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审判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795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审判机构
分类号: D925.1
页数: 1
页码: 488-488
摘要: 清末,滕县、峄县司法与行政合一,由地方行政长官即县知事兼理司法。
关键词: 审判 审判机构

内容

清末,滕县、峄县司法与行政合一,由地方行政长官即县知事兼理司法。
  国民党政府于1928年5月设立滕县法院,直到1938年日军侵滕而解体。在此期间,滕县法院设院长1人,综合管理全院行政事务。内部设民事庭、刑事庭、检察处、缮状室和典狱署、看守所。刑事庭庭长由院长兼任,负责审理刑事案件。民事庭庭长由推事一人担任,负责审理民事案件。检察处设首席检察官、检察官各1人,负责案件的侦察勘验,决定通缉和提起公诉。缮状室设缮状员2名,负责民、刑案件诉状和法律文书缮写。
  典狱署有典狱长1人,管狱员3人,负责监狱管理。看守所设所长1人,看守员3人,检验吏1人,法警8人,庭丁2人,执达员4人。
  检验吏负责尸体和伤情的检验,法警负责民、刑案件的执行和对检察官指令的案件进行侦察,庭丁负责开庭时站班和传呼原、被告、证人出庭等事务,执达员主要负责传票通知的送达。
  峄县在1933年至1936年设有司法处,为省高级法院直接统辖的机构,内有承审员1人,司法书记1人,会计1人,录事2人。
  日伪时期,滕县、峄县均由历任伪县长兼理司法,县设承审处,直属县长领导。承审员和书记员均有日伪山东省高等法院直接委派,其他人员由县长批准任命。承审处设承审员、书记员、录事、检验吏、缮状生、勤务、政务警。大部分案件由承审处审理。日伪县长审理他认为应由他审理的案件。承审处辖监狱、看守所。监狱监禁判刑的已决犯,看守所关押未决犯。
  抗战胜利后,峄县、滕县未单独成立审判机构。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各县均建司法科。
  1950年5月,改称县人民法院。1960年1月,峄县人民法院改称为枣庄市(专辖市)人民法院。1961年,枣庄市改为省辖市,原市法院升为中级法院,但只行使一审权限。
  1967年,由于文化大革命运动法院被撤销。
  1973年5月,法院恢复办公,内设办公室、刑庭、民庭。1980年增设经济审判庭、政工科和司法行政科。同年,司法行政科划归市司法局。1984年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增设信访处、研究室、刑二庭,政工科改为政治处,共有干警82人。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阅读

相关机构

滕县法院
相关机构