栅栏费用,并立碑冢上。”
  2011年,水镜寺重建工程基建开始时,挖得义冢石碑一通,由湖州府事李堂撰文,著名书画家沈宗骞书碑文(碑文详见丛录篇)。
   义殡公所民国《双林镇志》:“六和庵久为暂殡场所,积柩丛杂,屋宇坏损。丧家室隘者未能亟葬,又六和庵秽不可近。而谋殡他寺庵又遭拒止,权厝以乡,而乡又多阻难。”清光绪年间,护生寺后,东偏佛院被封禁多年,镇人蔡亦庄请官改暂殡所,取名“义殡公所”。仿苏州“培德堂”例殡形式。有期许1—3年再提葬。“凡棺进出列册藉登记。
  抬棺之工由所谓掮行者专其利。棺出行路程近远之工资,均由章程刊定,镇人称便。
  但一载寥数棺,三年而挤压,需按期催葬,事颇烦。于是公所另辟义葬,地葬几满。
  负责此事,始者由蔡延董事轮值,后归崇善堂管理。” 新安义园在西坟滩,始于何时无考。清乾隆时孙、吴、汪、程、俞等姓共16家祖籍休宁人氏捐款购地所建,楼三楹,东西二廊。凡休宁人客死者皆可暂殡。无力回籍,则可葬于湖州菁山,其墓地亦公款所购。又购置双林市屋5处,以年租金为葬费及津贴迁柩回籍之用。清道光年间入不敷出。俞春敷、吴东樵等人重新募各典当及徽友措资创建前厅,中供佛像,重整规划,凡徽州六县之商人客死者皆可入殡。
   解放后土葬、火葬清末、民国时期,仍基本沿用老办法进行丧葬。几乎全部采用土葬(除少数水上渔民对幼婴儿进行水葬和僧人坐荷花缸外)。
  1966年6月,吴兴县建立火葬场,政府开始提倡人死后送火葬场进行火化。
   其间,农村对长期地面无坟主之墓和相关祠堂、会馆进行部分拆除清理。石材用于建立农村电力机埠。
  1985年10月,湖州市政府印发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并由市民政局制定实施细则,但仍火化率不高。
  1989年,双林镇拟定《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人死后其尸体应及时运至火葬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故停放,违者由主管部门追查处理。”
  1990年后,又联合镇人大、单位、村、居委会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实行三级负责制,配备殡葬车,再加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火葬制度逐渐形成,如今自觉执行,年火化率达100%。
  2000年后,丧户将已故亲属火化后骨灰仍占地做坟墓,并越做越好。放在湖州公墓内只占30%左右。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双林镇政府决定征地建集体陵园。
   吴家庄陵园
  2000年建立,占地约4500平方米,可容墓位500个,每个墓穴4平方米。
   儒林陵园(政府批准)
  2008年建立,占地约1.3万平方米,可容纳1500个墓穴,每个墓穴4平方米。
   以上两座陵园除单墓穴外,还有双墓穴,可竖立墓碑,在儒林陵园内已安放(经国家批准)沈炳麟大墓。

知识出处

双林镇志

《双林镇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发行中心

编史修志,是文明的特质、是社会的责任。它挖掘、整理、保护着人类世代相传的、最宝贵的公共遗产,意义十分重大。是让双林的历史产生新的活力,文脉得以传承,对双林的经济社会发展大有裨益。双林,旧名东林村、东商林、曾名桑林,明永乐三年(1405)改名双林镇。境内花城遗址出土新石器晚期至商周时代的黑衣陶豆把、壶、匜、罐、觚、玉环等,可见双林的历史至少可追溯到4000年前。从那时起双林的祖先就在这片土地上生息繁衍,进行着艰苦卓绝的伟大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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