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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教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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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劳教所有劳教分子190人。10月1日,在劳教所召开了奖惩大会,劳教分子中记功的3人,物质奖励17人,大会表扬12人,警告9人,记过6人。
3362
第六章 控告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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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检察机关初建时期,控告申诉检察就有专人兼管。
3363
卷十五 审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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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滕县、峄县司法与行政合一,由地方行政长官即县知事兼理司法。
3364
第一章 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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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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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滕县、峄县司法与行政合一,由地方行政长官即县知事兼理司法。
3365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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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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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至1937年,国民党政府时期的滕县法院,由刑事庭长(法院院长兼任)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峄县在1933年至1936年设司法处,司法处设承审员1人,专司审判刑、民案件。
3366
第一节 一审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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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第一次镇反运动中的案件1950年3月,峄县、滕县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后,峄县人民法院、滕县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具体负责审理运动中的案件。
3367
第二节 二审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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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9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受理二审刑事案件。
3368
第三节 申诉和复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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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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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春,峄县、滕县人民法院对建院以来处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通过深入群众调查核实,峄县人民法院共查出错捕、错判、错杀案件5件,并作了纠正。
3369
第三章 民事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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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特别是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以后,离婚案件大幅度上升。
3370
第一节 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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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特别是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以后,离婚案件大幅度上升。
3371
第二节 二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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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5月以后,市中级人民法院除审理全市有重大影响、案情复杂的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主要任务是审理上诉和申诉的民事案件。1973年5月至1985年1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二审民事案件360件。
3372
第四章 经济纠纷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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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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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4月至1980年3月,枣庄市及县(区)人民法院未设经济审判庭,经济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按债务或买卖纠纷收案处理。有关经济合同纠纷,法院不受理,由工商部门处理。
3373
第五章 审判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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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滕县和峄县司法与行政合一,由地方行政长官县知事兼理司法,掌握司法审判权,实行“四级三审”制。
3374
卷十六 司法行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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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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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建国后,枣庄地区没有专门的法制宣传机构,法制宣传工作由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三个部门结合办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
3375
第一章 法制宣传、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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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建国后,枣庄地区没有专门的法制宣传机构,法制宣传工作由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三个部门结合办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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